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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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S介绍(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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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EP/POPS/POPRC.2/11 5. 全氟辛烷磺酸特设工作组根据 POPRC-1/7 号决定和委员会通过的标准工作计划编 制的风险评估草案载于本说明的附件中。风险评估草案未经正式编辑。 委员会可能采取的行动 6. 委员会或愿: (a)经修正后通过载于本说明附件中的风险评估草案; (b)根据《公约》第 8 条第 7 款并在风险简介的基础上决定该化学物质的远距离 迁徙是否有可能产生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和/或环境的影响,需要对其采取全球行动,并继 续审议该提案; (c)根据对上文(b)所作决定,同意: (一) 邀请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依照《公约》附件 F 提供资料,成立一个特 设工作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评估草案,并商定一个完成该草案的工作计 划;或 (二) 将风险简介分发给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并搁置之。
2. 全氟辛烷磺酸特设工作组成员及观察员在文件 UNEP/POPS/POPRC.1/10 中列出。
3. 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编制风险评估草案的标准工作计划。2
4. 风险评估草案的编制过程概述于文件 UNEP/POPS/POPRC.2/INF/14 中。
* 1 2 K0652252
UNEP/POPS/POPRC.2/1。 UNEP/POPS/POPRC.1/10,附件一。 同上,第 42 段和附件二。 180906 180906
图 1. 图中显示是其钾盐的结构式 全氟辛烷磺酸是完全氟化的阴离子,以盐的形式被广泛使用或渗入较大的聚合物。全氟 辛烷磺酸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化合物,即包含全氟辛烷磺酸杂质或能够形成全氟辛烷磺酸的物 质,都是全氟烃基磺酸盐物质大族系中的成员。全氟辛烷磺酸钾盐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如表 2 所示。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K0950067 240209 240209为节省开支,本文件仅作少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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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UNEP /POPS/COP.4/5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 斯德哥尔摩公约Distr.: General12 January 2009ChineseOriginal: English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2009年5月4-8日,日内瓦临时议程*项目5(a)(一)拟由缔约方大会予以审议或采取行动的事项:旨在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排放的措施:滴滴涕问题专家组关于对用于控制病媒的滴滴涕及其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评估的报告**秘书处的说明1. 如文件UNEP/POPS/COP.4/4第9段中所述,专家组关于对用于控制病媒的滴滴涕及其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评估的报告载于本说明的附件。

该报告尚未经过正式编辑。

* UNEP/POPS/COP.4/1。

**《斯德哥尔摩公约》,第3条及附件B 的第二部分;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工作的报告(UNEP/POPS/COP.1/31),第SC-1/25号决定,附件一;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工作的报告(UNEP/POPS/COP.2/30),第SC-2/2号决定,附件一;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议工作的报告 (UNEP/POPS/COP.3/30),第3/2号决定,附件一。

UNEP/POPS/COP.4/5附件专家组向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对用于控制病媒的滴滴涕及其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评估的报告一、 背景1.《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其第SC-3/2号决定(滴滴涕)的第6段中请“秘书处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按照滴滴涕报告和评价的进程规定,展开数据收集和数据分析活动,并评估继续需要使用滴滴涕控制病媒的情况,为缔约方大会在其第四次会议上作出评价提供指导,并鼓励非缔约方国家参加数据收集活动。

(环境管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环境管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本公约缔约方,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意识到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通过的第19/13 C号决定,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回顾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特别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及在该公约第11条框架内缔结的各项区域性协定的相关条款,并回顾《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预防原则受到所有缔约方的关注,并体现于本公约之中,认识到本公约与贸易和环境领域内的其他国际协定彼此相辅相成,重申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依照其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自有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特殊需要,特别是有必要通过转让技术、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推动缔约方之间的合作等手段,加强这些国家对化学品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充分考虑到于1994年5月6日在巴巴多斯通过的《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以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7中确立的各国所负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认识到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可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强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者在减少其产品所产生的有害影响并向用户、政府和公众提供这些化学品危险特性信息方面负有责任的重要性,意识到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产生的不利影响,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6,各国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费用的方针,同时适当顾及公众利益和避免使国际贸易和投资发生扭曲,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和各种经济手段的应用,鼓励那些尚未制订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管制与评估方案的缔约方着手制订此种方案,认识到开发和利用环境无害化的替代工艺和化学品的重要性,决心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兹协议如下: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条目标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第2条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a)“缔约方”是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b)“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组织,它已由其成员国让渡处理本公约所规定事项的权限、且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c)“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第3条旨在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排放的措施1. 每一缔约方应:(a)禁止和/或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消除:(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但受限于该附件的规定;和(ii)附件A所列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但应与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和(b)依照附件B的规定限制该附件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2.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a)对于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进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进口;或(ii)附件A或B规定准许该缔约方为某一用途或目的而进口;(b)对于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或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或符合可予接受用途的附件B所列化学品,在计及现行国际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各条约所有相关规定的同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予出口:(i)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为环境无害化处置进行的出口;(ii)出口到按附件A或B规定获准使用该化学品的某一缔约方;或(iii)向并非本公约缔约方、但已向出口缔约方提供了一份年度证书的国家出口。

此种证书应具体列明所涉化学品的拟议用途,并表明该进口国家针对所进口的此种化学品承诺:a.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排放,从而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b.遵守第6条第1款的规定;和c.酌情遵守附件B第二部分第2款的规定。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物质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物质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物质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清单为开放式的。

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为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最后两种合称“二恶英”)。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指的是那些不易分解、长期存在于自然界中并具有毒性的有机化合物。

由于POPs具有对人类和环境的威胁,1995年5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署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解决POPs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书。

斯德哥尔摩公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公约的概述和目的,它规定了公约的目标,即减少和逐步消除POPs的排放和随之发生的环境和健康风险。

第二部分是对决策和实施公约的几个具体规定,其中包括确定POPs的清单和控制措施,解决国际交流问题,以及为公约实现提供资金等。

公约的第三部分则是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其中定义了共同机构,例如秘书处、缔约方大会和执行委员会,作为协作的框架,以促进公约的实施。

斯德哥尔摩公约制定之初,指出该公约旨在通过采取监测、调查、替代、控制和减少排放等一系列措施来防止、减少和逐步消除POPs的现有污染和永久消除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

内含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多氯联苯、农药和有机氯化合物等,这些有机污染物的产生和使用已经被禁止或限制,在减少和防止POPs的土壤、水和大气排放上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制约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最大原因在于它们能够长期存在于大气、水、土壤和生物体中,它们的生物寿命很长。

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签订这20年时间里,科学家们通过测试和研究将其中一些污染物和非传统化学物质列入了禁用名单,并逐步禁止使用。

斯德哥尔摩公约对于全球环境和生态健康发展提出了重要而及时的警示,及提出了对策方案。

但还有很多工作待完成,它需要各国签署公约、批准公约,并计划财政预算去实施公约,全球共同努力,管理POPs,减少其对生态环境和人类身体的危害。

只有通过全球联合努力,才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实现POPs的控制和消除。

_斯德哥尔摩公约_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_斯德哥尔摩公约_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第18卷 第3期2003年6月大学化学知识介绍《斯德哥尔摩公约》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任仁(北京工业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 北京100022) 摘要 、特点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禁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种类、组成、结构、应用和危害。

2001年5月23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27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部长和高级官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署了一项国际公约,决定在世界各地禁止或限制使用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这是自从1997年2月以来,长达4年的多轮政府间谈判取得的重要成果。

1 什么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持久性物质(persistent substance)是指化学稳定性强,难于降解转化,在环境中不易消失,能长时间滞留的物质。

符合这些条件的有机污染物就叫作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缩写为POPs)。

通常用污染物在环境中消失一定百分率所需的时间作为判断其持久性的指标。

如消失50%所需的时间,称为半衰期(t1/2)。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D对持久性的规定是:“在水中的半衰期大于2个月、或在土壤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或在水体沉积物中的半衰期大于6个月”。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生物积累性,由于它们具有低水溶性、高脂溶性的特性,可以被生物有机体在生长发育过程中直接从环境介质或从所消耗的食物中摄取并积蓄。

生物积累的程度可以用生物浓缩系数来表示。

某种化学物质在生物体内积累达到平衡时的浓度与所处环境介质中该物质浓度的比值叫生物浓缩系数。

各种化学物质的生物浓缩系数变化范围很大,与其水溶性或脂溶性有关。

有人测定农药等多种有机化学物质的生物浓缩系数(K oc)是其水溶性(S)或正丁醇/水分配系数(P)的函数,而分配系数可以由水溶性资料估计出来,也可以根据生物的摄取和排出速率常数估计出来,这样可以大大节约实验时间,因为有些持久性化学物质达到积累平衡要持续很长时间。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哪些种类?监管要求是什么?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哪些种类?监管要求是什么?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哪些种类?监管要求是什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监管主要依据2007年批准实施的《中国履行<关于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其明确了我国履约总体目标和具体行动,旨在减少、消除和预防PoPs污染,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公约中首批POPs受控物质共12种:①附件A(有意生产化学品,公约要求消除):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多氯联苯;②附件B(有意生产化学品,公约要求限制):滴滴涕;③附件C(无意产生化学品,公约要求减少或消除排放):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二者以下合称二恶英),六氯苯,多氯联苯。

新增列POPs受控物质共11种:①附件A(消除类):五氯苯、六溴联苯、十氯酮、α-六氯环已烷、β-六氯环已烷、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林丹、硫丹、六溴环十二烷(HBCD)②附件B(限制类):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PFOSF);③附件C(无意产生类):五氯苯。

监管方面,公约要求针对首批受控的12种POPs采取措施:①附件A:除豁免用途按照规定的时限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外,逐步消除此类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②附件B:除豁免用途按照规定的时限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外,允许部分不可替代应用领域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逐步消除或限制此类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进出口;③附件C:在公约对缔约方生效两年内制定并实施旨在查明附件C中所列化学物质的排放和逐步采用BAT/BEP减少其排放行动计划;对于附件C第二部分所列类别中的新来源的最佳可行技术的使用,应尽快、并在不迟于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四年内分阶段实施;对于现有各种附件C排放源,逐步采取BAT/BEP减少其排放;④附件A、附件B和附件C库存和废物:制定适当战略以便查明POPs库存和废物,酌情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库存,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此类废物、包括即将成为废物的产品和物品,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予以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逐步减少或消除库存和废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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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为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最后两种合称“二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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