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基建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实现基建工程安全生产为目标,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
第四条公司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安全监督检查,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对本单位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基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和修订基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四)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五)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九条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一)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三)组织、协调、监督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四)处理现场安全生产事故;(五)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4篇)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基建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人员的安全和资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科学合理、依法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治安全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公司设立基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具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关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地方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基建工程各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建项目审批和立项管理;(二)基建工程设计管理;(三)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四)基建工程监理管理;(五)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六)基建工程竣工与移交管理;(七)基建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八)其他与基建工程安全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适应公司基建工程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公司基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方案和操作规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资产的安全。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班组长和安全员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作业许可制度,严格控制作业区域,防止人员和设备闯入危险区域。
第五章安全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建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国家电网〔2010〕174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10〕174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二○一○年二月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设工程施工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10年2月4日印发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
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范文

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范文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在建设工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关键。
施工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主体,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的安全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下面是一份不含分段语句的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范文。
一、安全责任的基本原则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项安全措施与要求。
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2.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配置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装备,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可控。
4.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施工工艺,杜绝违章违规行为。
二、安全责任的具体措施1. 组建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成立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
2. 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计划,明确安全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可控。
3.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组织安全培训、演练和考核,确保施工人员熟悉各项安全措施和操作要求。
4. 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材料,及时进行替换。
5.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章违规行为。
加强对各类危险物品的管理和防护,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
6. 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消防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制定火灾逃生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7.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档案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记录和上报安全事故的情况。
并依法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8. 加强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业主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共同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三、安全责任的落实效果1. 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施工单位能够有效地管理施工现场,避免了因为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管理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公司基建工作按照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要求,实行总部及分部,省级公司(包括华北电网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国网能源公司、安能公司等直属单位,下同)和建设管理单位三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臵、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臵、检查、—3 —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和各分部,各省级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建设公司,适用于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公司系统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业务的各单位;适用于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电网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
第六条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基建安全职责第七条公司总部基建安全职责(一)公司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级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电网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管理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公司基建工作实行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三级管理模式,推行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
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简称网省公司)及其供电公司、具有工程建设职能的有关直属单位(简称直属单位)及公司所属的监理、设计、施工等企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基建安全职责第八条公司基建安全职责(一)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网省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10〕17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专业分包第四章劳务分包第五章分包商准入第六章合同管理第七章专业分包动态管理第八章劳务分包动态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
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本《规定》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责任制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责任制
是指为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明确各个相关方在安全防护工作中的责任分工。
具体来说,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责任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作为施工现场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并委托由专业安全企业或人员进行安全监管。
2. 总承包单位责任: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整体协调,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对下级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
3. 分包单位责任:分包单位负责按照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要求进行安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执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上报和解决安全问题。
4.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5.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工作,制定和实施安全措施,提醒和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6. 施工人员责任:施工人员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和保养安全设备和器材,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责任制,具体责任分工可能会根据不同的项目和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基建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基建工程安全责任制度一、总则基建工程的安全责任制度是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参与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基建工程的顺利进行,实现工程质量的提升。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基建工程的相关人员,包括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二、安全责任分工1. 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和协调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配备专业安全人员,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 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设计工程结构和设施,保证设计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施工安全。
3. 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基建工程施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管理规定,配备专业安全人员,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基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及时报告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基建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三、安全管理规定1.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流程、应急预案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安全生产培训: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 安全设施配备: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护用具、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设施等,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5. 安全检查和监督:各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责任追究机制1. 安全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执行。
2. 安全事故处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各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原因,确保事故处理及时有效。
3. 安全风险评估:在基建工程施工前,各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安全施工职责(5篇)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安全施工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责任。
2.督促与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施工的重大问题。
3.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协助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指导与帮助施工企业的技术系统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5.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务以及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6.必须按电力工业部电建[____]____号文《____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____》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措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7.在组织或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及确定工程主要施工单位时,必须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8.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参加基建安全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参加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安全施工职责(2)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的安全施工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力施工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施工人员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2. 安全培训和教育: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包括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3. 安全技术管理: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包括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工具和材料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4. 施工现场管理: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临时设施、交通组织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以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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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AQ-0356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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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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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基建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安
全责任
Safety responsibility of power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contractor
电力基建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责
任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文明生产监察机构,完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
报基建安委会所属安全监察机构(安质部)备案。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
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8.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8.2土方开挖工程;
8.3模板工程;
8.4起重吊装工程;
8.5脚手架工程;
8.6拆除、爆破工程;
8.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
1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
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2、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4、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5、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6、施工单位采购。
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7、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9、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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