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规笔记
2016年中级经济法笔记(表格整理)解析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概述: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财政法财政体制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财政收支法税法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
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主体: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资格的取得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016公司法笔记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相同(非上股东大会职权会议形式定期会议普通股份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两个月内召开:开会程序召集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通知年会临时股东大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临时提案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3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注意:不管是提案还是临时提案都不许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不列委托代理人出席必须‘书面’委托注意:股东大会对受托人的身份没有限制决议普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累积投票制选取‘董事、监事’时适用。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签名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召开一次无具体的时间限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要求在上半年开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时 (例如5/9)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1/3)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自行会议召开‘20日前’会议召开‘15日前’会议召开‘30日前’独或者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体术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不管是提案还是临时提案都不许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不列明不决议‘书面’委托,代理人应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对受托人的身份没有限制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016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笔记概述

第十章行政诉讼法概述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在研究行政诉讼法之前,人们需要先认识行政诉讼。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动。
范围扩大了: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行政行为(规章以下)对其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证明没公益诉讼【新增】二、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合法性审查是对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原则上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撤销行政行为的2“两造恒定”。
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当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不是作为行政主体,而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概述一、行政诉讼法的含义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通过立法活动形成法律文本以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在动机。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既是立法政策的直接体现,更是法律价值的理性判断。
新《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可见,该法在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上具有四重目的。
(一)首要目的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法院是《行政诉讼法》最主要的适用主体,“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是对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1公正乃司法之核心价值追求,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审理案件是国家设置司法制度的预设前提。
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
2016司考笔记资料

2016司考刑法学讲义:犯罪概说一、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
(现实、危险)二、告诉才处理的犯罪1.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4.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5.侵占罪。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不是提起公诉,被害人可以撤诉。
2016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送达一、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为送达;或者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注意: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3、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4、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5、转交送达受送达人为军人的,通过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教育机构转交;6、邮寄送达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7、公告送达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时,将诉讼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国内诉讼公告之日经过60日,涉外诉讼公告之日经过3个月视为送达。
注意: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
2016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调解一、概念此处专指诉讼中的调解,即法院调解,指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二、原则法院的调解包括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三、调解的适用范围1、积极:A.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B.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C.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2、消极:A.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调解;B.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不能调解;四、调解的适用阶段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以适用调解;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五、关于调解协议的几个重要考点A.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可以准许;B.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D.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C.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a、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b、侵害案外人利益;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六、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1、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拒不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以下情况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生效: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B.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C.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D.其他不需要制作的情形。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大全【2】

2016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大全【2】共同犯罪一、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一)对向犯:片面的对向犯只处罚一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二)聚众共同犯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只处罚首要分子的不是共同犯罪(三)集团共同犯罪:3人以上共同犯罪二、共同正犯三、间接正犯:强制他人犯罪、利用他人错误支配犯罪事实或者利用无身份的人(一)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利用他人责任阻却事由(二)利用他人无意志活动或者胁迫他人对第三人犯罪(三)利用他人不知情、过失、犯他罪故意(四)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五)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四、狭义的共犯: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一)教唆犯:分则定为独立犯罪的不是共犯(二)帮助犯:分则定为独立犯罪的不是共犯五、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承继共犯)六、片面共犯:一方认识到共同犯罪另一方未认识到共同犯罪。
处罚知情者七、不作为的共犯八、共犯与身份九、共犯的事实认识错误十、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十一、共犯处罚原则(一)主犯:承担全部责任(二)从犯:应从减免(三)胁从犯:应减免(四)教唆犯:作用,不满18重,未犯可从或减罪数一、单纯的一罪(一)继续犯(持续犯):危险驾驶罪、非法拘禁罪(二)法条竞合犯1、合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2、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3、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二、包括的一罪(一)连续犯:累计数额或者数罪并罚(二)集合犯:常习犯、营业犯与职业犯(三)吸收犯1、附随犯:杀人导致名牌服装损坏2、发展犯:购买毒药杀人3、盗窃之后损坏财物4、侵占保管物谎称被盗5、抢劫后出卖赃物(四)狭义包括的一罪:盗窃枪支后藏在家里、将伪造的货币出售、盗窃财物用来诈骗三、科刑的一罪(一)结合犯:绑架后杀人质、拐卖妇女后强奸、强奸后迫使卖淫(二)想象竞合犯:窃取国家秘密档案、非法拘禁后强迫劳动、偷药致人死亡(三)牵连犯:入户杀人、伪造证件招摇撞骗四、数罪并罚刑罚体系一、主刑(一)管制:3个月-两年数罪并罚3年应当同工同酬1、禁制令:管制或者缓刑可以适用禁制令管制最少3个月无言论自由缓刑最少2个月2、社区矫正: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二)拘役:1-6个月数罪并罚1年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可以回家1-2天(三)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数罪并罚35年以上25年,35年以下20年(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审判时75周岁的人可以适用死刑1、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院判决或核准2、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❶限制减刑:有组织暴力性犯罪、死缓的累犯限制减刑可以判决同时决定限制减刑❷期间:死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二、附加刑(一)罚金:受灾暂时不能缴纳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没收财产:仅限个人合法财产、保留家庭生活费,只能一次执行、不得减免民事优先: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附带民事赔偿优先(三)剥夺政治权利:1-5年管制同期同时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终身减为有期3-5年1、适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可以分则独立适用2、刑期计算❶独立适用从执行之日起计算❷管制同期同时计算、执行❸徒刑、拘役主刑期间当然实行,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❹死刑、无期徒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四)驱逐出境刑罚裁量一、量刑: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二、量刑情节(一)累犯:应当从重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1、一般累犯:有期以上执行完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有期以上,未成年人与过失犯罪除外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黑社会任何时候三选一(二)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可免除1、一般自首:自动投案2、特别自首(准自首):被抓后供述新罪3、坦白:如实供述可从轻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可减轻(三)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1、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罪行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2、重大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抓捕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三、量刑制度(一)数罪并罚(二)缓刑制度:附加刑仍需执行1、适用:拘役、三年以下、轻、悔、无危、无重影2、不适用: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3、考验期限:拘役2个月-1年有期1-5年刑罚执行一、减刑:除死刑外,重大立功应减刑(一)重大立功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二)减刑限度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少于1/22、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3、限制减刑的死缓人,无期最少25年,25年最少20年(三)减刑程序:执行机关向中院提出建议合议庭悔改立功二、假释:假释后不得减刑(一)假释条件1、有期1/2以上,无期13年以上,最高院核准不受限制2、杀、强、抢、绑、放、爆、投、组暴10年、无期不得假释累犯不得假释3、应当考虑对社区影响(二)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三)假释程序:执行机关向中院提出建议书合议庭。
2016一建法规知识点归纳记忆(最新)

第一章建设工程法律基本知识1.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分类2.民法: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
3民商法: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
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4.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5.法的形式:根据法律规范制定机关不同的分类6.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7.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XX法,民法通则8.行政法: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XX条例9.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XX省等XX条例10.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XX规定、办法11.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XX省等XX规定、办法12.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4)新法优于旧法(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定,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1)自然人: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不完全精神病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0-10),完全精神病人(2)法人:依法成立;财产经费(钱);有名称有场所;能够独立担责(3)其他组织:分公司,项目部,企业职能部门其行为购过由法人承担2.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3.内容:主体与客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2.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指定)4.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司法考试2016经典刑法笔记
知识点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怎么判断是渊源:只要内容相通。
如律师法。
知识点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
但反对工具主义。
(3)刑法与刑诉法律位阶平等;刑诉法也有自己的握程序正义从两角度:①要想实现最终的正义仅有实体正义不是正义,离开了程序正义的实体正义,是非正义。
②一定情况下,程序正义是超越实体正义的。
判断:新刑诉法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答:不对,唯一体现的是保障人权,仅体现程序正义(4)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知识点3: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1)法制: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2)法治:指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运行的状态、状况。
(3)人治:指的是法律沦为了个别权势人物的利用工具,人治往往以法治作为外壳和幌子来达到实现个人意志的实质目的。
法治和人治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数的多少。
多数人交法治,少数交人治。
(4)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法律位阶最高的大法。
(5)宪政:指的是宪法在一国的实施状态,宪法被履行、受尊重的程度。
(6)知识点4:尊重和保障人权:①刑诉人权条款与宪法的人权条款精神一致,都坚持普遍人权主体观(通俗什么人都保护)。
②刑诉四个特点:a.通过保障诉讼身份保护个人b.保护诉讼参与人人权。
c.公检法的人权不受保护。
d.非法定诉讼参与人但实际参加诉讼的人如见证人。
知识点5: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知识点6:知识点7:诉讼效率:应当注重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了。
知识点8:刑事诉讼目的:(1)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2)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知识点9: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识记版)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识记版)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识记版)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法条引述第⼆百六⼗三条【抢劫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五)抢劫致⼈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重点罪名1:抢劫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般主体即可,即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都可以。
2、主观⽅⾯:(1)直接故意,且具有⾮法占有的⽬的;(2)例外情况是刑法第289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要分⼦,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公私财物固然是以⾮法占有为⽬的,但是毁坏公私财物也认定为以⾮法占有为⽬的。
3、客观⽅⾯(1)当场使⽤暴⼒、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法,并因此致被害⼈不敢、不能或者不知反抗,从⽽强⾏劫取公私财物。
提⽰注意1对这⾥的“当场”应做实质性的扩⼤理解,不能过于狭窄。
暴⼒、胁迫或者其他⽅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段时间,也不属于同⼀场所,但从整体上看⾏为并⽆间断的,也应当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2)暴⼒⽅法,是指对被害⼈当场不法使⽤有形⼒,使其不能反抗的⾏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等。
提⽰注意2“暴⼒”的程度:必须达到⾜以制服被害⼈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的反抗。
“暴⼒”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以及其他妨碍抢劫分⼦使⽤暴⼒的⼈使⽤暴⼒,都成⽴抢劫罪。
(3)胁迫⽅法,指以当场⽴即使⽤暴⼒相威胁,使被害⼈产⽣恐惧⼼理因⽽不敢反抗的⾏为。
提⽰注意3“胁迫”的程度:必须达到⾜以制服被害⼈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的反抗。
司法考试2016行政法笔记.
重点知识:行政法原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知识点1:行政法知识体系:补充:(1)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客观上能够建立、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相对人:具体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3)行政相关人:具体行为做出之后,虽然行为不是直接针对你做出,因具体行为做出在客观上建立、变更、消灭了你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受害人型;②相邻权型③公平竞争权人型。
总结一句话:知识点2:行政法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①法律优先:行政具有从属性,a. 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b. 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背景知识:我国是大行政权,不是传统的三权分立,行政机关不只有执法权,还有立法活动,权利膨胀。
②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禁止。
a. 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b. 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合法行政的性质与地位:①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②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法律保留】,民法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③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法律优先】④ 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合理行政①权利 ④权力⑤行政主体⑥利害关系人○11管理 ○12不平等 ○13行政行为(纽带)○1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15监督 ○16平等 ○17行政救济 ○18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⑨★行政相对人⑩行政相关人私公○7行政机关⑧被授权组织是实质;(2)合理行政★: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2016事业单位 三支一扶法律篇笔记 行政法
第四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可分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综合各国行政法法源的情况,作为行政法一般法源的形式大致有如下五种: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或惯例、行政法理、条约、协定。
作为行政法的成文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五类:1.宪法、法律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法律解释5.条约与协定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程序正当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1、权责统一原则三.行政法的作用即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和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的权益的作用。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一、行政主体的种类、职权、职责。
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2、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3、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4、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除外)政职权的内容主要有:(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处罚权;(7)行政强制权;(8)行政司法权。
行政主体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和遵守法定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