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户政管理的各项收费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户籍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城乡一体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依法登记的户口为公民的法定户籍。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户籍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五条公民出生、死亡、失踪、户口迁移、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地等,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第六条婴儿出生后,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在其出生之日起30日内,向婴儿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七条公民死亡,户主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之日起15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第八条公民因婚姻、收养、迁移等原因,需要变更户籍所在地,应当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登记。
第九条公民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地等,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户籍证明第十条户籍证明是证明公民户籍身份的重要证件,包括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注销证明等。
第十一条公民需要办理户籍证明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户籍证明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出具户籍证明。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1. 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户籍信息的;2. 未按照规定办理户籍证明的;3.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户籍登记或者证明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 非法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户籍证明的;2. 非法侵入、篡改、删除户籍管理系统的;3. 泄露公民户籍信息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国内居民的户籍制度,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制定的法律文件。
户籍管理原则1. 公民自愿原则:公民有权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并享有迁移户籍的自由。
2. 平等原则:户籍管理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公民,不得因地域、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进行歧视。
3. 法律保护原则:户籍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利。
4. 便利原则:户籍管理应当提供便利的服务,方便公民办理户籍相关事务。
户籍登记1. 出生登记:公民的出生应当及时登记,确保新生儿获得合法身份。
2. 迁入登记:公民迁入新的户籍所在地,应当及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
3. 迁出登记:公民迁离原户籍所在地,应当办理迁出登记手续。
4. 户口簿管理:户口簿是公民户籍的重要证明,应当妥善管理和更新。
5. 信息变更登记:公民的户籍信息变更,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户籍迁移1. 公民户籍迁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
2. 公民迁移户籍应当办理迁入和迁出手续,同时遵守迁入地的相关规定。
3. 户籍迁移涉及的手续和材料应当便捷和明确。
户籍管理责任1.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户籍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户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户籍登记和迁移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3. 公民应当配合政府部门的户籍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措施1. 对违反户籍管理法规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警告、限制迁移等。
2. 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明材料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居民的户籍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各级政府部门和公民都应当共同遵守和配合执行该法规,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户政业务收费情况汇报

户政业务收费情况汇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户政业务收费标准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
我市户
政业务收费情况主要包括身份证办理、户口迁移、婚姻登记等方面的收费情况。
以下是我市户政业务收费情况的汇报:
首先,身份证办理方面的收费情况。
根据国家规定,初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补发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20元/张。
同时,对于因公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30元/张。
对于因公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30元/张。
对于因
公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30元/张。
对于因公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
准为30元/张。
其次,户口迁移方面的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0元,其
中包括户口迁移证的制作费用。
同时,对于因公办理户口迁移的,收费标准为50
元/人。
最后,婚姻登记方面的收费情况。
我市对于婚姻登记收费标准为100元/对,其中包括结婚证的制作费用。
总的来说,我市户政业务收费情况相对合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也得到了广
大市民的认可。
同时,我市将继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确保户政业务收费公开、公平、公正,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户政服务。
以上就是我市户政业务收费情况的汇报,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我市户政业务
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共同努力,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户政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居民户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民户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居民户籍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五条户籍登记分为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户口迁移登记、户口变更登记和户口注销登记。
第六条出生登记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婴儿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第七条死亡登记应当由户主或者亲属在死亡后30日内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第八条户口迁移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迁移政策,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户口变更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变更手续。
第十条户口注销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三章户籍证明第十一条居民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注销证明等。
第十二条居民户籍证明的办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居民户籍证明应当真实、完整、清晰,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户籍登记规定,故意隐瞒、谎报户口信息的;(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居民户籍证明的;(三)非法转让户口的;(四)其他违反户籍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户籍登记职责的;(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不依法履行户籍管理职责的行为。
户籍管理条例

户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户籍管理证件收费通知

户籍管理证件收费通知各位居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即日起,我市将对户籍管理证件进行收费,以保障户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1. 户口本:每本收费10元人民币。
2.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和换发居民身份证,收费20元人民币;补发居民身份证,收费30元人民币。
3. 户口迁移证明:每份收费10元人民币。
4. 户口注销证明:每份收费10元人民币。
5. 户籍证明:每份收费10元人民币。
6. 户籍信息变更证明:每份收费10元人民币。
二、收费标准本次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更好地满足市民的户籍管理需求,并确保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收费方式1. 现金支付:申请人可前往户籍管理机构窗口,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2. 网上支付:申请人可登录我市户籍管理网站,在线完成支付手续。
四、注意事项1. 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即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2. 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前来办理,以便顺利完成手续。
3.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免收或减免相关费用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户籍管理机构申请。
五、收费时间户籍管理机构的收费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
六、开展监督为确保收费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我市将加强对户籍管理机构的监督力度,同时欢迎居民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位居民合理安排时间,及时了解并遵守上述通知,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致电我市户籍管理办公室咨询。
特此通知。
市人民政府户籍管理办公室日期:xxxx年x月x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苏公规〔2016〕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公规〔2016〕3号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省厅在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公安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户口登记管理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规定有序施行。
各地细化的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请及时报省厅备案;贯彻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江苏省公安厅2016年9月23日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户和分户登记第三章申报登记第一节出生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第三节恢复申报第四节其他情形申报第五节申报项目登记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一节死亡、失踪注销第二节入伍注销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第四节其他第五章迁移登记第一节市内迁移第二节市外迁入第三节迁出市外第四节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第八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九章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第十章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各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
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任务、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务可能,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以及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和有关的计划、标准,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第三条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通过合理安排单位预算,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公安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等。
第五条公安经费和装备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供应标准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主要装备的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将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公安机关预算即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公安机关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公安特别业务费(以下简称公安特费)拘押收教场所经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支出以及各项收支计划。
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拨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单位留用的其他收入,都要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