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

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保障和安全感。
而在众多保险公司中,平安保险无疑是备受信赖和青睐的品牌之一。
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是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一项重要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
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是一份详细的合同文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该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该保险适用于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的中国公民,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住院医疗等。
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计划,以获得最全面的保障。
其次,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责任和赔付方式。
根据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在客户发生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住院医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客户只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享受到及时的理赔服务,减轻了客户在意外事件中的经济负担。
第三,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还明确了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客户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客户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进行计算,以确保保险费的公平合理。
此外,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
客户可以在合同期满后选择续保,以延长保险期限。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在客户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双方的权益,确保保险合同的正常运行。
最后,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还强调了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
同时,客户还应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按时支付保险费、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等。
这些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总之,平安常青树保险条款是一份重要的合同文件,为客户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服务。
通过明确保险责任、赔付方式、保险费支付等内容,保险条款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合理和可靠性。
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

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1. 简介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是一项为中国公民提供全面医疗保障的保险计划。
该计划旨在帮助个人、家庭和企业在面对突发疾病和医疗费用方面能够获得合理和可靠的保障。
2. 保障范围该计划覆盖了多种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住院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用、手术费用、床位费用等;-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等;- 特殊门诊费用:包括放射治疗、化疗、康复治疗等费用;- 医保外费用:指不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如洗牙、验光、体检等。
3. 保险额度根据保险计划的选择和个人需求,可提供不同的保险额度和保障等级供申请人选择。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额度,以满足其医疗保障需求。
4. 申请条件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对申请人的条件有一定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申请人须为中国公民,年龄在18岁至65岁之间;- 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医疗信息和健康状况证明。
5. 申请流程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参加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健康保障计划:1. 在线申请:登录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官方网站,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所需文件;2. 线下申请:前往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的合作机构或代理处,填写纸质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文件。
6. 保险费用费用根据保险计划的选择和申请人的个人情况而定。
申请人需根据所选择的保险计划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支付周期可选择年缴、半年缴或季缴等方式。
7. 理赔流程在申请人发生保险事故或需要理赔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理赔申请:1. 提供必要的保险事故证明材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等;2. 向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提出书面的理赔申请;3.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将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4. 若理赔申请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中国保健平安常青树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760

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760(平保发[2001]223号,2001年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
分红保险条款

一、总则1.1 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分红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事项,特制定本条款。
1.2 本条款所称分红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投资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给投保人的保险产品。
1.3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保险责任2.1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3)生存保险金: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2.2 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产品的特点,可能增加其他保险责任,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险金额3.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确定,但不得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3.2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间4.1 保险期间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4.2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间。
五、保险费5.1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
5.2 保险费缴纳期限为保险期间,分期缴纳的保险费按约定比例递增。
六、分红权益6.1 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产品的特点,将保险费的一部分作为分红资金,用于投资和分红。
6.2 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资金的收益情况,按照约定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6.3 分红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产品的特点、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
6.4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选择不同的分红比例。
七、保险合同解除7.1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平安常青树介绍

中国平安 电话95511
中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平安”,“公司”,“集团”)于 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 保险企业,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金融保险、银行、 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 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小王则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商业 保险,保费相当于每月投入近 700元。从第一次交费起,他就 拥有了20万的应急保险金(重 疾保障存在90天等待期)。 平安人寿拥有行业领先的MIT 技术,若电子投保书自核通过, 刷卡交费即可实时承保。从收 费到保单生效不到20秒,轻轻 松松就建立了20万的人生保障。 保障计划可在很短的时间内, 用较少的初期投入建立应急保 险金储备,保障您的一生。
中国平安 电话95511
中国平安 电话95511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其并发症; (十)既往症;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 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十三)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 (十四)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五)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 运动。
购买保险男女也有区别

购买保险男女也有区别男人买养老险更廉价在买保险那个问题上,除了投保者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会阻碍到投保的费率外,有时候保险公司还会看你的性别。
最明显的例子来自于储蓄型的养老险专门是养老年金险产品。
通常,同一年龄、躯体健康状况都归为“标准体”(大部分投保人都属于“标准体”,也确实是不需要在某一款保险产品的基础费率上再额外提高费率者)的男性和女性,购买同一款养老险专门是养老年金险产品,男性买会比较廉价,而女性购买则相对略微贵一些。
我们以平安“钟爱一生”养老年金保险为例,25岁健康男性投保10万元保额的“钟爱一生”,选择年缴保费至55岁,并从55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年缴保费为7844元。
同样,2 5岁健康女性投保10万元额度的“钟爱一生”,选择年缴保费至55岁,并从55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年缴保费则需要8642元。
在此次投保选择中,其他条件相同,女的仅仅因为性别因素,每年要比男人要多付出近800元。
假如是30岁健康男性投保10万元保额的“钟爱一生”,选择年缴保费20年,并从60岁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年缴保费需要10299元,同样条件下投保,女性为此需要年缴保费106 05元,男性比女性廉价300多元!这是因为男人和女的这两个群体的预期寿命是不同的。
通常而言,女性群体的平均预期寿命比男性要长一些,通俗点说,确实是保险公司通过大量数据采集分析后认为,女性往往比男性能够多活几年。
因此,假如是养老险专门是养老年金型产品,同龄投保女性的可领取年龄比男性专门可能会多上几年,这也确实是相对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
因此,在养老险产品上,保险公司更情愿向男性让点折扣,同时向女性收取较高的费率。
理赔率决定收费高低同样由于这方面的缘故,由于同龄女性的死亡率相对低一些,死亡风险较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价格体系中,定期寿险或房贷寿险两类保单中,女性购买则相对男性更廉价。
以我国台湾地区某寿险公司的一款定期寿险商品为例,30岁男性买20年保证期且保额1 00万新台币(约合25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寿险,选择20年缴费,年缴保费为4200新台币(约合1000元人民币)。
常青树计划书

常青树保障计划
(先生/女士)岁性
险种保障期限交费期限基本保额年交保费常青树(全能版)终身
医保通1年
合计保费年交元,每天元
1、轻症保障金:(观察期90天)
全面保障50种轻症,每种轻症只有一次,累计三次为限;
确诊赔付:×25%= ,只要赔付过一次,免交以后所有保费;
2、重疾保障金:(观察期90天)
全面保障100种重疾,确诊赔付:;
3、疾病终末期保障金:(观察期90天)确诊赔付:;
4、意外身故或全残金:;
5、平安无事到老:
如果到79周岁,返还保额;
如果到80周岁以后,在80周岁后保单周年日返还应交保险费,
再到终身返还保额;
6、医疗报销:
终身500保障,一般医疗金100万,重大疾病医疗金100万
①有社保,1万元以上开始赔付,先减去1万,100%赔付;
②无社保,2万元以上开始赔付,先减去2万,60%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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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条款(平保发[2001]223号,2001年12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当本公司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已获得保险费豁免的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
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
第九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本合同“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请求给付的权利,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四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本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本合同中止时,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六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本公司退还投保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