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深化HSE管理努力做到“四个坚持、四个狠下功夫”

深 化 HSE 管 理努力做到“四个坚持、四个狠下功夫”邱少林[1]熊 杰[2]张 敏[3][摘 要] 为了使中石油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现状得到有效改善,结合公司安全环保情况和工作职责,分析了目前的现状问题,提出了“四个坚持、四个狠下功夫”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责任制;合规管理;审核;管控中石油集团公司经过20年的体系推进工作,先进的管理理念、思路已经确立,制度标准正在不断健全,风险管控方法、工具持续完善。
特别是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公司先后出台了风险分级防控、量化审核、基层站队标准化建设、安全环保履职能力评估、培训矩阵建立等一系列重要举措,HSE管理一直在进步和深化。
然而,集团总部机关每次审核都能发现大量各类问题,亡人事故时有发生,反映出公司安全环保基础仍然薄弱。
特别是2017年发生的亡人事故与上年相比,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这再次警醒我们,当前公司安全环保形势依然严峻。
一、集团公司目前的现状问题通过深刻分析审核问题和事故事件,发现集团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一是责任制不完善,工作流于形式。
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是中国石油的优良传统。
安全生产法第19条明确“责任制包含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集团公司2014年也出台了责任制管理办法,但很多人不了解其内涵。
在与企业各层级人员交流中,大多数人都说不清楚、说不准确,这是及其普遍的现象。
不理解内涵怎么谈落实。
目前,企业大都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制定了书面的安全环保责任制,但很多责任制的内容太笼统,没有建立岗位HSE任务清单,没有实现岗位职责全覆盖,也没有与目标指标挂钩,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
尽管很多责任制写在了纸上、挂在了墙上,但责任制考核走过场,没有与员工的绩效考核挂钩,往往是事故发生后才去对照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缺乏严肃性。
二是执行力层层衰减,制度规程不落实。
企业很多管理部门和人员认为,只要转发了文件、召开了会议就是履行了职责、落实了要求。
能源集团自主题库(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342号,2021年8月3日起施行) 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部门有哪些?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311 号,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中明确了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 (矿安〔2021〕49号)文件中,对矿山重大隐患调查报告的落 实情况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安全“36”总体思路是什么?
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伟在能源集团安全警示教育视频会上的讲话 (2021年9月16日)要求我们坚决树牢哪“六个意识”?
标签
*答案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1)罚款金额更高。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 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2)处罚方式更严。对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法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算,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3)惩戒力度 更大。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 听 (取1)工组会织的或意者见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标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解读【正文】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为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运营和公众的安全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于2002年颁布实施,对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其中,法律对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1.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法》规定,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促进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与协调,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高效进行。
2. 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责任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安全生产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事故的发生。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责令改正等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合法合规。
二、《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专门针对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2013年颁布实施。
矿山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更为严格。
1. 安全生产许可《矿山安全法》规定,凡开展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复查。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矿山生产经营活动。
2. 安全生产人员法律要求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确保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导读: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是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进行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避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明确说明了安全生产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能,贯穿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全方位和全过程之中,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水平,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全社会安全保障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省委、省政府列入加强安全生产的三项行动之一。
市安全监管局十分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各级安监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逐步建立,执法队伍素质稳步提高,行政许可全面展开,专项整治不断深入,计划执法有序推进,事故查处不断规范,对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行政执法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与执法能力仍然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亟待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执法强度不高。
一是执法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全市今年安监系统计划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2764个,市局今年直接检查的企业仅69个,全市还有大量重点企业和存在隐患的企业未纳入执法检查范围,特别是渣土车、物流运输车辆企业和危险物品经营小门店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微小型企业尤为突出,几乎是空白状态。
二是执法监察的覆盖率不高,全市工商注册现有生产经营单位37894户,今年1—11月,全市实际检查只有10937户,监管监察的覆盖率28.9%,其中直管三大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4969户,实际检查4478户,覆盖率只有90.1%,未达到全覆盖的目标。
三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次数不多,处罚力度不大。
1-11月,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1975次,实施经济处罚216次、罚款额度343.26万元(包括事故处罚万元)、实际到位218.8万元,市局全年实施行政处罚8次。
四是部分领域如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
现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达2000余家,涉及30余个行业,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达20余万人,职业危害职业危害申报率不足60%。
安全生产刑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刑罚1、什么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指责知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道任。
依法回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
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答《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及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司法解释1、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有什么规定两高公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解析: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3、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包括:(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安全生产刑法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Management is decision-mak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安全生产刑法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关于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是安全生产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对生产作业具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对定罪量刑的情节进行了详细的划分,类似于造成安全事故以后,谎报迟报的属于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在5百万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一、安全生产刑法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1、生产安全的犯罪主体(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关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关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1)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2)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其他人员。
(3)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涉及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定罪标准及量刑情节(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134、135、136、137、138、139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132、134、135、136、137、138、139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
139
生
产
罪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重大劳动
名1
安全事故
罪135
危险物品 肇事罪
136
大型群众性 活动重大安
全事故罪 135
强令违章 冒险作业
罪134
故意犯罪
不报谎报 安全事故
罪139
工程重大
安全事故 罪137
教育设施 重大安全
事故罪 138
安全犯罪行为表现:
生产主体责任 “不作为”
❖ 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 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 ❖ 责任落实不到位 ❖ 责任体系不健全 ❖ 职责划分不清 ❖ 监督指导不力 ❖ 排查不细致 ❖ 应急教育不够 ❖ 培训针对性不强 ❖ 对措施不熟悉 ❖ 报告不及时 ❖ ……………
二、内容
1、 责任 主体
1
直接生产作业人员外:
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的 “隐名持股人”
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 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对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 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 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二、内容
情节 严重1
造成严重后果?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 入罪 门槛 2-1
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的背景
近年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频发,持续引发关注。特别是 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 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对于 这些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 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 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如何预防犯罪 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针对上述备受关注的问题,“两高”15日 出台的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逐一作出回答。
欺骗构成 强令?
5、 法条 细化 2-2
采取威逼、胁迫、
恐吓手段强制
利用组织、指挥、管
理职权,强制
掩盖事故
隐患组织
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罪
二、内容
6、 职业 禁止
禁止 缓刑考验 令 期内
从事与安 全生产相 关活动
职业
刑罚执行完 或假释日起
禁止 三至五年
从事与安
全相关职
业(3-5年
内)
19
安全犯罪行为表现:
监管者 “不作为”
❖ 监管不到位 ❖ 排查整改不力 ❖ 检查不彻底 ❖ 问题失察 ❖ 治理不深入 ❖ 应急预案不到位 ❖ 检查走过场 ❖ 规划不合理 ❖ 审批把关不严 ❖ 未发现问题 ❖ 风险研判失误 ❖ 救援不力 ❖ 响应不力
二、内容
1、 2、 3、 4、 5、 6、 责任 入罪 从重 严惩 法条 职业 主体 门槛 情节 贪腐 细化 禁止
一、背景
党和政府有要求
不要带“血”的GDP!
强调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实现“十三五” 目标,要破解发展难题。 必须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的态势。
一、背景
上海外滩踩踏 36人死亡
漳州PX爆炸损失 9457万
天津港爆炸173 人死亡
二、内容
重大责任 事故罪134
安
消防责任 事故罪
不排 查隐
患
准“累 犯”
二、内容
股东或
4、 实际控制人
严惩
从重
贪腐
处罚
2-1
行为不洁与 事故关联
二、内容
贪污贿 赂犯罪
4、 严惩 贪腐 2-2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 案件罪
危害生产 安全犯罪
数罪 并罚
二、内容
5、 法条 细化 2-1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阻挠抢救 隐藏遗弃
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27日
新闻截屏:
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 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 15日公布,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重伤三 人
死亡 一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一百万
二、内容
情节 严重2
2、 入罪 门槛 2-2
致使不能及时有效搜救: 1、不报、迟报、谎报 2、擅离职守 逃匿 3、伪造破坏现场 藏匿尸体和人员 4、毁灭、伪造证据
二、内容
3、 从重 情节
无证 经营
转移 财产 逃避
破坏 监控 报警 设备
从重 处罚
逃避 阻挠 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