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相关保险中介制度
国内外保险代理制度比较

国内外保险代理制度比较保险代理制度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本文将比较国内外保险代理制度的异同。
一、国内保险代理制度在国内,保险代理是指依法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代理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的机构。
国内保险代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许可制度:国内保险代理机构需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才能开展业务,保险代理人也需取得专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代理工作。
2.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作为代理人,代理机构有义务代表保险公司销售和服务保险产品。
3.风险管理:国内保险代理机构需要遵守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代理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管。
二、国外保险代理制度在国外,保险代理制度的具体情况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国外保险代理制度的一些特点:1.自由开放:部分国家对保险代理行业实行较为自由的市场准入政策,不像国内那样需要严格的许可制度。
保险代理人可以自由进入市场,但仍需遵守管理机构的规定。
2.代理模式:国外保险代理可以采用独立代理或经纪代理模式。
独立代理是指代理人只代理一个保险公司产品,经纪代理则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
3.市场监管:国外保险代理行业一般由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对保险代理进行规范和监督。
三、国内外保险代理制度的比较1.准入要求:国内保险代理需经过严格的准入条件,包括许可证和专业资格要求,而国外保险代理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2.代理模式:国内保险代理主要以经纪代理为主,而国外保险代理则更为灵活,有独立代理和经纪代理两种模式。
3.市场开放度:国内保险代理市场相对封闭,对外资保险代理机构实行较为严格的限制。
而国外保险代理市场较为开放,允许外资保险代理进入。
4.行业监管:国内保险代理行业监管政策相对偏严格,具体要求严密。
国外保险代理监管更加注重市场自律,侧重于明确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为鼓励和保障本国企业在国外投资设立项目或进行商业活动而建立的一系列投资保险机制。
这些保险机制可以是公共或私人的,旨在降低投资风险,提供投资者保障。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领导提供的投资保险:许多国家领导会设立国家投资保险机构,为本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提供保险服务,保障其在政治、经济、金融等方面的投资风险。
2.私人保险机构提供的投资保险:许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也提供海外投资保险服务,主要涵盖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信用保险等方面。
3.投资保险合作: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投资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投资保险合作,为投资者提供覆盖多国或全球性的投资保险服务。
4.投资者保护:许多国家会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设立外商投资保护法规,从法律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其在投资过程中不受到不合理的领导干预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跨国资本流动,推动全球化进程。
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沈阳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最复杂的一项,被称为“世界性难题"。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对其关注程度远远超过了其他问题。
医疗保障制度总的来说有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和储蓄医疗保险模式四种典型模式,这几种模式各有利弊。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经历了两个时期——国家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现已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
但是,同养老、失业保险相比,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履为艰,我国目前现行医疗保险体系尚不能实现全民医保,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本文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背景,着眼于我国城镇医疗保险改革的现状,总结了国外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根据当前的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启示,医疗保障AbstractMedical care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social guarantee system,it is also the complicated item among various insurance systems. So it is called ‘international problem’. The reform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is a complex social systematic project, 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reform, development and stability. People are paying much more attention to this problem than to others,because it involves the adjustment of multilateral benefits.Looking at the insurance mode worldwide it general has four typical patterns including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soci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and savings insurance mode, each has both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fter experienced two periods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and social health insurance, the basic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which combines society’s balance and personal account in cities and towns and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in village in China have just begun. However, it still has a hard and long way to go compared with old-age pension and unemployment insurance.Beginning from the revolution and background of present urban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of both domestic and abroad, the thesis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reform, and generalizes a series of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failure lessons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from abroad. According to our national situation, the thesis propose a policy to perfect the urban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Keywords: system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mode, enlightenment, medical security目录摘要 (I)Abstract.......................................................... I II 引言 (1)1 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2)1.1 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2)1.1.1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 (2)1.1.2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2)1.2 医疗保险制度的理论综述 (2)2 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及经验介绍 (4)2.1 国外医疗保险模式特点 (4)2.2.1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医疗保险模式 (4)2.2.2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4)2.2.3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5)2.2.4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5)2.2 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方向 (6)2.2.1国外医疗保险的主要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

2013年第4期《》HONG GUAN JING JI GUAN LI○王颖国际保险监管模式及启示一、国际保险监管模式目前,国际保险监管的重点已由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发展到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并存在4种主流的保险监管模式。
(一)美国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模式(Risk-Based Capital,RBC)美国全国监督管协会在1994年将RBC模式引进了美国。
这种模式旨在决定资本需求的时候将保险公司的大小和风险进行合并。
考虑到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之间的不同,其模式框架包含了3种独立的准则来计算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的需求资本。
对于财产险和意外险公司,可以自行设计保单和立定费率,但前提是保险公司所采用的保单和费率都必须符合所在州的有关规定。
而对于人寿和健康保险,必须按照规定将其出售的新保单报经本州保险监督局批准或备案才能实施。
如果这种产品含有证劵特性,还应报经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批准。
考虑到保险类型之间的多样性,每一个单独的风险计算都是基于要素导向的,每个保险公司也应该遵守各州的法律法规。
(二)欧盟的“偿付能力Ⅱ”模式欧盟保险监督“偿付能力Ⅰ”自2004年开始执行,通过固定汇率来计算资本需求量,以此衡量保险公司的风险。
随着欧洲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这套监管体系宽松的管制导致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其所规定的最低额度既不适合做预警指标,也无法发挥缓冲器的作用。
因此,“偿付能力Ⅱ”应运而生。
欧盟委员会将“偿付能力Ⅱ”的正式实施日期定为2014年1月1日。
“偿付能力Ⅱ”的目标,一是大幅度加强现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加强监管的力度;二是建立一个更贴切保险公司最真实的风险所对应的偿付能力监管。
为达到此目标,“偿付能力Ⅱ”运用“巴塞尔三大支柱”结构:资本要求(第一支柱),监管评估(第二支柱)和市场规范(第三支柱)。
在第一支柱中,通过两分法来决定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规定了监管评估流程的法规,由监管部门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的定性监管评估;第二支柱则规定了公开性、透明性的要求,以此来加强市场规范。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

美国医疗保险制度《保险中介》杂志:多年来,美国的医保制度不仅受到来自国内多方面的责难,以至成为每次总统竞选的“热点”问题;而且受到来自国际社会的批评,被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值得世界各国吸取教训的例子。
但是,正是由于美国医疗保险问题的复杂使得美国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和探索是十分全面和深入的,在局部和具体的管理层面上经验丰富和卓有成效,许多技术方法是世界领先的,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学习和借鉴。
私营医疗扮演重要角色美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别于世界的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社会保险型和国家保险型的医疗保险制度,而是以复杂多样的自由市场型为其主要特征。
正是由于不同的文化和社会背景,美国一开始就不能像许多发达国家那样形成或逐步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而是按照市场的需要逐步形成了一个世界上最复杂、远没完善的医疗保险系统。
而社会医疗保险,即由联邦政府和州、地方政府所举办的,主要是帮助弱势人群(老人、穷人等)的强制性的医疗保险计划,具体表现由医疗照顾制度、医疗补助制度和工伤补偿保险三部分组成。
医疗照顾制度1965年国会正式确立老年医疗保险法,1966年正式实施。
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卫生服务经费管理局直接管理。
医疗照顾制度包括医院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
前者的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障工资税的一部分,后者25%来自申请人的投保金,余下75%由政府一般收入解决。
该制度是对65岁以上年龄人,以及65岁以下因残疾、慢性肾炎而接受社会救济金的人提供医疗保险。
保障的范围包括大部分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
受益人群约占美国人口的17%。
医疗补助制度上,美国法律对低收入的人和家庭有提供医疗服务的规定。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低收入人群、失业人群、残疾人群提供各种特别医疗项目。
医疗补助制度是最大最具代表性的一个项目。
由联邦政府支付55,、州政府支付45,,共同资助对低收入居民实行部分免费医疗。
服务项目包括门诊、住院、家庭保健等。
有的州、市还提供药品、配眼镜、助听器等十多个项目的医疗资助。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失业:1999年11月1日实施的政府第38号令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医疗:2001年4月1日实施的政府第68号令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第141号令
关于第1次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2005年6月6日实施的政府第158号令
20%
8%
基本医疗保险 9%+1%
2%+3元
失业保险
1.5%
0.5%
工 伤 保 险 0.83% (浮动费率全市统筹)
生育保险
0.8%
合计
33.13%
10.5%
缴费工资基数
❖ 本人上一年(1-12月)月平均工资总额 ❖ 低于上一年本市月平的60%,以60%算 ❖ 高于上一年本市月平的300%,以300%算 ❖ 无法确定时,以上一年本市月平算 ❖ 初次就业、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工作
后第一个月工资为缴费基数 ❖ 工资总额: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
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06年自由职业者缴费构成
❖ 养老:高档=32808×28%=9186.24元 中档=32808×22%=7217.76元 低档=580×12月×22%=1531.2元
❖ 失业:高档=32808×2%=656.16元 低档=580×12月×2%=139.2元
释 义(三)
❖ 过渡性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 员,要本着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从92-97年 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以统一的系数进行调整,从而 确定 金额= 92-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98.7.1前的缴费年数%
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分析及启示

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分析及启示[摘要] 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必然需要一个较为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
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尚不成熟。
在日本保险市场,中介人的作用功不可没。
本文试图通过对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分析得到一些构建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有益借鉴。
[关键词] 中介人;制度模式;营销环境日本明治维新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业也迅速发展起来。
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后,从1975年起,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
1999年总保费收入达494 885百万美元,排世界第二;保险深度为%,排世界第五。
如此快速的增长,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中介人制度。
一、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一)日本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日本的保险代理人制度采取保险代理店的形式。
保险代理店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委托与承销合同”关系。
按日本的传统,代理店主要应用于非寿险业务,但近几年在寿险上也大量开始采用代理店制度。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代理店分为不同形式:按经营主体分类,可分为个人代理店和法人代理店;按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数量,可分为专用代理店和独立代理店;按营业项目,可分为专业代理店和兼业代理店。
为鼓励保险代理人更好地行使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中介职能,1951年日本首次规定了火灾保险代理人按保费的多少划分等级的制度。
随着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发展,1973年4月日本制定了包括火灾保险和汽车保险在内的非水险代理人制度,1974年4月又加进了人身以外伤害保险。
1980年10月新的非寿险代理人制度出台,保险代理人被分为普通代理人(有等级)和专门代理人(无等级)。
普通代理人制度又分为个人资格等级和代理机构等级。
个人资格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必须通过日本保险协会的考试才能取得的资格。
个人资格等级主要根据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考试成绩等,分为特级、上等级、普通级和初级4个等级。
而代理机构等级也分为4个等级,即特级代理店、上等级代理店、普通级代理店和初级代理店。
德国保险制度

德国保险制度一、法律制度(一)基本法律框架从1934年《帝国银行法》生效到1961年的《联邦银行法》和1962年修改的《信用制度法》,直至2002年正式通过的《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德国建立起一套完备、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在主要的法律框架下,《保险监管法》、《保险合同法》等具体法规为保险监管部门提供依据和指引,对保险市场准入、保险市场行为、财务风险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集中监管。
(二)新《保险合同法》目前德国主要采取总体上予以控制、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保险监管方式。
通过立法手段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确保保险人在任何时候都能承担预期责任。
2008年正式实施的新《保险合同法》,对德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新法案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和保险中介对投保人提供咨询和信息的义务。
根据最新法案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提供全部合同条款,包括具体保险条款在内的消费者信息。
保险人将保单寄给投保人时,投保人有权力在14天(人寿保险为30天)内退保。
同时,保险中介必须在保单正式下达前对客户如实告知自己及所代表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为客户进行全面详实的业务咨询并做书面记录,交由客户核对和签字。
若客户表示不需要此记录,必须以书面方式确认。
该义务体现在签订合同及合同成立的全过程,与保额和保费多少无关。
新法案对于投保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有了更为明确的界定。
新法案规定,投保人只需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书面提出的问题;没有书面提出的问题,投保人有权利不作回答,其告知义务止于投保单。
投保人因一般过失而没有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非故意或恶意的错误告知在5年(医疗保险为3年)后,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退保,故意和恶意告知则为10年。
其次,新法案更改过去理赔时的全赔或全不赔原则,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则失去全部赔偿,对重大过失则按过失程度的轻重进行比例赔偿。
新法案根据现实情况对许多旧有规定进行了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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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保险中介随日本保险业的发展 而逐步规范发展 寿险业缴费方式的变化促使营销员 队伍的迅速发展 货运险和火灾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损 害保险代理店的发展
特点
1、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保险经纪人作 、以保险代理人为主, 用有限
生命保 险营销人
保险 代理人
财产保 险代理店
特点
2、价格竞争弹性不大 、
价格竞争受到严格限制 公司信誉是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
特点
1、以保险代理为主 专属代理人& 专属代理人&独立代理人 总代理制、分公司制、 总代理制、分公司制、直接报告 制
2、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政府 监管
•保险管理局、保险监督官 •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管理 体制
行业 自律
3.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 3.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较高的 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 代理人素质 众多的行业协会、 众多的行业协会、教育机构 资格认证
—
—
特点
3、行政立法管理与行业自律相 、 结合
财务省保险部、 财务省保险部、金融监督厅 日本人寿保协会、 日本人寿保协会、日本财产保险同业协 会、保险经纪人协会
比较
保险代理
•英国:两级 英国: 英国 结构 •美国:非严 美国: 美国 格两级结构 •日本:保险 日本: 日本 代理店
保险经纪人
•监管权力集 监管权力集 中程度 •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 •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
特点
2 、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在保险 业务市场有明显的分割 • • 保险经纪人——寿险 保险经纪人——寿险 —— 保险代理人—— ——非寿险 保险代理人——非寿险
特点
3、兼职代理人独具特色
低廉的成本 方便的运作
特点
4、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 、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公估人的宏观监管力度不同
外国 保险中介 制度
外国保险中介制度
英 国
美 国
日 本
英国
• • • • 历史悠久 全球保险市场中心之一 保险市场的特点: 保险市场的特点:劳资合作社 与保险公司共存 国际保险经纪人市场最发达
特点
1、以保险经纪人制度为中心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 • 伦敦劳合社 • 先于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产生 先于保险代理人、 • 最发达、最完整、最具影响力 最发达、最完整、
保险 经纪 人
保险 代理 人
保险 公估 人
特点
5、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较强,行业 、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较强, 自律组织分工较细
• 英国政府的贸工大臣 • 保险经纪人协会、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 保险经纪人协会、 • 自律组织严格分开
美国
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 、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 估人共存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 以保险代理人为主的保险中介制度 体系
保险公估人
•监管 监管 •公估内容 公估内容
可借鉴之处
加强品质 注重诚信
深化体制 改革
我国中 介制度
改善监管 强化自律
人才战略 对外开放
参考书目
1、何慧珍:《保险中介》,中国金融出版社, 、何慧珍: 保险中介》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9年版 年版 2、齐瑞宗、肖志立:《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 、齐瑞宗、肖志立: 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年版 3、贾林青:《保险法》,中国人民出版社, 、贾林青: 保险法》 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4年版 年版 4、常桦:《保险经纪人》,中国经济出版社, 、常桦: 保险经纪人》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年版 年版 5、李清泉、邹志洪:《保险法学 、李清泉、邹志洪: 保险法学——理论与实 理论与实 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