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长府办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2日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位于哈尔滨都市圈和长吉都市圈交汇处,范围涵盖五常、双城、榆树、德惠、扶余、舒兰等县(市)区,总面积约2.8万平方公里,是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落实区域协调发展、实施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的重要载体。
为贯彻落实《哈长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依据《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吉林省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区域协调发展空间布局的意见》《长春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针对长春市辖区内的德惠、榆树两市,制定本实施方案,期限为2020—2025年。
一、发展目标抢抓国家政策机遇,围绕推进城市群建设重点工作,结合国家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一系列政策,积极融入哈长城市群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主动对接示范区整体规划,到2025年,与示范区内的其他县(市)区在交通、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方面基本实现对接互联,基本消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主要壁垒,初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初步形成生态联防联治、产业分工协作、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一体化发展格局,促进形成东北地区开放合力,发展成为区域新的经济增长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长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7日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推动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加快培育和催生市场主体,激发经济活力,做大经济总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贯彻长春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大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惠商、富商发展环境,不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提升市场主体质量和竞争力,为“六城联动”推进提供更加强大的支撑力和内生动力。
二、总体目标市场主体数量发展目标:未来3年,力争我市市场主体总量和企业总量以年均16%的速度增长,2022年底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0万户,3年后突破200万户。
力争每年实现“个转企”2400户,到2024年底实现“个转企”突破1.3万户。
市场主体质量发展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一批上市挂牌企业、增加一批成长入规企业、创建一批知名品牌企业,推动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形成量质双升发展格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金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金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长府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金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金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长春市金融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加快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长春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
当前,以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新兴产业正在逐步成为支撑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加大金融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于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增强城市经济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加大金融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也是促进各金融机构进一步调整运营模式、培育优质客户和转变自身发展方式的重大机遇。
二、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建立、健全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和审计流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企业财务管理能力,全面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为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重大工业项目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重大工业项目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长府办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重大工业项目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长府办发〔2008〕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战略,推动工业大项目建设,实现“两个高速增长”的奋斗目标,现就如何整合现有资源,集聚各方智慧,抓好项目建设规划工作,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大工业项目选择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专家咨询、市场运作、政策支撑”的模式规划重大工业项目,为全市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项目储备。
(二)坚持重大工业项目规划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基础条件和资源配置能力,通过规划建设逐步实现产业升级、产品更新换代,发展壮大我市支柱、主导和重点产业。
(三)坚持重大工业项目规划与大企业、大集团的培育相结合,通过改制企业的战略重组,逐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将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重大工业项目规划与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相结合,通过规划建设特色工业园区和重大工业项目,形成企业集聚、产业升级、行业发展,实现特色产业规模化。
(五)坚持重大工业项目规划与长东北开发开放先导区规划建设相结合,使重大工业项目成为该区域的重要产业支撑。
(六)坚持重大工业项目分类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提升项目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
二、重大工业项目规划的目标和重点(一)项目规划目标按照“抓好大项目、打造大产业、培育大企业、引进大客商、营造大环境”的要求,实施“三个一”项目规划工程。
到2012年力争谋划10个产值100亿元级重大工业项目;规划100个产值10亿元级产业支撑项目;规划10个产值100亿元级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长府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第三章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第四章打造多元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第五章构建综合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第六章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七章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第八章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第九章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和建设的法人企业、项目、园区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申请的资金和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部门受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适时兑现。
第二章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第四条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推进目标: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发挥技术创新投入主体作用。
推进措施:1.对全市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新增研发投入(不含政府投入部分)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长府办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3〕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适用范围及申报程序1.《若干意见》适用于本市各城区(含双阳区)、开发区。
2.《若干意见》支持在本市注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生产和经营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持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担保、咨询、培训、业务代理等服务的各类中介和服务机构。
3.《若干意见》重点支持列入《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的产业领域和产品。
4.《若干意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股权投资及优惠政策等方式支持。
支持资金在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涉及城区、开发区支持的,由城区、开发区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5.《若干意见》扶持政策申报程序(1)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工信局(或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各城区、开发区按文件精神组织申报。
经评审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报请市领导审批后,由财政局拨付给使用单位。
对其中重点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由市工信局(或科技局)推荐给市股权投资基金平台给予优先支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发[2011]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2【实施日期】2011.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按照省委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现就我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重大战略决策。
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认清竞争形势,把握历史机遇,抢占未来发展先机,对我省全面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省正处在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互支撑、相互融合、互动发展的关键节点。
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传统产业,催生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将有力促进“三化”融合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
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创新为主要驱动力,辐射带动能力强。
把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和创新驱动战略贯穿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过程,促进要素集聚、结构优化、转变方式,将有力推动经济社会逐步走向良性循环、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道路。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长府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十次党代会、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市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制定如下意见: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建设和企业集聚发展。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战略投资者、开发区合作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
经认定,对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以下简称“专业园区”),通过市股权投资基金平台给予投资支持。
本地企业跨区迁入专业园区,经审核可不受区位限制,享受长春市存量工业企业进入开发区集聚发展的相关政策,企业上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及工业总产值统计指标以上一年为基数,基数部分可留在企业原所在地,增量部分归属专业园区所在地。
企业在专业园区申请工业用地,按所在地最优惠政策执行。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孵化基地建设。
对经认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专业孵化基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限定租售对象和租售价格的前提下,按照工业用地性质及价格标准供应土地,允许专业孵化基地规划建设占地面积7%以内、建筑面积30%以内的配套服务设施;专业孵化基地经审批可分割转让。
对其中重点专业孵化基地给予连续3年贷款贴息支持,每年最高贴息500万元,还可通过市股权投资基金平台给予投资支持。
对专业孵化基地出租标准厂房、办公研发用房及配套服务设施发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市级共享部分给予5年全额补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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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技术企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3]23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
细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3〕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适用范围及申报程序
1.《若干意见》适用于本市各城区(含双阳区)、开发区。
2.《若干意见》支持在本市注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生产和经营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持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担保、咨询、培训、业务代理等服务的各类中介和服务机构。
3.《若干意见》重点支持列入《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的产业领域和产品。
4.《若干意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股权投资及优惠政策等方式支持。
支持资金在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涉及城区、开发区支持的,由城区、开发区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5.《若干意见》扶持政策申报程序
(1)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工信局(或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各城区、开发区按文件精神组织申报。
经评审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报请市领导审批后,由财政局拨付给使用单位。
对其中重点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由市工信局(或科技局)推荐给市股权投资基金平台给予优先支持。
(2)申请《若干意见》优惠政策支持项目,经各城区、开发区初审后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
(3)申请《若干意见》奖励支持项目,由各城区、开发区初审后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领导批准实施。
(4)申请股权投资支持项目,由各城区、开发区组织上报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推荐给市股权投资基金平台组织实施。
二、资金支持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重点专业孵化基地项目
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核准)、产业一致性达到70%以上、与所在区主管部门签署限租限售对象和租售价格协议、工业强市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基地,可申报《若干意见》第二条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入孵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申报租金补助支持。
2.重点技术创新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列入年度市企业技术创新工程和市工业投资项目信息库的项目,可申报《若干意见》第四条中的贴息或补助政策支持。
3.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行业领军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投资建设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可以申报《若干意见》第八条中的贷款贴息政策支持。
(二)申报材料
详见市工信局(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申报文件。
三、优惠政策申报
(一)搬迁企业财税和统计指标分成政策申报
1.申报条件
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工业强市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
区所在开发区,可申报《若干意见》第一条中入驻企业的分成政策。
2.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惠政策审批表、长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认定表。
(3)新入驻企业名单及企业上一年度产值和税收证明材料。
(二)专业园区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