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佛山市各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览表

提高型:在享受基础型待遇的基础上,属于城镇职工医保三大目录中甲类、乙类部分的医疗费用分别按100%、80%纳入支付范围,报销比例同上。每年可免费享受一次不低于56元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药品目录》范围内报销80%。目前部分医院提高到100%。
佛山市各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览表
项目
禅城
南海
顺德
三水
高明
参保
对象
户籍城乡居民(含城镇职工)
已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低保五保等优抚对象不参加)。
参加了区合作医疗或职工基本医疗的本区居民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
缴费
标准
120元,个人缴60元,区镇(街)各补贴30元
凭《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证》直接与承办医疗机构结算
凭《高明区门诊基本医疗证》就医,一个社保年度只能选择一间医院。
镇级或社区医院报销80%;区人民医院、市中医院三水分院和区妇幼保健院总部门诊就医的,报销70%;中草药方剂每剂报销金额不超过5元
参保人每次交5元后,其用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100%报销,中草药方剂费用不高于5元的费用全免。
药品
1030种
基础型702种
提高型与城镇职工医保目录基本一致
520种,部分医院自行增加了几十种
550种
560种定点医疗机构 Nhomakorabea14家定点医院35个网点
22家定点医院
130多个网点
17家定点医院
147个网点
14家定点医院
63个网点
16家定点医院
34个网点
就医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佛府办【2016】6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2016〕76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为职工)。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我市不再缴费即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
(三)工伤保险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五)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
(六)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包括以下3类人员:1.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佛府办[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机构:《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精神,在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指导、区级统筹,建立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挂钩、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设计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保险制度,倡导“小病进社区门诊、大病入医院治疗”的就医方式,减轻居民医疗费负担,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定义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财政补贴、集体扶持、个人缴费,旨在保障门诊基本医疗的一种保险制度。
三、参保对象已参加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同时参加本保险。
城镇职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另行制定。
四、保险费筹集(一)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1、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2、财政补贴收入;3、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我局拟定了《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说明(一)必要性。
L国家层面有新的指导意见。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 5号)提出要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要求。
一是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
二是要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
三是要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
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
适应新业态发展,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
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研究应对老龄化医疗负担的多渠道筹资政策。
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
四是要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
适应人口流动需要,做好各类人群参保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 33号),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以完善经办管理政策为重点,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手段,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比对,严格控制重复参保,大力提升参保质量,切实维护参保人医保权益,稳步做实全民参保计划,为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的总要求。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佛府[2004]97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佛山市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险制度规范化和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相适应,与地方财政和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农村居民个人参加,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补贴,区级统筹。
在起步阶段,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开运作,以后逐步并轨,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内容(一)参保对象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都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所在区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同一家庭中有一个应参保对象未参保的,则全户家庭成员不能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已参保)。
有条件的区,参保对象也可以扩大至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二)统筹层次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区级统筹。
医疗保险基金由区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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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5日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保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市民健康水平,促进本市经济发展。
第三条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为(统称为参保人):(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上统称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含港、澳、台和外国籍职工)。
(二)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为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职工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保障、家庭病床保障、门诊特定病种保障、大病医疗保障、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及部分参保人的生育医疗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工医保的管理工作,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职工医保具体经办工作,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职工医保工作。
第六条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支出管理第七条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筹集并管理职工医保基金。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87号)

主动公开特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11‟87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1 —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办法根据《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安排》(国办发…2011‟8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59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制度,不断提高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做好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和保险基金收支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居民医保政策,扩大参保覆盖面(一)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港、澳、台)子女可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学龄前或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并在外地(含港、澳、台)已入户的子女,可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由个人缴纳全部保险费。
(二)中途参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在保险年度中途参加居民医保。
中途参保的,保险费按参保月数相应折算,一次性缴纳,年—2 —度内停保不退保险费。
参保人缴纳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财政补助部分由财政支付;符合参保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个人缴纳按参保月数折算的全部保险费。
参保人缴费达帐,从参保登记日起计满90天的,自第91天零时起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职工医疗保险停保人员(含停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新迁入本地户籍人员、退役士兵、新增低保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在符合条件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不受此条限制。
二、建立缴费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每年根据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精确至元位),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负增长时,筹资标准不调整。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2008〕123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1 —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保障我区居民的门诊基本医疗,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佛府办…2008‟123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区级统筹、财政补贴、集体扶持、个人缴费、基本保障、鼓励提高、定点就医、包干结算的方式实施。
第三条加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区政府组织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卫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成立相关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全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办法第四条参加我区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应同时参加我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居民,可以参加我区— 2 —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同一户口簿内有多个此类人员的,其中一人参加,其他人员亦应同时参加;未参加我区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能参加我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我区离休干部、关闭和破产企业的退休孤寡人员、在职在乡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民政管理地方退休人员、军休干部、低保五保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居民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各村(居)委会代收代缴辖区内参保人的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分为基础型和提高型两种类型,基础型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提高型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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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文件三府…2008‟31号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迳口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局以上单位:《佛山市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佛山市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佛山市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区医疗保障体系,完善我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门诊医疗保险”)是《三水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佛山市三水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配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财政补贴、集体扶持、个人缴费,倡导“小病在社区门诊,大病进医院治疗”的就医方式,旨在保障门诊基本医疗互助共济的一种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参保人”是指按《三水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居民。
已参加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暂不纳入门诊医疗保险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参保单位”是指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医疗机构”是指承接门诊医疗保险业务的公立、私立或集体自办医疗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门诊医疗保险工作,保证门诊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门诊医疗保险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推进辖区内的门诊医疗保险工作;负责辖区内门诊医疗保险费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及时划拨;组织和督促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协助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对未依时足额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进行追收。
第五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门诊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受区政府委托,作为门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村(居)委会具体实施辖区内村(居)民参加门诊医疗保险工作;(二)负责核定享受区、镇两级财政补贴的人数,将补贴款分期划付给承办医疗机构;(三)负责门诊医疗保险业务的统计分析和对承办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设计监管工作中所需要的表格和其他材料;(四)根据门诊医疗保险运作情况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测算门诊包干医疗费用和制定《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五)协同各镇(街道、经济区)做好门诊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第七条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医疗机构承办门诊医疗业务的申请表格材料;对承办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和监督管理;会同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测算门诊包干医疗费用和制定《药品目录》;接受和处理参保人的投诉;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规范医疗行为,对承办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区财政局负责门诊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财务核算;财政补贴预算的安排与落实。
第九条区民政局负责对优抚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无工作单位和城镇下岗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低保对象、五保户、“三无”救济待遇等特殊群体进行资格核定。
第十条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对区门诊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十一条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门诊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参加门诊医疗保险;(二)代收代缴参保人负担的门诊医疗保险费;(三)择优确定承办医疗机构;(四)对参保人的有关门诊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协助监督承办医疗机构;(五)为有需要变更承办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六)受理参保人的咨询和投诉;(七)协助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制发《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证》。
第三章参保对象和参保办法第十二条按《三水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居民可以根据本办法,以整户参保的原则,户口簿内符合条件的成员统一参加门诊医疗保险。
已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暂不纳入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村(居)民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参保单位代收代缴辖区内参保人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到所属镇(街道、经济区)社保办事处或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办理门诊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建立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和划拔第十四条建立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计提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门诊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
第十六条门诊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参保人的个人缴费(含村集体补助);(二)区、镇两级财政补贴;(三)门诊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首个保险年度(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即10个月)的门诊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按每人67元的标准征缴,由区、镇两级财政负责筹集解决。
第十八条从第二个保险年度开始,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十九条从第二个保险年度开始,门诊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方式筹集:(一)门诊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区、镇两级财政和参保人负担的比例,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施行。
(二)每年3~4月为门诊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连同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一次性收缴。
参保人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必须在3月31日前交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在4月5日前交各镇(街道、经济区)财政所,各镇(街道、经济区)财政所在4月10日前统一将参保单位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划入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管理。
已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无工作单位和城镇下岗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低保对象、五保户、“三无”救济待遇等特殊群体,其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区、镇两级财政要按照参保人名册在每年4月10日前将本年度本级财政应负担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划入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根据参保人名册,每季度将门诊医疗保险费用划付到与村(居)委会签订服务协议的承办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承办医疗机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以包干形式与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结算,自负盈亏。
因突发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急、危、重病人剧增,导致承办医疗机构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大大超出包干费用时,由区、镇两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章待遇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会同承办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统一为参保人制发《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证》,用于识别参保人员身份,作为参保人就医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按规定缴交门诊医疗保险费后,自参保当年的5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如参保人不再参加新一年度的缴费,则停止享受新保险年度的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到承办医疗机构就诊时,除按次数交纳门诊挂号费和诊金外,属于《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费用:在镇级或社区承办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区人民医院、市中医院三水分院和区妇幼保健院总部门诊就医的,门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中草药方剂每剂报销金额不超过5元(含5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承办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执行《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所提供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三)电脑硬件设备及软件设施应符合门诊医疗的相关数据管理需求;(四)核准诊疗科目必须符合门诊医疗服务要求。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承办门诊医疗保险业务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材料,送区卫生局审核。
经核准具有承办资格的,由区卫生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参保单位可在具备承办资格的医疗机构中,择优确定承办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社区卫生服务站。
确定承办机构后,由参保单位与承办医疗机构签订《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并报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和区卫生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参保缴费后,“人户分离”的参保人可于每年4月10日前申请在居住地村(居)委会选择承办医疗机构,相关参保和申请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并由参保单位将有关资料在每年4月20日前上报相关镇(街道、经济区)和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在承办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证》。
第三十条门诊医疗保险基金只限于支付在三水区内承办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第三十一条承办医疗机构在提供门诊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服务协议》和《佛山市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包干划管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在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三水分局、区卫生局、各镇(街道、经济区)、承办医疗机构、参保单位设立举报箱,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参保人对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处理有异议的,可到参保单位查询反映,参保单位应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对承办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治疗或收费有争议的,可向区卫生局反映或投诉。
第三十四条承办医疗机构或参保人因违反规定套取门诊医疗保险基金,导致门诊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支付的,除追回所涉金额外,暂停医疗机构承办门诊医疗资格或暂停参保人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1~6个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门诊医疗保险规定的承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除按签订协议的规定处理外,由区卫生局追究违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应尊重医务人员的诊疗决定,不得干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得弄虚作假。
参保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追回其已获减免的医疗费用,并视其情节轻重,除向社会通告外,暂停其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1~6个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门诊医疗保险的资格;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门诊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