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借款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合集下载

会计实务: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会计实务: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生产经营期间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4]221号)企业向各类银行、保险企业以及国家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款项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净支出应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向除此以外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的借款利息净支出(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的支出),计入企业的财务费用,但其利息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在纳税时应进行调整。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税务会计处理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税务会计处理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税务会计处理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

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

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还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利率也不一样,各银行的浮动利率不一,为了准确掌握,应按照本企业开户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因为各级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掌握较为合理,也符合新税法的合理性原则。

但是,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这里应当注意:一是对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二是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间的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利息支出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融资或借款而支付的利息费用。

在税收政策中,利息支出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降低纳税基数,减少税负。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将利息支出列入可扣除项目,以减少纳税额的规定标准。

在我国,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税收政策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是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融资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个人需要进行融资活动来支持生产经营和个人消费。

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和融资的积极性。

通过将利息支出纳入税前扣除项目,可以减少纳税额,增加企业和个人的实际收入,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其次,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金融市场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可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通过税前扣除的方式,可以引导资金流向,促进金融资源的配置,降低金融风险,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再次,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促进税收的公平和合理。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可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纳税额,降低税负压力,提高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同时,通过税前扣除的方式,可以促进税收的公平和合理,避免因利息支出而产生的税负过重的现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需要不断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可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通过税前扣除的方式,可以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注意预提费用产生涉税风险

注意预提费用产生涉税风险

注意预提费用产生涉税风险在日常纳税实务中,企业因预提费用产生涉税风险的情况很多,为了防范相关涉税风险,笔者对四类常见情况进行分析提示。

费用确实发生可税前扣除一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在年末预提水电、加工、排污等费用。

如果是相关费用确实已经发生,企业在预提年度已先行取得相关费用带来的收益,仅是未能及时支付费用,则可以将相关费用预提后列入预提年度税前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必须提供当年度费用确实已经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果相关费用实际并未发生,或企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又虚提了一部分,则全部不可以或不可以全部列入税前扣除,对预提的费用,仅可以扣除实际已收益的部分,未取得收益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预提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可税前扣除企业向各类金融机构举借的流动资金贷款,年末按贷款额度、利率和贷款期限先预提后支付的贷款利息,可列入税前扣除。

但必须注意应具备的三大条件:一是必须提供相关贷款合同或借款借据;二是账面要如实反映相关借贷资金的往来和使用情况;三是相关贷款资金确实用于本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

三大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将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另外,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需要预提的利息可以比照前述三大条件考虑。

多项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一些企业往往存在预付下一年度租用各类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租金的情形,且会将预付的租金在预付当年列入税前扣除。

还有的企业为了少交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本年度预提下一年度的租金,以调节计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由此可见,企业预付、预提下一年度的各类租金均应列入下一年度的成本或费用。

税法对列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都分别强调了“实际发放”、实际“发生的”和实际“拨缴的”等要求,所以对企业预提但年末实际尚未发放的工资薪金,以及对企业预提后年末仍有余额的上述费用都不可以税前扣除,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利息税前扣除标准

利息税前扣除标准

利息税前扣除标准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收入中扣除的利息支出的标准。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个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有一定的限制和标准。

以下将对利息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税前扣除标准适用于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且是用于购买、建造、翻新自住房屋的贷款利息支出。

这意味着只有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才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

其次,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具体金额。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最高限额为12万元。

这意味着个人在一定范围内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减少纳税额。

再次,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申报方式。

个人在享受利息税前扣除的待遇时,需要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将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情况进行详细填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在核实后,可以确认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扣除。

最后,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注意事项。

在享受利息税前扣除的待遇时,个人需要注意相关的申报要求和规定,如填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相关证明材料的完备性等。

同时,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政策规定,以确保享受到应有的税前扣除待遇。

综上所述,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个人的利益和税负有一定的影响。

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政策规定,对个人合理规划财务和减少税负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对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个人借款利息应该税前扣除

个人借款利息应该税前扣除

个人借款利息应该税前扣除个人借款利息应该税前扣除XX年x月x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如果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准予扣除这就是不少地方税务机关据以对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调增所得额的依据,无独有偶的是北方某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在出台的一份文件中也明文要求非金融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一律不予税前扣除那么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真的必须税后列支吗?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试作分析如下:一、向个人借款政策不连接,首先我们来看看国税发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借款费用指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而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从上述两条可以看出原内外资企业税法都没有规定借款对象,也即向个人借款符合相应条件下是可以扣除的那有什么必要新税法就要限制向个人借款呢?我们治着这个思路看第二点分析二、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必须体现调控目的,美国次贷危机从金融层面波及实体层面,我国也未能幸免于这一波的全球经济危机,出口增速下降、企业关停现象上升、就业形势日趋困难、内需不振,为此中央提出了积极财政政策与宽松货币政策,即以新企业所得税法而论,税率下调、取消某些税前扣除限制项目、加大产业优惠力度、内外资税法统一以公平税负等等无一不是减轻企业负担、藏富于民的举措,那么有什么必要改变旧税法规定而横加对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一律税后扣除了?况且近期央行频出重招,相继下调基准利率、存款准备金率、。

新税法中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新税法中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新税法中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企业间的投资方式主要有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但企业基于规避税收成本的目的,可以采取增加债权性投资,同时相应减少权益性投资的做法,其主要原因是:首先,债务人支付给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其次,如果关联方之间所在国家或地区税收制度存在差异,或双方所得税税收待遇存在差异,则企业可通过支付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所得税成本较低一方的关联企业,从而达到避税目的;再次,有的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则采用债权性投资就比采用股权投资的税收成本低。

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跨国公司来说,就可能产生通过操纵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

因此,相关税收法规对关联方之间的债权性投资规模及利息支出作出限制,以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结构进行避税,这就是税收制度中所谓的防止“资本弱化”。

一、原内、外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一)原内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在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主要通过规定借款金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来管理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原国税发[2000]84号文曾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该文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关联方企业均为内资企业,双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税收待遇完全相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相互转移利润进而避税的空间。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因不得于税前扣除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收取的这部分利息非但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且须先行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如此一来必然导致重复征税,进一步加重了内资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原外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原税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管理:1、对关联方负债利息水平作出规定,即对关联方利息支付和收取的利率水平参照“正常利率”的标准。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怎么处理根据税法的规定: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自然人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应当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因此,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借款本金在企业注册资本50%以内的部分,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以及超过规定借款本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部分,不得扣除。

同时,企业应当就向自然人支付的利息支出(指实际支付的数额,包括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部分和不得扣除的部分)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例如,某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有关联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

又向其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只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可以扣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预提借款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三年: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利率10%,双方约定三年期满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2016年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计提利息费用100万元。

对甲公司计提但未支付的利息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计提但未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其理由有两点:一是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必须是实际支付,未实际支付相应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比较典型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网上答复。

2016年0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接受网上提问的解答:“问: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
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理由之二是甲公司发生的利息费用未取得发票。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则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企业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

税法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原则上也是采用权责发生制,但又不完全是权责发生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收付实现制。

比如: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所以,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并不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税法和会计存在的这些差异在日常的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不处理,但在年底进行年度申报时必须进行调整。

在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由此可见,利息支付的税前扣除上并没有特殊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没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一律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的“实际发生”是指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而不是款项的支付。

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体现的是收付实现制,所以,实际发生不一定要实际支付,否则就不是权责发生制。

关于税前扣除合法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
人所取得的发票,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内容必须真实,否则将不得在税前扣除。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实际发生”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

合法凭据是指企业的记账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如经济合同、收付款单据、收发货单据、身份证复印件等等,其中,按照属于税务发票开具范围的,还必须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应按税法的口径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由此可见,税务发票开具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由于企业的增值税是按月申报的,故税务发票开具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月。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本案例中,双
方约定三年期满后一次性还本付息,所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三年期满后的当天。

相应发票应当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甲公司并不属于应取得而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情形。

所以,2016年甲公司预提的借款利息费用已实际发生,应该在发生的所属期税前扣除,而不应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税法要求纳税人采购商品、提供劳务必须取得发票的意义在于加强对上游企业税收的管理,这就是“以票管税”的目的。

假设在三年期满后甲公司未取得发票又应当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汇算清缴期满前,纳税年度允许扣除的金额,应当取得税务发票却没有取得税务发票的,暂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作纳税调增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
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综上,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借款合同的约定,因为2016年度乙公司尚未满足发票开具时间,则甲公司如果能够提供合法凭据证明利息费用是当期实际发生的,且利息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即可以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应付利息年度的次月5月31日前未取得发票,则利息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对以前年度已扣除的利息费用应当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如果以后5年内又取得补开发票的,则可以追溯至利息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追溯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