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管理办法(2021011907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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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降低施工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经济效益,按期优质地完成生产任务,充分发挥劳务队伍在施工生产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劳务队伍必须遵循《劳动法》、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施工企业使用劳务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劳务使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工程劳务用工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劳务分包,二是自带劳务,三是劳动佣工(数量少、时间短的临时劳务工)。

第四条劳务用工坚持“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

劳务队伍使用管理分两步,一是由指挥部负责牵头,由子公司(项目部)配合,进行劳务队伍的资格审查和报价审查,建立武襄线劳务队伍库和劳务佣工指导价格平台;二是根据施工组织计划安排,由子公司(项目部)择优选择施工劳务队伍,参照指导价格,签订劳务合同,报指挥部备案。

第二章劳务队伍管理第五条各子公司(项目部)因电力、接触网、配电工程施工劳动力不足时,确需雇用劳务队伍施工时,根据施工组织人力资源安排计划,在武襄线劳务队伍库中择优选择队伍。

第六条各项目部成立雇用劳务队伍的选聘领导小组,负责对劳务队伍的人员构成、信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的复查工作。

并负责佣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使用劳务队伍施工,必须按照先签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进行。

合同由劳务队伍与项目部签订,作业队作为使用方在合同上也要签认。

合同中应对工程范围、数量、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单价、工期、安全等予以明确,并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对有可能涉及到的安全、人身、机械事故应明确责任,以及违约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劳务队伍施工前,作业队必须进行技术、安全、质量、责任心、法制等培训和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做好培训记录,保存好资料,以备检查。

所有雇用的劳务工按企业职工管理,组织劳务严格按《安规》作业,按《施规》施工。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管理,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管理的目的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务市场,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劳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歧视、剥削劳务人员。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立劳务部门、签订劳务协议等方式开展劳务活动。

第二章劳务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经营许可。

劳务经营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劳动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劳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当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务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经营范围、企业资质、劳务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劳务经营许可核发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期限从事劳务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住手经营。

第三章劳务合同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福利待遇、工作内容等内容。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务人员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务合同,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劳务管理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派遣劳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确保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权责义务。

第十七条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限制劳务人员的自由。

附件:劳务合同范本、劳务经营许可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拥有的劳务人员派遣给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规避劳务用工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务人员的选择由项目部合伙人确定标准和要求后,可由项目合伙人各自推荐,但所选劳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施工能力,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

第二条项目部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施工内容、施工范围、项目地址、结算单价、结算方式、安全责任、劳动保护、工资发放、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同时明确清退条件和原则。

第三条在开工前,项目部为劳务人员必须足额购买商业保险(不低于100万元);并要求进场劳务人员进行体检或将一年内的体检报告交至项目部,确保没有患隐疾人员进入项目。

第四条所有进场务工人员必须进行身份登记,建立花名册,确保登记信息准确无误。

花名册包含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地址和联系人,工作内容等。

第五条不管是自聘人员还是外包人员,项目部要建立健全考勤表、工资结算表等,明确每个务工人员的工作内容、
日工资标准、结算总额(应付工资)、已发工资、欠发工资情况。

项目合伙人负责在每月末须对当月劳务工人考勤表和工资表等进行审核确认签字,然后交至财务会计处。

第六条原则上工人员必须办理银行卡,工资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也可以现金支付,但必须填写领款单完善财务手续。

按照税法规定,对月发放工资超过5000元的,劳务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针对不愿意承担个税的,自行找人分担工资,其带来的风险自行承担
第七条、项目部要及时如实兑现民工工资,避免因拖欠民工工资,对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办法(样本)

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办法(样本)

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办法(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控,防范合同风险,避免劳务纠纷,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

严禁子(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将所承接的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

公司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管理模式,对劳务队伍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第三条组织机构公司成立以领导层及各职能部门为管理实体的劳务队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劳务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各子(分)公司成立相应的劳务队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管辖范围内的劳务队伍选择和管理工作。

— 2 —第四条公司部门职责(一)工程部制定劳务限价;发布企业定额;审批子(分)公司报送超过劳务限价的分包单价;复核申请加入一级劳务队伍库的相关材料及资质审查;检查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制定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通用条款范本;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合同专用或补充条款;组织劳务队伍信誉评价工作;定期汇总发布公司《一级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

(二)市场发展部建立公司一级劳务队伍库;审核申请加入一级劳务队伍库的相关材料及资质审查;指导子(分)公司建立二级劳务队伍库。

(三)质量安全监管部对公司所有劳务队伍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参与分包单位信誉评价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检查、监督及指导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财务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并负责一级劳务队伍库信誉保证金收取、管理工作。

(五)审计部负责对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劳务队伍使用过程中产生— 3 —的各种经济行为进行审计。

(六)纪检监察部负责监督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严格执行、落实本办法,对劳务队伍选择、管理过程中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及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的劳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劳务管理,提高劳务队伍的管控能力,防范合同风险,避免劳务纠纷,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

严禁公司将所承接的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

本公司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管理模式,对劳务队伍进行全过程管理。

三、管理职责1. 公司工程部:(1)制定目标成本单价;(2)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超过目标成本单价的劳务单价;(3)定期汇总发布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库》、《劳务队伍黑名单》;(4)检查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管理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

2. 公司市场发展部:(1)建立公司劳务队伍库,制定适合子(分)公司的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通用条件范本;(2)审批子(分)公司报送的合同专用或补充条款;(3)制定劳务比选、竞争性谈判、招标范本。

3. 子(分)公司:(1)建立本公司劳务队伍库,制定并下达所管辖项目的控制单价;(2)负责组织本公司范围内的劳务招标工作;(3)监督劳务队伍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劳务队伍管理1. 劳务队伍选择:(1)劳务队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施工资质;(2)公司市场发展部负责建立公司劳务队伍库,对劳务队伍进行评审,筛选出合格劳务队伍;(3)子(分)公司根据项目需求,从公司劳务队伍库中选择合适的劳务队伍。

2. 劳务队伍管理:(1)子(分)公司对所选择的劳务队伍进行技术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明确责任分工;(2)项目部负责协调调度劳务人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3)公司安全部负责对劳务队伍的安全文明、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指导,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合同管理1. 劳务分包合同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劳务队伍构成、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2. 子(分)公司负责起草劳务分包合同,报公司市场发展部审批;3.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工程劳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劳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劳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劳务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劳务合同,是指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之间,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达成的一致协议。

第三条工程劳务合同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工程劳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工程劳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数量;(三)劳务作业的工期、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四)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期限、支付方式;(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七条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工程劳务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完成劳务作业,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十一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不同意变更或者解除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对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工程劳务施工管理办法(3篇)

工程劳务施工管理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劳务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劳务施工的企业、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相关主体。

三、工程劳务施工管理要求1.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2.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3.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5.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6.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护环境,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7.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要求。

四、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管理1. 劳务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劳务施工内容、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2. 劳务施工合同应当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劳务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

4. 劳务施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监督管理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劳务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合同备案、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3. 劳务施工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4.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工程劳务分包是指主体工程承包商将工程中的某些专业工种或工程部分,委托给其他分包商进行完成的一种形式。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工程劳务分包,减少各种潜在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本文从分包规定、责任落实和监督措施等方面,介绍了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分包规定1.分包范围确定:在工程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明确主体工程承包商所需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层次,并明确不得进行分包的工种或工程部分。

2.分包方选择:主体工程承包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分包商进行合作,双方应签订正式的分包合同。

3.分包合同内容:分包合同应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分包价款、保证金等具体条件,以及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以确保合作双方的权益。

二、责任落实1.主承包商责任:主体工程承包商应对分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确保分包工程按时完成并满足质量要求。

2.分包商责任: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的工作内容,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分包工程责任: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责任由分包商承担,并与主体工程承包商共同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任。

三、监督措施1.施工监督:主体工程承包商应派专人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缺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验收监督:主体工程承包商应对分包工程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效果。

3.投诉处理:如发生纠纷或质量问题,主体工程承包商应及时受理相关投诉,并依法处理,保障分包商和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承包商培训和准入管理1.培训要求:对于分包商和主体工程承包商,应加强培训,提高其对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了解和规范操作的能力,以确保顺利实施分包工程。

2.准入管理:主体工程承包商应对分包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健全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合并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审核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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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降低施工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经济效益,按期优质地完成生产任务,充分发挥劳务队伍在施工生产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劳务队伍必须遵循《劳动法》、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施工企业使用劳务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劳务使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工程劳务用工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劳务分包,二是自带劳务,三是劳动佣工(数量少、时间短的临时劳务工)。

第四条劳务用工坚持“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

劳务队伍使用管理分两步,一是由指挥部负责牵头,由子公司(项目部)配合,进行劳务队伍的资格审查和报价审查,建立武襄线劳务队伍库和劳务佣工指导价格平台;二是根据施工组织计划安排,由子公司(项目部)择优选择施工劳务队伍,参照指导价格,签订劳务合同,报指挥部备案。

第二章劳务队伍管理
第五条各子公司(项目部)因电力、接触网、配电工程施工劳动力不足时,确需雇用劳务队伍施工时,根据施工组织人力资源安排计划,在武襄线劳务队伍库中择优选择队伍。

第六条各项目部成立雇用劳务队伍的选聘领导小组,负责对劳务队伍的人员构成、信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的复
查工作。

并负责佣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使用劳务队伍施工,必须按照先签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进行。

合同由劳务队伍与项目部签订,作业队作为使用方在合同上也要签
认。

合同中应对工程范围、数量、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单价、工期、安
全等予以明确,并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对有可能涉及到的安全、人
身、机械事故应明确责任,以及违约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劳务队伍施工前,作业队必须进行技术、安全、质量、责任心、法制等培训和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做好培训记录,保存
好资料,以备检查。

所有雇用的劳务工按企业职工管理,组织劳务严格按《安规》作业,按《施规》施工。

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参加作业队晚生产交
班会等会议和有关学习,要求劳务工必须参加由工程队组织的每周安全大
点名,若因条件限制,劳务队伍应自行组织,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劳务队伍使用的小型机具,原则上自备;中、大型机
具可向作业队借用,并交纳500元〜1000元的抵押金。

使用中
的安全由劳务队伍自行负责,对损坏机具的,队如实上报,在劳务费结算
时扣回。

第十条作业队带工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懂技术、懂管理、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严禁以包代管。

带工人员对所管区段的工程数量、土
质情况、工程质量均应有书面资料,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劳务队伍应服从施工负责人、工长及作业队、项目
部的领导。

施工当中,带工人员应对劳务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有监督、
指导责任,同时对工程质量负有完全责任,必须与队长签订施工安全质量责任状。

在技术、安全、质量及工程安排等方面的正当监督时,若有民工不听指挥,任意蛮干,带工人员首先提出警告,若不改者以书面形式向队长报告,队长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以至最终中止合同(罚款通知抄报项目部,以便结算时扣除)。

第十二条劳务费用结算时,由带工人员提供施工项目、数量、土质情况、质量、安全情况等。

队安质、技术、物资确认,定额员核算,队长签认,报项目部定额员核查确认后,经项目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在劳务队伍施工和费用结算中,严禁弄虚作假或乱列民工费,严禁吃、拿、卡、要,一经发现,将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三章临时工管理
第十四条临时工应具备的条件:最小年龄必须年满18 周岁,最大不超过35 周岁(年龄以本人身份证为准),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持有身份证、外出务工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思想品质好,身体健康,头脑灵活,反应敏捷,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第十五条临时工由作业队组织学习,经项目部统一组织闭卷
考试,考试合格者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临时工工资、奖金发放原则:固定部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按考勤支付;活动部分为生产奖金,工资、奖金按《工资奖金管理办法》纳入作业队统一核批。

第十七条临时工日常管理:各作业队每月将临时工考勤随职工考勤
一起,报项目部计财部。

临时工纳入一线工班管理,非一线工班及机械等特殊工种不得使用临时工。

同时发放必要劳保用品及施工工具。

第十八条临时工权力与义务: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等劳动权力,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得歧视临时工。

临时工有权拒绝和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并有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建议权。

临时工必须遵纪守法,必须遵守队规,必须认真、按时完成队及工班安排的作业任务。

要不断加强专业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操作技能,时刻加强自身安全防护。

同时要按时参加作业队组织的各项学习、会议等。

凡触犯国家法律及违反治安处罚条例造成的后果自负,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伤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临时工由项目部统一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一式三份,合同期限根据施工工期签订,试用期为 1 个月。

具有以下
情况之一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由作业队报项目部计财部备案:(1 )履行合同期间不能认真执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2 )履行合同期间不能胜任工作、表现差;(3)身体不适应本岗位工作。

第四章民工队伍资格审查办法
第二十条凡自愿参加武襄线指挥部各子公司(项目部)电化施
工的民工队伍,必须符合以下资格预审条件:
1. 具有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可用复印件);
2. 具有法人代表授权的法人委托书(原件);
3. 提供民工队人员构成、身份证明、施工能力状况等证明(原件);
4. 提供以往施工业绩状况报告(原件)。

第二十一条书面叙述在施工管理中有何技术、施工优势,即安全、质量、进度等承诺。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以综合施工能力、技术素质、管理水平等作为录用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指挥部所辖各项目部对劳务队伍和劳动用工的管理。

解释权属指挥部综合办公室。

附:劳务分包合同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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