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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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申请表2.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承诺书3.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证书浙江省商务厅2017年4月14日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16〕164号)和《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相关经营活动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市场名称登记》,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具体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设区市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市相关备案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市场名称登记》后2个月内,二手车经营主体(其中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取得商务部门许可的拍卖经营资质证书)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工商局、宁波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工商局、宁波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工商局、宁波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甬贸局市[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工商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国税局、宁波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贸局市〔2013〕3号)各县(市)区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现制定《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工商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国税局宁波市地税局2013年6月21日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下简称《规范》)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管、规范经营、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由市贸易局牵头,组成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宁波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小组。

二手车中介规章制度

二手车中介规章制度

二手车中介规章制度【篇一:二手车评估公司规章制度】关于举办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培训班的通知2010-04-13 13:54:00| 分类: | 标签: |举报 |字号大中小订阅doctype html public -wcdtd xhtml transitionalenhttpwwwworgtrxhtmldtdxhtml-transitionaldtd关于举办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培训班的通知作者:金建议信息来源:继续教育培训部更新时间:2008-6-26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强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86号)、《关于印发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鉴定方案的通知》(劳社鉴发[2005]2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国务院对从事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国清办函[2002]1号)和原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 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继续做好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工作的指示精神》(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等文件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委托,决定在黑龙江省开展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背景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是国务院批准的六类资产评估职业之一,其鉴定评估行为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税务部门征收税基的确立,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按照国务院“严格评估专业资格设置管理”的要求(国办[2003]101号)以及《关于加强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86号)、《关于印发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鉴定方案的通知》(劳社鉴发[2005]22号),“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培训、考核、颁证工作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核、统一证书的原则,并按照行业特有职业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二手车交易规范

二手车交易规范

《二手车交易规范》《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㈠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㈡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㈢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

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㈠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㈡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㈢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㈠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㈡机动车登记证书;㈢机动车行驶证;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㈤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手车交易规范

二手车交易规范

《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二手车交易规范》,现予发布,在行业内推广实施。

特此公告。

《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㈠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㈡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㈢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

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㈠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㈡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㈢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㈠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㈡机动车登记证书;㈢机动车行驶证;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㈤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手车交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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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规范————————————————————————————————作者:————————————————————————————————日期: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ﻫ年第22号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二手车交易规范》,现予发布,在行业内推广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ﻫ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ﻫ(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ﻫ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ﻫ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

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二手车交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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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规范》《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㈠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㈡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㈢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

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㈠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㈡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㈢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㈠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㈡机动车登记证书;㈢机动车行驶证;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㈤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手车交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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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规范》《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㈠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㈡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㈢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

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㈠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㈡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㈢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㈠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㈡机动车登记证书;㈢机动车行驶证;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㈤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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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行规行约
(正式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二手车交易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订《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如下:
第二条本《行规行约》由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依据民主程序依法制订,凡是本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尚未加入协会的二手车经营单位,也应该遵守本《行规行约》,自觉维护行业声誉。

第三条本《行规行约》的施行,接受宁波市人民政府二手车行业相关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行规行约
第四条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工作人员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礼貌,不讲脏话,不暴粗口。

第五条本行业二手车经营单位应该将经营项目、收费标准和交易流程公布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让客户一目了然。

在经营场所展示的二手车,要做到明码标价(有价格标签),报价不得标注“面议”。

第六条客户咨询二手车车况,要如实介绍。

不得故意隐瞒车辆重大品质缺陷和安全隐患。

第七条二手车经营单位不得以更改汽车里程表公里数,故意欺
骗消费者。

第八条二手车经营单位不得在互联网等传播媒体上发布虚假二手车信息。

转发推广他人二手车信息时,未经原信息发布者同意,不得更改该二手车信息主要内容和原来报价。

在互联网上发布二手车信息,不得虚假报价(严重偏离市场真实报价);发布的二手车信息,品牌型号、上牌年月、排量等重要二手车数据必须真实,不得有与事实不符的介绍和宣传。

第九条自觉遵守二手车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服从政府行业相关部门管理。

自觉遵守行业协会公布的《二手车交易经营规范》等自律规定。

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矛盾,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

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本行业协会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可以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相应自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行规行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施行中产生的问题,可以向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反映。

本《行规行约》经协会民主程序,可以修改、补充和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同本《行规行约》具有同等效用。

宁波市二手车经纪行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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