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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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经济学院本、专科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大力推行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奋发向上、各具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对象凡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二条学院单项奖学金共分为四个类别一、学习成绩奖:学习成绩进步奖(班级排名跨10名以上)二、素质拓展奖: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宣传报道积极分子奖、科研活动创新奖、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奖、知识竞赛优胜奖、校园明星奖、社团活动优秀奖(都需要证书或材料的复印件);三、学生工作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就业工作奖(需要提供就业协议);四、其他奖:精神文明奖、突出表现奖。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标准及办法一、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3.热爱所学专业,成绩良好,身体健康;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公益事业;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③经学校批准休学后复学不满一年者;④在各种实习、科研活动和社会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⑤参与各种非法组织者;⑥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二、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及奖励办法(一)学习成绩进步奖本学期学习成绩班级排名比上学期向上跨越15名(含15名)以上,个人申报,班级推荐,学院综合评定,获奖人数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00元的奖励;(二)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1.在院级以上(含院级)体育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①在校级体育比赛项目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0元、100元、80元的奖励;在校级田径运动会获得名次的个人,从第四名开始,按获得的总分进行奖励,奖金20元/分;②在学院举办的各类集体比赛项目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元、80元、50元的奖励;2.在院级以上(含院级)文娱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①在校级文艺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50元、100元、80元的奖励;②在学院举办的各类集体比赛项目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元、80元、50元的奖励;3.凡参加院级以上(含院级)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征集活动,获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00、80、50元的奖金;(三)宣传报道积极分子奖凡我院学生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学校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上宣传报道学院的发展及先进事迹,对扩大我院的知名度、影响力、美誉度起到良好效果的均予以奖励,根据媒体的覆盖面和稿件的质量分别给予40元、30元、20元、10元/篇的奖励。

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取得长江大学学籍,并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院系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定研究生的奖学金。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相关管理人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对研究生的奖励进行初评和推荐。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类及标准:1、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分类及标准:博士研究生只设立一等奖11000元/年·人;硕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0000元/年·人、二等奖8000元/年·人、三等奖2000元/年·人2、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金分类及标准:博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2000元/年·人、二等奖10000元/年·人硕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0000元/年·人、二等奖8000元/年·人、三等奖6000元/年·人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1、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比例:博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0%;(参评人数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0%,(一等奖、二等奖的参评人数仅为第一志愿报考长江大学的非在职考生)。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大学生发展资助与奖励办法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大学生发展资助与奖励办法

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大学生发展资助与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刻苦学习,发奋成才,对在学业、创新、竞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大学生给予资助与奖励,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具有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资助与奖励工作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经费来源:社会团体、个人捐赠,学院资助及其他资助。

第五条资助与奖励的经费应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学院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统筹大学生发展资助与奖励工作;学生事务部是学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资助与奖励的管理工作;各系成立大学生资助与奖励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奖励的推荐、初评、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资助与奖励的名额、额度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资助与奖励项目的设立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决定,学生事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资助与奖励分为基础类、特设类、条件类、集体类等。

基础类:学科竞赛奖、考研奖、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奖、文体优秀奖、科研创新奖等;条件类:贫困生生活补贴、体育竞赛训练、学科竞赛训练及生活补助等;特设类:院长特别奖、特殊荣誉奖等;集体类:团队、班级、系部。

第十条资助与奖励的类别根据实际可以调整,并由学生事务部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受资助与奖励者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爱国爱院,守法诚信,品行端正。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司法或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党纪、团纪和学院行政处分的,无资格参评。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委员会授权学生事务部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规范资助与奖励。

第十三条资助与奖励程序:个人申请、各系(部)审查、学生事务部审核、学院审批。

(一)公布信息:学生事务部发布资助与奖励的通知;(二)个人申请: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三)系部审查:各系(部)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汇总,初评结果在本系公布,初评结果报学生事务部;(四)审核:学生事务部对各系初评结果进行审核;(五)公示:对受资助与奖励者进行公示;(六)审批:公示期满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七)发放:对受资助与奖励者行文后,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长江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奖励分计算方法

长江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奖励分计算方法

附件1:长江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奖励分计算办法1.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金、银、铜奖者,分别奖励6分、5分、4分。

2.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6分、5分、4分、3分。

3.获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化学实验竞赛、CCTV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4分、3分、2分、1分。

4.获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分、2分、1分。

5.获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分、2分、1分、0.5分。

6.获全国计算机专业软件水平考试系统分析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者,奖励2分;获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电子商务设计师、信息系统监理师、嵌入式系统设计师、信息系统监理师、软件评测师、多媒体应有设计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证书者,奖励1分;获程序员、网络管理员、电子商务技术员、信息处理技术员证书者,奖励0.5分(同时获本条款两项以上证书者,按分值最高的一项计算,不累加)。

7.获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三级证书者,分别奖励2分、1分;文科类各专业获四级、三级证书者,分别奖励3分、2分。

8.获湖北省大学生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分、2分、1分。

9.获“挑战杯”湖北省大学生创业计划、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一、二、三等奖者(与同年度全国竞赛不重复),分别奖励5分、4分、3分、2分。

10.获湖北省优秀科研成果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分、4分、3分、2分。

11.获国家五四青年奖章者、全国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奖励6分。

12.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者,奖励3分。

13.获湖北省五四青年奖章、湖北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者,奖励2分,获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者,奖励1分。

14.以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被SCI、EI或CSSCI 收录,奖励5分;以第一作者在国际学术期刊、国内权威刊物或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或在专业期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者,分别奖励4分、3分、1分(均以正式发表为准,仅有录用通知单不得加分);主编并公开出版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者,奖励4分。

机电系字-系级学生奖励条例

机电系字-系级学生奖励条例

机电系字〔2014〕01号长江学院机械与电子工程系学生奖励条例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以及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学校学生奖励校院两级管理要求,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系级奖励来源:系级奖励由学校拨付给长江学院机电系的学生经费。

第二条系级奖励范围:凡我机电系在籍学生均有资格参评系级学生奖励。

第三条参评系级奖励的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思想品德优良;2、遵守校规,热爱专业;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第四条系级奖励的限制条件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不能参评当年各类奖励;2、受各级各类党、团、行政处分者,原则上不能参评当年各类奖励;3、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不能参评当年各类奖励;4、学生休、停学期间不得参评各类系级奖励;5、一学期理论课补考科目多于一门(不含一门)者,不能参评当年各类系级奖励;6、延长学习年限(超过四年)者,其延长期内不得参评各类奖励(因病休学、因家庭困难停学延长学习年限除外)。

第五条系级奖励的类别(一)思想品德类高尚行为奖(二)学习类1、单科第一奖2、学习进步奖3、学科竞赛奖4、鼓励发展奖(三)学术科研文学类1、学术科研奖2、文学创作奖(四)活动类1、校级活动优秀奖2、系级文化体育活动优秀奖3、校运动会优秀奖(五)优秀团队类1、优秀班级(1)先进班级(2)优良学风班2、英语四级过级优秀班级3、优良学风寝室(六)学生支部工作类学习型党支部第六条系级奖励评比细则一、思想品德类奖项名称:高尚行为奖奖励金额:100-200元/人奖励比例:不限获奖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的行为。

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发挥“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在激励我校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作用,根据捐赠者意愿和湖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简介我校农学8802班校友、湖北江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文华先生捐资60万元人民币设立奖助学金,名称为“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

该奖助学金主要用于奖励长江大学农学院和生命科学学院家庭贫困、热爱专业、品学兼优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设立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湖北江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学生事务处、农学院和生命科学学院的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长江大学农学院和生命科学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条:评选时间每年九月至十月组织评选。

第四条:评选对象、设奖种类及标准1、长江大学农学院和生命科学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2、具体设奖种类及标准由农学院和生命科学学院结合各自学院情况确定。

第五条:评选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远大的理想、抱负,热爱祖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专业,刻苦学习,勤奋钻研。

4、通过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或以上外语水平考试。

5、学习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十名以内。

6、本年度未获得其他各级各类奖学金奖励。

第六条:评审与发放1、本奖学金采取申请制,由学生本人提交个人申请,并参加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奖学金申报答辩会。

2、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者的申报材料和答辩情况,确定获奖学生人选,并公示三天。

3、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将相关资料汇总寄给设奖单位。

经设奖单位同意,“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公布年度获奖学生名单,举行颁奖仪式,发放奖金。

第七条:长江大学农学院和生命科学学院结合各自学院情况,制定详细评定细则。

第七条: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行,由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法学院单项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大学法学院单项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大学法学院单项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和发展,根据《长江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单项奖学金参评对象和基本条件1、热爱国家,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4、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的各项活动。

5、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学年中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没有受过违纪处分。

6、在本年度内(春季、秋季学期)取得优异成绩、表现突出的班级和个人。

二、单项奖学金类别及评定办法(一)创新奖学金为培养我院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鼓励我院发展创新型人才,特设立创新奖学金,具体奖励办法如下:1、科研成果奖:2、学科竞赛奖备注:学科竞赛奖是指由国家、省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

包括:大学生优秀成果大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大学生文艺汇演与竞赛;“湖北省高等学校美术大展”;“音乐舞蹈曲艺新人新作比赛";大学生运动会等项目。

3、科研论文奖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标准为:权威期刊800元,核心期刊600元,普通期刊200元。

权威、核心期刊以学校确定的期刊为准。

人大复印资料和其它主要检索系统全文收录者另奖励100元。

申请时,提供原件以供审查并提供复印件(包含封面、目录、正文和封底)留存。

(二)英语奖学金为了培养优秀的英语人才,促进英语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同学掌握语言的能力,我院决定设定英语单项奖学金。

申请时请提供原件审查复印件一份留存。

1、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2、校园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三)文体活动奖学金为鼓励我院学生积极参与文体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设立本项奖学金。

文体活动奖学金采取学生个人申报制与分数量化制(计分时基础分数为零)相结合的评选制度,根据获奖情况进行加分,依据总分的高低进行排名。

长江大学教务处保研加分细则

长江大学教务处保研加分细则

长江大学教务处保研加分细则
长江大学教务处的保研加分细则是针对申请长江大学保研的学生而设立的。

保研加分细则旨在激励学生努力学习,为保研申请人提供更多的机会,也是长江大学给予优秀学生的肯定和奖励。

根据长江大学教务处的保研加分细则,学生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得保研加分:1.在本科期间参加各类学术竞赛获奖。

学生可以通过参加省级以上的学术竞赛、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获奖,获得保研加分。

2.在本科期间发表论文。

学生可以通过发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的论文,获得保研
加分。

3.在本科期间担任学生会干部或社团负责人。

学生可以通过在学生会或社团中担
任干部或负责人,获得保研加分。

4.在本科期间参加志愿服务。

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获得保研加
分。

根据长江大学教务处的保研加分细则,学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获得保研加分,从而增加自己的保研竞争力。

同时,这也是长江大
大学对学生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肯定和奖励。

总的来说,长江大学教务处的保研加分细则旨在激励学生努力学习,为保研申请人提供更多的机会。

通过参加各类学术竞赛、发表论文、担任学生会干部或社团负责人、参加志愿服务等方式,学生可以获得保研加分,增加自己的保研竞争力。

同时,这也是长江大学对学生学术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肯定和奖励,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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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文件长大校发﹝2017﹞183号关于印发《长江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长江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江大学2017年10月12日长江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奖励,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学研究、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评奖结果公示制度。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与方式第六条学校设立下列个人奖项:(一)三好学生;(二)三好学生标兵;-2-(三)十佳大学生;(四)优秀研究生;(五)优秀学生干部;(六)优秀毕业生;(七)校园明星;(八)学校、职能部门、学院设立的其他个人奖项;(九)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面向其成员设立的个人奖项;(十)各类奖学金。

第七条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一)先进班集体;(二)标兵班集体;(三)文明寝室;(四)学校、职能部门、学院设立的其他集体奖项。

(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面向其基层组织设立的集体奖项;第八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九条学校以下列方式对先进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章(奖状、奖牌、奖杯);(四)颁发奖学金或奖品。

-3-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十条学生个人获得奖励,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评奖时间范围内未受到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4.关爱同学,群众基础好,关心集体,集体荣誉感强;5.学习刻苦,态度端正,成绩优良;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一条学生个人获得奖励,除满足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一)三好学生1.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成绩名列专业年级前20%,无重修课程;2.积极进取,在班级起到表率作用。

(二)三好学生标兵1.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成绩名列专业年级前10%,无补考课程;2.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学金;3.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或者公开发表论文,或者参加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或者在校级以上竞赛中获奖。

(三)十佳大学生-4-1.达到三好学生标兵的条件;2.具有学生干部、科学研究、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实践等经历,且表现突出;3.满足以下任一条件:①因特殊贡献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且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③有发明专利,或者有被SCI、SSCI、CSSCI 检索论文,或者有高质量调查报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④有一项突出特长或技能,并有全国或国际的竞赛奖项或认证。

(四)优秀研究生1.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的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2.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注重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学术研究方面获得一定成果。

(五)优秀学生干部1.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2.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工作成绩突出;3.学习成绩优良,专业成绩名列专业年级前50%,无重修课程。

(六)优秀毕业生1.平均学分绩点排在专业前50%;2.能正常获得学历、学位;3.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1次以上校级荣誉和2次以上奖学金(含学院奖学金);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1次以上校级荣誉和1次以上奖学金。

-5-4.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的毕业生以及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评选。

第十二条先进班集体应满足下列条件:1.政治思想好。

全班学生都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2.学习风气好。

全班学生学习勤奋,班风学风优良,课堂出勤率高,课程不及格率低,有课程重修的学生比例不超过10%,全部课程及格学生比例在本学院排名前30%;3.同学关系好。

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4.寝室建设好。

积极开展文明寝室创建活动,能保持良好的寝室环境和个人卫生,无人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5.干部工作好。

班级组织机构健全,班干部政治坚定、责任心强、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工作成绩突出;6.集体活动好。

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班级经常开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或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学生平均体质测试达标率在90%以上。

第十三条标兵班集体应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先进班集体的各项条件,且成绩突出;2.班风、学风优良,无人受到纪律处分,各门功课及格率在90%以上;3.文明寝室创建有成效,有寝室获得校级文明寝室,或-6-者无不合格寝室;4.班级活动有特色,学生平均体质测试达标率在95%以上;5.班级同学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和科学研究活动,获奖率高,有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有集体、个人获省级以上奖励。

第十四条文明寝室应满足下列条件:1.同学关系和谐;2.生活习惯健康;3.学习风气浓郁;4.文化氛围浓厚;5.卫生环境美洁。

第十五条学校、职能部门、学院设立的其他集体或个人奖项的评选,以活动通知确定的条件和办法为准。

校园明星、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面向其基层组织或成员设立的集体或个人奖项的评选条件与办法,由校团委另行制订。

各类奖学金的评审条件与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章评审机构与程序第十五条由学校表彰的个人奖项(含校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十佳大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和集体奖项(含先进班集体、标兵班集体、文明寝室等)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校园明星由校团委组织评审,-7-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一)个人奖项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1.个人申报。

学生个人依据评选条件,填写申请与审批表,并上交本班班委会;2.班级初评。

各班由班主任组织班委会、团支部主要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进行评议,确定奖项候选名单,并报送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分团委);3.学院评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分团委)对各班上报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查和综合评议,确定本学院获奖名单,并在本学院网站以及办公区域公示3天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将获奖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或校团委);4.学校审批。

学生工作处(或校团委)依据评选条件对各学院获奖名单进行审核或评审,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5.发文表彰。

学校对获奖的优秀学生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集体奖项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1.集体申报。

学生班集体或寝室依据评选条件,填写申请与审批表,并上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2.学院评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各先进集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和综合评议,确定本学院获奖名单,并在本学院网站以及办公区域进行公示3天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将获奖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8-4.学校审批。

学生工作处依据评选条件对各学院获奖名单进行审核,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5.发文表彰。

学校对获奖的先进学生集体发文表彰,并颁发奖状或奖牌。

第十六条各学院可以依据本办法,表彰和奖励本学院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等奖项,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五章表彰与奖励第十七条学校每年召开表彰大会或举行颁奖典礼,对先进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各学院可结合本院实际,召开表彰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介绍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经验。

第十八条学校对受到表彰的优秀学生个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以下奖励:(一)三好学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学校、学院奖学金;(二)三好学生标兵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三)十佳大学生每人颁发学校奖学金1万元。

(四)优秀研究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各类研究生奖学金;(五)优秀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学校、学院奖学金;-9-(六)优秀毕业生可优先推荐就业。

(七)校园明星之十佳明星可获得学校奖学金。

第十九条学校对受到表彰的先进学生集体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或奖牌,同时给予以下奖励:(一)先进班集体奖学金800元/班;(二)标兵班集体奖学金1500元/班;(三)文明寝室奖学金300元/室。

第二十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将学生奖励文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各学院应该将学生奖励申请与审批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奖励或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长江大学学生奖励试行条例》(长大校发〔2007〕120号)同时废止。

-10-长江大学学校办公室2017年10月12日印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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