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_Z JD0201006-2010 特种文件鉴定规范
静电复印文件形成时间物理检验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12——2015 静电复印文件形成时间物理检验规范2015-11-20发布2015-11-20实施SF/Z JD0201012——2015目次前言 (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静电复印历时性特征 (1)4检验步骤和方法 (1)5鉴定意见 (2)前言本技术规范旨在确立我国文书鉴定实验室进行静电复印文件形成时间物理检验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法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行业的规范和有序运行。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贾治辉、杨进友、施少培、杨旭、徐彻、钱煌贵、卞新伟、孙维龙、陈晓红、罗仪文、王楠。
静电复印文件形成时间物理检验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静电复印文件形成时间物理检验的步骤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文件制作时间鉴定中静电复印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4-2010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8-2010文件材料鉴定规范3静电复印历时性特征在静电复印机的使用过程中,由于部件的老化、磨损、污染及保养、维修等原因,静电复印机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种变化反映在该静电复印机不同时间复印的静电复印文件上,表现出与时间相关的静电复印特征的历时性变化。
静电复印历时性特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可能是某种静电复印痕迹从无到有或从有到无的变化,也可能是各种静电复印痕迹的形态变化,也可能是如墨粉底灰、复印浓淡的程度变化。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213.5电动自行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213.5—2010电动自行车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产品分类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电动自行车: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4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电动自行车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应符合GB 17761的规定,优先抽取企业主产的型号规格。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6.2.1 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注:抽样时,需确认样品是否在说明书中明示了欠压、过流保护值参数,若企业未作明示,则应让企业当场提供样品的欠压、过流保护值参数。
6.2.2 抽样基数电动自行车行业存在小批量、多品种及以销定产的特点,许多中小企业同规格型号的库存产品较少,考虑抽样的实际可操作性,本规范规定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质检办特(2010)200号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公安部关于2010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公安部关于2010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公通字[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公安部关于2010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公通字[20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提高公安装备器材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经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于2010年对部分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实施了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行抽”)。
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检产品类别及承检机构本次共抽查10类产品。
其中:防爆毯、超细梳理型絮片、防弹盾牌、穿刺放气式路障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警用多波段光源由公安部刑事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防盗报警控制器由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检,信息安全技术防火墙、信息安全技术网闸由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车身反光标识、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由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
二、抽检依据、抽查结果及综合分析防爆毯是公安民警在处置疑似爆炸物时使用的防护装具,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及国家财产安全。
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防爆毯》(GA 69-2007)。
原计划抽查23家企业的23种产品,由于“以销定产”等原因,6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17家企业的17种产品,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合格率100%。
抽查结果表明行业标准对提高企业质量意识和规范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超细梳理型絮片是警服多功能服和冬执勤服使用的保暖絮片,属公安部目录管理产品。
其质量直接影响产品的保暖效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名 类 申 填 报 表 单 日称:全国静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别: TC (TC、SC) 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期: 2017 年 9 月 30 日秘书处拟承担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1 / 34一、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包括行业现状及其发 展趋势,行业发展对标准化工作的需求,本领域国内外及国际标准化 活动现状等) 1、行业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静电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电磁现象。
静电放电瞬间产生 的大电流和电磁场可对微电子器件造成破坏,对电子系统带来各种危 害。
随着计算机、网络与通讯技术的高速发展,静电对电子设备和系 统的危害也越来越大。
高静电位的物体通过静电放电引起的器件击穿、 静电放电时产生的电磁脉冲、静电感应、静电吸附尘埃等多种形式造 成电子元器件击穿损坏、潜在失效,使电子设备和系统运转失灵、信 号丢失、产生误码,致使电子、通讯、航空、航天等现代化的电子系 统以及仪器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仅美国每年因静电对 电子工业所造成的损失就达一百多亿美元。
另外,在油气、火工品等 易燃易爆环境中,静电还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静电看似一件小 事,其带来的危害却不容忽视。
随着静电造成的问题越来越普遍,静电的防护与控制引起人们的 高度重视。
国内早就认识到了静电的危害,并开展了防静电的研究工 作,制定了许多防静电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目前,国内的防 静电技术发展迅速,相关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已形成了一个 蓬勃发展的行业。
然而,随着对静电研究的深入,人们认识到,防静 电只是降低静电危害的一种手段,降低静电危害的最有效手段是控制 和防护并重。
因为,静电作为一种自然现象,不让其产生几乎是不可2 / 34能的,但可以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以使其降低到可以 接受的程度,同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尽可能地减少静电造成的危 害。
SF-Z JD0301001-2010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目 次前言 (II)第1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1)第2部分录音内容辨听规范 (6)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 (8)前 言声像资料鉴定标准是由系列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
下面列出了这些标准的预计结构。
a)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第2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b)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第1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第2部分:录音内容辨听规范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c)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第1部分: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第2部分:录像过程分析规范第3部分:人像鉴定规范第4部分:物像鉴定规范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钱煌贵。
第1部分 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声像鉴定中的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2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3 基本检验方法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的基本检验方法有,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具体鉴定中,鉴定人应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TSG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工考核细则(最新版本)

(八)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九)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人作业人员证》的复
审;
(十)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与考试相关统计报表,并且按照特种水果河北
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特种设备人员库。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如果变更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
第三条 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承压类设备的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 焊;
(二)机电类设备的主要受力构(部)件焊缝、与主要受力构(部)件相焊的焊缝; (三)熔入前两项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 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及其承担考试类别、 项目范围,其中承担长输(油气)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的考试机构及其考试 类别、项目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家质检总局)确定公布。 第五条 考试机构在公布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考试。考试机构不得 强制要求焊工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 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授权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 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负责审批、发证和复审(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第六条 焊工考试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考试内容应当 与焊工所申请的项目范围相适应。基本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答题方法,焊接操作技能 考试采用施焊试件并且进行检验评定的方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
-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Z6002-2010
特种文件鉴定规范

特种文件鉴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目 次前 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特种文件鉴定常用的检验方法 (1)4 常见特种文件的特征 (2)5 特种文件鉴定的检验步骤和方法 (2)6 鉴定结论 (4)前 言本规范是《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的组成部分,旨在确立我国文件鉴定实验室进行特种文件检验的步骤和方法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行业的规范和有序运行。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陈晓红、凌敬昆、徐彻、钱煌贵、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
特种文件鉴定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特种文件鉴定的检验步骤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对文件鉴定中货币、护照、身份证、票据等各类特种文件的安全标识和真伪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4-2010 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8-2010 文件材料鉴定规范3 特种文件鉴定常用的检验方法3.1 宏观检验:通过肉眼或借助放大镜、透射光照射下对宏观的印刷特征进行观察和分析,如水印、安全线等。
3.2 显微检验:借助显微镜对微观的印刷特征进行观察和分析,如雕刻特征、微缩印刷特征等。
3.3 测量检验:借助测量工具或测量软件对印刷特征的位置、形状、规格及相互关系进行测量和分析。
印压痕迹检验:通过触摸、侧光观察或压痕仪显现对特种文件上的各类印压痕迹和墨迹凹凸状况进行观察和分析,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第3部分文件印压字迹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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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文件鉴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目 次前 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特种文件鉴定常用的检验方法 (1)4 常见特种文件的特征 (2)5 特种文件鉴定的检验步骤和方法 (2)6 鉴定结论 (4)前 言本规范是《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的组成部分,旨在确立我国文件鉴定实验室进行特种文件检验的步骤和方法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行业的规范和有序运行。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陈晓红、凌敬昆、徐彻、钱煌贵、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
特种文件鉴定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特种文件鉴定的检验步骤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对文件鉴定中货币、护照、身份证、票据等各类特种文件的安全标识和真伪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4-2010 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8-2010 文件材料鉴定规范3 特种文件鉴定常用的检验方法3.1 宏观检验:通过肉眼或借助放大镜、透射光照射下对宏观的印刷特征进行观察和分析,如水印、安全线等。
3.2 显微检验:借助显微镜对微观的印刷特征进行观察和分析,如雕刻特征、微缩印刷特征等。
3.3 测量检验:借助测量工具或测量软件对印刷特征的位置、形状、规格及相互关系进行测量和分析。
印压痕迹检验:通过触摸、侧光观察或压痕仪显现对特种文件上的各类印压痕迹和墨迹凹凸状况进行观察和分析,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第3部分文件印压字迹鉴定规范。
3.4 红外光检验:在红外光照射下,观察和分析比较需检文件材料对红外光的反射、吸收特性。
3.5 紫外光检验:在紫外光照射下,观察和分析比较需检文件材料对紫外光的反射、吸收特性。
3.6 荧光检验:在特定光源的照射下,观察和分析比较需检文件材料的荧光特性,特种文件鉴定中常用365、245nm长波和短波紫外线进行荧光特性检验,某些防伪油墨需在特定光源下激发荧光(如反斯托克斯墨水,需在950nm激光下激发)。
3.7 磁性检验:借助磁性检验设备,对印刷油墨的磁性特性及记录的磁信息进行检验和分析。
3.8 点滴试验:通过特定的化学试剂对印刷墨迹的显色、溶解特性等进行分析。
分析仪器检验:通过分析仪器对印刷墨迹、纸张的理化特性进行定性和(或)定量分析,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SF/Z JD0201008-2010 文件材料鉴定规范。
3.9 专用鉴别设备检验:专门用于鉴别各类特种文件的检测仪器,如验钞机、身份证鉴别仪、全息信息识别仪、证照鉴别系统等。
4 常见特种文件的特征4.1 常见特种文件的制作工艺特征a)文件的规格:特种文件的类型、构成要素,及长度、宽度、厚度、页数等规格;b)文件的载体:特种文件承印物的材质和加工、合成工艺,承印物的色度、厚度、平滑度等;c)文件的印刷工艺:特种文件各部位的印制方法,印刷顺序,运用印刷油墨的特点等;d)文件的装订工艺:特种文件的装订方法,装订顺序,装订线的材质、粗细、颜色、缠绕方式等。
4.2 常见特种文件的内容信息特征a)内容信息:分析特种文件内容信息的项目、格式及具体内容、填写要求等;b)附加信息:分析特种文件附加信息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方式,及附加信息的含义等。
4.3 特种文件常用的防伪方法a)承印物防伪:如特殊材质纸、水印纸、化学水印纸、超薄纸等;b)特殊添加物:如安全线、彩色纤维、彩点等。
c)特殊油墨:如光敏油墨、紫外荧光油墨、日光激发变色油墨、红外油墨、光学可变油墨、热敏油墨、压敏油墨、磁性油墨、防涂改油墨、防复印油墨、涂水显像油墨、反斯托克斯墨水等。
d)特殊工艺印刷:如全息照相印刷、多色接线印刷、彩虹印刷、对印印刷、叠印印刷、对接印刷、缩微印刷、重离子微孔印刷、多种印版套印等。
e)特种印刷方法:如立体印刷、凹凸印刷、浮雕印刷、盲文印刷、磁性印刷、塑料薄膜印刷等。
f)特殊文字和图案:如微缩文字和图案、特殊形状图案、隐形图案等。
g)特殊装订方式:如多线缠绕装订等h)文件号码:采用特殊的编制方式、印制方法、排列格式及其它特殊方式制作(如微孔印刷等)。
5 特种文件鉴定的检验步骤和方法特种文件真伪的鉴定,通常需提供标准样本,鉴定时首先应根据以上常见特征文件特征对标准样本的制作工艺、内容信息、印刷特征、防伪特征等进行详细的分析,必要时应要求委托方提供标准样本的有关技术资料。
根据标准样本各类特征及检材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检验方法对检材上对于的各类特征分别进行检验,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检验。
5.1 检材印刷方法的检验根据检材的功能及印刷材料、印刷方法、印刷工艺的特点,分析检材的印刷特征,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SF/Z JD0201004-2010 印刷文件鉴定规范,印刷材料特性如纸张理化特性、油墨理化特性、装订线理化特性等可参照SF/Z JD0201008-2010 文件材料鉴定规范。
5.1.1 根据检材的特性及印刷方法、材料的特点,综合评断检材的印刷方法。
5.1.2 如有标准样本的,通过检材与标准样本的印刷方法的比较检验,综合评断检材与标准样本印刷方法的异同。
5.2 检材防伪特征的检验。
5.2.1 分析检材的形式和防伪要求, 如有标准样本的,可根据标准样本防伪特征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5.2.2 选用适当的检验方法,发现并分析检材防伪特征,可根据常见特种文件的防伪特征选用适当的检验方法逐一进行检验。
虽不同种类的特种文件,其防伪技术手段及特点不尽相同,但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检验。
纸张:注意分析特种文件使用的纸张的理化特性,是否采用特殊制作工艺,以及是否存在异常擦刮、消退、污染痕迹等,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第1部分 变造文件鉴定规范 中有关方法。
a)水印:在透射光的照射下,注意观察和分析水印的位置、形态及内容,如图案、文字、数字等,特别注意其轮廓的清晰度、立体感等。
b)安全线:在特种光源的照射下,注意观察和分析安全线的位置、形态及线条中的微缩印刷内容等。
c)防伪纤维:在特种光源的照射下,注意观察和分析防伪纤维的分布状态、荧光特性、颜色等。
d)特殊油墨:在不同角度光源照射下或特种光源的照射下,注意观察和分析是否使用特殊油墨,如光变油墨、紫外荧光油墨等。
e)微缩印刷:采用显微检验方法,注意观察和分析微缩文字、微缩图案的印刷方式、内容等。
f)隐形印刷:注意放大观察和分析隐形线条、图案、文字的印刷方式、内容等g)照片:注意分析照片的制作方式,如粘贴、彩色激光打印、彩色喷墨打印等,接缝处处理方式,并特别注意分析照片部位有无变造痕迹等,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第1部分 变造文件鉴定规范 中有关方法。
h)碾压薄版:注意分析照片页碾压薄版上的特殊印刷信息的内容、位置及相互关系,如全息印刷信息、彩虹印刷信息、特殊图案等。
i)特殊效果:注意发现检材上文字等内容的特殊印刷效果,如文字的VIP效果、重叠图像等。
j)证件文字、号码:注意分析不同部位文字、号码的印刷方式,如胶版、凸版、凹版印刷或直接打印,微孔号码注意分析其组合方式、大小形态等。
同时应特别注意分析证据号码有无擦刮、消退、修补等变造痕迹,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第1部分 变造文件鉴定规范 中有关方法。
k)装订线:注意分析装订线的数量、缠绕方式及颜色、荧光特性等,及是否采用特殊方式固定,如用塑料固定等,同时特别注意分析有无重新装订的痕迹。
5.2.3 分析检材防伪特征的数量和分布,并通过与标准样本的防伪特征进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两者的防伪特征的异同。
同时特别注意分析检材的重要部位和信息有无变造的痕迹。
5.3 检材特征质量的综合评断。
5.3.1 根据特征的稳定性进行判断:易受保存条件、环境等不确定因素影响的特征稳定性差,其特征价值较低;反之特征价值较高(如水印、防伪纤维、安全线等)。
5.3.2 根据制作工艺进行判断:制作工艺越复杂、技术含量越高(如特种工艺印刷、各种防伪特征等),特征价值越高;制作工艺越简单、技术含量越低,特征价值越低。
5.3.3 对于检材受到污损的,要分析污染和损坏是否会导致某些特征的改变或者消失,必要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模拟实验,根据模拟实验的结果判断特征的价值。
5.3.4 综合以上几方面,对特征的价值作出综合评价。
a)如有标准样本的,通过检材与标准样本的比较检验,综合分析两者印刷特征、防伪特征等的异同,并根据综合评断的结果,到6.1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b)如无标准样本的,应综合分析检材的重要部位或信息,如照片、号码、防伪特征等,有无明显的变造痕迹或伪造现象,并根据综合分析的结果,到6.2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6 鉴定结论6.1 如有标准样本,通过对检材与样本的制作工艺、内容信息、印刷特征、防伪特征等综合鉴定,如两者存在本质差异的,可做出检材是伪造形成结论;如两者各类特征(特别是防伪特征)相符,个别变化特征能科学、合理解释的,可做出检材不是伪造形成结论。
不建议采用推断性结论。
6.2 如无标准样本的,一般不对检材的真伪直接做出判断,只需对检材具体的制作方法、制作过程、印刷特征、防伪特征或其它异常痕迹(现象)等作出客观描述即可,只有当检材的重要部位或信息有明显的变造痕迹或伪造现象的,方可作出检材系伪造的鉴定结论。
不建议采用推断性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