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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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京卫药械字[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2〕88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是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医疗器械有效运行和安全使用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医学工程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2012年10月31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设置及人员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办法引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新一代医疗器械研发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障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医疗器械研发水平,我国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 试验总则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在临床试验场所进行的,在人体或者动物体内使用医疗器械,评价其安全性、有效性和性能的过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依据科学性、伦理性、安全性和合规性原则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2. 试验分类与评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根据试验对象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试验为初步评价试验,第二类试验为核心评价试验,第三类试验为附加评价试验。

根据试验内容和性质的不同,评价指标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和性能评价。

2.1 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目的是评估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人体或动物体的安全性。

安全性评价应当包括器械的生物安全性、工程安全性和临床使用的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

2.2 有效性评价有效性评价是评估医疗器械在临床应用中的疗效和治疗效果。

有效性评价应当根据疾病的特点和医疗器械的功能,结合临床实际进行合理设计,并使用正确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2.3 性能评价性能评价是评估医疗器械在技术性能方面的评价,包括器械的可靠性、有效性和稳定性等方面的评估。

性能评价应当将医疗器械与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对其性能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估。

3. 试验程序与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1 试验计划的制定与报批试验计划是临床试验的基础,应当明确试验的目的、设计、方法和考察指标等内容。

试验计划应当由主持单位组织编制,并报送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和批准。

3.2 试验实施与监管试验实施应当按照试验计划的要求进行,严格遵守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和试验数据管理等规定。

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医疗需求的不断提高,医疗器械在医疗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医疗水平和医疗服务的质量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患者的健康和安全,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定了严格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中的重要细节。

一、制度概述1.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购买、存储、使用和维护等环节,保障医疗过程中的安全与质量。

2.该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制度中明确了市级医疗机构和区域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要求,包括医疗器械采购程序、医疗器械存储环境、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标准等。

二、医疗器械采购程序1.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疗器械前,应首先制定采购计划,明确所需的医疗器械型号、数量、性能要求等。

2.采购过程中,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定点采购,确保采购的医疗器械质量过硬、价格合理。

3.采购人员要进行严格的供应商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关认证和资质的供应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三、医疗器械存储环境1.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医疗器械存储环境,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干净和卫生。

2.医疗器械应分门别类地存放,并标注名称、型号、生产日期等信息,以方便管理和使用。

3.存储过程中,应保持恒定的温度和湿度,防止医疗器械受潮、受热或遭受其他损坏。

四、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标准1.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标准,制定医疗器械使用和维护的详细操作规程。

2.医疗器械的使用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器械的使用方法,掌握正确的操作技巧。

3.医疗机构要建立定期检验和维护医疗器械的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威胁患者安全的隐患。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是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的重要保障。

北京天坛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与医疗器械临床验证合同与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天坛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与医疗器械临床验证合同与经费管理办法

4.牵头费按合同执行。
试 验 结 题 机构办公室
试验完成后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处
阶段
医学工程处
抽查,剩余经费按医院学科建设经
费管理办法执行。
注:试验中止、未按计划完成,按双方协商结果执行,申办方
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签字,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按发生情况将
剩余经费退回申办方。
三、责任风险管理
1. 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因药物本身和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药物临床试验和医疗器械设备耗材及诊断试剂验证研究 实行合同控制、预算支出原则。 1. 合同控制:
药物临床试验由试验机构负责人或委托有关部门就机构 (医院)内研究者与申办方拟定药物临床试验合同文件进行审 核,合同应就试验的目标、方法、知识产权、经费预算、责任 风险和起止时间等内容有明确的约定,并应征求医务处或科研 处等意见,必要时请律师和伦理委员会审核后签署,该合同签 约人为机构主任,签章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用;
3. 意外保险由申办方负责。
检查与量表评 按 实 际 发 1. 应在合同预算中明确约定;
测费
生 支 付 、 2. 试验过程中的各类检查和评测
一般采用 费均应按类别、次数及收费标
实报实销 准预算进行收费;
3. 收费方式可实行交费报销或内
部转账;
4. 结余部分使用参照《学科建设
经费管理办法》。
牵头费
首都医科大学 北京天坛医院


天医科字[2011] 26 号
北京天坛医院
药物临床试验与医疗器械临床验证
合同与经费管理办法
药物临床试验与医疗器械耗材及诊断试剂验证是临床医 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学工程处 分别是本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归医院科研处管理。为 了加强药物临床试验和医疗器械设备耗材试剂验证的规范化 管理,保障试验项目安全顺利的完成和试验经费合理有效的使 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预算与支出标准

北京市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行政措施指南

北京市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行政措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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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指南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指南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指南1.引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评估器械性能和安全性的重要步骤,对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提升医疗器械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规范和标准,包括试验的设计、实施、监管等方面。

2.试验设计在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时,应根据试验目的和研究问题明确试验设计。

试验设计应包括研究类型、研究对象、样本容量、随机分组、盲法等要素,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试验实施3.1 患者招募和入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确保招募到符合试验入选标准的患者,并通过患者知情同意书明确告知患者试验的目的、风险和可能的利益。

3.2 试验干预措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需要明确试验组和对照组的干预措施,并按要求进行干预操作,记录干预措施的具体情况和操作步骤。

3.3 数据收集和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和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试验数据应进行及时录入和核对,并采取措施保护患者隐私和数据安全。

3.4 试验终点评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终点评价应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指标进行,包括主要终点和次要终点。

评价结果应客观、准确,并进行统计学分析。

4.试验监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受到严格的监管,确保试验的合规性和可信度。

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试验进行处罚。

5.试验结果报告与分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结束后,应编制试验结果报告,包括试验设计、实施过程、数据分析和结果解释等内容。

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试验结果,并进行合理的解读和分析。

6.质量控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加强质量控制,包括试验人员的培训和认证、试验设备的校准和验证、试验流程的标准化等。

试验过程中的不良事件和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7.伦理考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遵循伦理原则,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试验前应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确保试验符合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

8.风险管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试验过程中的患者安全。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特制定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

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第四条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28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8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推动信息化技术在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逐步实现高风险产品全市流通环节全程追溯。

第四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组织实施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监督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辖区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同时从事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以及“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六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除应当具备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Ⅲ类、Ⅱ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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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指南》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0〕265号
各有关单位:为指导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规范管理,保证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等法规文件,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指南》,现予以印发。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31日
北京市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规范管理,保证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本市申办者开展的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对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临床试验开展前准备、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管理及临床试验后处理等环节的要求进行规范。

本指南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管理和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试验用医疗器械,是指临床试验中对其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申办者应当对试验用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对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使用负责。

第二章临床试验开展前准备
第五条申办者提供的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等相关要求,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进行试验用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产品注册检验合格报告申请开展临床试验。

第六条申办者应当按照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管理类别、风险、预期用途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不得夸大宣传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机理、疗效及安全性。

第七条申办者应当参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对试验用医疗器械进行标识,并标注“试验用”字样。

第八条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制定试验用医疗器械相关操作规程,包括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运输、接收、储存、分发、使用、处理、回收等环节。

第九条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申办者在开展临床试验前还应当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

第十条临床试验应当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申办者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协议或合同并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同意开展临床试验后,申办者应当向临床试验机构提供试验用医疗器械,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运输过程符合要求,并做好交接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临床试验名称、申办者名称、临床试验机构名称及地址、试验用医疗器械信息(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或序列号、灭菌日期、有效期等)、产品数量、运输条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研究者应当核对接收的试验用医疗器械,应当与交接记录信息一致,记录至少包括:申办者名称、临床试验名称、试验用医疗器械信息(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或序列号、灭菌日期、有效期等)、产品数量、运输条件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名、填写日期。

第十三条临床试验机构应当配备与试验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储存条件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储存记录。

第十四条申办者应当对参与试验的工作人员进行试验用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培训。

参与试验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原理、适用范围、产品性能、操作方法、安装要求及技术指标等,了解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和安全性资料,按照临床试验方案、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科学合理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

第十五条申办者承担临床试验相关费用,研究者不得向受试者收取。

试验用医疗器械原则上只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医疗器械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受试者。

第十六条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在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时应当做好发放记录,记录至少包括:申办者名称、临床试验名称、试验用医疗器械信息(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或序列号、灭菌日期、有效期等)、产品数量、发放日期、交接双方签名、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研究者应当在每个受试者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时做好使用记录,记录至少包括:受试者信息、试验用医疗器械信息(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或序列号、灭菌日期、有效期等)、使用日期、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临床试验过程中,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发现试验用医疗器械可能存在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并向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产品风险消除后,涉及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等材料相关内容修改的,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开展临床试验。

第十九条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对试验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处置。

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临床试验后处理
第二十条研究者应当确保所使用的、废弃的或者返还的试验用医疗器械与申办者提供的一致,记录至少包括: 申办者名称、临床试验名称、试验用医疗器械信息(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或序列号等)、返还产品数量、日期、交接双方签名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临床试验结束后,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的试验用医疗器械进行处理,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妥善保存临床试验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结束后10年,申办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无该医疗器械使用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指南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南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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