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刑法的非犯罪化
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非犯罪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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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 阶段犯 罪中止 的菲犯 罪化思考
马英辉
摘 要 思潮 等方 面考察 , 出预备 阶段 的 中止 应该 非犯 罪化 处 理 。 指 关键 词 犯 罪 中止 预 备 阶段 谦 抑 性 非犯 罪化 中图 分类 号 : 9 41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
犯罪 中止时间条件 概述
时空条件 是对犯罪中止时空范围的限定, 是成立犯罪 中止的前提 条件 , 犯罪 中止是在这一条件范围内犯罪行为可能具有的一种 形态。 我 国‘ 刑法》 4条规定了犯罪中止成立的时空是“ 第2 犯罪过程 中” , 也就是只有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这是立法对其 成立 的时间范围的确 定。犯罪 中止起点一般认为从犯罪预 备阶段始,
了犯罪 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 中, 这就肯定了在犯罪预备阶段存在 中止 形态 的可能性 , 因为犯罪预备阶段 是犯罪过程不可缺少的阶段 , 忽略 了对预备阶段 的考量 , 就对犯罪过程考虑不完整 , 在实践 中就会对该
阶段 的行 为 定 性 产 生 影 响 , 成 中 止与 预 备形 态 不 分 , 在 不 考 虑 这 造 故
分其外在的危害性 。由于预备阶段的中止往往表现为 民事或者行政 上的违法行为, 仅仅对附加在这种行为上 的主观恶性进行深度的探讨 进而说明其具有 刑法所 需要 的社会危害性, 有进行主观归责的嫌疑,
于处 罚, 但是随着将来预备犯不处 罚原则 的确立 , 预备犯罪 中止非犯
并 刑 罪化将最终成 为趋势。 本文认为, 从实然角度看 ,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不 利 于 行 为 的 正 常 的规 制 , 且 在 一 般 的 民 众看 来 是不 合 理 的 。 法
浅议我国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路

浅议我国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路[摘要]针对西方出现的非犯罪化思潮,我国出现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道路的争论,我国要作出自己的现实选择,走一条适度犯罪化道路,也就是要对犯罪化进行适度限制。
[关键词]犯罪化;非犯罪化;现实选择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概述犯罪化,一般是指将以往不是犯罪的行为,作为刑法上的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
非犯罪化一般是指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
犯罪化分为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司法上的犯罪化,同样,非犯罪化也包括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
立法上的犯罪化是指通过刑法的修正、修改将以前不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而司法上的犯罪化是指在刑法条文不变的情形下,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将不是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在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司法解释,这样司法上的犯罪化也成为了可能。
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出现了非犯罪化的思潮。
英国于1967通过了《性犯罪法》将21岁以上男子私下进行的同性恋行为非犯罪化。
该年还通过了《堕胎罪法》,根据该法如果妊娠是由一个已经注册的开业医生予以终止,并由这一医生提出建议,则不构成堕胎罪。
德国于1975年颁布新的刑法典,将以前作为犯罪处理的决斗、堕胎、男子之间单纯的猥亵行为非犯罪化。
瑞典通过了修改过的《性犯罪法》,缩小了亲属相奸等罪的范围。
美国在“重重轻轻,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的作用下,颁布法律取消了醉酒、色情书画、卖淫、通奸、自杀等犯罪,并对堕胎也进行了非犯罪化,“在美国堕胎已被普遍允许,婚前性行为已不再作为犯罪处理。
同性恋在一些州也已经合法化了”。
针对世界范围内的非犯罪化趋势,我国到底实行什么样的刑事政策,也就是实行非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理论界学者争论较大。
有一部分学者主张实行犯罪化,认为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上升,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将这些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
这部分学者仅仅看到了刑法积极的一面,却忽视了刑法功能的局限性。
关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问题

关于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问题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是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两大主题,是作为现代刑法基本刑事政策的刑法谦抑原则的直接要求。
刑法谦抑原则首先严格收缩刑法干预范围即法定犯罪圈,能不作犯罪处理的违法行为尽量不作犯罪处理。
而在西方国家,其在刑事政策思想上道德和刑法是紧密结合的,也就是所谓的“道德高度刑法化、刑法高度道德化”。
在刑事立法上,对犯罪只有定性的规定,并不具体规定量的要求,也就是规定哪种行为类型是犯罪,而在立法上并没有情节轻重与否的规定,也即所谓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犯罪化模式。
所以刑法改革首先是通过将传统的道德犯罪、危害不大的行政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的方式体现刑法谦抑原则的。
其次,刑法谦抑原则还要求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严格控制对犯罪行为适用刑罚的条件,在能不适用刑罚、采用其他非刑罚处理手段也能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时,即排除刑罚的适用,改用非刑罚处理手段。
这就是当代刑法改革运动中非刑罚化运动的主要内容。
非犯罪化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把某些原来规定为犯罪的现在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又有两种,一种是转作行政违法处理,另一种是不作为违法行为处理,比如重婚罪的非犯罪化、安乐死的非犯罪化、我国新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等;在司法上主要体现为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比如一定程度的辩诉交易、酌定不起诉、近年来在有些地方试行的对青少年的暂缓起诉等。
非刑罚化主要体现的是非监禁化,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非刑罚化的措施比如社区服务令等。
非犯罪化的背景非犯罪化和犯罪化分别代表了刑事立法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扩张还是缩小刑法干预范围。
对非犯罪化产生兴趣并且使之成为一项运动、成为欧美刑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是二次大战以后才发生的事情,而引发这场运动的导火线则是1957年英国下议院通过的同性恋及卖淫委员会的沃尔芬登报告,在这个报告里面明确了刑法干预个人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可以说,在欧洲战后非犯罪化运动中沃尔芬登报告是一个导火线,它影响了一系列的非犯罪化运动,其中也包括美国。
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化的价值取向与理论基础探析

从 世 界范 围 来 看 ,8世 纪 中 叶 后 , 以启 蒙 主 1 从 义刑罚 理 论为 基础 形成 的刑 事 古典 学派 主 张罪刑 相 适 应 , 倡 导刑 罚人 道 主义 以来 , 并 刑罚 逐 步走 向轻 缓 化 。1 纪末 , 9世 自由资 本 主义 过 渡 到 垄 断 阶段 , 社 会 、 济 、 化 等领 域 发 生 了重 大 变 革 , 之 而 来 的 经 文 随 是 犯罪 率 的显著 上 升 , 罚万 能 主义 遭 到广泛 质疑 , 刑 这 也 引起 了理论 界 对原 有 以监禁 刑 为主 的重刑 思 想 的反思 , 国开 始 寻求 新 的途 径 来 达 到 预 防 和 控制 各
刑罚是 刑法 规定 的 国家 审判机 关依 法对犯 罪人 适用 的 限制 或 者 剥 夺 其某 种 权 益 的强 制 性 制 裁 方 法 J 。刑罚是 对犯 罪分 子 某 种利 益 的剥夺 , 且 表 并 现 出国家对 犯罪 分 子 及 其行 为 的 否定 评 价 。 因此 , 我 国刑 罚 的内在属 性是惩 罚 和教育 。在某 种意 义上
相 同 的 , 用 的依据 是相 同的 , 用 的客体都 是犯 罪 适 适 人, 两者 的 内在 属 性都 有 惩 罚 和教 育 的功 能 。两 者
戒、 强制工作 、 保护管束等保 安处分 措施并行 。此
后, 许多 国家在 倡导 保 安 处 分 的基 础 上进 一 步 发 展
了监 督性 的免 除处 罚 、 外 服刑 等 形 式 多样 的刑 事 监
和谐社会视 野 下非刑 罚化 的 价值取 向与理论 基础 探析
王 斌
( 中国人 民公 安大 学 研 究生部 , 京 103 ) 北 008 摘 要: 以监 禁刑 为主 的近代 各 国刑 罚体 系 , 在矫 正 罪犯 和 恢 复社 会 秩序 等 方 面发挥 了举 足 轻 重 的作
非犯罪化在中国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非犯罪化的现象和立法概览
上表明堕 胎已 经自 德国于1 5 由。 9 年颁布新的刑法典, 7 将以前
2世纪5、 0 0 O 6 年代的欧洲大陆,以 英国 为首出现了 “ 非犯 作为犯罪处理的 决斗、 堕胎、 男子之间单纯的猥亵行为非犯罪 罪 化” 这样一股 旋风。英国于1 7 9 年公布了 5 关于 《 同性恋和卖 化。 瑞典通过了 修改的 《 性犯罪法》 缩小了 , 亲属 相奸等罪的范 淫的 沃尔夫登委员会报告》 这一报告在英国国内引 , 起极大的争 围。 美国在其 “ 重重轻轻,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的作用下, 论。 这一争论中 在 形成了 旗帜 鲜明的 两派, 沃尔夫登委员会认 颁布法律取消了醉酒、 色情书画、 卖淫、 通奸、自 杀等犯罪。
公民的 私人生活 或者试图强制推行任何特定的 生活方式, 并不 是刑 法的 任务所在。 客观上必然存在一个不受法律干预的纯粹 个 人道 德或不道德的 领域。【 简单地说就是, ”】 l ’ 对于关乎个人
— ” [】35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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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犯罪化的界定和理论根基
( 非犯罪化的 一) 科学界定
学者们基于这 种现象, 对非犯罪化进 行了合理的 界定。日 道德不道德的领域刑法不应干预。基于此,该委员会认为尽管 本学者大谷实教 授认为 “ 非犯罪化是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加以
同 性恋 行为受到现代社会道德的强烈谴责, 但还是建议通过一 处 罚的 行为不再作为犯罪而停止对其处罚, 因此应包括变更从 项法案允许2 岁以上的男子之间基于自 1 愿私下实施同 性恋行 来作为 犯罪 科处刑罚的现状,而代之以罚款等行政措施加以处 为; 法哲学家哈 特也认为, 不道德行为本身并不能成为犯罪, 罚的 情况”【( 台湾学者林山田 。 ) 3鼹 J 教授认为:“ 非犯罪化是针对
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

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在刑法中,罪与非罪是对法律违规行为的不同评价。
罪行是指违反社会公认的法律规范,犯罪行为通常会对他人、社会或国家造成伤害或损失。
非罪则是指没有触犯法律规定或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下文将从法律定义、影响和后果等方面探讨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别。
一、法律定义的区别在刑法体系中,罪与非罪的区别首先体现在法律的定义上。
罪的定义通常在刑法典或刑法条例中明确列举了各种犯罪行为和其法律后果,如盗窃、故意杀人等。
非罪则是相对于罪行而言,是指未触犯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行为虽然有违法成分但在法律规定下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二、行为的影响和后果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别还体现在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上。
罪行通常会给他人、社会或国家带来损害、痛苦或不良后果。
犯罪行为的后果可能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秩序的破坏等。
而非罪行为的影响通常是在合法的范围内,没有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不当的伤害或损失。
三、法律责任的区别刑法中对罪与非罪的区别还表现在法律责任上。
罪行通常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犯罪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刑罚、罚金等。
而非罪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行为人只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触犯法律即可。
四、社会价值观的差异罪与非罪的区别还与社会价值观有关。
刑法的形成和修订常取决于社会的共识和价值判断。
罪行通常违背了社会正义、公平和道德的准则,不被社会所容忍。
而非罪行为往往符合社会正义和法律规定,为社会所认可。
综上所述,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别体现在法律定义、行为的影响和后果、法律责任以及社会对价值判断等方面。
只有明确区分罪与非罪,才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体和社会的权益。
刑法的适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公正与合理。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述评与展望——以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概念解构为切入点

③参见马克昌:《 借鉴刑法立法例修改和完善我国刑法》 ,载《 法学评论》1989 年第 2 期;王勇:《 轻刑化:中国刑法发展之路》 ,载赵秉
志、张智辉、王勇主编:《 中国刑法的运用与完善》 ,法律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323 页。
④参见陈兴良:《 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8 页。 转引自前注②,赵秉志文。
我国刑法发展的现实是既有犯罪化又有非犯罪化;既有罪质上的,又有罪量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整体呈犯罪化趋势。 这是社会发展内在需要驱动下的结果,不是刑法发展刻意追求的目标。 对具体
的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举措的合理性评价应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为依托;对一国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
整体评价应同时考虑增量和存量。 未来我国刑法发展将呈现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行的趋势,一定时
2020 年第 7 期·主题研讨
我国刑事立法的规范化展开
编者按: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我国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密集出台,
犯罪化理论的规范研究成为更加需要重视的问题。 刑事立法的规范化涉及的问题很多,本栏目选取
的论文从其中三个视角展开:在整体上,从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概念解构看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
⑧参见前注⑥,郑丽萍文;陈谦信:《 犯罪化的任务与非犯罪化的使命》 ,载《 理论与现代化》2008 年第 4 期;孙洁:《 法治与和谐:犯罪化
化的述评及展望;在理论基础上,研究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功能及面临的挑战;在立法技术上,对近年
来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多次采用的多次行为入罪化的立法技术进行价值及体系性反思。 希望通过刊
登这些论文,能够推动我国刑事立法尤其是犯罪化方面的规范化研究的继续深入。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述评与展望 ∗
我国经济领域内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分析

动社会经济发展 的源动力 。从人 类社会发展 的轨迹来 看 ,个人 的社 罪 的行 为 在 法律 上 作 为犯 罪 ,使其 成 为 刑事 制 裁 的 对 象 。犯 罪 会 活动越旺盛 ,社会进步就 越快。 因此 , 对 经济行 为的规制 ,必 须 化 ,包括 立法上 的犯 罪化 和刑罚 法规 解释 适用 上 的犯罪化 。林 山 持谨慎 、理性的态度 ,立法者对此应 当具有必要 的宽容 。 田则 认 为 ,所谓 犯罪 化 系指对某 一破 坏 法益 的不法 行 为 ,经过 刑 (2 ) 犯 罪现 象存 在的规 律决 定着 犯罪 化必 须具 有合 理的 限 税 。”犯 罪数量 存 在 、变化 的规律 性告 诉我 们 ,必须科 学 地认 识
山 西 青 年
理 论研 究
我 国经济领域 内犯 罪化与非犯罪化分析
陆 宏 飞
南京大学法学I R  ̄ , 2 0 1 O 级硕士研 究生
摘
要 :经济犯罪领域 的犯 罪化 与非犯罪化 问题是经 济刑 法内的永 另外 ,由于经济 领域的部分诉讼 成本高 昂,经济违法行 为的被害人 恒话题 ,如何科 学界定二者 的界 限,不仅 关系到经济刑法犯 罪圈的 可能没有足够 的资源来提 起私人诉讼 ,因此要求国家提起公诉 。 划定,也 关系到经济刑法的科学性和权威 。 ( 二) 经 济领域 的犯 罪化 应受 到必要 限制 关键词 :经济犯罪;犯罪化 ;非犯罪化;介 艮 据 (1) 刑 法的 目的决定犯罪化 必须具有合理 的限度。 “ 法律 不 是压制 自由的手段 ,正 如重力不是 阻止运动的手段 一样。 ……法典
和把 握 客观存 在 的犯罪 水准 ,合理 地确 定犯 罪化 的范 围 。应 当理
事立 法政 策上 的深思 熟虑 ,认 定非 动用刑 罚 的法律 制裁 手段 不能 度 。 菲利认 为:“ 犯 罪预 算 是 一种 比其他 预 算 开 支更 为精 确 的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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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论中国刑法的非犯罪化赵香如 孔源源摘 要:非犯罪化体现了以刑法谦抑精神为基础、以人权保障为目的的刑事政策之理念,它代表当今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刑法改革的方向。
有学者主张,目前在我国实行非犯罪化的条件尚不具备,但从刑法基本理论出发,结合我国法律实践来分析,在我国实行非犯罪化甚有必要,非犯罪化与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亦相吻合,非犯罪化的理念应贯彻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
关键词:非犯罪化;法益保护;刑事政策;司法中图分类号:BF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08)12-129-02作 者:赵香如,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孔源源,湖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湖南,长沙,410082非犯罪化是当今世界刑事政策改革的一大主题,非犯罪化的概念诸多,但争议的焦点无非是两个问题:第一,非犯罪化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第二,对于非犯罪化应采用广义说还是狭义说的立场。
对此,大多数学者认为非犯罪化既是立法活动也是司法活动,它不仅包括将有罪行为降格为违法行为,还包括将有罪行为合法化,例如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的制度或过程,非犯罪化可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又分为合法化、行政违法化、民事违法化和国家态度重力四种情况,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又可分为追诉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
①此观点在我国刑法学界颇具代表性。
此外日本学者大谷实也认为“非犯罪化是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行为不再作为犯罪而停止对其处罚,因此应包括变更以来作为犯罪科处刑罚的现状,而代之以罚款等行政措施加以处罚的情况。
②这种观点对非犯罪化可谓也采用了广义说。
非犯罪化代表了刑法人道、谦抑的要求,它体现了理性的刑事政策,随着非犯罪化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开展,我国学者对其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讨论的问题为:中国刑法应否坚持非犯罪化的道路。
对此,我国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1)肯定说。
该观点认为,将轻微的犯罪行为非犯罪化是刑法的发展趋势,吸收外国刑事立法经验是刑法现代化的要求,因而在我国也应倡导非犯罪化;(2)否定说。
该说认为国外的非犯罪化是西方为解决犯罪率上升、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的一种措施,在我国不能借鉴这种思潮而主张非犯罪化。
(3)折中说。
该论认为中国的刑事立法的完善,面临的主要任务是犯罪化,当然,个别罪名的非犯罪化也不可否定和忽视。
③我们认为,根据中国现有的基本国情,一味犯罪化或一味非犯罪化显然都是不可取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虽然是两个相对立的概念,但在实践中也是共存的,只有将它们交互使用,扬长避短,才能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此外在我国倡导非犯罪化也是刑法机能本身的要求。
一 我国刑法非犯罪化的必要性(一)法益保护说。
当今法益保护的观念已越来越受重视,这种学说认为,刑法的目的,从根本上来说在于保护法益,可以说,保护法益是现代刑法存在的正当性依据,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无法益侵害则无犯罪。
④刑法将特定行为犯罪化的前提,必须是在相关的社会生活领域存在被法律能够保护的具体生活利益。
如果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那么即使行为侵犯了一定客观存在的生活利益,刑法也不能将其犯罪化。
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法只在其它手段无法有效地维护相关利益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因此,刑法在社会利益保护体系中只能具有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也就是说,是否存在一个被侵害的法益以及此种法益是无法用其除刑法以外的其它方式来维护,应当成为是否将特定行为犯罪化或非犯罪化的依据。
刑法规制的主要是人的外部行为,它不能肆意介入社会伦理和道德领域。
日本学者内藤谦认为,所谓社会伦理,是与个人伦理相对的,实与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无异。
如果认为刑法的任务在于维护伦理,无异于把个人不特定的内心心情作为保护对象。
⑤也就是说,刑法只能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范围内担当维持社会伦理的机能。
一个行为是否有规定为犯罪的必要,首先应看其对法益是否造成了实质的侵害或危险,只有在行为已经或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考虑其是否具有反社会伦理性,如果两者兼而有之,则该行为具有刑法干预的必要性,对于只是违反社会潜在道德标准的行为,如同性恋行为,则不必进行犯罪化,如果在立法上对这些行为已经作了犯罪化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予以除罪化。
概言之,法益标准是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之界限,法益保护说为我国刑法非犯罪化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它从理论上证明了非犯罪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二)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要求。
目前我国正致力于刑事法治建设,刑法谦抑以及人权保障思想得到提倡,传统法制中的“严刑峻法、以刑去刑、刑期无刑”的思想受到质疑,人们在思考犯罪行为危害性的同时也关注犯罪行为的原因,以及适用刑罚所带来的实际效益,在刑事政策上强调对犯罪“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强调通过思想、文化、道德、政治、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方面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适时地将已经丧失刑法干预必要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尽可能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这与非犯罪化缩小刑法打击面的主旨是相吻合的,非犯罪化体现了我国现代刑事立法和司法的要求。
921从刑事立法上来看,我国1997年刑法明文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对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罪行法定原则下犯罪圈是确定的,此为非犯罪化提供了基础。
同时我国刑事法的相关规定与非犯罪化思想所依据的犯罪相对性观念及刑法辅助性思想也相一致,所谓犯罪相对性,指犯罪的认定随时代、环境不同而有所变化;刑法辅助性指只有当行为危害严重,民事、行政制裁方式无法抵制时,才能给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包含了非犯罪化思想中两个重要观念,即除罪化和轻微情节非罪化。
对于大量的轻微违法行为,我国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从而大大减轻了司法压力,此与西方非犯罪化观念下刑罚方式的转变具有一致性。
而非犯罪化理念下所形成的缓刑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同样有明确规定,我国现行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此表明非犯罪化在程序上的实现方式有撤案、不起诉、终止审理和直接宣告无罪,这与起诉权宜主义和缓予宣告制的精神相一致,使我国非犯罪化具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国每年要花销大量的司法资源,根据刑法的经济性要求,国家在动用刑法调控社会时,必须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
刑法作为一种必要的恶,同其他的社会资源一样是有限的,各国反犯罪斗争的经验表明,刑事政策的制定,若不考虑投入的成本与产出的效益,就会产生“排挤效应”,即在国家与社会可以利用的资源总量稀缺和相对确定时,投入犯罪控制的资源增加,其他公共福利或公共建设支出就会减少,⑥因此,动用刑法应当考虑供给与收益之间的比例,否则就可能因其无效性而受到质疑和反对,有学者指出“如果将一种活动打上了不经济的烙印,那么它的存在就不仅受到质疑,而是遭到有力的否定了。
”⑦因此,节约刑法资源,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果就成为刑法价值之追求,在刑事司法中,刑法应适用于禁止那些危险性和严重性超过执法损害的行为,而对于其它行为如法益侵害较轻微的犯罪,应当避免刑事司法程序,而另谋其它防治对策———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或转处等,以集结有限的司法资源,确保刑事司法的效益。
二 非犯罪化与我国的刑事政策由于非犯罪化与宽松的刑事政策易于融合,而我国目前却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而提倡非犯罪化似乎与我国现行刑事政策理念不相符。
我们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打击犯罪的“两手抓”的方针,它包含宽松和严厉两面,由于非犯罪化与我国刑事政策的表面冲突主要体现在“非犯罪化与严厉刑事政策”的关系上,因而下文将就此主题论证非犯罪化与我国严打政策的耦合问题。
“严打”政策是指我国实施的在特定时期针对一定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进行打击的刑事政策。
从刑法观念而言,严打政策是一种积极的犯罪化政策,体现了刑法的积极干预,而非犯罪化则是在刑法上放任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将对其进行制裁的任务交与广义的社会规范予以制约,体现的是刑法的消极放任,从这点看来,二者似乎背道而驰,但正如我们所说,非犯罪化是自刑法产生以来就具有的,它与犯罪化是相伴而生,可并存发展,尤其是在现代,不管是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它们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维护社会秩序而作出的刑事政策的选择,由此,作为刑事政策两级的非犯罪化理念和严打政策也是可以并存的。
首先,从对象上讲,非犯罪化针对的是轻微犯罪行为,而严打针对的是比较严重犯罪行为,或某种特定犯罪行为,但它也不能超越刑法规定而适用,因此二者实质上并不冲突。
其次,非犯罪化将一些不必要动用刑法规制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节约了相应的司法资源,从而为针对严重行为的严打提供更多的刑事司法资源。
最后,从追求的目标来看,非犯罪化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在限制刑法适用的同时也保证了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必要限度,严打政策则通过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实行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使受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恢复,以保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从而稳定的社会秩序是非犯罪化与严打刑事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只不过在不同阶段可能有不同的侧重,但它们在最终目的上是统一的。
⑧因而,处理好非犯罪化和严打的关系,对它们的作用范围作好分工,就能让其共同为我国法治建设服务,实现刑法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三 非犯罪化的实现(一)立法上的非犯罪化。
根据国外有关非犯罪化的理论与实践,在立法上非犯罪化的犯罪主要有两类,一是将一些危害不大,情节轻微的犯罪从刑法罪名表中去除;二是将传统上以基督教伦理为基础认为是犯罪,但却无被害人的一些犯罪种类从罪名表中剔除,如自杀、安乐死、通奸、吸毒、同性恋等行为。
对于我国而言,前一类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本身就没被规定为犯罪,它们通常被作为行政违法性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根本就不存在一个非犯罪化的问题。
对于后一类行为,大多数在我国也不被认为是犯罪,这样,从立法上来看,我国非犯罪化的空间不大,它主要表现为刑法分则对一些具体罪名的废除和限制,如在除罪化方面,表现为对一些特定历史时期的犯罪和一些本身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从实体法上予以废除,如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聚众打砸抢罪,非法管制罪,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三大“口袋罪”。
部分罪名的限制,是指对罪的成立范围进行限定,将一部分原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