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西社会抚养费是多少征收依据?

江西社会抚育费是多少的征收依照?题要江西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2021年规定是不切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重生育的,按本方法例定的计征基数倍征收;两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许两方未抵达法订婚龄怀胎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世纪人口的过快增添已经是全世界面对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国家一定采纳必定的举措控制人口的增添,但有时事情既然发生了,只好做过后的挽救,只好经过缴纳必定的社会抚育费来缓解国家和社会的压力,江西也是一个人口大省,也需要拟订有关的抚育费征收标准,但也要依据当地的实质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那下边就来认识一下江西社会抚育费是多少?什么状况下会有什么样的改变和调整。
▲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依据违纪生育或许非法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状况,确立以下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一、切合重生育一个儿女的条件,未获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征收社会抚育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切合法定成婚条件,未办理成婚证生育的,依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三、缺少法订婚龄生育第一儿女的,依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四、切合法定收养儿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发动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依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五、不切合法定收养儿女条件收养儿女的,依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六、违纪多生育一个儿女的,依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有以下严重情节违纪多生育一个儿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1、实质收入显然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没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依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纪多生育儿女后没有实时报告,超出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此中超出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许经检举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归入征地规划后,违纪多生育的,依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纪生育前后隐匿、转移财富的,依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停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停止妊娠致使违法生育的,依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最新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颁布的目的是什么?

最新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颁布的目的是什么?最新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了本办法。
▲一、最新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颁布的目的是什么?最新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了本办法。
▲二、拒交社会抚养费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是其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不能免除。
缴纳社会抚养费是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之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基本标准,农村居民则参考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市民在享受法定权利的同时,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只要违反了计生政策,就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受到惩处。
▲三、2018年我国社会抚养费取消了吗现行计生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
在此次修法过程中,此规定被保留。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经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是中国的一项法规,用于规范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和管理。
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1.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对象:未成年子女、老年人、残疾人、独生子女的父母等需要社会抚养的人群。
2.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标准:根据被抚养人的生活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
3.社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由支付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并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4.社会抚养费的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社会福利部门负责社会抚养费的收取、管理和监督。
5.社会抚养费的监督和追索:被抚养人有权要求支付人按时支付社会抚养费,同时可以向社会福利部门举报不支付社会抚养费的行为。
6.社会抚养费的减免和调整:支付人因承担其他生活费用或发生变化,可以向社会福利部门提出减免或调整社会抚养费的申请。
7.社会抚养费的纳入政府预算:社会抚养费的收入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于保障被抚养人的生活需求。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外,不同地区还可能制定适用于当地的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和规定。
这些法规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平衡支付人的经济负担。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江西省社会抚养费是指对未成年人、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及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的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暂行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
以下是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标准适用范围。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适用于未成年人、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及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成年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是指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员,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是指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二、征收标准。
1. 未成年人社会抚养费标准,未成年人社会抚养费标准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因素确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 成年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社会抚养费标准,成年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社会抚养费标准根据其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3. 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社会抚养费标准,其他无劳动能力人员社会抚养费标准根据其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三、征收管理。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具体包括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确认、征收标准核定、征收档案管理、征收资金管理等工作。
征收对象确认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确保应征收的对象不漏征、错征。
征收标准核定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合理确定,确保征收标准公平、合理。
四、征收程序。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对象确认、征收标准核定、征收通知、征收缴纳等环节。
征收对象确认应当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认定。
征收标准核定应当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确保征收标准合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目录1. 定义和术语2.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和条件3.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和计算方法4.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5. 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和追缴6. 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和管理7. 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8. 附件附件:1.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表2. 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表3. 社会抚养费缴纳通知单4. 社会抚养费追缴决定书正文1. 定义和术语1.1 社会抚养费:指根据本办法规定,由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用于支持社会抚养工作的费用。
1.2 征收机关:指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机关。
1.3 被征收人: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个人或者单位。
1.4 征收标准:指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社会抚养费数额的依据。
2.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和条件2.1 征收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抚养能力的个人或者单位。
(1)具有抚养能力而未履行抚养义务的;(2)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判定应当承担抚养责任的。
3.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和计算方法3.1 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照被征收人的收入水平和抚养能力确定,具体标准由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2 计算方法: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如下:(1)按照被征收人的月收入计算,计算公式为:月收入×征收比例;(2)按照被征收人的抚养能力计算,计算公式为:抚养能力×征收系数。
4.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4.1 征收机关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并向被征收人发出征收通知书。
4.2 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征收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
4.3 征收机关应当对被征收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进行核实,并及时开具征收凭证。
5. 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和追缴5.1 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5.2 被征收人未按照征收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可以依法追缴。
5.3 征收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追缴被征收人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如今我国已经开始逐步的调整了生育政策,全面开放了二胎,因此有的人就认为不会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其实不然,即使生育二胎,也有在政策外进行生育的。
这种情况下同样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此我国制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下文中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这个办法的全部内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我国江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2019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江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2019的内容是什么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生育(以下简称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其实社会抚养费的特征当中还带有补偿性的,因为多余出来的这些人口给我国本就已经非常有限的各种资源的使用又增加了很大的压力,国家只能够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这种做法,以社会抚养费作为行政管理费用又投入到公共建设当中。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江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2018的内容是什么?▲我国江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2018的内容是什么?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生育(以下简称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是指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公民征收的专项费用,用于支持社会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有效。
第二章征收对象与标准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定生育政策的公民。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
第八条征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并明确征收金额、缴纳方式和期限。
第九条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管理和使用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应当主要用于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改善妇幼保健、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收工作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照原规定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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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规定生育(以下简称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第七条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第八条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I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报告计划外生育行为,并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隐瞒不I报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机关)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
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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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管辖权。
第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
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收入状况及履行能力证明;
(二)分期缴纳的具体计划;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分期缴纳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分期缴纳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在作出的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中,明确分期缴纳的期限、金额等事项。
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30%。
第十九条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征收机关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账。
第二十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滯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同级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征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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