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责任法》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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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旨在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及要素侵权行为是指主体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需具备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本身。

1. 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 客体:侵权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

客体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侵权行为对客体权益造成损害。

3. 侵权行为本身:侵权行为应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

只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才能构成侵权。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及构成要件侵权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以赔偿为主要内容,旨在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责任以处罚为主要目的,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1.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基于赔偿原则的责任,分为疏忽责任和故意责任两种形式。

(1)疏忽责任:侵权人因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构成疏忽责任需满足三个要件:违反义务、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故意责任:侵权人故意实施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致害,需证明侵权人故意侵犯他人权益。

2. 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是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刑事追究,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及罪刑相适应的社会危害后果。

刑事侵权责任是国家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原则1. 违法性原则:侵权行为的存在必须以违法为前提,即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构成侵权,否则无法确认侵权责任。

2. 违约性原则:侵权责任可作为合同责任的一种补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同样可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主体

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主体

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在侵权责任法中存在着不同的责任主体,其分别承担着不同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主体进行解读,并分析其特点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自然人的责任主体自然人是指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侵权责任法规定,自然人在生活、工作和其他活动中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责任、财产损害责任和名誉损害责任等。

就人身损害责任而言,自然人应当对他人的人身健康负责。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自然人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那么他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抚养费等。

对于财产损害责任和名誉损害责任,自然人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人的责任主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享有合法权益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侵权责任法中,法人也被视为责任主体之一。

法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产品质量责任、劳动用工责任和环境损害责任等。

针对产品质量责任,法人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劳动用工责任方面,法人在雇佣劳动者时应保障其权益,如出现安全事故导致劳动者伤亡,法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对于环境损害责任,法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环境引发的损害,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其他组织的责任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侵权责任法还涉及其他组织作为责任主体的情况。

这些组织包括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不限于个人和企业,也包括其他公共组织。

政府机关可能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侵权行为,例如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导致居民财产损害,政府机关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如果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主体涵盖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侵权责任法的名词解释

侵权责任法的名词解释

侵权责任法的名词解释侵权责任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它涉及到个人权益、社会责任和公平正义的平衡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名词和概念,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律领域的内涵。

一、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在法律意义上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非法侵犯或侵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包括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两个方面。

人身侵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财产侵权则包括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二、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主体即主要参与侵权行为的责任人。

侵权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自然人的侵权行为,其主体是个体责任;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权行为,其主体则是法人或组织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可以是民事责任,也可以是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赔偿责任和消除侵权后果的责任。

而刑事责任则涉及犯罪行为,由国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侵权证据侵权证据是指用于证明侵权行为及其侵权后果的证据材料。

侵权证据通常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这些证据可以从多个角度反映侵权事实,并对法庭判断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否起到重要的作用。

五、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涉及到侵权行为的争议时,各方所需承担的举证责任。

在侵权纠纷中,原告通常需要举证证明被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造成的损失;被告则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或者存在法律免责事由。

在举证责任中,法庭通常会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评估与裁决。

六、侵权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的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通常包括实际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对因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个人精神、情感等非经济方面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

七、侵权行为的防范侵权行为的防范是指个人和社会对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采取积极预防和措施的行为。

其中包括加强侵权行为的法律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侵权行为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构建侵权行为防范体系,鼓励个人和社会从法律角度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的侵权风险。

对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认识

对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认识
“ 民事行 为能 力 人 在 幼儿 园、 无 学
校 或 者 其他 教 育 机 构 学 习、 生 活 期 间受 到 人 身损 害 的 , 幼儿 园、 学 校 或 者 其他 教 育 机 构 应 当承 担 责 任 , 能够 证 明尽 到 教育 、 但 管理 职 责的, 不承担 责任 。” 3 第 9条 和 第
法 》 加 强 保 护 民 事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囡 Rs o_ D 18 J2o o
研 究与探 索 潼
的一 项重 要体 现。
强调 幼 儿 园 、学校 或其 他 教 育机 构 的教 育 、 理 职 责 , 重保 管 注
护未 成年人 权 益 。
《 权 责任 法 》 3 侵 第 8条 规 定 :
保 护
合法 权益 ,侵 权 责任 法》 突破 性 《
地 规定 了惩罚 性赔偿 ,体 现 了立
法 者 对 产 品 质 量 的 重 视 、 对 消 费
直 未 能 正 式 确 立 ,仅 仅 以 司 法
解 释 的形式 存在 。《 权 责任 法 》 侵
明确规 定 了精神 损害 赔偿 ,虽然 不 能完 全消 除对 被侵 权 人精 神上
的 ,开 发 商 和 施 工 单 位 需 要 承 担 连 带 责任 。被侵 权 人 不仅 可 以 向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赔 偿 ,也 可 以 向 施 工 单 位 要 求 赔 偿 ,还 可 以 要 求 二 者 共 同 赔 偿 。 这 就 给 被 侵 权 人 提
供 了更 多 的选 择。将 开 发 商列 为 赔 偿责 任主 体 ,也 是 《 侵权 责任
售 ,造成 他人 死亡 或 者健 康严 重
损 害 的 ,被 侵 权 人 有 权 请 求 相 应
的惩罚 性赔偿 。” 惩罚 性赔偿 是指 超过 实 际损害 的范围 .判决 加害 人 或者对 损害 负有赔偿 义务 的人

侵权责任法中的谁过错谁负责原则研究

侵权责任法中的谁过错谁负责原则研究

侵权责任法中的谁过错谁负责原则研究侵权责任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用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在侵权责任法中,谁过错谁负责是一个核心原则,它直接关系到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的归属。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一原则进行研究。

首先,谁过错谁负责原则是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发生必然会给受害人带来损害,而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造成损害的一方承担。

这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使受害人能够获得适当的补偿,并且对侵权行为的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如果没有这一原则的约束,社会秩序将会被打乱,因为人们不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其次,谁过错谁负责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实际情况中,侵权行为通常不是由单一的行为主体引起的,而是由多方共同参与造成的。

侵权责任法旨在通过确定主要责任方来明确责任的归属。

通常情况下,谁造成了最严重的损害就应该对此负主要责任。

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这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并对责任进行适当分配。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害人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造成了更大的损害,法院可能会对其分担一定责任。

此外,谁过错谁负责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例外。

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免责的情况下,即使有过错,责任也不应由其承担。

例如,如果在发生事故时,行为主体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避免的,法律上认定其免责。

此外,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放宽或者取消谁过错谁负责原则。

比如,在医疗纠纷中,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医生的过错并不意味着完全的责任,因此法院在判决责任时会考虑医患双方的过错程度。

最后,谁过错谁负责原则还存在一些争议和改进的空间。

首先,在某些侵权行为中,过错的认定并不容易,这就需要法官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判断。

然而,这些标准并不总是明确或者恰当,容易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其次,一些侵权行为可能造成某些无法补偿的损失,例如环境污染、人身伤害等,这就需要法律制度与社会进步相结合,通过完善立法和加强社会监管来规范行为。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

浅析高空抛物的责任及《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相关问题1000字高空抛物是指从高层建筑或者高空坠落的物品,如鞋子、空瓶、碎片等。

高空抛物不仅会对经过路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会造成城市环境的破坏。

因此,高空抛物无疑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首先,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抛物者本身。

因为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也影响了其他人的生活环境,同时,高空抛物所造成的后果很难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因此,抛物者应该承担高空抛物的责任。

其次,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商也应该对高空抛物负有一定的责任。

他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比如安装防护网、加强管理等,以保障公共安全。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施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行危险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八)高处抛物……”。

这一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是抛物者,同时规定了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行为。

抛物者可以被追究侵权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危险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建筑物的业主和物业服务商也应负有一定责任,他们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侵权责任法(草案)》还规定,“对故意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致使他人人身受到侵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如果公共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制止不力,也应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对高空抛物的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为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理。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和法律后果,其中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归责原则是指根据侵权活动的性质和后果对侵权责任主体进行法律上的归责。

在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侵权责任的主体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主体,明确了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不同主体的归责进行了界定,例如对于个人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侵权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侵权活动的主体明确了责任的界定和承担。

其次,侵权责任的程度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程度,即侵权行为的后果和损害程度与侵权责任的大小成正比。

法律明确规定了若干情况下,侵权责任会被认定为过错责任,例如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但依然进行,责任会相对加重;反之,如果侵权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责任可能会相对减轻。

这样,侵权责任的程度将根据侵权行为的后果进行归责。

再次,侵权责任的追溯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追溯侵权行为的归责,包括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期限、诉讼时效等。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诉讼时效,规定了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受损主体。

这样,归责原则将侵权责任的追溯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最后,侵权责任的补救归责。

归责原则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不同种类的损害赔偿和追究方式,例如经济赔偿、精神赔偿等,以补偿受害主体的损失和伤害。

归责原则通过补救措施实现了侵权被补救和追究的过程。

总体来说,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明确了侵权责任行为主体的界定和法律责任的追究,维护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

归责原则还能够制约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加了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追究成本,确保了侵权行为的补救和赔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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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责任法》责任主体
曲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他人损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被侵权责任法八十三条所修正,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但对于以非法手段占有或管理动物致人损害承担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对于以间接占有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如何界定的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对侵权责任法八十三条理解的基础上,对上述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1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
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人,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又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而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立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

该原则具有如下特征:1、主观过错不是该原则的构成要件。

无过错原则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2、因果关系是决定是否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关键因素。

具体来讲,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该关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依据。

3、该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适用该原则。

二、对侵权法第八十三条归责原则的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该条规定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第三人没有主观过错,那么第三人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对于该条规定的受害人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受到侵害,其有权向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主张侵权责任,从该条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该条的归责原则属于混合型归责原则,既对于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动物的饲养者及管理者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三、对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解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是以传统的动物侵权理论为依
据,但是从各国的关于侵权法理论发展的趋势来看,现在更注重是如何使被侵权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与救济。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纳入承担侵权责任体系,符合侵权法理论发展的趋势。

其修正《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逃逸及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
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必然导致被侵权人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此种情况的出现对于被侵权人显失公平,因此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纳入侵权赔偿责任人范畴符合公平性原则。

(二)第三不具有赔偿能力的情形
在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如果因为第三人不具有清偿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不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列入赔偿责任主体,并且也符合侵权责任一般原理,因为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动物致人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动物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即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分析该问题,因此应将将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纳入赔偿义务主体。

四、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的界定
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是指动物的占有者或者管理者。

对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理解包含两层含义,(1)、在动物的所有人自己饲养管理动物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当然包含动物所有人;(2)、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或管理人将该动物交由第三人或者由他人非法占有或者管理及的情况下,动物原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动物对他人造成
损害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入探讨一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的占有是以何种形式进行的,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

(一)对于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情况的分析
对于合法占有人成为动物侵权责任的主体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是对于非法占有人(如偷盗的人)能否成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指以合法的根据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为非法占有,但是由于其实际占有或管理动物,那么其就能够成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其理论依据是“谁能控制危险,谁能受益,谁就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如果不将非法占有者纳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范围,必然导致该动物合法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动物致人损害时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这样显然显失公平,例如:王某的一条狗被李某偷走,在李某饲养的过程中,由于张某的故意挑逗致使该条狗将孙某咬伤,孙某为此花费治疗费用10000元,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李某及张某承担损害责任。

对于该案如何处理,主要分歧就是王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李某是否为该案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笔者认为王某在该案件中对于狗的被盗没有过错,并且依据前文分析,“谁能够控制风险谁能从中受益,那么谁就承担责任”原理来看,显然能够控制风险的人为李某,因此孙某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害可以向李某及张某主张,而不应该向王某主张。

因此笔者认为非法占有人能够成为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二)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情况的分析
对于直接占有人能够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无须讨论,这里主要探讨动物的间接占有人是否承担动物侵权责任。

例如:甲有狼狗一只,出国期间,寄托于乙处,由于丙对该狼狗的挑衅,将受害人丁咬伤,丁要求甲、乙及丙共同赔偿其损害。

对于该案如何处理,主要分歧在于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有学者认为,间接占有人甲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要理由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将动物基于法律上的关系交由他人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然对该动物拥有饲养的权利或管理权利,并且类比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间接占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符合立法目的,并且在直接占有人及直接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将间接占有人纳入到侵权赔偿体系当中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该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间接占有人不应承担责任,主要理由为动物的间接占有人并未对动物进行直接管理,并且对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做限缩解释,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仅指直接饲养或管理动物的人,同时根据“谁能控制危险,谁能从中受益,谁就承担责任”的原理来看,既然动物的间接占有人不能直接控制动物的相关侵害行为,那么其就不应成为侵权赔偿的责任人。

结合案例,尽管甲作为狼狗的所有人,但是在其出国期间并未直接饲养或者管理,因此甲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该案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乙、丙。

五、结语
本条的归责原则属于混合型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归责原则: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动物的饲养者及管理者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将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纳入赔偿义务主体符合侵权法的立法趋势。

对于非法占有人能否能成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笔者持赞同意见,并且由于非法占有人的非法占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

对于间接占有人可否成为侵权责任主体,笔者持反对意见,因间接占有人没有直接占有或管理动物,因此如若将其纳入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不符合“谁控制风险,谁从中受益,谁就承担责任”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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