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会计事务所的条件
如何成立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一、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 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准备取的公司 名称,由工商局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无重 名,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字 号)名称 预先核准 申房东提供房 产证的复印件;
如何成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 会协字〔1998〕55号、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 财会协字第110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 会计处 岗位:北京市财政局 职责:1、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出 具相关文书。 (三)结论及送达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会计 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 下达批准文件,并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 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 :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文件或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监督检查举报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财政局会计处 职责: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 并制发相关文书;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审查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 审查第四、五、七、八、十条)。 (二)审查依据: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审查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 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审查第四、 五、七、八、十条)。 (三)审查岗位:会计处 (四)审查时限:30个工作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条件

一、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首席合伙人还应同时符合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首席合伙人还应同时符合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四)书面合伙协议;
(五)有经营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且股东均符合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主任会计师还应同时符合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五)有经营场所。
会计机构设置要求

会计机构设置要求
会计机构是负责企业会计工作的重要机构,其设置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资本:会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一般来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开展业务所需资金的10%。
2. 专业资质:会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
其中,注册会计师资格是必要的。
此外,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
3. 组织架构:会计机构应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
其中,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机构,以保证管理层的决策与执行相一致。
4. 财务制度:会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
其中,应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5. 资产保障:会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产保障能力。
其中,应具备保险、担保等措施,以保证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6. 知识产权:会计机构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中,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应进行严格的保密和管理,以保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以上就是会计机构设置要求的主要内容。
会计机构应在以上方面进行全面考虑,以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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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财务会计服务机构,主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会计、审计、税务等服务。
要成为一家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万元。
2. 专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3. 经验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拥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同时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
4. 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5. 营业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拥有合法的营业场所,符合相关规定。
6. 公示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公示其基本情况、注册信息等相关信息。
总之,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其提供服务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保护社会公众和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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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冀财会[2009]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09〕8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对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程序等项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厅2005年3月21日印发的《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05〕18号)和2007年3月13日印发的《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财会〔2007〕13号)中规定内容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文件在河北财政网站()公布。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邮政编码:050051联系人:马长增联系电话:************* 87011251-6819附件: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2.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附件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而定。
2. 注册登记: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正式经营。
3. 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比如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关证书。
4. 业务经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经验和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
5. 服务能力: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足够的服务能力,包括技术实力、经验积累、管理能力等方面,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6. 信誉度: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保持良好的信誉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获取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除了以上条件外,不同地区和国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还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因此,创立会计师事务所前需要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以确保符合要求,顺利开展业务。
会计公司的开办条件
会计公司的开办条件
会计公司的开办条件如下: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河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的条件
河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的条件在进行河北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前,个人或团体需要满足以下一些条件。
这些条件是为了确保注册者具备相关的知识、经验和专业背景,从而能够胜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教育背景和学位要求首先,注册者需要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学位。
通常情况下,注册者需要拥有会计学或相关领域的本科学位。
在中国,通常要求注册者的学位是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必须是获得国家教育部承认学位的正规高等院校毕业生。
职业资格考试除了教育背景和学位要求外,注册者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
在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需要参加国家注册会计师(CPA)考试,并通过该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这项考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考试内容涵盖了会计学、经济学、法律、管理学、审计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工作经验要求另外,注册者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通常情况下,对于本科学历的注册者,需要至少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对于硕士学历的注册者,需要至少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工作经验的要求可以确保注册者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和实践技能,能够胜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任务。
道德要求和纪律审查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至关重要。
因此,注册者还需要通过道德考核和纪律审查。
具体来说,注册者需要提供个人的道德和纪律记录,以证明其在过去的工作和生活中没有违反职业伦理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持最后,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之前,注册者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持。
这包括熟练掌握会计和财务管理的理论知识,熟悉国内外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以及熟练运用计算机和相关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和数据分析等。
总结要注册河北会计师事务所,个人或团体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教育背景和学位要求、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经验要求、道德要求和纪律审查,以及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持。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个人或团体才能成为河北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从事相关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
根据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得,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设Hale Waihona Puke 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事务所本身要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即分所本身要具备的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55号1998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现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设立事务所,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
第四条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二)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录;(二)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限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四)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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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
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七)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2)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3)
一、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二、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