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战,国际法,视角]浅析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战”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网络安全国际法律对比不同国家策略

网络安全国际法律对比不同国家策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潜在威胁。
各国政府和组织都在努力采取措施来应对这一挑战,其中网络安全国际法律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然而,不同国家在网络安全的立法和策略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将比较与网络安全相关的国际法律并对不同国家的策略进行对比。
首先,我们来看中国的网络安全法。
2017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这是中国第一部针对网络安全的立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并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重点关注领域之一。
此外,法律还明确了国家对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责任,并对网络攻击和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一些人认为该法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了过多的限制和责任,可能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产生负面影响。
相比之下,美国的网络安全法律较为分散,由多个机构和法律细则共同构成。
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种相对开放的态度,注重市场自律和发展创新。
美国强调对关键基础设施的保护,通过授权不同机构负责各自领域的网络安全。
例如,美国国家安全局负责网络情报和技术支持,联邦贸易委员会则负责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
总体而言,美国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更加注重企业自主性和个人权利,但也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
与中国和美国的立法形式不同,欧盟采取了一种更加集中的立法模式。
欧洲联盟在2018年实施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旨在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和隐私权利。
该条例对个人数据的处理和跨境数据传输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同时对违规行为实施了更高的处罚措施。
在网络安全领域,欧盟国家还采取了共同的措施,如共享威胁情报和协同应对网络攻击。
在亚太地区,澳大利亚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网络安全的法律和政策。
2015年,澳大利亚通过了《网络安全法》,旨在保护澳大利亚的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商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识别网络攻击,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塔林网络战国际法手册》浅析

《塔林网络战国际法手册》浅析《塔林网络战国际法手册》浅析网络自20世纪60年末期基于军事领域的需要产生后,便以非同寻常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扩张,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同时催生了军事领域的一系列变革,使得网络战这一新的作战方式得以产生。
面对日益猖獗的网络攻击和网络战的威胁,国际社会开始积极探索如何对网络战进行更为有效的国际法规制。
面对这一问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社会竭力主张现有国际法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和网络战,无需再制定一项新的国际公约。
2012年,美国政府在其制定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中宣称,不需要新的国际法,网络空间仍受现行国际法的规范和调整。
2013年3月北约公布的《塔林手册》,正是这种观点的进一步体现。
一、《塔林手册》的基本内容《塔林手册》的全称是《适用于网络战争的塔林国际法手册》,由来自美国、加拿大、德国和英国等国家的包括法律实务者、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在内的46名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编写而成。
《塔林手册》在现有国际法能否适用于网络战的问题上做了谨慎而又具有创新性的探索,其基本立场是肯定现行国际法规范完全适用于网络空间和网络战。
《塔林手册》的正文分为“国际网络安全法”和“网络武装冲突法”两部分,共有七章95条规则,每一条规则后面都附有专家组的评论,对每一条规则的法律基础和实践意义以及专家组在阐释问题上的分歧做出了详细的评注。
“国际网络安全法”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诉诸战争权”和“战时法”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
第一章是“国家和网络空间”,主要规定了主权原则、管辖权原则、国家责任原则、国家豁免原则以及认可受网络攻击国有权采取适当比例的反措施等事项。
第二章是关于“使用武力”的规定。
试从国际法上分析网络主权问题

试从国际法上分析网络主权问题摘要:随着google退出中国内地的越演越热,网络主权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了问题的原因,并综合考虑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网络主权、互联网、监管制度引言:谷歌中国 在3月23日3时零3分,正式把指向到香港的,意味着谷歌已经退出了中国大陆内地市场。
按照谷歌官方正式声明,仍然会在内地保留谷歌音乐、谷歌热榜、iGoogle 等服务,以及技术和销售办事处,但Google搜索、Google新闻、Google图片等需要审核的搜索功能的服务器则全部转移香港。
我们不禁要问,谷歌退出中国是谷歌始作俑者,还是谁在酿造了这起事件的悲剧?这样的平常事件,又怎么会牵扯到中国政府?谷歌企业内部,是代表着谁的利益呢?一些列的问题,不得不让我们开始反思,网络究竟有没有主权问题呢?一、国际法中的主权从国际法角度看,格老秀斯早在1625年的《战争与和平法》中就提出了国家主权的思想。
1758年法泰尔在《万国法》中基于自然法思想和人民主权理论阐述了国家主权的原理,指出国家自产生以来就是独立和自主的;除非国家自己表示服从,对于其他任何国家都是绝对自由和完全独立存在的。
国家主权原则还体现在一些重要法律文献中: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93年法国《人权宣言》均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1795年法国的《国家权利宣言草案》明确规定:各国不论人口多少、领土大小,都是主权的、独立的,不得干涉其内政。
国家主权在18世纪后逐渐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序言中宣告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
从《宪章》的基本精神看,主权独立和平等是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核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倡导,国家主权进一步扩大到经济方面,并且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这一原则。
国家在国际法上是缔约者,所以是国际法的主体。
任何主权国家都享有权利,同时应尽义务。
二、国际法中网络是否有主权论最近围绕谷歌扬言要撤离中国而形成的谷歌事件,让我想起中国一个伤痛的记忆:七七事变,在那个记忆,日本侵略者借机向中国发起了全国的进攻,山河破碎的泪水至今依然在中国人心中流淌,那是让人很怕碰的伤口。
如何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如何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在现代社会,国家之间及国内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屡见不鲜。
这些冲突包括国际贸易、外国投资、人权、环境以及其他领域的规则和准则。
如何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已成为当代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如何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一、自愿性遵守国际法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相互协作的基础,正宗的国际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国家都有自愿效力。
在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时,国家可以通过自愿性地遵守国际法来缓和冲突。
例如,在国际规则下,国家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其投资纳入仲裁程序。
为了尽快解决投资争端,国家可以通过遵守仲裁规则,并亲自出席仲裁听证会等方式处理纠纷。
二、国内法嵌入国际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也可以通过国家将国际法整合到国内法中,使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解决。
这种方法称为“国内法嵌入国际法”。
这种方法能够使国际法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达到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互补、协同的目的。
例如,某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国际人权公约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国家的国内法一部分。
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和法规来实现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和整合。
三、冲突解决机制针对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国际社会制定了各种机制来解决纠纷。
这些机制包括仲裁、调解、协商以及诉讼等方式。
特别是仲裁机制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欢迎。
仲裁机制无论对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适用范围,既能达到解决国际争端的目的,也能适用于国内法的解决。
例如,在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中,仲裁机构被广泛应用。
四、法律层次的调整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还可以通过调整法律层次来消除。
通常情况下,国际法比国内法更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如果国家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国家可以通过调整法律层次来解决这个冲突。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宪法或其他立法手段将国际法上位于国内法之前,实现国际法的优先性。
这样,在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时,国际法将成为优先考虑的标准。
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战”及中国的对策——以诉诸武力权为中心

国际法学 界 持 续关 注 的一 个话 题②。 “ 网 络 战” 这
一
一
① 尽管“ 网络战” 的概念使用 日益增多 , 但学界并没有相对统 的界定。同时 , 不 同研究者往往使用 “ 网络 攻击”( e y b e r a t t a c k ) 、
概念所 表达 的主要 问题是 : 以键 盘 、 鼠标 、 电脑病
中图分类号 : D F 9 5 文献标志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1—2 3 9 7 . 2 0 1 5 击 和其 他网络 安 全威 胁不 断增 多 , “ 网络战 ” ( c y b e r w a r f a r e ) ① 成 为 近年 来 国 际关 系 和
受到 重视 。从诉诸武 力权 角度说 , 特 定 网络攻 击可 否构成《 联合 国宪章》 第2 . 4条 所禁止 的使 用武力行 为 , 以及 受攻 击 国可否援 引《 联 合 国 宪章 》 第5 l条 对攻 击者行 使 武 力 自卫
权, 是 两个争议 最大的焦点 问题 。西方 学者 大 多基 于对《 联合 国宪章》 有 关规 定 的扩 大解 释, 对 以上 两个 问题持肯 定立场 。这 些主 张在很 大程 度上 是 为主要 西方 国家“ 武 力制 网” 的网络安全政策提供依据 , 但 它们在现有 国际法 中还存 在种种 争议 。中国作为 西方在 “ 网
国际 法 视 角 下 的“ 网络 战” 及中 国的对策
以诉诸 武 力 权 为 中心 黄 志雄
( 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 究所 , 武汉 4 3 0 0 7 2 )
摘 要 : 在 各种 网络 安 全 威 胁 不 断 增 长 的 背 景 下 , 与 “网络 战 ” 有 关 的 国 际 法 问 题 目益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交往和合作日益频繁,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然而,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方式,以期提供一些思考与启示。
首先,理解冲突的本质是解决冲突的重要前提。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每个国家内部的具体法律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往往源于不同主体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和利益追求。
因此,理解冲突的本质,即弄清双方利益的分歧点和背后的原因,有助于寻找解决冲突的方向和方法。
其次,维护国际法的尊严是解决冲突的关键所在。
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协商、互利和尊重国家主权。
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国际法作为全球治理的基础,因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冲突时,各国应以尊重和维护国际法的尊严为前提,通过平等协商和合作来解决冲突。
只有在此基础上,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才能得到妥善解决。
第三,通过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解决冲突是可行的途径。
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是国际社会已经广泛采用的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的方式。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各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让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以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
当然,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需要充分考虑仲裁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以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和可执行性。
但是,仲裁并不总是解决冲突的最佳方式。
有时候,国内政治因素和国家利益驱动使得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的强制力可能会受到削弱。
因此,国际社会应该努力推动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落地和运行,以加强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作用。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与对话也是解决冲突的重要途径。
通过加强多边机制和国际组织的作用,各国可以建立起更加开放和透明的国际合作平台,共同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通过对话和协商,促进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共赢,减少冲突的发生和升级。
最后,教育和意识形态传播也是解决冲突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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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分析国际法视野下的网络主权问题201X 年11 月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将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作为立法的主要目的和基本原则。
12月7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阐明我国关于网络空间发展和安全的重大立场及主张,将尊重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列为网络安全的首要原则。
显然,网络空间主权已经从理念层面上升为国家的制度和法律,成为规范网络空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性、建构性概念。
一、主张与共识: 网络主权问题的提出大国网络安全博弈,不单是技术博弈,还是理念博弈、话语权博弈。
201X 年12 月16 日,习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要坚持尊重网络主权,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
尤其是,习主席提出的以尊重网络主权、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四项原则五点主张赢得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赞同。
其实,201X 年我国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就指出: 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互联网主权应受尊重和维护。
201X 年,在全球互联网治理大会和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主席都曾阐发过网络主权的观点。
可以说,中国提出网络主权的理念,既代表了多数国家关切网络问题的立场和视角,也反映了中国对革新全球治理体系的担当和贡献。
网络主权也是国际社会深化对网络空间认识形成的基本共识。
联合国于201X 年201X 年、201X 年201X 年、201X 年201X 年三度成立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研究信息安全领域的现存威胁和潜在威胁以及为应对这些威胁可能采取的合作措施,并达成了和平利用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原则等重要共识。
信息化作战中的网络战作战规则与准则

信息化作战中的网络战作战规则与准则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化作战也逐渐成为现代军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网络战作战规则与准则的制定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探讨信息化作战中网络战的作战规则与准则。
一、网络战的概念和特点网络战是指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系统进行军事行动,以实施攻击、侦察、干扰、破坏等各种军事行为的战争形态。
网络战具有虚拟性、时效性、隐蔽性和立体性等特点。
1. 虚拟性:网络战是在虚拟空间中进行的,攻击和防御双方都是通过网络进行操作和行动。
2. 时效性:网络战是以电子信息为基础的战争形态,具有高速传输、实时反应的特点。
3. 隐蔽性:网络战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攻击方可以在不暴露实体的情况下进行攻击行动。
4. 立体性:网络战涵盖了空间、时间、信息等多个层面,需要在多个维度上进行作战规划和实施。
二、网络战作战规则在信息化作战中,网络战的作战规则至关重要,决定着网络战行动的效果和成败。
下面将提出一些网络战的作战规则。
1. 信息安全防御:保护自己的网络系统免受敌方攻击和渗透,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加强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网络的可用性和数据的完整性。
2. 主动攻击策略:在网络战中,采取主动攻击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侦察和情报收集,发现敌方网络系统的漏洞和弱点,采取攻击行动,有效摧毁敌方网络能力。
3. 快速反应能力:网络战的时效性要求作战双方都具备快速反应能力,能够及时发现敌方攻击行动并进行应对,防止敌方网络攻击造成重大损失。
4. 综合作战能力:网络战不仅仅是网络技术的较量,还需要结合其他军事能力进行综合作战。
网络战与信息战、电子战、导弹防御等进行有机的组合,提高作战效果。
三、网络战作战准则网络战作战准则是为了规范网络战行动,确保网络战的合法性和道义性,下面将提出一些网络战的作战准则。
1. 法律合规:网络战行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际规则和伦理准则。
2. 无差别打击:网络战行动应遵循无差别打击原则,不对无关的网络系统和个人进行攻击,避免对无辜民众和非军事目标造成伤害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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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战”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网络战的国际法概述
(一)网络战在国际法上的形式及定义
网络战属于一种新型的作战方式,目前,国际法还未对网络战的定义进行统一,由于网络战类型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1、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
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
社会在高速的发展,网络战当然也在不断的得到更新,其已经成为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作战形式,若网络战与火力战进行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也正是因为这点,世界各国都在组建自己国家的网络战不低,增强自己国家的作战能力。
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美国率先提出了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并在一些军事行动中动用了此种技术,例如在对阿富汗进行打击时以及伊拉克战争中。
目前,网络战在世界各国中均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应用。
2、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形式
当今,全面的网络战中还没有在整个世界发生过,依照现有的理论和形式对网络作战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战划分为三种形式:(1)秘密行动。
类似于间谍,网络作战中,秘密行动作战方式最为常见,目的是收集和窃取他国的资料;(2)小范围的网络战争。
对敌方使用公开性的手段对其进行网络攻击,摧毁其网络信息系统,攻击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业金融等,此种形式的破坏力相当于实际的活力战争所产生的经济破坏。
(3)运用网络和实际结合的打击方式。
如今,战争的手段不断像计算机和数据方面发展,并且在通常会议网络为作战基础,这也使得活力站进去了一个新的阶段。
利用网络和火力的相结合,使得杀伤力最大化,从而摧毁敌方。
网络战所攻击的目前涵盖了计算机、防空网以及雷达网等方面。
在美国对伊拉克进行军事行动前,美军就利用网络攻击将伊拉克军队的防空系统摧毁,使其防空系统属于瘫痪状态,进而为美军的军事行动创造机会。
同样,在美国对北约进行军事行动中,也是利用了网络作战的优势,利用计算机病毒对北约的计算机网络进行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系统无法正确操作,进而为美国军事行动提供机会,以达到摧毁敌军的目的。
(二)国际法上网络战的主要特点
网络战与传统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特点上,如下:
1、即时性与非接触性
存在差别在传统的战争中,如若要开战,则能很明显的发现诸多迹象,例如军队调动以及火力集结等,而网络战就很难发现其开战前的相关准备,世界各国在各个时间内均有可能会受到其他国家的网络攻击,并且攻击者在发动进宫后会迅速的撤离,抹掉痕迹,很难被发现,网络作战的即时性在这点上得到了体现。
传统的战争地点可能是在某个国家,也可能是
在某个地区,但网络战的战争场地是在网络空间内,网络战不会受到地域或时间的影响,因此跨国性是网络战具有的特性,双方即便是在激烈的交战中,也没有交集点的存在,充分体现出了网络战的非接触性。
2、难以锁定网络攻击者
被攻击方因遭到攻击而产生损失在网络战中经常发生,如若被攻击方想发动反击时,就必须对攻击方的身份进行确认,但是在网络的空间内,很难对攻击者的确切位置进行确认,无法确认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如若单单只通关IP地址的显示来确认攻击者的身份则显得缺乏技术。
跨国攻击者不单单只跨越一个国家来进行攻击,有时甚至会跨越多个国家,只需在一个国家内租用一个服务器即可实行攻击,甚至利用这台服务器进行转国攻击,这就使得被攻击者很难发现攻击者的来源,不能对其位置进行确定。
3、作战双方的网络战能力具有非对称性
在国际网络战争中,每个国家的军事力量都不同,存在着差距,但网络战的能力很有可能是相同的。
拥有一定网络战争能力的国家很可能对信息大国进行攻击。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很多黑客已经接近正规部队的作战能力,因此,网络作战能力在不同国家中具有非对称性。
如北约对南联盟进行空袭时,南联盟军队就利用网络攻击对北约的信息网络进行了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网络处于瘫痪状态,拖延了北约的空袭。
二、基于国际法视角我国应对网络战的对策
(一)遵守国际法规,避免陷入被动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国际法战争法公约,但少数对我国主权有危害的国际法公约和条款予以保留和抵制。
同时我国秉着严格遵守国籍法规条约的原则,以免自己在战争中陷入被动。
中国应对现代网络战对国际法的遵守主要表现如下:
1、战争权运用只有几种特殊情况才能动用武力,这是国际法的规定。
我国坚持非特殊情况绝不先发动网络攻击。
2、区分打击目标我国严格遵守军事必要原则,面对更具挑战的未来的网络战争,我军一定要正确并且严格的区分网络用途,军用网络、民用网络一定要区分好。
民用的网络是民用设备,要受到国际法的保护,要避免遭到攻击。
无论用任何形式对民用网络进行破坏,其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受到相关国际法制裁。
3、保护中立国在网络战中,我国绝不会肆意扩大网络战争范围,谨慎选择作战目标,不会对中立国家的网络进行主动攻击,也不通过利用中立国家来攻击其他敌方。
4、使用正确作战手段国际社会最为深恶痛绝的作战手段就是背信弃义,隐蔽性是网络作战固有的特性,欺骗性较强是网络作战具有的特点,所以,网络作战手段需要不断的规范。
在网络作战中,迷惑对方,诱使对方轻率行动的手段和作战方法是可行的。
比如,设置虚假
情报、虚假目标、虚假伪装等等。
但是绝对不可以用联合国际组织做掩护,将自己的攻击行为伪装成联合国组织或费交战国的行为。
(二)参与制定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条约
在现代战争的发展十分迅猛的当下,国际法和战争法已经严重滞后,网络战就更加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所以,立法问题在针对于网络战方面迫在眉睫。
因为极少数发达国家掌握了网络互联网的核心技术,所以,他们很有可能对国际社会网络法的立权进行操控和干涉,从而谋得了独自掌握未来战场的便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从自身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网络战国际法的法规条约,才能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网络霸权的情况发生,为争取网络世界的和平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争取国际社会舆论支持
当自身受到攻击时,不能将报复作为首选,报复只会让战争继续升级。
我们应该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网络攻击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同时获得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利用国际社会的大环境和平解决网络争端。
(四)培养我国的网络人才
想要适应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为了更好的适应网络战的形势,我军必须建立一支能够担当使命的网络特种部队,捍卫我军信息安全,做好充足的准备进行有组织和规模的网络战争。
同时,信息基础建设同样要加强,信息网络技术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更新进步,不违反国际法的原则下不断与敌方展开网络空间的对抗,最终实现我方作战目的。
(五)在网络战争中灵活的运用国际法在政治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军事手段就会发挥作用,军事服务政治。
作战实践证明,军事斗争需要有效的法律战进行配合,打赢战争的有效途径就是灵活运用国际法。
遵守灵活运用军事需要的原则,履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运用大胆的作战形式,当战争需要冲突于国际法时,要灵活运用国际法进行解释,采取的军事行动要有利于己方,从而摆脱某一国际法条约的束缚。
同时,还要灵活的运用国际法来平衡军事需求和战争的成本。
达到军事效能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国家的利益。
必要时候,在国际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在战争中取得优势。
结语:网络战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界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
我国要本着长期遵守国际法规条约的原则,积极参与制定有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规,反对利用中立国,严厉谴责违反国际法规的行为,不断建设能够捍卫我国信息安全的新型网络部队,才能让我过在严峻的网络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