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自考停考专业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自考专业停考了怎么办,还能继续考吗

自考专业停考了怎么办,还能继续考吗
随着2018年的结束,大家也都了解到很多省市都发布了大规模的停考专业,这让许多考生的学习计划都被打乱了,而且大家也感到很迷茫,如果自己的专业停考了是不是就不能继续考了呢,停考过渡到底是个什么意思呢?下面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关于自考停考专业的相关内容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首先是关于停考后能不能继续考这个问题:
如果是今年刚刚宣布停考的自考专业,各位考生是可以继续参加考试的,因为刚刚停考的自考专业还是属于停考过渡期间,大家是可以继续完成自己的专业考试的。
由此就出现了第二个问题:到底什么是停考过渡呢?
所谓的停考过渡也就是自考专业停考过程中会有一段时间的过渡期限,就是为了让已经报考该专业的考生能继续进行考试,并且申请毕业。
但是在自考停考过渡期间,如果新生报名的话会显示停考过渡期间是不允许报考的,已经报名的自考考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剩余的专业的课程考试并且按照正常流程申请毕业。
如果中间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没
有申请毕业,那在停考过渡时限截止后就不能再申请停考专业的毕业证了。
关于为什么会有专业停考这回事,其实很简单,
主要原因是社会上的需求在变化,自考专业设置更多
的是为了考生在毕业后能找得到工作,所以比较冷僻
的专业已经逐渐的被取消掉了。
停考一些专业也是更
好的发展和反馈给自考考试结构本身。
以上就是关于自考停考专业的相关方面情况介绍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自考的小伙伴们,预祝大家考试顺利早日毕业。
吉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吉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吉考办字[2004] 50号
关于调整英语等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根据全国考委的统一要求,经省考委协调各专业主考学校深入讨论和反复论证,决定从二OO六年四月考试开始以下专业并入全国统考计划,不再执行原考试计划,已按原计划考试通过的课程有效(课程替代关系见附件)。
二OO五年考试仍按原计划过渡,届时不满足毕业条件的应考者将一律按新执行的全国统考计划要求申请毕业。
并入全国统考计划的专业是:英语专业基础科段、独立本科段、日语专业基础科段、独立本科段、俄语专业基础科段、独立本科段、朝鲜语专业基础科段、独立本科段、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段、朝鲜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段、护理专业专科段、电力工程专业专科段、热能动力工程专业专科段、金融专业独立本科段。
附件:全国统考计划与原计划对照表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调整专业计划通知
抄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全国统考计划与原计划对照表
英语专业
日语专业
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段(050114)
朝鲜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段(050119)
俄语专业
朝鲜语专业
护理学专业专科段(100701)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专科段(080604)
电厂热能动力工程专业专科段(050501)
金融专业独立本科段(020106)。
自考专业如果学校停考怎么办

自考专业如果学校停考怎么办有些报考了本科的同学可能会突然发现,自己报考的停考了,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有什么解决办法没有呢?接下来就跟大家聊一聊关于自考专业停考这回事吧。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点就是,已经公布了停考的专业会设置两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第一年,停止注册新生,停止其他专业考生转入停考专业,继续安排停考专业课程考试;过渡期第二年,停止安排该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实践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继续安排,继续办理该专业毕业证书;过渡期满,不再办理该专业毕业证书,已注册未毕业的考生可根据本办法转入其他开考专业继续学习。
然后对于停考专业,又分为几种情况进行处理:一、在过渡期第一年内,已经取得课程学分的在籍考生过渡办法:1、及时在考生考籍所在地变更报考专业。
2、仍继续报考本专业的考生,可以继续报考本专业课程考试,符合毕业标准办理本专业毕业证书。
3、预计在两年过渡期内无法毕业的考生,也应及时转入其他开考专业继续报考。
过渡期满后,本专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均须转入现行开考的其他专业继续报考。
二、2016年前没进行专业课程体系改革,并且在过渡期第二年的在籍考生过渡办法:1、未取得课程学分低于21分的考生,可以选择继续报考同层次现行开考、与已取得合格成绩课程不重复的其他统考课程,符合毕业总学分要求、毕业考核合格办理本专业毕业证书。
2、未取得合格成绩课程学分高于21学分的考生,应及时转入其他开考专业继续报考。
三、2016年前已完成课程体系改革,在过渡期第二年的考生过渡办法:1、若考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专业核心课学分达到28学分,未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可以选择报考同层次现行开考、与已取得合格成绩课程不重复的其他统考课程,达到毕业总学分要求、毕业考核合格办理本专业毕业证书。
2、专业核心课已取得合格成绩课程未达到28学分的,应及时转入其他开考专业继续报考。
另外还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已经转入其他专业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的成绩同样是有效的,首先考生必须取得公共基础课(公共课)合格成绩,同时取得转入专业不低于28学分的专业核心课(专业课)学分,本科层次的学位课成绩合格,符合转入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毕业考核合格办理转入专业毕业证书。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88]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8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4bc3f07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a1.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88〕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发至县级政府)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适应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更新和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使之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科技发展的现状和趋向,及时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研究开发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条继续教育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以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的,把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放在首位。
第四条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年龄、性别、职业和职务的限制。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从实际出发、进求实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层次、多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继续教育以业余自学为主,同时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进修。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脱产进修的方式包括:一、参加高等院校或其他继续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进修班、研究班和培训班等;二、到有关的科研、生产、教学单位边工作学习;三、有计划、有步骤、有考核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培训;四、本单位组织由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师资的短期培训;五、利用广播、电视、录像、函授、刊授等途径,接受远距离教育;六、结合本职工作或研究项目进行文献资料查索、专项课题调研和考察;七、出国进修、考察;八、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的其他各种进修形式。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8年11月19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景俊海2018年11月26日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规范继续教育活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继续教育的需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继续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资助或者捐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五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吉林2023年4月自考开考及停考专业课程安排

吉林2023年4月自考开考及停考专业课程安排
吉林省2023年4月的自学考试安排在2023年4月15至16日两天进行,关于此次考试部分专业课程做出了调整,详细的调整内容见下文考试课程安排通知,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公布2023年4月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安排的通知”,供吉林考生参考阅读。
关于公布2023年4月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安排的通知从2023年4月起,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650102(原:视觉传达设计050406)专科专业进入停考过渡,不再接受新生报名,设3年过渡期,2026年不再安排考试,2027年不再办理毕业。
附件1:2023年4月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课程安排表
附件2:2023年4月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过渡专业课程安排表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2022年11月25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f7d4ed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84.png)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19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此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
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
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
2024年4月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过渡专业课程使用教材目录

汽车市场调研与分析.
01324
市场调查与市场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李国强苗杰
汽车营销商务谈判.
01330
商务谈判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赵春明
汽车营销管理学
06933
汽车营销
机械工业出版社
苑玉凤
汽车电子商务
03977
汽车电子商务
机械工业出版社
吴泗宗
车辆工程基础
05841
汽车概论
机械工业出版社
王中亭
企业管理概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闫笑非
电力拖动自动控制系统
02297
电力拖动自动控制系统
机械工业出版社
陈伯时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工)
13174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工)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版)
孙洪祥张志刚
新:工商管理120201K原:工商企业管理(汽车方向)
丰田生产方式(TPS)专题研窕
05850
丰田生产方式
自动控制理论
中国电力出版社
翁思义
电力电子变流技术.
02308
电力电子变流技术
中国电力出版社
解中秀
高电压技术.
02653
高电压技术
中国电力出版社
张一尘
发电厂动力部分
02311
发电厂动力部分
中国电力出版社
关金峰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工)
13174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工)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版)
孙洪祥张志刚
电气制图与电子线路CAD
机械工业出版社
邵群涛
机械制造工艺与机床夹具设计(二).
11830
机械制造工艺与机床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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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考专业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自学考试在我省开考30年来,对开考专业实行动态管理,在不断开考新专业的同时,停考一些老专业。
到目前为止,部分专业虽然停考,但仍有一些考生未能通过全部课程的考试。
为解决这些考生继续学习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应学历迫切需求,经过研究,决定对近年来停考专业尚未考完全部课程的考生(医学类专业除外)按以下办法予以解决。
一、处理范围
按原考试计划规定,专业课超过三门未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今后不再作为遗留考生处理,建议各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导他们转报其它专业。
二、公共课程的考试方式
鉴于公共课每次考试均可报考,对于附件所列停考专业中未毕业的考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考完剩余课程。
1、公共课可随每年四月、十月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合格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毕业。
2、实行累积分制度。
即日起,当次考试没通过的,考生可以申请启动累积分制累积分数。
(1)累积分制:单次考试卷面成绩为55分以上(含55分),但未达到60分,保留5分卷面分计入下次考试成绩;成绩为50分以上(含50 分),但未达到55分,保留4分卷面分计入下次考试成绩;成绩为40分以上(含40分),但未达到50分,保留3分卷面分计入下次考试成绩。
(2)办理方式:当次考试没有及格的考生,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考生本人向吉林省奈亚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你“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累积时限:以上考分累积不超过三次。
三、专业课程的考核方式
按照规定,停考专业的专业课程不列入考试计划安排,省考办不再提供原专业课程的考试,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采用专门设计的综合课程(一)、(二)、(三)来顶替原计划中专业课程的方案解决。
1、替代关系
按毕业条件缺少专业课(三门以内含三门)而未能毕业的考生,可选择综合课程(一)、(二)、(三)顺序替代应该考试的课程,通过学习并参加考试,达到合格成绩的视为该课程考试合格,课程门数与原来已经合格课程相加,达到毕业要求门数的,准予毕业。
2、考试方式
由考生本人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服务中心负责核对考生自然信息和考试信息,确认符合停考遗留问题条件后,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学习过程,由服务中心组织考生参加学习,通过过程管理给出学习过程考评成绩(满分为30分)和学习过程考核成绩(满分为10分),达到参加终结性考试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报名,安排参加该课程终结性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为三部分成绩合成分。
3、成绩合成
每一门课程的总成绩=学习过程考评成绩+学习过程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卷面成绩60%。
课程的总成绩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学习过程成绩保留三年。
4、申请注册
学习方式采用单科注册制,由考生向服务中心提供原考试信息并申请注册,并由服务中心提供学习指导。
5、学习过程
符合条件的考生由服务中心提供“学习包”并组织考生学习,考生可以通过学习过程获得相应
的分数。
6、报名考试
停考专业考生已在服务中心报名注册,参加学习过程,并获得过程成绩,终结性考试由服务中心统一报考。
四、实践和论文的考核方式
由服务中心与停考专业主考学校组织,统一安排考完全部理论课程的考生做实践和论文,特殊情况另行解决。
五、如遇停考专业恢复开考情况时,未考完全部课程的原遗留考生按重新开考该专业考试计划继续学习和考试。
六、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停考的专业和今后停考专业。
对于不适用本办法的特殊停考专业或课程,另行处理。
停考专业及考试计划请查阅省考办网站及工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