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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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产品质量标准及法规》课程标准

《珠宝产品质量标准及法规》课程标准

珠宝产品质量标准及法规一、珠宝产品质量标准概述1. 什么是珠宝产品质量标准?珠宝产品质量标准是指珠宝行业对于珠宝产品质量要求的规定,包括珠宝的成色、工艺、鉴定方法等方面的标准。

2. 为什么需要珠宝产品质量标准?珠宝作为奢侈品,其质量和品质直接决定了其市场竞争力和用户信赖度。

确立珠宝产品质量标准对于保障用户权益,促进珠宝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3. 珠宝产品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珠宝产品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材料标准、工艺标准、鉴定标准、质检标准、产品标识标准等。

二、国内外珠宝产品质量标准比较1. 国内珠宝产品质量标准的现状国内针对珠宝产品质量的标准体系相对较为完善,主要包括《珠宝首饰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标准,例如《珠宝首饰产品质量等级》等。

2. 国外珠宝产品质量标准的现状国外珠宝产品质量标准相对来说更加严格,例如美国的CTIA(珠宝信息审查技术委员会)和英国的CIBJO(国际珠宝组织委员会)等机构,他们制定了一系列珠宝产品质量标准。

3. 国内外珠宝产品质量标准的比较通过对国内外珠宝产品质量标准的比较发现,国外珠宝产品质量标准在内容的详细性和严格性方面相对较优,而我国在珠宝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方面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三、珠宝产品质量法规概述1. 国内珠宝产品质量法规的主要内容我国对珠宝产品的质量要求和监督管理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珠宝首饰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量法》等法规。

2. 国外珠宝产品质量法规的主要内容国外主要珠宝交易市场,如美国、欧盟等地,也有一系列严格规范珠宝产品质量的法规,例如对于钻石的质量标准规定、珠宝产品的抽样检测等。

3. 国内外珠宝产品质量法规比较国内外对珠宝产品质量法规的比较可见,国外在珠宝产品质量管理上有更为严格的法规和标准,而国内在质量监督管理的落实和执行方面还有待改进。

四、珠宝产品质量标准及法规的影响和挑战1. 影响珠宝产品质量标准及法规的严格执行,有助于提高珠宝产品的质量和品质,保障用户的权益,促进珠宝行业的健康发展。

珠宝首饰买卖法律规定范本

珠宝首饰买卖法律规定范本

珠宝首饰买卖法律规定范本《珠宝首饰买卖法律规定范本》一、引言珠宝首饰买卖作为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涉及到消费者权益、商家责任及市场秩序等多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依法为您梳理珠宝首饰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和商家责任等内容,以便广大珠宝首饰买卖参与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营造公平、透明、和谐的市场环境。

二、珠宝首饰买卖的法律规定1.商品质量与标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珠宝首饰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合格检验、真实充实的商品。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商品的质量鉴定证明,并有权依法退换货、索赔赔偿。

2.合同约定条款珠宝首饰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商品信息、价格、质量标准、约定的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双方应互相尊重、平等交流,确保合同约定合法、公平并符合双方意愿。

3.产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珠宝首饰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对所售商品应承担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商家应提供维修、更换或者退款等解决方案,并对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虚假广告与欺诈行为珠宝首饰商家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商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遭受虚假广告或欺诈行为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赔偿,并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5.电子商务交易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珠宝首饰的电子商务交易也越发频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交易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享有同样的权益和保护。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1.知情权消费者在购买珠宝首饰时,有权充分了解商品的质量、性能、材质、款式以及售后服务等信息。

商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并耐心解答消费者的疑问。

2.选择权消费者在珠宝首饰购买中有权自由选择商品。

商家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不需要或不合理的商品。

消费者应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作出明智选择。

珠宝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珠宝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珠宝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计量法》管理的是在全国范围单位量值的统一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

2、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叫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长度的法定计量单位有:米(m)、厘米(cm)、毫米(mm)、微米(um)、纳米(nm)。

4、质量的法定计量单位有:千克(kg)、克(g)、毫克(mg)。

5、珠宝业习惯用的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1克拉=0.2克=100分1英寸=25.40mm=2.54cm 1克=5克拉=20珠元1金衡盎司=31.1035克1克=0.321金衡盎司1钱=3.125克(香港)1两=37.429克6、计量法将计量器具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类进行管理,用于贸易结算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属于强制检定。

7、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行定点定期检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定期检定或送检。

8、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不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9、使用计量器具不得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作弊故意破坏其准确度,使计量器具失准,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10、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于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2、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珠宝管理制度范文

珠宝管理制度范文

珠宝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珠宝管理,保护珠宝的价值和品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珠宝首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珠宝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包括珠宝企业、珠宝商、珠宝饰品设计师、珠宝饰品制作工人等珠宝相关人员。

第三条珠宝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珠宝管理制度,落实珠宝质量安全责任,提高珠宝行业信誉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珠宝商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珠宝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第五条珠宝饰品设计师和制作工人应当注重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创造出具有独特性和美感的珠宝饰品。

第二章珠宝生产管理第六条珠宝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珠宝产品。

第七条珠宝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产品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在珠宝产品上标注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材质、重量、制造厂商名称和地址等,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珠宝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珠宝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珠宝销售商应当依法经营,取得相关资质,并严格遵守珠宝销售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销售商应当对销售的珠宝产品真实性和质量负责,不得使用虚假标识或假冒产品。

第十三条销售商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

第十四条销售商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售后保修、清洗、鉴定等服务,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五条销售商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珠宝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个人在购买珠宝产品时应当注意产品的真实性和质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并保存好购买凭证和保修卡等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个人在佩戴、使用珠宝产品时应当注意保养和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的管理体制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的管理体制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的管理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1、行业管理体制
珠宝首饰零售行业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仅对该行业实行宏观管理,企业的业务管理和生产经营完全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

自然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该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的自然资源部直属的正司局级事业单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授权的国家级珠宝玉石质检机构,具有承担珠宝玉石首饰类产品执法检验资格的国家级质检中心。

该中心主要任务为:推动产业和行业发展实施有关管理,参与行业管理法规的调研活动,参与拟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开展APEC 经济协作中的珠宝玉石首饰进出口政策拟定与研究、技术监督、信息交流和服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开展珠宝玉石首饰检测工作的技术、质量和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实验室的认证认可和监督评审工作;对行业进行质量监督,开展市场抽查工作;对全国各级珠宝玉石首饰质检机构和自然资源部系统珠宝质检机构进行技术监督和指导等。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是本行业的自律组织,协会成立于1991年,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梳理行业政策,打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签订自律公约,开展中宝协团体标准体系和珠宝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品牌建设,开展中国珠宝首饰行业信用评价服务、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放心示范店工程等。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情况
目前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

珠宝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分析

珠宝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分析

珠宝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分析珠宝行业是一门繁荣的商业领域,然而,与其高利润和较低监管相对应的是,这个行业也面临着各种潜在的风险和不法行为。

为了维护行业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对珠宝行业的行政处罚进行详细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执行。

一、珠宝行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珠宝行业的行政处罚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即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实施。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所有处罚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2. 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无歧视地实施。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进行公正判断,确保处罚的公正性,保障各方利益。

3. 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需要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处罚力度,以实现惩罚和警示的双重效果。

二、行政处罚的主要类型1. 警告警告是对违规行为的轻微处罚,主要用于对于初犯或者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和规劝。

珠宝行业中,如未标明商品的真实成色或材质等信息的商家,可能会面临警告处罚。

2. 罚款罚款是对于违规行为的一种常见处罚形式。

行政机关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罚款金额,并依法对违规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

在珠宝行业中,如销售造假珠宝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等违法行为,可能会面临罚款处罚。

3.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对于在珠宝行业从事未获得合法许可的经营活动或者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措施,以限制其继续从事违规经营。

4. 撤销或注销企业登记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珠宝企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撤销或注销企业登记的处罚措施,在严重违法行为中起到震慑作用。

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适用1. 《商品质量法》珠宝是一种特殊商品,关乎消费者的利益和个人财产安全。

根据《商品质量法》,对于销售的珠宝产品,应当标明真实的质量、成色、重量等信息,不得使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宣传手段。

售假黄金珠宝的法律规定(3篇)

售假黄金珠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黄金珠宝消费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市场繁荣的背后,也暴露出一些不法商家利用假黄金珠宝进行欺诈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黄金珠宝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售假黄金珠宝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售假黄金珠宝的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黄金珠宝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售假黄金珠宝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售假黄金珠宝是指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黄金珠宝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黄金珠宝产品;2.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黄金珠宝产品;3. 销售伪造的黄金珠宝产品;4.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黄金珠宝产品,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售假黄金珠宝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因售假黄金珠宝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退还货款:消费者购买假黄金珠宝后,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

(2)赔偿损失:消费者因购买假黄金珠宝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经营者应当赔偿。

(3)支付违约金:经营者因售假黄金珠宝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售假黄金珠宝的法律规定及实施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售假黄金珠宝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打击售假黄金珠宝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珠宝相关法规

珠宝相关法规
定义:
狭义:计量属于测量范畴。它是一种为使被测量的单位量值在允许范围内溯源到基本单位的测量。
广义: 计量是指为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全部活动,如确定计量单位制,研究建立计量基准、标准,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等。
计量要高于一般的测量,以实现对全国测量业务的国家监督。
统一规定每个单位的名称、符号; 倍数和分数单位一律采取10进位制。
5
2
组织社团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受尊重权:消费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权: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
01
经营者的义务
02
由国家法律确定并由国家强制经营者履行的各种责任。
计量单位制:
法定计量单位:如长度:米m、厘米cm、毫米mm、微米um、纳米nm ;如质量:千克kg 、克g 、毫克mg ; 行业计量单位:如克拉ct 、格令、盎司(1盎司=31.103克)
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标准化法》管理的是在全国内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合同:以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01
合同的订立
02
应遵守的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约束原则;
03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04
2.无效合同 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纪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这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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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计量法》管理的是在全国范围单位量值的统一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

2、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叫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长度的法定计量单位有:米(m)、厘米(cm)、毫米(mm)、微米(um)、纳米(nm)。

4、质量的法定计量单位有:千克(kg)、克(g)、毫克(mg)。

5、珠宝业习惯用的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1克拉=0.2克=100分1英寸=25.40mm=2.54cm 1克=5克拉=20珠元1金衡盎司=31.1035克1克=0.321金衡盎司1钱=3.125克(香港)1两=37.429克6、计量法将计量器具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类进行管理,用于贸易结算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属于强制检定。

7、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行定点定期检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定期检定或送检。

8、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不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9、使用计量器具不得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作弊故意破坏其准确度,使计量器具失准,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10、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于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2、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3、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可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4、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如天平、卡尺、测金仪、标准金片。

16、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17、《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规定,销售者销售的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8、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计量法的实施代表国家进行执法监督,是计量法的执法主体。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标准化法》管理的是在全国内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20、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国家标准是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低触,代号为GB。

如:《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11887-2002。

行业标准是指全国范围内某个行业统一的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代号如QB,如:《贵金属首饰》QB/T2062-94。

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福建地方标准代号为DB35,《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DB35/268-1996。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21、按照标准的性质,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国家要求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

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11887-2002。

所谓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

它以自愿采用为原则,不要求强制执行。

在代号斜线后加“T”,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钻石分级》GB/T16554-2003。

22、标准化法规定,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

只有它们出据的检验结果,才能作为处理标准争议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机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使用CMA标志。

23、标准化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代表国家进行执法监督,是标准化法的执法主体。

24、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全额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退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5、标准化法实施细则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6、标准化法实施细则规定,违反标准化法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7、标准化法规定,企业标准是企业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只有将企业标准纳入供需双方合同时,企业标准化才具有法律效力。

这与《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产品质量法〉〉管理的是在全国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活动。

29、《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30、《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主要有:保证产品质量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标准;保证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产品的包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主要有:严格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严格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销售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1、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2、《产品质量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33、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34、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35、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36、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确定判定产品质量依据的原则:1.凡属强制性标准调整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均以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衡量和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达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为合格产品;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

2.凡属推荐性标准调整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实施,用明示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明示标准可以是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也可以是企业标准。

37、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情况下,对拒检的产品还要按照不合格论处,并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生产者、销售者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将被公告,并接受复查;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要予以没收;对其妨碍执法,阻碍执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等。

38、产品的产地不同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不能将两者混为一个概念。

产品产地在一般情况下,仅表明产品的真实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其标注的地域,也是行政区域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地址。

而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责任人及其主要驻所地。

标注生产者的地址,主要目的在于让用户、销费者易于查询,在发现质量问题时,进行追诉。

39、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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