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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严格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责任,有效预防和惩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首先,《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解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犯罪的,将依法惩处。

其次,《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指引。

此外,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中造成的后果和损害,解释也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

再次,《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

解释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罪刑事责任的适用,以及调查取证、鉴定认定和判决量刑的规定。

同时,解释还强调了责任追究程序中的证据保护和认定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最后,《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还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的司法救济渠道。

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加强了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为防范和惩治安全生产事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依据和司法保障。

这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两高司法解释网络诽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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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hard you work.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两高司法解释网络诽谤内容司法解释明确,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的组织的合法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我国都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条纹。

对那些利用网络信息进行诽谤他人,寻衅滋事,勒索敲诈他人,非法在网络上经营等等刑事案件国家也有出台相应的法律,那么两高司法解释网络诽谤内容是什么呢?一起来了解。

两高司法解释网络诽谤“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人民网北京9月9日电(李楠楠、莫晓涵)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据悉,该《解释》已于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1号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入罪标准及加重后果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入罪标准及加重后果

两⾼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罪标准及加重后果刑法第三百五⼗⼋条内容是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的具体规定,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此条规定做出了修改,对此两⾼发布的司法解释将于7⽉25号实施。

与卖淫相关的犯罪⼀直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这次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具体内容呢?下⾯就由店铺的⼩编带你了解了解。

两⾼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罪标准及加重后果《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作实际,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段,管理或者控制他⼈卖淫,卖淫⼈员在三⼈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条规定的“组织他⼈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数多少、规模⼤⼩,不影响组织卖淫⾏为的认定。

第⼆条组织他⼈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卖淫⼈员累计达⼗⼈以上的;(⼆)卖淫⼈员中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累计达五⼈以上的;(三)组织境外⼈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员出境卖淫的;(四)⾮法获利⼈民币⼀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残、⾃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以外的其他⼈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数罪并罚。

第四条明知他⼈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为其招募、运送⼈员或者充当保镖、打⼿、管账⼈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般服务性、劳务性⼯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两高司法解释全文

两高司法解释全文

两高司法解释全文两高司法解释全文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犯罪涉案利益链条长,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出台了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是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两高司法解释及新环保法解读-精选

两高司法解释及新环保法解读-精选
、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 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 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 物三吨以上的;
案例二
浙江省环保第一案宣判
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将1.8万 余吨废水偷倒,另外非法处置危险废 物2.3万余吨。
公司总经理严海兴因非法处置危险 废物,被判刑四年半。同时,该公司 还被处罚金2000万元。
经评估认为,该公司造成的污染综合 治理的虚拟成本最高需要近2亿元。
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 境事件调查的;
二、应当酌情重处罚的情形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 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二、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 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 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 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 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或者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 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两高司法解释培训

两高司法解释培训

历史与发展
历史
两高司法解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存在,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制定程序 和效力逐渐明确。
发展
近年来,两高司法解释的数量逐渐增多,涉及领域也越来越广泛,对于保障司法 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 ,两高司法解释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法律实践需要。
两高司法解释培训
目录
CONTENTS
• 两高司法解释概述 • 两高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 两高司法解释的培训目标 • 两高司法解释的培训内容与方法 • 两高司法解释培训的评估与反馈 • 两高司法解释培训的实践与应用
01
CHAPTER
两高司法解释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两高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 问题所作的解释。
法律研究中的应用
提供研究素材
两高司法解释是法学研究 的宝贵素材,为学者们提 供了丰富的实证案例和理 论依据。
推动法学发展
两高司法解释反映了最新 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成 果,有助于推动法学研究 的进步。
培养法律人才
通过研究两高司法解释, 有助于培养具备实践能力 的法律人才。
社会服务中的应用
普及法律知识
民法解释是对民法规定的含义进 行说明、阐述和明确的行为。
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学 理解释和司法解释,其中司法解
释是最常见的民法解释形式。
民法解释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民 法规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
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解释
行政法解释是对行政法规定的含 义进行说明、阐述和明确的行为

行政法解释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 无权解释,其中有权解释是指由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导读: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是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进行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避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明确说明了安全生产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修正)-法发〔202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修正)-法发〔202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8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决定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采用“规则”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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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情形之二(实施338条)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排放的物质:危险废物 排放的数量:三吨以上(含三吨)
入罪情形之三(实施338条)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 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突发性与累计性污染并罚 结果罪与行为罪并罚 违法个人与单位并罚 从轻与从重区别处罚
多罪依重定罪处罚
明确“公私财产损失” 定义 明确“有毒物质” 定义 明确“鉴定机构与证据”
司法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从宽处罚的情节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
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 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多罪依重罪定罪之一
1.
污染环境罪与妨碍公务罪的竞合
违法行为人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
调查的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
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2.
妨碍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 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多罪依重罪定罪之二
污染环境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 1.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8条) 2.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 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 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 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 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排放的行为: 1. 私设暗管排放、倾倒、处置; 2.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 排放的对象:不含其他有害物质
入罪情形之五(实施338条)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 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 为 针对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违法行为 时间限制:两年以内 行为限制: 1. 违法国家规定; 2. 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 质; 3. 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4. 再度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因同一行为,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性质转变为犯罪,务必准确适用
入罪情形之六(实施338条、 339条 、408条)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 行为后果: 1. 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 2. 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 因果关系的判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与上述行为 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或者必然的因果关系 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行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没有涉及相关内容,该预案正在修改过程中,环保部已经上报国 务院。修改后的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成四级,明确因饮用水水源地 取水中断的,构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三级);造成县级城环境污染 造成乡镇集中式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构成重大突发环 境事件(二级);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断的, 构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环保部 2011年 4月发布的《突 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17号)附件中,已经采用了上述分 类法。
2.
3.
入罪情形之十二、十三 (实施338条、 339条、408条)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行为后果:199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 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标准。 因果关系 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现行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 3 人以下死亡的,构成一 般环境事件;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的,构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三 级);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二级); 30人以上死亡的,构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新的预案稿将 一、二、三级标准分别放宽至10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3 人以下死亡。 2. 现行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重伤50人以下的,构成较 大突发环境事件(三级);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构成重大突发 环境事件(二级);重伤 100 人以上,构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 级)。新的预案稿没有重伤的规定。
入罪情形之七、之八(实施338条、 339条、408条)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 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 遭受永久性破坏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 亡二千五百株以上 行为后果 因果关系的判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 与上述行为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或者必然的因果关 系
入罪情形之九(实施338条、339条、 408条)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1. 2.
行为后果:公有和私有的财产损失之和 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 费用。
入罪情形之十、之十一(实施338 条、339条、408条)
入罪情形之十四(实施338条)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兜底条款,原则上是指与前述13种情形性质类似、危害相近 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或者造成类似危害后果的行 为。

本意是法院不得以法律无规定为由拒绝审判,对环保部门而
言,必须严格、谨慎适用。
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实施338条、339条)
总计11项:只针对后果 1.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 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 百株以上的; 4.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5.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6.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 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1.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
1.
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现行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 动受到影响,构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三级);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 以上、5万人以下的,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二级);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 移群众5万人以上,构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新的预案稿除了将较 大事件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外,没有变化。 现行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中毒50人以下的,构成较大突发 环境事件(三级);中毒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二 级);中毒100人以上,构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一级)。新的预案稿除了 将较大事件中毒的人数修改为10人以上50人以上外,没有变化。 解释的规定是权衡的结果。
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 处臵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 ,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 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
2014年7月取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颁发的环境监
理资质(兵环监证第66005号)
公司的宗旨是: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紧跟环保发展
趋势,贡献中国生态环保事业。愿为企业提供高技术 含量、高附加值、高满意度的服务,为我们的祖国天 更蓝、水更清、土更净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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