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信托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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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专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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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托法概述
二、国内外信托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1、 英美信托制度与信托法制的确立与发展 2、 英国法体系的两重性 3、 Use的成立及其在法律上的缺陷 4、 信托制度的确立 三、美国的信托制度与信托法制的继受与发

• • 萨尔曼一词,即所谓的概念则见诸于法兰克族最古老的
法源——萨里克法典(Lex Salica )。该法典规定: • “被继承人在无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收归国王”。在该法
律制度的前提下,作为一种规避措施,萨尔曼(受托人)制 度受到了广泛的运用。 • 萨尔曼(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财产权的转让的前提条件: 在委托人死亡后12个月以内,以取得的财产权再次转让于 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其实这里的萨尔曼(受托人)是作为 遗嘱执行人在发挥着作用。 • 所以,所谓萨尔曼共同起源说,系指作为日尔曼法上的遗 嘱执行制度的萨尔曼(salmann)制度与英国的习惯法的有 机融合。 • 而这种有机融合,被称之为是今天信托制度诞生的源泉。
萨尔曼共同起源说
• 萨尔曼的内容: • 萨尔曼,系指存在于法兰克时代(5世纪末—9世纪)的
末叶到中世纪的、拥有种种功能的财产上的信托性转让。 • 在这种转让下,将该信托性转让的受让人较为直接地称
作了受托人。 • 萨尔曼接受委托人财产权的转让,其前提条件是:在委
托人死亡后12个月以内,以取得的财产权再次转让于委 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其实这里的萨尔曼(受托人)是作 为遗嘱执行人在发挥着作用。就此意义上来说,虽和现 代意义上的信托不同,但也不能说就没有一定的联系。
13世纪的中期。它来自于该教会的绝对清贫的教 义,是该教义的副产品。 • 2、将士出征的临时目的
不过分地拘泥于信托的起源
• 在信托制度史的研究上,就信托的起源展开深入的探讨, 毫无疑问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在研究现代信托法 的过程中,如果把我们的视野过多地集中在信托起源的争论 上,则无大益。因为英国的use制度又是受谁的影响,来源 于何处,是否受了萨尔曼或罗马法上的遗赠的影响也不得而 知。因为在“用益设计”出现前的英国,曾先后被罗马人和 日耳曼人长期统治过,英国人民的确从他们的做法中获得了 启示。或许两者都没产生过影响,用益设计可能就是英国人 民智慧的独创物,因为人类面对相同的困境会创造出类似的 对策,这丝毫不奇怪。因此,我们应把眼光放在Use是如何 发展为现代信托制度和现代信托是如何在社会中发挥自己的 功能的。从现代信托制度的形成上来追溯的话,更为接近的 仍是英国的固有法说,即英国起源说。多数学者认为信托起 源于中世纪的英国,英国是信托的母国。

(信托法教学课件)信托的类似概念1

(信托法教学课件)信托的类似概念1

信托的类似概念之一:信托与代理
代理是一个普遍得到承认的法律概念,广泛地存在于英美法和大陆法 国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概念: 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该被代理人处
理事务。 代理关系: 表现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两者关系。 代理的种类: 在代理关系上又分任意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 1、任意代理,是指经本人选任将任意代理权赋予代理人而成立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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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教学课件)信托的类似概念1
回顾
我们已经对信托与信托法、以及信托的性质和信托的类别及其功能 ,有了全面的了解。
明显地发现信托这一舶来品与我国民法上存在的财产管理制度既 有类似的一面,也存在着显著的不同。这一讲我们将就此作一比较和 对照,用来说明信托的特殊性。
在此之前,我们还是要对信托的概念及其特征再做一个回顾: 概念: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转
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 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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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的目的在于明确信托构成关系与特征
一、基于信托分类 信托依其信托利益的归属不同,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1、自益信托时,由于委托人与受益人同为一人,所以委托人(受益人)与 受托人二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了自益信托的基本形态;
理关系。 2、法定代理,是指除去法定代理权当然归属(亲权人的子息法定代
理权归
信托的类似概念之一:信托与代理
代理的特点: 1、无财产权的转移 作为管理对象的财产(权),于代理之情形,即便代理管理关系成立
,其财产的所有权仍置于被代理人名下,即不将财产权移转于代理人 。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存在权限的竞合 在代理关系的权限方面,于任意代理之情形,可以说是处于本人和代 理人之间各种权限处于互相竞合之状态,即在特定事项下,即便是代 理关系已经成立,但本人对该事项拥有权限,可亲自处理。 法定代理的权限则是排他性地归于法定代理人。 作为法院,一般不干涉任意代理,只是就法定代理予以干涉。但是为 了防止代理人权限的滥用,需要法院进行公共监督。

信托法课件

信托法课件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人信托财 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
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效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 财产
(1)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以信托财产本身偿债,不能对 信托财产要求强制执行。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①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②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③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混同,要分别管理。 (3)受托人死亡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得列人遗产或破产财产。 (4)因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原则上都属于信托财产本身.
信托法 一、 信托法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 理或者chu 分的行为。 2:信托的法律特征: (1)信托是一种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2)信托法律关系体现了所有权和利益相分离。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受托人的这种所有权又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 使用信托财产,其处分权受到了限制,受益权更是不可能享有。
信托的广泛发展还与规避遗产税、十字军东征和15世纪的英国内战有关
(三)信托实质的法律学说
1、双重财产权说
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受托人拥有普 通法上的所有权,即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所有人;而受益人拥有衡平法上的 所有权,他是衡平法上的所有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也可以说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而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 人或利益所有人。

《金融法六信托法》课件

《金融法六信托法》课件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不受其债权和债务的影响。
信托财产独立性
受托人有义务保护信托财产,确保其安全、完整,并按照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信托财产保护
信托的设立与生效
设立信托的目的必须合法,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目的
信托财产必须合法且确定
信托当事人必须合格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时,信托终止。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如果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经委托人同意,可以终止信托。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信托。
当事人协商一致
如果信托被撤销或被解除,信托终当将剩余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分配。
剩余财产分配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告委托人。
清算责任
受托人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权利和利益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
金融信托业务
指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产品,主要涉及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买卖。
证券投资信托
指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企业股权的信托产品,主要涉及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股权管理。
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
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托
法定信托与任意信托
总结词:信托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英国的土地用益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的信托制度。
信托法律关系
有权选择受托人、确定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要求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要求受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等。
委托人权利
确保所设立的信托合法、有效,并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支付报酬等。
委托人义务

2019年-金融法六(信托法)-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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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年满18周岁和神志健康者 自然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担任商事信托的受托人 经营商事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是按法律规定设立的信托公司 担任公益信托的受托人需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信托的性质从法律立场讲,凡属于"社会经济交往"引起诉 讼的范围之内,称为商事信托。亦有称凡涉及"商事法" (商法)的信托事项.称为商事信托。因为这类信托事项 与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关系十分密切。它通常包括公 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例如 股份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解散与清算的信托,公司 债(企业债)债券的发行。
以信任为基础。 财产权利。 义务性。 受托人双重义务。 双重物权。 不受干预。 风险承担。
3. 信托的职能
职能1 职能2 职能3 职能4
财务管理
融通资金
沟通与协调经 济关系
投资 经济咨询
信托与代理
1. 财产处分权的不同。 2. 当事人数量不同。 3. 权限的大小不同。 4. 稳定型不同。
受托人的义务
追求最大利益 同等谨慎义务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 不得以固定财产与信托财产从事交易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 分别管理
受托人的权利
获取报酬 增加报酬 获得补偿 中途辞任
受益人
【种类】委托人、第三人、受托人 【内容】知情权、质询权、处分权、继承权 【放弃】放弃全部受益权、放弃部分受益权 【法律救济】
6.3 信托法律关系
第六章 信托法
信托的基础知识 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合同制度 信托业务 公益信托制度
6.1 信托概述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 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 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 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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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信托的性质
物权说 (Property) 债权说 法律实体说(Legal 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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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信托的功能
2.3.1 基本功能: 财产的移转与管理:移转、保全和增值 资金融通 破产隔离 权利转换 促进公益
✓ 导管功能 (以资产证券化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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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托的概念与种类
1.1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 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 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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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受托人
财产
未设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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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信托法的体系
补充法源
民法和民事特别法
基本法
信托法:20010428-20011001
特别法
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式
关系法: 银行法\证券法\信托登记法规\税制\金 2020/4/10 融资产证券化法规等
信托法律关系
当事人(信托法19、24、43条) 营业性受托人之特殊规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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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隔离
委托人的 债权人
受托人的 债权人
信托财产
受益人的 债权人
独立性
破产排除(《企业破产法》第30条、《信托法》第16
条)
遗产排除(《信托法》第15、16条) 强制执行排除(《信托法》第17条) 抵销禁止(《信托法》第18条) 混同禁止(《合同法》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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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金融信托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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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法
第一节 金融信托法概述 第二节 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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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信托法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与分类 (一)信托的概念及特征 (二)信托的沿革 (三)信托的分类 二、金融信托的概念与职能 (一)金融信托的概念及特征 (二)金融信托的职能 三、金融信托法与金融信托法律关系 (一)金融信托法的概念 (二)金融信托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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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信托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2、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为
要素而产生的。 3、信托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行为。 4、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与信托利益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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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实质特征可概括为: ❖ 第一,信托财产必须独立,且不构成受托人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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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的分类
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分为民事、营业和公益信 托。
从信托的发展来看,起初只是自然人之间建 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一种财产处分手段, 主要属于民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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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信托作为营利手段从事经 营的现象大量出现,特别是信托制度引入美国以后,高 效率的信托公司组织形式大范围地经营起来。
第六章 金融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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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金融信托法是调整金融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金融信托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
求或指明的特定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货币资金、有价证 券、其他财产等的金融业务。 在我国,金融信托业务主要是由信托公司办理的。经过20 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信托业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我国 金融体系中的一支相当重要的力量。

信托法律法规PPT课件

(一)信托财产
1、定义:委托人移交给受托人的作为信托法律关系之 标的的、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 和处分的财产。
信托法第14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 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
2、《信托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 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 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 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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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托概述
(三)对信托的理解
1、立法机关:在中国应当将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 或者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受 人之托,代人理财”。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卞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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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托当事人
(三)受益人
3、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信托受益权 (2)新受托人的选任权 (3)知情权 (4)转让权 (5)支付报酬的信托义务 委托人、受益人支付信托报酬的信托义务体现在信托报
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或信托文件约定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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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会公共利益。 2、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
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 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身 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诉讼利益归 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 立法理由:避免滥诉或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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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三)信托形式
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信托当事人基本信息;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信托规模、期限; 信托利益的计算、分配;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他约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合伙企业法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训(PPT 5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 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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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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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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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三种组织形式
PE三种组织形式
公司制 合伙制 信托制
国内PE运作的三 种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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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三种组织形式- 公司制
概念
优点
缺点
投资管理公司参 与设立以投资为 主营业务的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或不 作为股东参与, 仅直接或以子公 司方式承接管理
委托
1、模式清晰易懂, 《公司法》立法早,
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 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 ,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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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 向社会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或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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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
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6、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信托法PPT概要


2、信托的相对无效 • 债务人在有害于债权人的时候设立信托,债权人可行使 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在此期间, 信托的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 这一规定源于我国《合同法》和《信托法》:
3、信托与债的区别 (1)破产时的法律后果不同:在信托中,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 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委托人有取回权;在一般的债的关系中, 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没有特别的权力,只能和所有债权人一 起平等受偿。 (2)追索财产时的法律效果不同:举例说明,假设甲将一笔资金 信托给乙,乙用其购买了其他财产,那么甲可以从该财产中追索 信托资金,即可变卖该财产以取回信托资金;若是甲只是将该笔 资金借贷给乙,乙用其购买其他财产,则甲只能要求乙偿还相同 数目的资金,而不能追索该财产实现债权。 (3)利益的归属不同:信托中的委托人不能将管理信托财产的利 益归属于自己;在一般的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可以将借贷的债权 人的财产(资金)用于为自己获益,待债务期满后,只将本金利 息还给债权人即可。 (4)风险分担不同:信托的受托人只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 务,则对信托财产的损毁灭失不负责任,由受益人承担风险;而 一般的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的责任一般是严格责任。 如债务人对债权人借贷的资金的损失,不论有无过错,均须负责。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依信托产生的方式不同,分为: (1)明示信托:委托人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 而设立的信托。 (2)默示信托:根据委托人(财产出让人) 的虽未明确表示但可以因推定而确知的意 图而成立的信托。 • 在我国只有明示信托,默示信托是英美法 系所承认的一种信托类型。
二、 信托的设立 (一)信托设立的实质要件 • 一项有效完整的信托,应具备下列基本的构成要件: • 信托当事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 1、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及其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 (2)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作为营业受托人则 须是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信托银行或其他机构。 (3)受益人。私益信托必须有受益人,否则私益信托无效。 • 受益人可以一人或数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委 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 以是同一信托的多数受益人之一,但不得是唯一受益人,否则信 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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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信托权与相近权利的比较
1、信托与代理 (1)设立的法律事实不同:信托可因契约、遗嘱或其他法律事实
而设立;代理一般因契约而设立。 (2)所有权和利益分离不同: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代理
的财产则不发生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 (3)名义使用不同:信托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财产;
代理则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4)权限范围不同:信托除信托文件和法律的限制外,受托人享
4. 信托存款与银行存款
• (1)二者法律关系类型不同
• 银行存款是普通债的法律关系, • 信托存款是特殊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
• (2)二者收益率不同
• 银行支付利息,信托存款收益归委托人所有。
• (3)二者审查严格程度不同
• 银行存款不问来源,信托资金需要审查来源合法。
• (4)二者资金变动的限制不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 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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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信托主体
• 6.2.1 委托人 • 委托人是设立信托,让受托人依一定目的从事财
• 银行存款可以是多次,信托资金一般是大额并一次性转让。
• (5)二者管理与核算方托存款每笔存款单独管理和独立核算。
6.1.3 我国信托概况
• 1979年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设立。\视频\外贸信托财富中心宣传片.flv
6.1.4 信托法
6.1 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6.1.1 信托概述
1.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
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 信托实现了两个基本功能:财产转移、财产管理。
• 信托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 举例:甲将10万元现金在儿子2岁时交给信托公司理财 增值,信托期限为20年,每年的收益支付给甲的父母,而 信托期结束,将本金10万元交付给成年了的儿子。
产管理和处分,以使受益人获得信托财产受益权 的人。 • 1. 委托人的资格 (1)委托人应当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具有所有权。
2、委托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管理方法的变更权; (3)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的撤销权; (4)解任权; (5)许可受托人辞任权; (6)自行选任或请求法院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7)在特定情形下解除信托的权利: (8)事务处理报告的认可权。
3.信托法律关系的特点
• (1)信任 • (2)财产权利 • (3)义务性 • (4)受托人双重义务 • (5)双重物权 • (6)不受干预 • (7)风险承担
4. 信托的职能
• (1)财务管理的职能 • (2)融通资金的职能 • (3)沟通与协调经济关系的职能 • (4)投资职能 • (5)经济咨询职能
2、信托的法律性质
(1)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 度,是以实现财产的保值或增值为目的或其他特 定目的而存在;
(2)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 人成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
(3)信托是以信托当事人之间信任为基础的法律 关系。
(4)受托人实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而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不得违反信托 目的并且必须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司。 • (4)每一项公益信托成立一个基金会担任受托人。
• 2. 共同受托人
• 指同一信托关系中有两个以上的受托人。 •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
委托人的义务
(1)确保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 的义务;
(2)除信托文件中作出保留外,不得干预 受托人的义务;
(3)按照法律、信托文件规定向受托人支 付报酬的义务。
3. 委托人破产的情况
• 1.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 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 2. 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 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 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 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 算财产。
• 合同的权利产生于当事人的约定, • 信托的成立未必需要合同形式。 • (2)二者是交叉关系 • 一部分信托是通过合同关系成立的, • 另有一部分信托与合同没有关系。 • (3)二者期限不同 • 合同有较明确的履约期限,信托不受时间限制。 • (4)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 合同行为由合同法规范,信托行为由信托法规范。 • (5)二者诉讼时效不同 • 合同争议诉讼时效2年,信托争议诉讼时效1年。
• 3. 信托财产受益权列人破产财产的,该受益金额 可以持续地供所有的破产人债权人分配,直至债 券得到完全偿付。
6.2.2 受托人
1、受托人的资格(练习二、1)
• (1)年满18周岁和神志健康者。 • (2)自然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担任商事信托的受托人。 • (3)经营商事信托业务的受托人是依法设立的信托公
2. 信托权与委托权
• (1)二者是种属关系。 • 委托权是种概念,信托权是属概念。 • (2)二者期限不同。 • 委托权期限较短,信托权期限较长。 • (3)二者行为结果的承受人不同。 • 一般民事委托的结果由委托人承受, • 信托委托的结果由受益人承受。
3. 信托权与合同权
• (1)权利确认方式不同
有处理信托事务必需的一切权限;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本人的特 别授权范围内活动。 (5)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不同:信托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处理信托 事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受托人,由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承 担责任;代理中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的权利义务均由被 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终止事由不同:信托一经成立,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 保留撤销权外,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废止或撤销信托,委托人或 受托人的死亡不影响信托的存续;代理的成立和存续有赖于当事 人的意思和继续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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