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现状研究.docx
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分析

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分析医疗纠纷处理,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诊断、治疗、护理、用药等方面发生医疗纠纷后,对有关纠纷进行调查、处理、评估和追责的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医疗卫生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我国现在的医疗纠纷处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纠纷调解条例》等文件虽然对医疗纠纷调解、赔偿制度进行了相应规定,但是在实际中并没有完善,未能真正解决医疗纠纷。
一方面,由于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联动处理和事关法律、医学、社会等方面的问题,造成了处理程序的错乱、积极性不高等现象;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还表现在对医患关系的监督和调节不够,而医患关系的紧张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主因之一。
二、责任难明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责任主体的界定往往是一个技术性难题,同时也是医疗纠纷处理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责任,涉及到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医疗设备的质量、药品品质等多个方面因素,因此,责任难明时有发生。
此外,还有一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还面临着鉴定机构的缺乏或者鉴定机构的水平不高等问题,造成了医疗纠纷的处理高成本、低效率。
三、与社会期望不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医疗纠纷的期望逐渐加大,而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结果,往往是医疗机构追究不了责任,而对于患者,赔偿给予不足,处理结果就显得不能符合社会的期望。
这也是导致医患关系不和谐、甚至离心离德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调解效果难以保障在医疗纠纷处理中,调解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一种重要形式。
但是,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过于复杂的医学知识和法律法规,调解的效果往往难以保障。
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个体化的问题,如处理结果可能会对不同患者产生不同的影响等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调解的效果。
总之,虽然我国政府一直在加强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审查和监管来解决。
首先,应该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使得医疗纠纷能够在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下,得到迅速、公正和持续的处理。
医疗纠纷处理现状调研报告

医疗纠纷处理现状调研报告当前,我国医疗纠纷多发,并伴随着“医闹”事件、“杀医”“伤医”事件,态势严峻。
医疗纠纷正在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因素,很多非理性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则进一步加剧了这一社会冲突。
为促进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妥善化解医疗纠纷,依法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权益,引起对社会问题和现行法秩序的反思,本文深入探讨了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问题、医疗纠纷中的医患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特殊类型的医疗纠纷以及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等问题,现将实践调研结果阐述如下:1. 医疗纠纷的主体1.1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
所谓“医”是指医疗机构,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健康服务机构的总称,主要形式为医院、卫生院,还有妇幼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以及急救站(中心)等。
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所)、护理院(站)及其他诊疗机构等,也属于医疗机构。
1.2患者一方医疗纠纷的另一个主体是“患" ,即因诊疗行为受到损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患者一方。
患者本人为医疗纠纷案件的原告,在患者死亡时,其近亲属为原告。
对于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可以请求生活扶养费的原告。
2. 医疗纠纷的内容医疗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患者一方寻求对医疗机构或医师个人的责任追究,其焦点指向“诊疗行为”,核心是判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或是否违反约定义务。
医疗机构一方的责任通常是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的民事责任,但也可能涉及到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如何判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常规,往往需要进行医疗鉴定,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鉴定。
此种鉴定又有两种途径,一是隶属于医疗卫生主管机构的医学会负责的医疗事故鉴定,二是属于独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的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听起来就像是一出热闹的闹剧,搞不好就是一场人间喜剧。
哎,这里面的问题可是五花八门,真让人感慨万千。
患者和医生之间的矛盾,真的是小问题变大问题。
比如,明明是个小感冒,结果治疗不当,患者心里就开始打鼓,觉得医生根本不在乎他们的健康。
你说,这不就是个误会吗?但偏偏,这种误会就像是火星撞地球,一下子就炸开了锅。
调解的过程就更是曲折离奇。
一位医生一脸无辜地说:“我尽力了啊!”而患者则是一脸的不满,心里却在想:“你这算是尽力吗?”这时候,调解员就像个和事佬,努力把双方的情绪拉回来。
调解员常常像一位熟练的劝架者,手忙脚乱,却又要尽量让场面不那么尴尬。
大家都知道,调解就像是把两头牛牵到一起,想让它们和睦相处,那可不是件简单的事。
可这调解的路上,问题可不少。
信息不对称,医生和患者之间就像隔了一道墙。
医生说的专业术语让患者一脸茫然,患者的诉求有时候也让医生觉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这样一来,双方根本无法真正理解彼此,仿佛在不同的星球上交流。
患者一脸愁苦,医生一脸无奈,调解员在旁边苦苦支撑,真是让人心疼。
调解的权威性也是个大问题。
有些患者觉得,调解员根本没有决策权,最后的结果只是个建议。
这就好比老师教学生,学生却偏偏不听,那可怎么办?再加上有些地方的调解机制并不完善,调解员的专业性和经验也参差不齐,简直就是把好好的调解搞得一团糟。
这样一来,患者常常对调解的结果感到失望,甚至怀疑调解的公信力。
说到这里,我们不妨想想,要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沟通得上心。
医生要学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跟患者说话,不要总是像在讲课。
患者也得勇敢表达自己的感受,别怕说错话,毕竟,沟通就是为了相互理解。
双方坐下来好好聊聊,和气生财,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调解员的专业性得加强。
多组织培训,让调解员们掌握更多的沟通技巧和心理疏导方法。
这样一来,调解员就像是医生的助手,能更好地帮助患者和医生搭起沟通的桥梁。
你看,这样一来,调解的效果可想而知,双方的满意度就能提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由于传统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存在不足,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闹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医疗秩序,带来极大的社会安全隐患。
早在2008年,我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升格为《**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国内首部医疗纠纷处置地方性法规,首次将人民调解机制和保险理赔机制同时引入到医疗纠纷处置之中,因成效显著而被誉为医疗纠纷“**解法”。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作为我市一项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运行七年多来的情况如何?我们对其进行了回顾、分析和思考。
一、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设有9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会”),其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市属和海曙、江东、江北3个区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其余8个县(市)、区分别设有医调会,负责辖区内的医疗纠纷化解工作。
截止2014年底,全市9家医调会共有专职调解员32名,兼职调解员3名,共受理医疗纠纷4675起,调解成功4356起,成功率为%,无一例反悔。
市医调会两次被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过七年多的实践,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医调会中立“第三方”的地位得到社会认同,XX公正公平的调解得到公众认可,自愿平等、灵活便捷、免费调解等独特优势已深受医患双方欢迎。
二、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医疗纠纷“**解法”曾一路领跑全国,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由中立“第三方”——医调会来化解医疗纠纷的做法,吸引各地纷纷学习与效仿。
但在光鲜的背后,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不容忽视。
(一)医调会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地位被模糊和混淆。
我市率先创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在全国引起非同凡响,引来众多媒体的跟踪报道。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共3篇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共3篇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1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据统计,我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数量高达数十万起,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和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我国逐渐建立了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其中第三方调解机制扮演了重要角色。
第三方调解机制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中立第三方组织在医患之间协调沟通,化解医疗纠纷的一种方式。
该机制能够通过公正、客观、中立的调解方式,帮助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减少诉讼的发生,保护医生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和谐关系。
我国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主要包括医院内部调解机制和外部调解机制。
医院内部调解机制是指医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工作组,在医患纠纷时进行调解,在医院内部进行解决。
外部调解机制则是指政府组织或社会组织在医患纠纷时进行调解。
近年来,外部调解机制在我国得到不断完善,包括“两癌”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综合医改改革试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等,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但是目前我国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很多医院缺乏专门的调解机构,调解工作难以开展。
其次,一些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最后,医生和患者对于调解机制的认知度不够,缺乏对于调解工作的信任和依赖。
为了完善我国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对医院内部调解机制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专门的调解机构和工作组,培养专业的调解人员。
其次,在外部调解机制方面,加强政府、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间的协作,建立完善的调解平台和机制,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对调解机制的认知度,提高信任和依赖度。
总之,我国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只有加强对调解机制的建设和推广,增加大众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才能更好地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和谐,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综上所述,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设还存在诸多不足。
【最新】关于我院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范文doc

关于我院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范文xx县人民医院今年7月26日,我院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在副院长xxx 带领下,历时三天,对我院近三年来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我院,系二级甲等医院,在职职工348人,其中医、药、护、技人员292人。
近年来,我院积极响应卫生部及省厅的号召,先后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医疗质量万里行”及创建“平安医院”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我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在医疗安全方面,虽然我们在防范医疗纠纷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随着年住院人次和门诊人次不断增加,病床数由07年前的220张增至现在的300张,医患纠纷也随之呈上升的趋势发展。
本次调研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至2010年6月期间共发生医疗纠纷51起,发生群体性闹事6起,停尸2起,集中闹事8起,打伤我医务人员3起,损害公物1起;医疗纠纷赔偿48起,赔偿总金额90.58万元,平均每起赔偿3万元,最高赔偿额20万元;在处臵48起的纠纷中:双方调解25起(5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26起(54%),诉讼4起(8%),医疗鉴定14起(29%),公安、司法部门调解6起(13%);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人员291人,年均保金4.8万元,保险赔付金年均5.3万元,医疗责任保险作用差;我院虽有独立的警务室,配备人员2人,调处群体性闹事纠纷3起,医院安排运行费用3万元,但调处效果一般。
二、调研中发现存在的医疗安全问题1、医闹现象越演越烈从调研情况看,我院医患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无理取闹的现象尤为突出。
有少部分患者及家属企图通过医闹获得经济补偿,或把一些矛盾转化为医疗纠纷,达到“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之目的。
近三年来,我院在处理51起医患纠纷争议中,患者采取医闹方式解决的就有14起(27%)。
如某某之子出生9小时,诊断为:1、先天性心脏病。
2、重症肺炎。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人民调解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近年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围绕人民调解现状进行调研分析,以期为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一、人民调解的定义和基本情况人民调解是指依法通过协商或者调解,化解纠纷,达成互利互惠,和谐相处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自愿调解方式。
近年来,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扩大了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加强了工作力度,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如《人民调解法》。
当前,全国使用人民调解方式处理民事、行政等纠纷的案件比例不断攀升,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不足1.优势1)人民调解的成本低,效率高。
人民调解主要靠自愿参与,所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此成本很低。
同时,人民调解不需要像诉讼那样拖延很久时间,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避免影响社会稳定。
2)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强。
人民调解员以身为当事人外人的中立立场,帮助双方达成公正、合理的协议,保障公民权利和重视其人格尊严。
3)人民调解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调解依靠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不仅解决了矛盾纠纷,还培养了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增强了他们的合作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2.不足1)缺乏专业性:由于人民调解员并非受过法学专业训练,他们对法律的了解不足,处理纠纷时可能依据经验和常识,而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容易引发事情的失败,无法达到与其它方式相同的处理结果。
2)工作重复:过多的人民调解员也可能导致工作重复和涣散。
大部分的人民调解员是义务参与,这就意味着不同事件的调解者会不同,因此会对工作流程会有影响。
3)管理机制不完善。
人民调解员的选拔不规范,考核和培训不严谨,较难保证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比如一些人民调解抽调机制、惯例机制、统筹规划机制等在一些基层单位并没有建立起来,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数量缺乏保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实施状况调研及政策建议

前言
理论分析
实地调研
政策建议
1.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 ,其中立性和公正性受到患者及家属的严 司法诉讼解决 行政调解解决 重质疑。 纠纷解决机制 2.医患双方缺乏了解,在协商或是调解中 ,双方也互相不信任 。
前言
理论分析
实地调研
政策建议
1
法律适用存在矛盾
2
医疗事故鉴定存在争端
3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文献综述
模型建立
实证研究
结论局限
文献综述
理论分析
实证研究
结论局限
1
与司法手段相比缺乏权威性
2
文 献 整 理
现阶段缺乏公众认知度
3
与卫生行政部门相比具有一定中立性
4
突出具有互利性
5
与卫生行政调解相比具有适用性
1
德国: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由医患双方协商赔偿问题;
若协商不成,则通过调解和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费用由保 险公司支付;如果前两种方式不能解决纠纷,医患双方进 入诉讼阶段 2
1• 2•
网络媒体上多报道一些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成功案例。
在一些较大的医院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宣传点或是在法院受 理医疗纠纷案件前,先建议医患双方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加强社区宣传,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社区活动。
3•
文献综述
模型建立
实证研究
结论局限
建立医调委调解监督机制
建立医疗仲裁制度
1• 借鉴劳动仲裁方面的制度 ,将医疗仲裁引入到医疗调解制度之后。把调解和 仲裁作为诉讼前的必经之路 依法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的诉调衔接机制,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书的 合同效力,并依据《合同法》对其做出确认、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等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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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仅有 236 篇(其中期刊范文 191 篇,占比 80.93%;硕士学位范 文 32 篇,占比 13.56%;新闻报道 11 篇,占比 4.67%;学术辑刊范文 1 篇,占比 0.42%;国内会议范文 1 篇,占比 0.42%),详见下表。从 硕博士范文来看,在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学位范文皆为硕 士范文:最早见于 2010 年,该年有 2 篇,分别是复旦大学蔡怿冰的 《浙江温岭运用人民调解手段解决医疗纠纷案例研究》以及上海交通 大学刘晓庆的《我国地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研究》;之后各年相 关硕士范文均在个位数水平,如 2011 年 0 篇,2012 年 2 篇,2013 年 5 篇,2014 年 7 篇,2015 年 2 篇,2016 年 3 篇,2017 年 5 篇,2018 年 5 篇,2019 年 1 篇。相较医疗纠纷其他方面的研究,专门针对医 疗纠纷人民调解问题展开讨论和分析的专著更少,据笔者统计,截至 目前,仅有以下三部:一是由冯正骏、霍增辉、刘方等主编的《医疗 纠纷人民调解实务》。该书对临床医学经验、科室和医院医疗质量管 理经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经验以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经验进行了总 结,覆盖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常见问题。二是由种衍军主编的《医 患纠纷人民调解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该书在介绍医患纠纷人民调 解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并专章介绍了调解技巧、责任认定,同 时针对涉及医院各科室所选取的、获得医患双方均满意的典型调解案 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三是由雷红力、商忠强、孙波等主编的《医
患纠纷人民调解原理与实务》。该书除介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相关背 景等基础知识外,还介绍了医疗纠纷调解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制度、 调解程序、调解格式文本、调解方法,并对实际案例进行了具体解析。 二、研究内容概述 学者们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问题的关注虽多,但总体来看,主要集中 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实践经验、问题及其对策 随着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践探索,学者开始对这一现象单纯性、 浅表性地进行经验归纳、总结,同时也有部分学者对该制度实施中存 在的问题进行提炼并提出相应对策。其一,对某区域医疗纠纷人民调 解制度取得成效进行调查、总结和推广。如王浩天等采用调查统计的 方法对承德市 2014 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总结分析;[1]徐 静等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机构、队伍、法制的建设及取得成效四个 方面总结了河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施现状;[2]海南省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其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方面取得成功的原因总结 为三个方面,即依托政府建平台、依托医保保赔偿、依托各方建机制。 [3]汤立伊从政府支持、调解规范性建设和专业性建设等三大方面对上 海实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归纳。[4]甚至 有更微观的,即从某县级医院运用人民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现状进行
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纠纷人民调解现状研究
在医患纠纷频发、医患矛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各地在完善协商、 行政调解及诉讼等既有法定解决方式的同时,不断寻找和探索适合中 国国情的、能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和方法,被誉为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就这样进入了决策者的视 野。一些地方尝试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引入人民调解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进而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和肯定,并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医疗 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作《条例》)中,把“人民调解”与“协 商、行政调解及诉讼”等既有方式并列,从而从立法上确认了医疗纠 纷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由此各地掀起一股推进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 解制度的浪潮,我国学界对此普遍关注。 一、研究成果概述 人民调解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国内关于人民调解的研究较早, 起步于上世纪 60 年代,但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引入人民调解制度并对 此展开理论研究,则始于本世纪初。从数量上看,与涉医疗纠纷其他 方面的研究范文量相比,专门关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范文数量不多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笔者在 CNKI 上搜索到篇名中含有“医 疗(患)纠纷”关键词的文献 10123 篇,含有“医疗(患)纠纷+调解” 关键词的文献 668 篇,而含有“医疗(患)纠纷+人民调解”关键词的
性和中立性等;[11]李悦晖、姜柏生从完善法律、建设制度、投入资 金和发挥人才作用等方面对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施中存在的 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12]杨传文针对自己总结的问题,分别从如何 保障医调委经费、如何实现医调委的专业化、中立性、如何加强对调 解的监督及如何加大宣传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13]王海 燕则在协同治理理念下,提出多主体间的衔接机制、绩效评估指标体 系及社会分担机制的建立等完善建议。[14]李欣遥从加强宣传、加大 支持力度、完善保险制度、健全法律法规、引入法律援助、完善调诉 对接机制等方面提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完善建议。[15]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设计 随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深入研究,一些学者对该制度某一环节 或某一具体问题进行了思考、细化和设计,以解决由现行制度框架式 立法带来的实际操作困难问题。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强调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应运用的具体方法和技巧。如雷红力总结并推荐 了在医调中经常运用的 12 种调解手段;[16]晏英建议在医调中引入促 进式调解,并将其作为调解的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评价式调解共 同发挥作用;[17]张入文、解放基于对甘肃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调研结果,总结出在调解中应抓好公正性、专业性、规范性等“三 性”的主要经验。[18]其二,探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如何有效衔
了调查分析。[5]其二,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进行归纳总结。比如,汤立伊在肯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上海模式” 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人才短缺、经费不足及专业性不强是制约该 “模式”发展的主要因素;[6]李悦晖、姜柏生对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 解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后发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尚未有力地将矛盾转 移,患方所针对的仍是医院,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专业知识的 差距,导致患方获赔不合理,加之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调解委员会 的中立问题等尚未厘清或解决,导致该机制运行不畅;[7]徐青松等从 上海市的情况入手,指出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所共同存在的问题, 包括中立性受质疑、机构设置缺乏法律支撑、调解协议书效力存在争 议、保险理赔推进困难、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等;[8]李守全等认为从整 体而言,上海市除未形成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政策外,还在多方合作、 经费保障、人才储备、赔付标准等方面存在欠缺;[9]杨传文除了强调 经费问题、各部门配合问题及监督问题外,还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社会知晓率较低问题。[10]其三,针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实施中 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比如,郑孟云提出增设调解全职岗位以解决调 解队伍不稳定的问题,提出在政府向医调委投入更多专项财政资金的 同时,增设公益基金以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经费、场所等保障问 题,提出通过追踪制度、监督制度等的设计和实施来保障调解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