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及安全防护层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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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共46页PPT

重点内容: (一)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
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 形,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 基本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 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解释》出台的必要性和背景
例如: 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
假药案 2006年安徽华源公司假欣弗案 2006年假避孕药品案 2007年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等
(一)《解释》出台的必要性和背景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具有严重 的危害性: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 全; 二是严重危害药品行业的整体发展和 市场正常秩序; 三是严重损害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 象。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 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
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
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
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
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
定。
链接:急救药品
关于印发《吉林省个人设置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 急救药品目录(试行)》的通知(吉卫联发〔2008〕37号)
)
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用药管理,防止药物滥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
2019年两高司法解释演示课件-精选.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精心整理
4
5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介绍相关情况。
精心整理
5
2009年6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
精心整理
6
7月9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 ”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 品。。
精心整理
14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分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
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个量刑幅度 的适用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 幅度的适用标准;医疗机构实施的销售假药 、劣药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以生产、销售假 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 竞合犯罪的处理;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 假劣药从重处罚;司法解释的效力等。
精心整理
12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 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 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 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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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介绍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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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09年6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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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月9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 ”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 品。。
精心整理
14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分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
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个量刑幅度 的适用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 幅度的适用标准;医疗机构实施的销售假药 、劣药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以生产、销售假 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 竞合犯罪的处理;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 假劣药从重处罚;司法解释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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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 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 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 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
两高司法解释及安全防护层

5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
直接责任人员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第八条关于刑法139条中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说明
1、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 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 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 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 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 伤三人以上的
相关责任人员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以上的
直接责任人员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
4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 相关责任人员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第六-七条: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序号
犯罪类型
后果
处罚人员
量刑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
重大责任事故罪
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相关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
以上的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
《两高司法解释》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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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概述
两高司法解释的内容
两高司法解释的亮点和特 点
两高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和注意事项
两高司法解释与其他法 律的关系和衔接问题
两高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衔 接问题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 宪法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 刑法、民法等基 本法律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 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 国际条约、国际 惯例等国际法规 范的关系
衔接问题
两高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宪法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的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
未来发展
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
推动司法解释的 规范化
加强与其他司法 解释的协调配合
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要,不断更新 和完善
展望
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
推动司法解释的 规范化
加强与其他国家 的交流与合作
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要,不断更新 和完善司法解释 的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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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的实践应用和案例分 析
实践应用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司法解释的具体应用案例 实践应用中的问题和挑战 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涉嫌侵犯 商业秘密案
案例二:某医院涉嫌医疗 事故罪案
案例三:某市公安局涉嫌 非法拘禁罪案
案例四:某省政府涉嫌受 贿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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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的实践应用和案例分 析
实践应用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司法解释的具体应用案例 实践应用中的问题和挑战 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涉嫌侵犯 商业秘密案
案例二:某医院涉嫌医疗 事故罪案
案例三:某市公安局涉嫌 非法拘禁罪案
案例四:某省政府涉嫌受 贿罪案
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两高司法解释ppt课件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1 总 镍(mg/L)
0.5
2 总 铜(mg/L)
0.5
3 氨 氮(mg/L)
15
4 总 氮(mg/L)
20
5 总 磷(mg/L)
1.0
6 化学需氧量(mg/L) 80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背景
行业自身发展需要(以电镀行业为例)
电镀行业使用大量强酸、强碱、重金属溶液等有毒化学品, 在工艺过程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
近年来,珠海市内不少涉重属企业已建立污染处理设施,对 产生的废水、废渣和废镀液进行收集和集中处理。许多电镀企业 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发和推广低浓度、低污染的 电镀工艺、清洗工艺,发展电镀废液的净化与回收技术,消除和 减少污染。
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 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电 镀加工厂业主陈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13年8月11 日慈溪市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经慈溪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 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 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坦白案情,且违法时间不长,依法予以从轻 处罚。最后,陈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
“两高”司法解释课件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 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 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数量认定的几个问题
1.三吨以上含三吨;
2.行为人多次(含异地)排放 、倾倒、处置应累计;
3.对于数量的取证除当场查获 的外,还应依据行车记录以及其他 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第一条中,
第一条,第三条 注意事项 第一项至第五项体现只要实施了行为就要定 罪量刑;
第六项至第十四项是实施排放、倾倒或者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 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后果, 体现特别严重的后果,并导致量刑提高。
其他环节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认定
1.实施处罚的主体不限定为环 保部门。
2.行政处罚的种类:《环境行 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行政处 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 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 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其它。
3.两次行政处罚对象和行为人 第三次行为对象均应在范围内,但 不要求同种。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 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 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条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 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 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 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 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一)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的; (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 管负责人事先同意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 负责人明知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而 不加以制止,也未及时采取措施防 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数量认定的几个问题
1.三吨以上含三吨;
2.行为人多次(含异地)排放 、倾倒、处置应累计;
3.对于数量的取证除当场查获 的外,还应依据行车记录以及其他 证据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第一条中,
第一条,第三条 注意事项 第一项至第五项体现只要实施了行为就要定 罪量刑;
第六项至第十四项是实施排放、倾倒或者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 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后果, 体现特别严重的后果,并导致量刑提高。
其他环节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认定
1.实施处罚的主体不限定为环 保部门。
2.行政处罚的种类:《环境行 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行政处 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 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 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其它。
3.两次行政处罚对象和行为人 第三次行为对象均应在范围内,但 不要求同种。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 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 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条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 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 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 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 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一)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的; (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 管负责人事先同意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 负责人明知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而 不加以制止,也未及时采取措施防 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两高司法解释讲义(正式版)

犯罪高发的态势,必将发挥极大的作。 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 危害性。《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 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起决 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①具体实施犯罪并
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
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等等。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㈣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单位犯罪
明确将单位实施相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这对于转变“为单位谋利益造成污染不构成犯罪”的错误理念,切实遏制单位环境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或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实施了严重危 害环境的行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破坏,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 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其特点是: 一是环境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仅违法,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侵害环境,并以环境作为介质导致他人身 或财产严重损害,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三是追究环境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及环境法中的有关规定,关于 环境犯罪的罪名和罪刑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 。 四是环境犯罪和其他犯罪相比较,污染环境的犯罪多数是在正常生产活动中 因过失而引起环境污染的犯罪,但也不排除故意性质的污染犯罪;关于破坏自然环境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㈠入罪门坎降低,明确刑罚适用标准
二是将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遭受行政处罚纳入刑罚处罚范畴。《解释》第 一条第五项“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规定,本项 规定将时间限制在“两年内”,污染物对象限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有毒物质”(不包括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其他有害物质”),曾受行政处罚的 次数限定为“两次以上”。制度设计者认为,符合本项规定的,说明行为主体主观恶 性大,客观危害严重,将其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不会导致打击过严的问题。这就要求 我们提高警觉性,注意本项规定的时间范围和频率,一旦行为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 ,将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
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
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等等。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㈣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单位犯罪
明确将单位实施相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这对于转变“为单位谋利益造成污染不构成犯罪”的错误理念,切实遏制单位环境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或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实施了严重危 害环境的行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破坏,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 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其特点是: 一是环境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仅违法,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直接侵害环境,并以环境作为介质导致他人身 或财产严重损害,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三是追究环境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及环境法中的有关规定,关于 环境犯罪的罪名和罪刑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 。 四是环境犯罪和其他犯罪相比较,污染环境的犯罪多数是在正常生产活动中 因过失而引起环境污染的犯罪,但也不排除故意性质的污染犯罪;关于破坏自然环境
第三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㈠入罪门坎降低,明确刑罚适用标准
二是将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遭受行政处罚纳入刑罚处罚范畴。《解释》第 一条第五项“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规定,本项 规定将时间限制在“两年内”,污染物对象限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有毒物质”(不包括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其他有害物质”),曾受行政处罚的 次数限定为“两次以上”。制度设计者认为,符合本项规定的,说明行为主体主观恶 性大,客观危害严重,将其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不会导致打击过严的问题。这就要求 我们提高警觉性,注意本项规定的时间范围和频率,一旦行为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 ,将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
2刑法司法解释条文解读(安全生产22号释)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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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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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 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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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犯罪构成
一是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 社会关系。每一种犯罪都有其自己的特殊客体。如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就是人的生命和健康。
二是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 负刑事责任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 括法人。
三是犯罪的客观要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 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 犯罪的时间、地点等。犯罪后果与犯罪客观要件之间,必 须具有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 章冒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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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 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 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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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从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
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14-15条: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相应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 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 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 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 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 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 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 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明确什么是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 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 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及保护层知识来自塔西南化肥厂 二零一六年
一、刑法中相关条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16条:缓刑、刑罚人员禁止在一段时间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说明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 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 产相关的职业。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 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责任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
相关责任人员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直接责任人员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关于刑法139条中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说明
1、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 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 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 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 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 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 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9-11条:其他定罪说明
第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 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 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十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 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 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本次司法解释条款
第一到四条:明确犯罪主体
•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 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 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 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 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 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 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六-七条: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序号 犯罪类型 后果 处罚人员 量刑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 伤三人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责任人员 或者拘役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以上的 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 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以上的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 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 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 三、保护层相关知识
化工企业保护层顺序(表格说明版)
汇报完毕!
从重: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 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 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 1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
消防责任事故
2 3 4 5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相关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12-13条:明确从重、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 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 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