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电商不得以恶意营销手段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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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解读

电子商务法解读

《电子商务法》解读本文将就《电子商务法》出台过程中特别受到关注的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 1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近年来,微商、网络直播随着分享经济、O2O、社交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而产生,其经营形态与传统电商风格迥异,是否应归属电商经营者范畴也自始存在争议。

从一审稿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到二审稿的“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再到三审稿加入“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除了第二条第三款明确排除的主体外,已基本涵盖了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活动的所有经营主体。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关系到主体对应的权利义务。

按照上述定义,通过微信、论坛社区、直播平台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那么与之相对应的社交媒体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第九条中所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该等社交媒体虽然不是为了电子商务而设立,也并未对发布的商品内容进行实质管理,但事实上为部分电子商务行为提供了平台和服务,例如部分平台可以通过小程序等方式直接接入商品销售的界面。

我们认为,此类社交平台显然不同于传统电商平台,不应该简单适用其是否提供了网络经营场所和信息发布的标准。

在判断平台是否介入或者为具体的交易提供了服务时,至少应当从平台在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利的情况、平台对卖家信息以及客户信息的接触和控制程度、消费者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是否足以产生对平台服务的合理信赖等因素进行考虑。

随着电商的发展,需要关注后续的执法和司法部门对该类争议的处理实践。

——— 2 ———跨境电商是否适用该法关于跨境电商是否适用《电子商务法》的问题,该法在四审后增加了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互联网行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

互联网行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

互联网行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行业成为了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经济领域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竞争的加剧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增多。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行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

一、虚假宣传与广告法规虚假宣传和广告是互联网行业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不仅误导消费者,还会扰乱市场秩序。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规来规范虚假宣传和广告行为。

在中国,虚假宣传和广告行为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约束。

该法规定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要求广告主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广告信息。

同时,广告主还需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一旦虚假宣传被查实,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二、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而互联网行业中的商业秘密泄露问题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

在美国,商业秘密主要受到《经济间谍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经济间谍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者进行了处罚。

而不正当竞争法则则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披露行为的合法性要求。

三、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互联网行业中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版、网络诽谤、侵犯知识产权等。

为了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欧洲,盗版行为主要受到《信息社会服务法》的约束。

该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行为的监管责任,要求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防止盗版行为的发生。

同时,被侵权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反垄断法规互联网行业中的垄断行为常常导致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受损。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反垄断法规。

在韩国,反垄断行为主要受到《公正贸易法》的约束。

该法规定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禁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一旦违反反垄断法规,企业将面临巨额罚款和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互联网行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涵盖了虚假宣传与广告法规、商业秘密保护法规、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以及反垄断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敏学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引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便利和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的特点。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正常秩序,法律对于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规制。

本文将介绍电子商务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分析相应的法律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违法手段,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而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电子商务领域,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网络侵权等。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电子商务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一些商家通过夸大产品效果、虚构用户评价等手段来吸引消费者,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这种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可受到法律的追究。

恶意诋毁恶意诋毁也是电子商务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一些商家通过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方式来获得竞争优势。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也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恶意诋毁行为可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网络侵权在电子商务领域,网络侵权也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在电商平台上,一些商家通过盗用他人的产品图片、文字描述等方式,进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这既侵犯了原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也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

246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职秀秀作者简介:职秀秀(1997.1-),女,河南省新乡市,汉族,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在读研究生,民商法方向。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摘要:电商平台强制商户“二选一”是个早已存在的老问题,随着每年“618年中盛典”和“双十一”购物节的来临,电商平台的“二选一”竞争模式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引起了社会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

虽然在学理上对该行为的性质认定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在实践中大多认为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019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行为被我国《电子商务法》所明确禁止,除此之外也受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关键词:二选一;独家交易;电商平台一、“二选一”行为的产生近些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各种类型的互联网平台迅速崛起,伴随着这种超级平台的兴起和发展,“二选一”行为也慢慢开始出现,而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例如在去年“618年中盛典”期间,格兰仕在去年五月份拜访过拼多多平台之后,搜索出现异常状况,导致其正常销售遭遇严重的影响,格兰仕就该种异常状况询问过天猫,但是天猫未给出合理回复,因此格兰仕于2019年10月28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并且该案件于2019年11月4日得到受理。

再如外卖领域,美团APP 上的商户被告知必须“二选一”:即在“美团”和“饿了么”之间作出选择,否则商户可能面临着关店、提佣金、降排名等后果。

实际上早在2010年之时就已经出现了“二选一”行为,比如腾讯与360的“3Q 大战”,与上述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不同的是,腾讯行为直接针对的是终端用户,但本质上也是“二选一”,①虽然这场没有硝烟的大战结束后,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软件恢复兼容,但这种竞争方式却在电商平台上延续了下来。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愈发猖獗。

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标准,为打击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的角度,探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和应用实践。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虚假宣传:指企业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故意夸大产品性能、效果、质量等,或者虚假宣传自己的荣誉、声誉、规模等,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

2.侵犯商业秘密:指企业之间在商业活动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对方商业秘密,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

3.恶意诋毁:指企业之间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虚假宣传、抹黑对手等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品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4.不正当价格行为:指企业在市场活动中,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例如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

5.不正当竞争协议:指企业之间通过垄断、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达成不合理的商业协议,损害公平竞争。

二、处罚标准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处罚方式:1.行政处罚:对于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企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其中,罚款数额最高可达到违法所得的三倍。

2.民事赔偿: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受害方可以向侵权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判决赔偿金额。

3.刑事追究:对于严重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如商业贿赂、商业诈骗等,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和罚金;对于商业诈骗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和罚金。

三、应用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有效地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如今,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市场成为了商家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渠道,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制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禁止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他人产品、捆绑销售、恶意降价等。

这些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该法,被发现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将面临依法处罚,如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公开道歉等。

我国还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该办法规定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的义务,要求他们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

该办法还设立了举报机制和监管措施,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除了以上两个法律法规以外,我国还有一些针对特定行业的监管措施。

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明确了交易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严格审核商家的身份和商品信息,禁止虚假宣传和捆绑销售等行为。

我国还有《食品安全法》、《医药广告管理法》等对食品和药品等特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对于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我们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以遏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蔓延。

应加强消费者的知识普及,提高其识别和鉴别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防范上当受骗。

需要加强对外部市场主体的监管,如网络平台和电商平台,强化其责任意识,加强对商家的审核和管理,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管力度,我们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管理规定

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广告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然而,网络广告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如虚假宣传、过度营销等,给用户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广告行为,保护用户权益,相应的管理规定亟待制定和完善。

一、广告主体资格与审批电子商务网络广告的发布应依法纳入广告主体许可管理。

广告主体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持有相关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广告审批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公布审核结果。

二、广告真实性与准确性要求电子商务网络广告应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广告主体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广告不得隐瞒重要事实、误导消费者,不得故意夸大宣传,不得虚构事实。

三、广告宣传方式和载体限制1.禁止使用侵害他人权益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包括但不限于抄袭、盗用他人作品、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等行为。

2.禁止利用网络漏洞进行广告宣传,禁止恶意跳转、弹窗广告等对用户体验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3.禁止在无关内容的网页或应用程序中插入广告,禁止广告过度堆砌、频繁弹出等影响用户正常浏览和使用的行为。

四、虚假宣传及误导行为禁止1.禁止虚假宣传。

广告主体不得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不得使用虚假数据、虚假效果来误导消费者。

2.禁止夸大宣传。

广告主体不得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效果、质量、特点。

3.禁止盖章授权。

广告主体不得以未获得相关单位或个人授权的方式发布广告。

五、广告价格和促销手段规范1.明示价格。

广告应明确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明示附加费用,如运费、服务费等。

2.促销手段规范。

广告宣传的促销手段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禁止虚构折扣、价格欺诈等不当行为。

六、广告投放时间和空间限制广告投放应遵循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

特殊性质的广告应在相关权威机构的审核下获得批准后方可投放。

广告主体应遵循行业规范,合理控制广告投放的频次和时长,不得对用户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加强部门联动,解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击查处网络传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网络传销执法办案工作水平,依法惩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现就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

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打击传销工作已作为一项独立测评内容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网络传销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和加强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打击网络传销工作充分的经费投入和人力物力保障,解决打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今年,工商总局将打击网络传销纳入“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各地打击网络传销工作成效将在2016年打击传销综治考评中有所体现。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止和预防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支持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商业道德。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查处重大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本区域内网络竞争中的重大问题,协同开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综合治理。

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对涉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分析、研究,引导、规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竞争。

第六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后,平台内经营者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报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章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第七条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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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迅猛, 成 为 我 国经 济 增 长 的强 劲 动 力 。 但是, 互 联 网领 域 侵 权 假 冒行 为 也 呈 多 发高 发 态 势 。 要 以 全 面推 进 依 法 治 国为 统领 , 以改 革 创 新 监 管 制 度 为 保 障 , 以 新 信息 技 术 手 段 为支 撵, 以建 立健 全 长效机 制 为 目标 , 用3 年 左右 时 间 , 有效 遏 制 互 联 网领 域侵 权 假 冒行 为 , 初 步形 成 政府 监 管 、 行 业 自律 、 社 会 参 与 的监 管格 局 , 促 进 电子 商 务健 康有 序 发展 , 为 创新 创 业增
自我规 范 , 在净 化曹 商 环境 、 加 强企 业 自律 、 维护 消 费者权 益 等方 面 做 出了积 极 努 力, 但 当 前网络 交 易市 场还 存 在 一些 损害 消费 者
假 冒违 法行 为 , 营 造 开放 、 规范、 诚信 、 安 全 的 网络 交 易 环境 作
出部署 。 《 意见》 指出, 当前 以“ 互联 网 + ” 为 主要 内容 的 电子 商 务
意 营 销手 段 参 与 竞争 , 自觉 树 立起 电商 平台 的 良好信 誉 和形 象 。 二要规 范 商 户的 经营 行 为 , 强 化 主体 责任 , 把 好主体 准 入 关 , 审 查 平 台 内 经营 者 资 质 , 加 强 日常 线 上巡 查 和抽 检 , 检查 监控 经营 者 发 布 的 商 品和 服 务信 息 , 制定 完 善有 关 管理 制度 , 借 助 大数 据 平 台, 使 恶意 商 铺 、 失信 者和 侵 权者 得到 应 有的 惩戒 。 三 要鼓 励和 支
售假劣农资、 食品药品、 化妆品、 医疗 器 械 、 电器 电子产 品 、 汽 车配 件 、 装 饰装 修材 料 等开 展集 中整 治 , 严厉 查处 利 用互 联 网 侵 权 盗版 等违 法 行 为 。 充 分 利 用大数 据 、 云 计算 、 物联网、 移动 互联 网等 新 信息 技 术 , 创新 市 场监 管 手 段 , 加 强 域 名属 地 化 、

网际 协 议地 址( I P 地址) 精细 化 管理和 网站备 案 管理 , 推 行网络 实 名制 , 推 广 使 用 电子 标签 。 二是 落 实 企业 责 任 。 指 导和 督 促 电子 商 务平 台 企业 加 强 对 网络 经 营 者 的 资格 审 查 , 配 合 执 法 部 门反 向追 溯 电子 商 务 平 台上 的侵 权 假 冒商 品经 营者 , 制 止 以虚 假 交 易等 方 式 提 高 商 户信誉 的 行为 。 督促 网络 服 务商 落实“ 通知一 删除 ” 义 务, 指 导
权 益等 问题 , 需要 认真 研 究加 以 解决 。 张茅 称 , 电商 平 台企业 作 为 构 建减 信守 法 的 网络 交 易环境 的 第一 责任 人 , 要依 法依 规 开展 经 营, 不 以恶 意营 销手 段参 与 竞争 。 张 茅表 示 , “ 双1 1 , . 马上 临近 , 电商平 台 一要 依 法依 规 开展 经 营。 互联 网不 是 法 外 之 地 。 要 自觉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的 市场 秩 序 , 充 分、 公平 、 有序 竞 争 , 不 得 限 制 电 商经 营 者 参 与公 平 竞 争 : 不 以 恶
持 成 立 网络 经 营 者 自律组 织 , 加强 对 网络 经营 者 的教 育 、 服务、 管 理 和监 督 , 引导 经 营 者 自觉规 范经 营 行为 , 促 进行 业健 康发 展 。 四
添 新活 力 , 为经 济转 型升级 注入 新 动 力。 《 意 见》 要 求 坚持 依 法 监管 、 技 术 支撑 、 统筹 协 作 、 区域 联 动、 社 会 共 治的 基本 原 则 , 充分 发 挥打 击侵 权 假 冒工作 统 筹协 调机 制作 用 , 提 出四方面 举措 : 一 是 突出监 管 重点 。 坚持 线上 线 下治理 相结 合 , 对 网上销
要 加强 网络 消 费维 权 工作 。 制 定和 完 善交 易规 则 、 交易 安全 保 障 、
消 费者 权 益保 护等 制 度 , 配合 工 商和 市场 监管 等 部 门以及 消 费者
权益 保 护机 构 广泛 开 辟 网络 消 费维 权渠 道 : 完 善 消费 环节 经 营者 首 问和 先 行赔 付 制 度 , 维 护 消 费者 合法 权 益 。 五 要 主 动参 与社 会 共治 。 充分 发 挥 自身优 势 , 主 动 参与 到 监 管和 消 费 维权 的 各个 领 域、 各 个 环节 , 与 网络 经 营者 、 政 府和 全社 会 共 同努 力 , 建 立起“ 企 业 自治 行 业 自律 、 社会 监督 和 政府 监管 ” 的 社会 共治 格局 。
Con s u mp t i on Ex p r e s s
工 商总 局 : 电商 不 得 以 恶 意 营 销 手 段 参 与竞 争
1 1 月5 E t , 中 国 消费 者 报记 者 从 国 家 工商 总 局 获悉 , 工 商总 局局 长 张茅 今 日到 浙江 省开 展商 事 制度 改 革调 研 。 在阿 里 巴 巴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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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日, 国务院 办 公厅 印发《 关于 加强 互联 网领 域侵 权假 冒 行 为治 理 的 意 见 》 ( 以下简 称 《 意见》 ) , 对打 击 互联 网领 年 来 网络 交 易企 业积 极 开 展 自我 管 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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