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典型案例
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环境污染案情简介:张某,某市一家化工企业的负责人。
2018年,张某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郊外的一处废弃矿坑内。
这一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源,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 2018年6月,当地居民发现废弃矿坑内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并伴有恶臭。
居民怀疑该矿坑被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向环保部门举报。
2. 现场勘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废弃矿坑进行现场勘查。
经检测,该矿坑内存在大量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液体,严重超标。
3. 证据收集:环保部门调取了废弃矿坑周边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的企业车辆多次进出该矿坑。
同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张某的企业是唯一产生此类危险废物的企业。
4. 立案侦查: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企业进行了立案侦查。
5. 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承认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他还表示,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他明知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但为了追求利益,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6. 案件审理: 2018年9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完整篇

院发布15起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打击破坏环境**犯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6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查办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并发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我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所作出的努力。
;■典型案例之一:汪友才盗伐林木案;案件事实:2021年7月至2021年5月,汪友才先后取得省**县文体局灾后重建文物维修用材等4笔采伐指标,共计材积4100余立方米。
2021年至2021年,除1笔2900余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在指定地点采伐,汪友才以其余采伐指标的名义,采取分包的方式,在采伐许可证以外的地点大肆盗伐林木,共计折合立木蓄积9075。
6立方米。
为使盗伐的林木顺利外运,汪友才还向县卡口江俊、王兴健分别行贿3.3万元和1.7万元.; 诉讼过程:2021年2月5日,省**州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2月16日提起公诉.2021年3月13日,省**县XX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汪友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案件的成功办理,凸显了侦监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与协调配合.省**州林业检察处对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了危害环境**犯罪背后的保护伞,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
ﻭ; ■典型案例之二:徐有等3人污染环境案ﻭ;案件事实:2021年1月,徐有、徐彬、程万永(均系省**市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先后12次将**市永盛化工厂的强腐蚀性化工废水运至省**市骆马湖岸边水塘或低洼处倾倒,总计约96吨。
倾倒废水数量大、浓度高,不仅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对居民饮水安全也造成了直接威胁.; 经鉴定,此次污染的土壤处置价格共计430余万元。
; 诉讼过程:**市局于2021年2月7日立案侦查本案.**市于3月15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9月14日提起公诉。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环保典型案例十大1.成功清理雷蛇河-2024年,中国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资源成功清理了四川省雷蛇河的污染。
这一行动不仅修复了当地生态系统,还改善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2.巴西雨林保护行动-巴西政府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亚马逊雨林,通过实施严格的法律和监管措施,成功减少了砍伐森林的行为,并开展了植树活动,以增加森林覆盖率。
3.冰岛可持续能源发展-冰岛充分利用其地热资源和风能资源,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以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4.瑞士的废弃物管理-瑞士通过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废物管理制度,将废弃物分类回收和焚烧能源回收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废物产生的对环境的影响。
5.日本的无废城市-日本一些城市通过推行可持续资源管理政策,实现了对废物的最小化处理,并将废物利用为资源,从而实现了无废社会的目标。
6.加拿大的气候变化行动-加拿大政府实施了严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政策,并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以应对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的挑战。
7.荷兰的环境保护项目-荷兰以其独特的环保工程和严格的环境政策而闻名。
例如,通过建设堤坝和抽水站等工程,荷兰成功防止了海洋水位上升对其低洼地区的影响。
8.新加坡的水资源管理-新加坡政府通过建设水库、收集雨水和海水淡化等手段成功地解决了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实现了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
9.纽约市的垃圾减量计划-纽约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减少垃圾的产生和回收利用废物。
这些措施包括推行废物分类回收、提供可回收材料收集点等。
10.德国的再生能源发展-德国政府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通过提供激励措施和政府补贴,成功实现了对化石燃料的减少和再生能源的增加。
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全球各地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环保领域取得的显著成就和成功经验,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可参考的借鉴和启示。
这些案例的成功不仅改善了当地的环境质量,还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树立了榜样。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1. 中国电力企业的绿色转型中国电力企业一直以来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之一,但近年来,一些电力企业开始积极转型,致力于实现绿色发展。
例如,华电集团在建设火电、风电、太阳能和水电等项目时,注重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瑞典的垃圾处理模式瑞典是一个环保倡导者,其垃圾处理模式备受瞩目。
瑞典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可焚烧物和不可回收物,并利用先进的焚烧技术将可焚烧物转化为能源。
这种模式大大减少了垃圾填埋的需求,同时产生了清洁能源。
3. 硅谷的可持续办公环境硅谷的科技公司不仅在技术创新方面独树一帜,也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许多科技公司在办公建筑中采用了可持续设计,包括利用太阳能供电、雨水收集系统和低能耗照明系统等。
这些举措不仅降低了能源消耗,还减少了碳排放。
4. 荷兰的自行车文化荷兰本身就是一个自行车友好的国家,它以其丰富的自行车文化而闻名。
荷兰政府鼓励人们骑自行车代替开车,以减少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
这种鼓励政策使得自行车在荷兰成为主要的交通方式,为环境保护做出了贡献。
5. 日本的可回收垃圾分类日本一直以来都是垃圾分类的先行者,通过细致的分类系统,将可回收物与不可回收物分开处理。
这种垃圾分类制度不仅提高了资源的回收率,还减少了垃圾填埋和焚烧的需求。
6. 德国的可再生能源德国一直致力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太阳能和风能。
德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鼓励人们安装太阳能电池板和风力发电机。
这些措施使得德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和风能装机容量的国家之一。
7. 加拿大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加拿大是世界上森林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它也十分重视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加拿大政府通过制定合理的林业管理规定,确保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再生利用。
这种可持续经营模式不仅保护了森林生态系统,还为加拿大的经济做出了贡献。
8. 印度的太阳能灯村印度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许多地区缺乏电力供应。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印度政府推广太阳能灯村项目,通过发放太阳能照明设备改善偏远地区的能源状况。
环保部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例:多名责任人被拘

环保部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例:多名责任人被拘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环境保护部近期组织各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具体通报了这些案例的造假事实:1、建滔(河北)焦化XXX主营捣固焦、粗苯、焦油等产品,是邢台市重要化工企业之一。
4月22日,邢台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环保支队混合编队,对该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高浓度焦化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用于熄焦,属典型的恶意偷排偷放。
此外,该公司一期工程150t/h燃煤锅炉自动监控设备段二氧化硫值为35-90mg/m3之间,烟尘为45mg/m3,环保局现场手工监测二氧化硫值为166-172 mg/m3之间,烟尘为194 mg/m3;二期工程75t/h燃煤锅炉自动监控设备烟尘值为66 mg/m3,环保局现场手工监测二氧化硫值为烟尘为163 mg/m3,存在焦炉超标排放、燃煤锅炉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烟尘超标排放等问题。
邢台市环保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4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保证金100万元;因该公司肆意修改在线监控数据,其主管环保的经理张某某、仪表部经理胡某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2、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调阅历史监控数据,发现信阳豫信轧钢实业XXX焦炉烟囱二氧化硫自动监控数据长期稳定在20mg/m3。
4月17日组织赴现场人工监测发现数据为100mg/m3-200mg/m3,检查前后自动监控数据差距较大。
经调查证实,该企业擅自拔出部分二氧化硫测量探头,使采样孔漏气,稀释排放污染物,人为干扰采样装置、降低测量数据,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针对信阳豫信轧钢实业XXX的违法行为,信阳市环保局依法对企业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对企业存在的超标排放、干扰自动监控数据行为,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处罚,追缴2015年第一季度焦炉烟囱二氧化硫排污费,启动按日计罚程序。
环保法律调解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不断提高。
环保法律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有效途径,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环保法律调解案例为切入点,分享调解过程中的经验和启示。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化工企业因排放废水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用水受到污染,引发周边居民不满。
居民代表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企业整改。
环保部门经调查,认定该企业排放废水超标,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然而,企业整改期间,周边居民生活用水仍受到污染,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三、调解过程1. 调解准备调解前,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充分了解,包括污染源、污染范围、受损居民、企业整改情况等。
同时,调解员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为调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 调解会议调解会议邀请了企业代表、居民代表、环保部门代表以及调解员共同参加。
会议首先由居民代表陈述受损情况,企业代表陈述整改措施。
随后,调解员对双方陈述的事实进行了核实,并就污染整改、赔偿、环保措施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3. 调解方案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调解员提出了以下调解方案:(1)企业继续加大整改力度,确保废水排放达标。
(2)企业对受损居民进行赔偿,包括生活用水费用、医疗费用等。
(3)企业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整改效果。
(4)企业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及时了解居民需求,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4. 调解协议经过协商,双方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
企业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赔偿受损居民损失。
居民代表也承诺在整改期间给予企业支持。
四、调解效果调解结束后,企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进行整改,废水排放逐渐达标。
受损居民的生活用水问题得到解决,对企业的整改效果表示满意。
环保部门也对企业的整改措施给予了肯定。
五、案例启示1. 环保法律调解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有效途径。
通过调解,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2. 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合理。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经验推广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经验推广生态环境保护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地区和组织都在积极探索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以下将为您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希望这些成功经验能够得到广泛推广,为更多地区的生态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浙江安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动实践浙江安吉曾是一个以矿业和竹制品加工业为主的山区县,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
然而,安吉痛定思痛,果断关停了污染企业,大力开展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工作。
通过实施“山青水净”三年行动计划,安吉全面推进“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等重点工作,使得县域内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
同时,安吉依托良好的生态环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绿色产业。
例如,安吉白茶成为了当地的一张金名片,通过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安吉白茶不仅为农民带来了丰厚的收入,还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此外,安吉的乡村旅游也蓬勃发展,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光、休闲、度假。
安吉余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通过发展农家乐、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余村实现了从“卖石头”到“卖风景”的华丽转身,村民的收入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显著改善。
安吉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非相互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
只要坚定走绿色发展之路,就能够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二、塞罕坝:从荒漠到绿洲的奇迹塞罕坝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境内,历史上曾是一处水草丰美、森林茂密的皇家猎苑。
然而,由于过度开垦和砍伐,到上世纪中叶,塞罕坝已经变成了一片荒漠。
为了改变塞罕坝的生态环境,自 1962 年起,三代塞罕坝人在“黄沙遮天日,飞鸟无栖树”的荒漠沙地上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创造了荒原变林海的人间奇迹。
他们克服了恶劣的自然条件和艰苦的生活环境,通过科学造林、精心育林,使得塞罕坝的森林覆盖率从 114%提高到80%,营造出了 112 万亩的人工林海。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1. 污染排放罚款案件:2015年,广东省环保局对一家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超过了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因此,该企业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要求对其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严格控制。
2. 生态破坏案件:2018年,江苏省盐城市一家金融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湖泊区域建造了高档度假村。
这些建筑物不仅破坏了湿地生态系统,还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因此,该公司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要求进行生态恢复和环境监测。
3. 涉毒物品环境污染案件:2017年,河南省一家化工公司涉嫌非法购买毒品,使用毒品制造化学物品,并排放到周边环境中。
该公司被立案侦查,并被处以重罚款金额(500万元),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环境污染治理。
4. 非法采挖矿藏案件:2019年,云南省一家矿业企业非法从保护区采挖矿藏,并从事非法排污行为。
省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停止非法采挖行为,进行环境监测和治理,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这些案例都是环境资源法的典型案例,它们向企业和个人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要保护环境资源,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否则将会面临重罚款、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1-4月份月调度情况区域分布表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欧庆武非法收购处置废弃电池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2016年2月26日,莆田市仙游县环保局、郊尾镇人民政府、仙游县公安局郊尾派出所联合对欧庆武废电池回收场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回收场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从事废弃电池的收购及拆解处置。
执法人员现场
查获已拆解的废弃铅酸蓄电池约6吨、废弃镉镍干电池约30吨。
检查发现该回收场未配备任何环保设施,拆解蓄电池产生的酸性废液在场区地面漫流,直接排到西侧厂界围墙边无防渗的土沟。
经采样监测,排放废水pH值0.43,总铅浓度5.64mg/L。
仙游县环保局当场对该企业废弃电池仓库实施查封。
二、查处过程(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1.废弃铅酸蓄电池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044-49类规定的危险废物,企业拆散破碎废弃铅酸蓄电池超过三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2.企业排放的酸性废液中含有重金属铅,其浓度达5.64mg/L,其行为构成非法排放重金属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1.0mg/L)三倍以上。
3.企业拆解废弃电池外排强酸性电解液pH值为0.43,可认定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349-34*其他废酸液”(因废物代码标注*,为此特进行了检测)的危险废物。
根据福建省公、检、法、环保四个部门会议纪要(闽环发〔2015〕5号),“以规避监管为目的,不经法定排放口或未建设规范排放口,而是利用其他开放式或封闭、半封闭的沟、渠非法排放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的,无论该沟、渠是否硬化、是否利用隐蔽时段或隐蔽方式排污,均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
”本案中拆解蓄电池产生的含重金属酸性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土沟,可认定为“私设暗管排放”,且排放废液的土沟没有防渗,可认定为通过渗坑排放。
其行为构成私设暗管和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4.综上所述,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私设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均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有关“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5.企业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配套任何环保设施,非法收集处置废弃电池危废,明显属主观故意。
(二)查处情况
该案件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仙游县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仙游县公安局侦办,并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依法对企业堆放废弃电池仓库实施查封。
仙游县郊尾镇政府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取缔关闭。
三、案件启示此案件办理过程中,环保部门主动作为、严格执法,属地政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并联合开展现场勘察,程序规范,证据确凿,认定准确,有力地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而在新环保法出台前,这类案件的办理,环保部门执法部门需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和时间督促企业整改到位,无法起到实质性的警醒作用。
新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和刑事司法移送等手段,不但惩处力度大,而且可操作性强,对一些恶劣排污行为可通过强制手段,在较短时间内查处到位。
案例二
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超标排污
按日连续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山电厂)位于南沙区黄阁镇亭角村,主营热电生产项目,主要设备为240t/h、130t/h燃煤锅炉各一台,分别配套发电机组60MW、25MW各一台,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SNCR脱硝、静电除尘和双碱湿法脱硫处理后排放。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61号)要求,梅山电厂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关停或者改燃清洁能源,但该电厂一直未启动关停或改燃清洁能源。
同时,该电厂排放的烟尘在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后,由于未对烟尘治理设施进行全面升级改造,烟尘一直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心对其240t/h燃煤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平均折算浓度超标1.25倍。
针对梅山电厂此次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5月28日,南沙区环保局向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7月17日,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9万元罚款。
2015年6月23日,南沙区环保局对梅山电厂废气超标排放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并委托广州市机电工业环境监测站对该电厂240t/h燃煤锅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平均折算浓度仍然超标。
对于复查超标排放行为,7月23日,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再次向该电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5年7月28日,南沙区环保局对梅山电厂进行第2次复查,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240t/h燃煤锅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平均换算浓度仍超标排放。
南沙区环保局于2015年8月12日,第3次向该电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5年8月12日,南沙区环保局向梅山电厂送达《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计罚期间为2015年5月29日至6月23日止,计罚日数共计26日,每日处罚金额为9万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234万元。
8月13日,梅山电厂向南沙区环保局提出听证申请。
9月7日,南沙区环保局依法组织听证,于10月13日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维持上述处罚金额。
梅山电厂于2015年11月24日向市环保局提起了行政复议。
2015年11月19日,南沙区环保局向该电厂送达第二份《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计罚期间为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7月28日止,计罚日数共计35日,每日处罚金额为9万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315万元。
该电厂已再次申请听证。
试中心对240t/h燃煤锅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未超标。
该电厂废气超标排放行为终止,本次按日连续处罚结束。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
三、本案启示(一)准确把握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的计算问题
本案涉及两次按日连续处罚,对计罚日数的计算需要对有关规定的准确把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
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即正确的计罚时间是:从第1次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次日起至第1次复查之日止为第1次计罚日数;第2次计罚日数应该是从第1次复查之日的次日起至第2次复查之日止,以此类推。
在按日计罚周期内被责令停产整治的时间,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232号)规定,计罚日数是一个连续的起止时间,排污者在计罚周期内存在停产停业或达标排放的日数,均不能从计罚日数中扣除。
梅山电厂在第1次连续处罚听证时提出扣除2015年6月7日14:50至2015年6月10日2:50共4天期间的申辩意见未被采纳。
(二)按日计罚的复查工作与处罚工作同时进行
由于处罚工作程序时间较长,而按日计罚的复查滚动周期较短,因此按日计罚的复查工作无需等待初次处罚工作完成才进行,而是两者同时进行。
排污者提起复议或诉讼的,不影响环境保护部门复查工作开展。
(三)要有经营案件的意识
执法人员在发现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时,要设想到可能出现的处理措施和后果,规范执法程序。
对可能影响案件办理的监测报告出具时间过长和不规范等问题,如本案中,第1次、第2次现场监测到收到监测报告时间均将近1个月,第3次近半个月时间,延后了复查时间,并直接影响到第2次、第3次按日连续计罚日数的计算,执法部门应与监测单位加强沟通,在委托时说明需要尽快取得监测报告。
在监测机构出具报告后监察人员应尽快取阅,查看是否存在缺漏信息,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诉讼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