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程实施办法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五范本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五范本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客观、独立、保密的原则,着重发挥风险管理、内控评价、合规性评价、运营效率评价等职能。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据审计规划、审计方案、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四个阶段进行。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根据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相关政策、流程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师的专业技能和独立性。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完整、及时、准确地记录相关的工作过程和结果。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证机关、单位的资产、利益、业务以及信息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第九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机关、单位其他部门的配合和沟通进行。
第十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进行内部审计职务的培养和培训。
第二章审计规划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据机关、单位的授权、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规划。
第十二条年度审计规划应当包括审计计划安排、工作重点确定、资源配置等内容。
第十三条年度审计规划应当由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机关、单位的领导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应当定期评估和调整年度审计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遇有重大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年度审计规划。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根据机关、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的时间安排。
第十七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项目、审计时间、审计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年度审计计划的制定和修订应当适应机关、单位的变化和内外环境的变化。
第十九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在机关、单位的内部或者网络上进行宣传和公布。
第三章审计方案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据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第二十一条审计方案应当明确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审计方案应当明确审计程序和方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表格和问卷。
学校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学校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程1. 规程的重要性学校事业单位是为了保障教育质量和管理效率而设立的,在其运行过程中,审计工作是不可或缺的。
内部审计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有助于发现机构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意见,确保学校事业单位的合规运行和风险控制。
2. 审计工作的目标审计工作的目标是保障学校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它通过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制度,发现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提高机构的运行效率和对外的公信力。
3. 审计工作的职责内部审计应该对学校事业单位的管理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以及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评估各项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4. 审计工作的程序审计工作应该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确定审计范围、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设计和实施审计计划、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查和测试、提出审计发现和改进建议等。
审计人员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进行客观、公正和独立的审计工作。
5. 审计工作的技术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审计工作可以借助各种技术手段进行,例如数据分析、信息系统审计等。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提高审计的准确性和效率,同时也需要审计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6. 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报告应包括审计的结果、问题和风险的描述、改进建议等内容。
审计报告应该向上级管理层和机构负责人提供,以供其采纳和决策,并且应该对外公开,增加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7. 审计结果的跟踪和监督审计工作不仅是一次性的活动,还需要跟踪和监督审计结果是否得到了落实。
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改进。
8. 审计工作的培训和发展学校事业单位应重视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发展,提供专业的培训机会和平台,增强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同时,也应加强审计人员的激励和考核机制,确保他们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范本(三篇)

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学校运行效率,保障学校财务管理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审计。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本着公正、独立、客观、事实准确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纪进行,保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项目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审核。
第六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有专门的审计人员或审计组织进行,由学校确定并报经审计机构备案。
第七条学校内部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层报告,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第八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保证其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第九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审计工作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学校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二章内部审计职责第十一条学校内部审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学校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包括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经济责任制等方面。
(二)对学校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材料采购、库存管理等方面。
(三)对学校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办学成果、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四)对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追责,推动问题的解决。
(六)配合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内部审计组织,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
第三章内部审计程序第十四条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审计目标、范围、方法和期限。
(二)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进行数据分析和调查。
(三)对审计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和访谈。
学校部门审计实施方案

学校部门审计实施方案一、前言。
学校部门审计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学校各部门的经济活动、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全面审计,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
为了加强学校部门审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审计目标。
1. 审计学校各部门的经济活动,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效益显著;2. 审计学校各部门的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效率、规范管理行为;3. 审计学校各部门的内部控制体系,发现并解决管理漏洞,防范风险。
三、审计范围。
本次审计范围包括学校所有部门的经济活动、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各方面。
四、审计内容。
1. 对学校各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情况等;2. 对学校各部门的管理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包括管理效率、管理规范等;3. 对学校各部门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全面审计,发现管理漏洞,加强风险防范。
五、审计方法。
1. 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询问、计算核对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2. 采取抽样调查、比较分析、专项审计等方法,深入了解审计对象的情况;3. 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客观地评价审计对象的情况。
六、审计程序。
1. 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和方法;2. 收集审计资料,包括各部门的经济活动、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文件;3. 进行审计调查,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询问、计算核对等;4. 形成审计报告,包括审计发现、问题分析、改进建议等内容;5. 提出审计意见,包括合规意见、违规意见、重大问题意见等。
七、审计保障。
1. 保障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2. 保障审计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防止审计工作的干扰和泄露;3. 保障审计结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审计工作的实效性和价值性。
八、审计总结。
学校部门审计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学校各部门的经济活动、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全面审计,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方案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教育的发展,学校内部管理变得越来越复杂,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使得学校内部审计变得必不可少。
本文将从组织结构、审计目标和重要性等方面探讨学校内部审计的方案。
二、组织结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结构应当包含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以及审计人员。
审计委员会由校长、财务主管和校园领导组成,负责审计工作的监督和决策。
审计部门由专职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审计操作。
审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操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和相关法规。
三、审计目标学校内部审计的目标包括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风险预警、改进组织管理和确保资源使用的合理性。
审计需关注学校财务、人事和运营等方面,特别是对涉及学生教育和安全的问题要给予高度关注。
四、审计程序(1)初步调查:审计人员应收集和分析学校各项数据和信息,了解学校运营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和工作范围。
(2)风险评估:结合内外部环境因素,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3)内部控制测试:对学校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全面的测试和评估,发现潜在的风险点和不合规现象。
(4)数据分析:通过财务比对、统计分析等手段,查找异常数据和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5)问题确认: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确认,排除误差和问题之间的差异。
(6)问题分类:对确认的问题进行分类,如财务管理问题、人事管理问题、运营管理问题等。
(7)问题原因分析:对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责任方和改进措施。
(8)问题整改:与学校相关部门合作,推动问题的整改,并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9)报告编制:整理审计结果,编写完整的审计报告,包括问题发现、原因分析、整改建议等内容。
(10)报告传达:将审计报告传达给相关领导层和利益相关者,确保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
五、内部控制学校内部控制是实现审计目标的重要手段。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和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运行有效。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管理,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审计控制措施,包括预算管控、授权审批、信息安全等。
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

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是指组织内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它是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的重要依据,对于组织的稳定发展和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详细介绍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的相关内容。
一、审计工作的目的和范围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组织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和运营流程的审计,评估其有效性和合规性,提供有关改进措施和建议,帮助组织实现目标。
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运营、合规等方面,涵盖组织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
二、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1.确定审计计划:根据组织的风险特征和重要性,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目标、范围和时间安排。
2.收集资料:收集与审计对象相关的各类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合同文件、流程图等。
3.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走访、观察和访谈等方式,了解组织的运营情况和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4.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
5.风险评估:评估组织内部的各项风险,并确定其对组织目标的影响程度。
6.制定测试程序:根据审计目标和范围,制定相应的测试程序,对内部控制措施进行检验和测试。
7.撰写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包括对问题的描述、原因分析和改进建议。
8.跟踪检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改进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审计工作的原则和要求1.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于被审计对象,不受其干预和控制。
2.保密性:内部审计工作涉及组织的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守机密,避免信息泄露。
3.专业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客观地开展审计工作。
4.合规性:内部审计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遵循道德规范。
5.有效性:内部审计工作应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提供有效建议,并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四、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内部监督: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外部评估:定期请第三方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评估,提供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1.doc

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1 兰州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校审计字〔201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保证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完整并得到合理有效利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而制定的一系列控制方法、保证措施和业务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测试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二)信息的真实、可靠;(三)资产和记录的安全、完整;(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五)提高管理的效率、效果。
第五条内部控制审计的原则(一)内部控制审查与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二)内部控制审查与风险管理审查相结合;(三)内部控制审查与促进推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相结合。
第六条学校及所属单位有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预防和减少人为错误、串通舞弊、超越制度、环境变化及成本限制等因素对内部控制执行的影响。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由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要素组成,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围绕以上要素实施。
第八条控制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单位业务活动的复杂程度;(二)管理层的权责分配、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三)管理行为守则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四)管理层对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态度;(五)工作人员对管理层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的理解和认同;(六)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七)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的合理性;(八)重要岗位人员的责权相称程度和胜任能力;(九)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十)工作人员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校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经济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审计活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内部审计是指由我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法律、规章、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准则,对本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独立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应遵循公正、准确、保密、经济、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是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准则,在内部审计活动中应当执行。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和上级机构的授权和业务指导,开展内部审计活动,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第六条本校内部审计机构是负责本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机构,属于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职能部门,其性质、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等,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本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活动,由内部审计主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向校务委员会和学校领导班子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九条内部审计主管领导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过内部审计专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培训,同时要熟悉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核算准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内部审计主管领导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受到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扰、威胁或者打压,不得利用职权从事与内部审计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三章内部审计原则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全面性原则,对本校所有与财务活动相关的部门和单元,进行综合审计,包括财务状况、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效益和风险等方面的审计。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威胁或打压,所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只基于审计对象的财务活动事实,不受与被审计对象关系密切的其他人的影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准确性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核算准则,以事实为基础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应当根据实证证据作出判断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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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质量,优质、高效、有序地完成审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齐鲁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审计处及其全体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工作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审计准备第三条审计立项(一)确定审计项目或审计对象的依据是:1.学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审计任务;3.学院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4.学院有关单位委托的审计项目;5.其它调查论证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
审计组在处长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条审计处在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组长按规定格式编写,并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批。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名称;(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三)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四)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五)审计处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五条审计组根据实际需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一)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二)银行帐户、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三)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四)相关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六)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七)被审计单位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济政策、批文、合同、协议等;(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九)对所提供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六条编制审计方案(一)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2.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名称和基本情况;3.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4.审计组组长、成员名单及其分工;5.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二)审计方案由审计组长或由审计组指定专人编写,经审计组充分讨论,审计组长审核后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于事后向审计处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实施审计第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据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
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九条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软件、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六)其他证据。
第十条审计人员收集证据,必须遵循下列要求:(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二)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三)收集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二条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2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证据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证据或所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证据,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经学院分管审计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销毁、转移。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四条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重要的事项,应当进一步收集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
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及所附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证明材料。
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工作底稿和汇总工作底稿。
分项目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汇总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目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一)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名称;(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时间;(三)审计过程记录;(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六)索引号及页次;(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一)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三)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四)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五)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六)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七)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审计证据。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据:(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二)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三)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十九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
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二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审计处长请示汇报。
审计处长应当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对审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名称、姓名、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二)主送单位;(三)审计报告的内容;(四)审计组组长签名;(五)报告日期。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二)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有关情况;(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四)审计评价、意见;(五)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机关、本单位财务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审计报告应当观点鲜明,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语言简练。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日内向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审计报告应当经由项目主审人员负责起草并由审计组组长审核。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组长应负责将审计报告连同审计证据及审计工作底稿一并报送审计处处长审定,并签署审定意见。
审计处处长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审定:(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二)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四)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后,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可视同无异议,应由审计组长书面注明原因和时间。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其审计组核实的结果一并报送审计处,必要时应作出书面说明,由审计处长进行审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在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和审计处在审定审计评价意见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一)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和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二)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三)对被审计单位提供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一)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二)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三)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