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质量管理做好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管理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管理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鲁农函字〔2022〕174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管理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鲁农函字〔2022〕174号各市农业农村局:为坚决遏制农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函〔2022〕15号)要求,现就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安全责任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当前“三夏”农业生产工作实际,采取有针对性、有实效性的工作措施,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有效遏制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要协调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部门,落实农机牌证管理、安全执法、安全检验、隐患排查、事故应急处置与统计分析、安全宣教等工作职能,做到职责明确、落实有力、效果明显,确保农机作业安全。
要进一步压实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农机手主体责任,强化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日常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抓好源头管理,化解事故风险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负责,进一步摸排辖区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使用情况并建立台账,对没有挂牌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符合条件的实施登记管理,达到报废条件的,引导农机所有人实施报废,对超出年检有效期的进行年度检验,坚决防止机械“带病”作业。
督促无证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人员按有关法规要求考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要继续推进实施拖拉机“亮尾工程”,灯光不全、未粘贴反光标识的拖拉机运输机组依照规定不予注册登记、不予通过检验。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研与生产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引进及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七条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
第九条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加强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加强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机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由于制造、销售、使用环节中存在着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监管责任不清等问题,导致了农机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使用安全隐患增多,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加强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农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来完善监管体系,促进农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农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机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是加强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
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当加强农机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农机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体系,提高农机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建立健全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质量事故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农机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
要建立健全农机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完善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加强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的违法行为。
要加大对农机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对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严惩违法者,让违法制售农机产品者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要完善农机产品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加大宣传曝光力度,鼓励诚信企业,推动农机产品市场良性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提升消费者对农机产品的信心。
三、加强农机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农机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及农机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
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农机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农机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广大农机使用者的技术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引导农民使用合格的农机产品,规范操作使用,确保农机使用安全可靠。
要积极开展农机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农机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引导广大农民增强科学化、规范化的生产态度,养成正确使用农机产品的习惯。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06•【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施行日期】1994.12.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由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1994年1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农机械化科研、技术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四)按规定负责农业机械的鉴定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指导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农业机械服务市场;(六)负责农业机械化事业的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畜牧、林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地方标准《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秸秆机械还田》等二个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地方标准《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秸秆机械还田》等二个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地方标准《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秸秆机械还田》等二个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市农机局(办):《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秸秆机械还田》和《农业机械作业质量-花生机械收获》二个山东省地方标准(见附件,以下称两个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已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自8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为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秸秆机械还田和花生机械收获二个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是继2000年发布机械耕整地、机械播种、谷物机械收获三个农机作业质量标准之后,对我省农机作业质量标准体系的充实和完善。
两个农机作业质量标准的发布实施,是我省农机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机系统管理水平的有效工具,对于规范农机作业市场,提高农机作业质量,保护农机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以及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农机作业质量标准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学习,搞好培训。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结合“农机质量安全年活动”和“农机管理人员培训工程”的实施,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标准,弄清农机作业的质量指标,掌握其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并结合业务工作加深理解。
为提高学习效果和业务水平,可采用先培训业务骨干,然后逐步普及的方式开展培训。
县(市)农机校要在搞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的同时,一并做好农机作业质量标准的普及培训工作。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职责有效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职责有效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鲁农机监字〔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职责有效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的指导意见鲁农机监字〔2023〕13号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提升农机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农机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充分认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把抓好农机安全生产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结合本地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工作措施,消除农机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农机安全事故发生。
2.构建农机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紧梳理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管机构的配置情况。
落实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执法检查、隐患排查、事故统计与处理、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等农机安全监管职能。
对存在职能缺位、落实不力的,立即整改;因职能分散不同部门无法整改的要及时向政府汇报。
确保农机安全监管职能贯彻有机构、工作落实有人员,努力形成上下衔接顺畅、政策传递及时、工作部署高效的农机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二、做好衔接,夯实农机安全监管责任3.加强与综合行政审批部门衔接。
农机牌证业务在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协助、配合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等规定,落实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及牌证核发、驾驶人考试及驾驶证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管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员登记情况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服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鲁农机鉴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市农机中心:今年3月,我省在疫情防控形势下组织开展的2020年全省“农机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线上线下,有声有色,延伸有力,宣传到位,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助推农机化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机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职责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是农机化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省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和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服务观念,切实做好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在用农机质量调查等工作,促进农机产品的适应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二、完善机制,建立健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体系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市、县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规范》的要求,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管体系和队伍建设,指导辖区明确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确定专业人员,设立投诉电话,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质量投诉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大限度把质量投诉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各地应指导市县级农机质量投诉机构遵循“属地管理、就近处理、首问负责、无偿服务”的原则,积极受理、努力调解、处理所在县市的质量投诉案件,对那些市县级无法确定问题责任或无能力处理的案件,省农机试验鉴定站要给予指导和帮助。
加强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加强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迅速发展,农机设备在农业生产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农机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加强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农机质量安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要加强对农机生产环节的监管。
农机生产是保障农机质量的关键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农机质量标准,保障农机生产的质量安全。
在农机生产企业的认证审核和质量检查环节,要严格把关,确保农机生产企业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和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农机生产的质量安全。
要加强对农机使用环节的监管。
在农机使用环节,要严格执行农机使用规程,加强对农机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农机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要加强对农机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农机使用安全和质量,减少农机使用过程中的事故和损坏。
要加强对农机市场的监管。
在农机市场的监管中,要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杜绝农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
要加强对农机市场的秩序管理,规范农机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农机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农机产品质量和市场安全。
要加强农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通过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农机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维修企业、农机使用人员的农机质量意识,加强对农机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广大农机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维修企业、农机使用人员的依法经营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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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质量管理做好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布部门】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09.11
【实施日期】2002.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质量管理做好农用
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农机局(办),各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
最近,省经贸委、环保局和我办联合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问题的通知》,就2002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农用运输车产品,其自由加速烟度限值与噪声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通知精神,现结合农机行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
搞好农机质量管理,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是农机部门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对农用运输车实施有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两个限值标准,对于督促企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和质量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
力,扩大出口,确保我省农用运输车生产、销售和使用大省地位,促进全省经济和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为全面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此,决定9月份为宣传、贯彻和准备阶段。
期间召开一次全省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厂长(经理)会议,认真学习国家及省通知精神,研究进行技术改造的方法和措施,对有关标准和细则进行宣贯,对实施工作进行部署。
各市农机部门要组织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