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食品药品行刑衔接两高解释

食品药品行刑衔接两高解释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于2022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5次会议、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解释》贯彻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体现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政策导向,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对用药安全的关切,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司法实践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
《解释》明确依法严惩假劣药犯罪。
《解释》强调,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或者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劣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这一罪名,《解释》对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入罪门槛“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重点惩治包括“黑作坊”在内的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等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
《解释》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黑作坊”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即可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涉案药品被依法认定为假劣药的,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处罚更重的犯罪。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针对当前存在的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倒卖谋利的问题,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组织者、职业骗保人和利用职务职业便利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人。
《解释》进一步明确,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是指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员工、设备和环境的安全,预防和防范事故和灾害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的工作。
在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可能产生的两害问题的刑罚,分别是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九号《关于审理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五号《关于审理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保障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和刑罚。
这有助于明确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通过明确的罪名和刑罚,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其次,两高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和定罪标准。
这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的定性和定罪标准,可以避免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主观执法,确保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治从严。
第三,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追究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严重危害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将会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惩罚。
这有助于形成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底线意识,对于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提高违法成本。
最后,两高司法解释还加强了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追责机制。
对于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要求从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责任的明确,追究责任的全面。
这有助于突破传统的追责难题,提高责任追究的效果。
总之,两高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确了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罪名和刑罚,定性和定罪标准,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追责机制的加强。
这些都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深入践行“一优两高” 努力抓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

2018·9理论经纬Editor /陈奇深入践行“一优两高”努力抓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文•陆宁安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刚刚闭幕的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是一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青海省情和发展实际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充分彰显了省委高举旗帜、维护核心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省委全会提出的“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即“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清晰勾画了青海未来发展的蓝图,生动体现了省委贯彻中央要求的强烈的政治意识,是省委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的再部署,方向明确、路径清晰、未来可期,既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工作的目标要求,也是我们抓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遵循。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稳步推进、安全生产基础逐步夯实,全省连续93个月未发生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时代、新阶段和新的省情认识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站在新的起点,我们必须以登高望远的精神,强化政治站位,自觉主动融入到服务全省工作大局中,深入践行“一优两高”战略部署,以极端认真负责的态度抓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一优两高”转化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践,努力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新青海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一、深入践行“一优两高”,以极端认真负责的态度强化政治站位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告诫我们:“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矛盾和形势也日趋复杂。
安全生产事故司法解释是什么?

The road of life depends on walking step by step by yourself. What can really protect you is your own choice.(页眉可删)安全生产事故司法解释是什么?安全生产事故司法解释就是公司企业在进行生产中,发生了重大伤亡或者导致其它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上述情况是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以及伤亡情况来进行危害程度认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司法解释是什么?安全生产事故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1、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以要进行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安全管理。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
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以管理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
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是需要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的调查情况来认定的,涉及到造成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般是会形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相关情况如果是由于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那么还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导读: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是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进行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避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明确说明了安全生产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下列侵害安全生产行为,将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1. 故意破坏、损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2. 违规关闭、停用或者破坏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3. 伪造、篡改、销毁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欺骗有关安全生产信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4.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验收、鉴定,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5. 私自提供虚假安全检测报告、评价材料等,误导有关方面判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6. 擅自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7. 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申请许可或者备案等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8. 单位违规安排未经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安全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9. 违反规定不落实安全措施,组织或者强行执行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10. 违反火灾防控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消防设施,造成重大火灾事故;11. 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违反第二条规定的,根据其危害后果的程度,可以给予以下处罚:1.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 危害后果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 危害后果较轻微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5. 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过失程度,可以给予以下处罚:1.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过失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更好地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实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安全生产犯罪的定性和定罪标准,有助于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首先,《解释》明确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义和种类。
根据《解释》的规定,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存储等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法律、法规,采取暴力、威胁、破坏等手段,致使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的行为。
危害安全生产犯罪主要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其次,《解释》规定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量刑标准。
例如,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分子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故意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致使3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上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些量刑标准明确了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有助于确保刑罚与罪责相符。
此外,根据《解释》规定,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可以实行拒不执行有效判决裁定罪等特殊的检察监督措施。
这意味着被判刑危害安全生产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拒不遵守法院判决或裁定,可以追究其新的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这种措施的实行,将有效提高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的发布,为安全生产的规范管理和法律保障提供了重要依据。
它明确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义和种类,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针对犯罪分子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情况,还明确了特殊的检察监督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刑法中安全生产的内容

刑法中安全生产的内容刑法中的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和危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概念,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企业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切实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企业负责人应当对生产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危险源的识别和治理,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措施,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
此外,个人在参与生产活动时也应遵守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安全。
其次,刑法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和规范。
刑法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工伤、矿难等造成人员死亡、伤害或损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责任人涉及的违法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法制,提高了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刑法对于整顿和加强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监管是保障人民安全利益的重要手段,刑法规定了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责的权力和义务,并规定了监管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此外,刑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和指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
刑法的这些规定为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四,刑法还规定了社会中各个群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刑法明确规定了企事业单位、职业协会、技术服务机构等要加强安全技术咨询、培训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对于生产安全领域中的违法行为者要进行法律的追究和责任追责,保障社会的公正和法制。
总的来说,刑法中的安全生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定义和规范、安全监管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社会各个群体的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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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严格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责任,有效预防和惩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首先,《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解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犯罪的,将依法惩处。
其次,《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指引。
此外,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中造成的后果和损害,解释也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
再次,《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
解释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罪刑事责任的适用,以及调查取证、鉴定认定和判决量刑的规定。
同时,解释还强调了责任追究程序中的证据保护和认定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最后,《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还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的司法救济渠道。
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加强了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为防范和惩治安全生产事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依据和司法保障。
这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