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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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源辐射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活动的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器具和放射性设备。

本规定不适用于位于核设施范围内的放射源安全管理,核设施范围内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另有规定。

第三条放射源管理应遵循核安全的基本原则,即合法使用、最低合理剂量、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安全和放射性危险防控。

第二章放射源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按照放射源的放射性危险等级确定适当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放射源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确保放射源在运输、存储、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确保在放射源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危害和风险。

第三章放射源管理人员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建立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确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委派专职或兼职的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并持有放射源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一条放射源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放射源的特性、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处理措施,并能够独立和有效地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章放射源的申请、审批和登记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在使用放射源之前,应向所在地的核安全监管机构申请放射源的使用许可,在获得核安全监管机构的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对放射源进行登记管理,包括放射源的名称、编号、类型、用途、产地、进货、使用和处置等情况。

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照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向核安全监管机构报告放射源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和废弃物的处置情况等。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与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运输、储存、处置和拥有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源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注重预防和控制放射源可能造成的辐射风险,并根据放射源的性质和用途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放射源使用等相关许可,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放射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管理程序,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放射源,不得进行未经授权的放射源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提高放射源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放射源使用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放射源,应当向所在地的放射源管理机构申请相应的许可。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放射源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放射源的标识和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源的辐射不会伤害到人员和环境。

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放射安全负责人,并按照规定进行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放射源运输管理第十四条对于需要运输的放射源,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运输方案,确保运输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专业运输人员,确保放射源运输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对运输的放射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设备的完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放射源的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放射源的安全性。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6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6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一、当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及放射源泄漏等放射性事故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辐射工作负责人,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放射性事故情况报告。

二、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要立即保护现场,通知公安和环保部门。

积极配合环保、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三、因误操作或放射源受到各种损害,发生泄漏等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通知当地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确定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并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1、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进行检查、监测,严防对食物、禽畜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及应急救治措施。

3、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放射性事故应急监测、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4、在环保部门监测受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前,不得解除封锁;四、污染事故处理完成后,在____日内向负责事故处理机关提交《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工作岗位责任制为了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放射源的正确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放射防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____职工教育,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政策。

2、放射源保管人员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定期检查及剂量测量的记录工作。

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3、放射源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方法》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现场作业,认真作好记录。

4、停车检修时,操作人员应将放射源容器屏蔽罩盖好,并固定牢固。

不得随意拆卸放射源。

如必须拆卸,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5、长期停车时,首先屏蔽罩盖好放射孔,并将放射源与放射容器和c型架一起入库,由领导小组专人负责保管和检查。

6、制定《放射事故应急方案》,一旦发生放射事故时可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7、放射性操作人员应及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8、如发现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应在____小时内立即报告环保、公安部门,不得隐瞒事故。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放射源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放射源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放射源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和修订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二章放射源使用管理第六条放射源的使用必须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放射源的使用必须与影响辐射安全的因素相互独立,避免污染环境和威胁公众的健康。

第八条放射源的使用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指导方案,确保操作规程合理、安全。

第九条放射源的使用必须进行辐射防护措施的评估与设计,确保辐射工作场所的剂量限制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放射源清单,并实行放射源的登记、备案和核查制度。

第三章放射源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放射源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和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放射源安全管理必须制定详细的管理规程和操作程序,确保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放射源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和完善放射源的分类、标识和登记制度,确保放射源的追溯和管理。

第十四条放射源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确保辐射事故的及时报告,彻底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放射源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确保放射源事故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处置。

第十六条放射源安全管理必须加强对放射源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第四章放射源安全控制第十七条放射源安全控制必须建立起放射源存储、运输和处理的专门设施,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和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放射源安全控制必须按照工艺流程和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需求,选择和应用适当的辐射防护设备。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1.1. 放射源是指自然界中存在或者人工制造的具有放射性的物质或装置。

1.2. 放射源的使用对于人类和环境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建立和实行相应的管理规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

2. 放射源使用者的义务2.1. 放射源使用者应在使用放射源前,了解其基本性质、危害和安全措施,并遵守相应的规定。

2.2. 放射源使用者应对放射源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其安全和合法性。

2.3. 放射源使用者应对放射源实施定期检测和监测,并及时处理放射源出现的异常情况。

3. 放射源的管理3.1. 放射源应按照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2. 放射源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放射源的储存和运输安全;•放射源的使用和处理控制;•放射源环境监测和事故预防和响应;•放射源的辐射防护措施。

3.3. 放射源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

4. 放射源的监督和检测4.1. 放射源的监督和检测应由放射源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4.2. 监督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放射源的使用者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放射源是否发生泄露、散失和失窃;•放射源辐射环境的监测;•放射源的运输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 放射源事故的预防和响应5.1. 放射源事故是指放射源在其使用、运输、储存和处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5.2. 放射源事故预防和响应应做到如下几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建立相应的事故处置机构;•做好事故信息公开工作。

6.6.1. 放射源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6.2. 放射源使用者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保证放射源的安全和合法性。

6.3. 放射源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始终应该被放在第一位。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4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4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护相关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放射源的使用和存储。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使用和存储放射源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二、责任和义务1.单位负责人负责建立和完善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2.放射源管理人员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包括监测、维护和购买放射源等。

3.所有从事与放射源相关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并参与相关培训。

三、管理措施1. 放射源的购买和管理(1)单位应依法购买和使用放射源,确保采购放射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对已购买的放射源,需要进行登记、标记和分类管理,并建立相应档案。

(3)建立专门的仓库和设备,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储存。

2. 放射源的使用(1)放射源的使用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证书。

(2)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遵循防护措施和紧急处理程序。

(3)定期对使用放射源的设备和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 放射源的监测和防护(1)建立放射源监测和防护措施,通过设立监测点和监测仪器对放射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

(2)建立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提前演练和培训相关人员,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3)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辐射防护培训,提高其防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五、附则本管理制度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后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及时调整,并告知相关人员。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负责人,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单位负责人。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工业企业、学校等。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放射性物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放射源安全管理是指对放射源的使用、运输、储存、处理、处置和报告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排除腐败和利益冲突,确保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拥有、使用、运输、储存、处理、处置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与放射源安全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放射源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放射源管理第五条放射源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保安全可控。

第六条放射源管理应建立健全放射源注册制度、许可审批制度、利用申请制度和安全备案制度。

第七条放射源管理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分级管理。

第八条放射源管理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队伍,保障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放射源管理应加强对拥有和使用放射源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放射源管理应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文件和档案,记录放射源的购置、使用和处置情况,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放射源安全控制第十一条放射源安全控制应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放射源安全控制应强化防护设施,确保放射源的辐射水平不超过国家标准限值。

第十三条放射源安全控制应定期进行辐射防护设施、辐射监测设备和个人剂量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放射源安全控制应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制定相应的预案和处置措施,做好相关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第十五条放射源安全控制应建立辐射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辐射标识和警示标识,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放射源安全控制应建立放射源安全保护区,确保放射源的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放射源安全控制应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进行储存、处理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3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3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3篇【第1篇】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购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20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发生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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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08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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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按照公司的要求,加强本部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3 人员要求
3.1 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3.2 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获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证”,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3.3 工作人员要预先正确戴好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提前做好实验的全部准备工作。

4 总则
4.1 本部门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在使用放射源前需按照公司的《操作辐射源放射防护一般准则》制定详细的本部门“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并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5 放射源的存储
5.1 放射源存储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一人负责门禁卡和密码,一人负责钥匙,不得将其随意更换或交与他人保管,必须由两位管理员同时开门方能进入源室。

5.2 放射源存储室和各放射源罐要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牌,以及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等资料。

5.3 除了放射源室管理员和放射源领用人员,其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源室。

5.4 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屏蔽罐中,确保其开关(铅罐盖)处于闭合状态;并将铅罐保存在源室内的保险柜中,而且要分类、分项存放,不得随意挪动保险柜的位置。

5.5 放射源室内不能存放非放射性物品,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其附近。

5.6 放射源的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管理记录本》,内容包括: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生产(刻度)时间、生产单位、铅罐口的剂量率等,《放射源管理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5.7 放射源使用者领用放射源前,需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申领者及其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才能生效,放射源管理员不得将放射源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5.8 放射源进出源室,管理员和领用者都必须在交接前严格检查放射源是否完好无损,并用环境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的剂量率,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5.9 放射源室管理员必须督促放射源领用者按时归还领用的放射源。

5.10 日常管理
1) 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必须及时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按照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的通知执行)。

2) 源室管理员每周自查一次,并认真填写《放射源安全检查记录》。

3) 源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

4) 严禁在源室内饮食、吸烟。

5) 放射源出入室后要清理工作现场,消除事故隐患。

6) 设置录象监控员,保证其电视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每周自查一次,查看录象监控记录是否有异常状况。

7) 定期检查灭火器、红外防盗报警器、电视监控系
统、个人剂量报警仪、环境剂量率仪的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8) 每次进出源室前后,仔细检查源室门和保险柜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9) 每天下班前应检查放射源是否都已入库,并且按照要求存放。

10) 定期进行源室内及其周围的剂量监测工作。

6 放射源的使用
6.1 放射源使用者首先要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放置好防护用品。

6.2 放射源使用者需预先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其本人及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所属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四方签字后才能生效,凭《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到放射源存储室办理领用手续。

6.3 放射源在领用和回交的过程中,领用人员和放射源管理员要检查放射源是否有破损,用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剂量率,并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定。

6.4 放射源在到达实验工作场所前,操作人员不得打开铅罐盖,保证放射源始终密封在铅罐中。

6.5 操作人员在打开铅罐取出放射源之前,必须事先设立辐射防护安全控制区(边界剂量按小于1uSv/h控制),
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牌,防止其他人员误入;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6.6 使用放射源时,需用专用的镊子夹取,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轻取轻放,保证源的完整性;并且尽可能减少与源接触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实验应将放射源放回铅罐中或关好屏蔽罐的防护门。

6.7 放射源领用者必须负责放射源领出源室到还回源室前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杜绝放射源处于失控的状态。

如果实验中途不再使用时,领用者要负责照看,实验结束应立即归还源库,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设“小仓库”。

6.8 实验结束后,应对放射源得工作场所进行环境剂量监测,确保没有将放射源遗漏在工作场所。

6.9 操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立即洗手,身体其它裸露部位如果接触到放射源、铅罐、铅砖等物品也应立即清洗。

7 放射源的运输转移
7.1 放射源离开或进入密云基地必须上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并需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放射源运输转移方案》。

7.2 严禁随身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

需用公司车辆运输放射源时,必须向行政部说明运输的内容,并报放射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7.3 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摆放牢固、稳妥;运输
车辆中途停车时,要有专人看守;除司机、押运员外,不允许搭乘其它人员。

7.4 运输前必须经辐射防护部检测其剂量水平,各类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不超过0.02mSv/h。

7.5 其他详细事宜按照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执行。

8 应急措施
8.1 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包括人员误照射,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8.2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8.3 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

同时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以便及时处理灭火后的具有放射源的现场。

8.4 实施细则按照《放射事故及意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NTRPD/M-05001)执行。

9 相关记录
9.1 《放射源管理记录本》
9.2 《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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