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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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施工管理方案(全)

PPP项目施工管理方案(全)

PPP项目施工管理方案(全)第一部分建设管理规模一、项目运作模式本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拟采用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共私营合作制),由专门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和运营管理。

二、建设规模三、项目公司组织机构建立1、建立施工组织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按内部业务系统管理要求,重点加强对项目部业务系统的监督、指导,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实现。

2、项目工程部组织机构的组成项目部组织机构由三部一室组成。

(1)工程管理部:主要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以及计划、安全、消防等工作。

(2)机电设备部:负责工程的机电设备的设计、采购、验收、安装工作。

(3)经营核算部:负责合同、预决算、成本以及本工程的成本核算及资金管理等工作。

(4)办公室:负责本工程的劳资、后勤保障及对外接待工作。

四、项目部人员的职责与权限1、项目经理(1)执行公司的指令和交办的任务,组织领导工程部人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保持与工程建设中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联系,确定工作中相互配合问题。

(3)审查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

(4)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会同监理公司总监审核开工报告。

(6)参加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会。

(7)参加与项目有关的生产、技术、安全、质量、进度等会议。

(8)审签监理公司所签发的工程质量通知单,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报告,返工或停工命令以及往来公文函件及各种综合报表。

(9)签署变更设计审查意见。

(10)检查工程部各业务组的工作情况。

(11)参加竣工验收,审查工程初验报告。

(12)审查工程竣工决算。

(13)分析项目管理工作状况,做好各项工作的年度总结报告。

2、现场工程师现场工程师是工程部派驻施工现场的专业负责人,在工程部经理的领导下对所分管的项目工作进行管理。

(1)执行工程部经理的指令和交办的任务,编制所分管事项目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PPP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PPP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PPP项目招标管理办法1 监理任务的委托方式及程序监理任务的委托方式可以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

通过招标委托监理任务,其程序与施工招标大致相同。

在与选定的工程监理单位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要进行谈判。

谈判的内容是针对委托监理工程项目的特点,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专用条件部分的条款具体协商议定。

确定工作计划、人员配备、监理设备仪器的投入等问题。

2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管理在建筑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有些需要由PPP单位负责供应时,可以采用如下三种方式之一选择供货商,并与其签订物资购销合同或加工订购合同。

1)招标选择供货商这种方式大多适用于采购工程项目的大型货物或永久设备、标的金额较大、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

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以是邀请招标,其招标程序与施工招标基本相同。

2)询价选择供货商这种方式是采用询价――报价――材料送审和认可――签订合同的程序,即PPP单位对三家以上的供货商就采购的标的物进行询价,比较其报价后,选择其中一家签订供货合同。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议标的方式,无需采用复杂的招标程序,又可以保证价格有一定的竞争性。

一般适用于采购建筑材料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产品。

3)直接订购由于这种方式不能进行产品的质量和价格比较,因此是一种非竞争性采购方式。

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为了使设备或零配件标准化,向原经过招标或询价选择的供货商增加购货,以便满足现有设备的要求;●所需设备具有专卖性质,并只能从一家制造商获得;●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单位要求从指定供货商处采购关键性部件,并以此作为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尽管询价通常是获得最合理价格的较好方法,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需要某些特定货物早日交货,也可直接签订合同,以免由于时间延误而增加开支。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5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5月7日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PPP工程项目工程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PPP工程项目工程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PPP工程项目工程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为了做好的PPP项目项目建设工作,加强对设计、施工分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设计、施工分包分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3、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将项目主体设计、施工任务分包给分包单位,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4、设计、施工分包必须得到项目管理公司批准。

第二章专业分包管理1、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分包是指设计、施工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本身不具备设计、施工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2、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分包单位。

3、分包工程开工前,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将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料报总监办审查,总监办审查合格后报项目管理公司审批,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内容有:3.1分包单位基本情况。

3.2分包单位资质、业绩、经验、技术实力、财务能力。

3.3拟分包内容和范围,分包费用占合同价的百分比。

3.4专职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

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批准后,设计、施工单位与设计、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签订设计、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当在质量、安全、进度、成本、信息、组织、合同等方面加强对分包人的管理,并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向项目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分包单位在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出现不能满足项目管理公司要求或项目总体要求时,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加强干预、管理。

6、设计、施工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专业分包合同的监管,如发现分包单位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时,应当责成设计、施工单位加强管理,保证专业分包合同履行,必要时可以重新指定分包单位,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劳务分包管理1、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2、劳务分包分结构劳务分包、装修劳务分包、综合劳务分包三种类型。

高速公路公司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公司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公司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公司的投资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投资计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投资计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统筹规划、效益优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计划的分类与编制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计划分为新建项目投资计划、改扩建项目投资计划、养护工程投资计划、设备购置投资计划等。

第五条投资计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充分考虑市场需求、技术发展、政策环境等因素。

第六条新建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应当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投资估算等内容。

改扩建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应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分析、改造方案、投资预算等内容。

养护工程投资计划的编制应当根据道路的使用状况、养护标准和预算安排确定。

设备购置投资计划的编制应当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和设备更新计划进行。

第七条投资计划的编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进行,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起草,经公司内部审核后,报公司决策层审批。

第三章投资计划的审批与下达第八条投资计划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司的决策程序,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九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必要时征求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投资计划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下达给所属各单位执行。

第十一条所属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如确需调整或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公司审批。

第四章投资计划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计划执行的跟踪和监控机制,定期对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所属各单位应当每月向公司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第十四条公司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所属各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或未按计划执行的情况,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高速代建管理制度内容范本

高速代建管理制度内容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代建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速公路代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质量第一、安全至上; (四)创新驱动、绿色发展。 二、代建单位职责 第四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高速公路建设相关资质; (二)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三)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三)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健全施工组织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五)按时提交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报告; (六)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三、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代建管理办公室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代建单位的资质审查、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 (二)对代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代建单位履行职责; (三)对代建单位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代建单位续签合同、评优评先的依据;

(四)协调处理代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代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代建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四、投资控制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编制投资估算; (二)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三)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价格合理; (四)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管理机构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机构名称] [发布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建 设—运营—移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 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等活动,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 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 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 路。
第三条 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 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准 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 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 人签订投资协议,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投标人 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 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额的 0.3%,但最高 不得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 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 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为 7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 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 1/3。与投标人有 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 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标办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 期限法或者综合评估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 期限法的,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 提下,满足项目准备期、建设期的时限要求,评 标委员会推荐出经评审的最短收费期限中标 候选人。 项目准备期内文件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程序化的系统工作,同时它又集原则性、技术性、灵活性和权威性于一体。

因而,我们在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中主要是抓住重点,保安全、抓质量、保工期,同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使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做到高质质量、低成本。

1、项目管理的过程1.1建立项目管理组织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

项目办的建立包括以下内容:采用适当方式确定合适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办主任);根据项目组织原则和工作内容,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办),明确各部门分工和责任;根据工作需要选配合格的项目管理人员;制定各级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编制项目管理流程,明确各级项目管理人员的权限;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1.2进行项目管理规划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规划是对项目管理组织、内容、方法、步骤及重点进行预测和决策,做出具体安排的纲领性文件,其内容包括:列出项目管理工作清单,并对工作进行分类。

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

工作的目标、程序、深度、标准、时间和质量都应有明确规定。

建立项目管理工作体系,绘制项目管理工作体系图和项目管理工作体系流程图。

编制项目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选择适当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形成书面文件,以利执行。

1.3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客体是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要保证项目管理指令的唯一性。

合同是项目管理的根本大法,离开合同就谈不上项目管理,因此,项目管理人员的首要任务就要熟悉合同,掌握工程实际情况。

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科学地组建监理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监理项目管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并与监理工程师讨论具体问题。

与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商讨工程建设问题。

委托监理工程师对施工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及其它事项进行全过程的全面管理。

1.4项目管理的终结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和总结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其目标是对项目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对外结清债权债务,结束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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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各方座谈会征求意见修订)修订说明,青底黑字表示增加的文字,红底黄字为需要驻点关注的文字,红色文字为用于协调有关联的内容所做的编辑记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完成了依法采购并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共同依法组建了项目公司(建设管理法人)的建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由社会资本负责投资建设、经营并转让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及BOT+EPC(Engineering Procure米ent Construction)项目.本办法统称“PPP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备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招标或备案;——初步设计报批;——施工图设计报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项目交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第三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依法负责省级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PPP项目的监督及管理.第四条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原“678网”的PPP项目由厅作为实施机构;列入《贵州省高速公路规划》加密规划增加的PPP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市州人民政府”).第五条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初步设计应在投资人招标前完成(至少已形成预审查意见).投资人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从施工图设计开始.PPP项目投资人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施工图设计任务;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施工任务.PPP项目投资人不具备上述资质的,相应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应公开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第六条PPP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第七条PPP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其周边的路网结构,建设相应的路政、治超、应急救援、交警等交通管理设施及场所,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使用.路政执法大队及超限检测站工作车辆配备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和治超站执法车辆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交政法〔2013〕41号)执行.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职责第八条PPP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PPP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的资格要求,按管辖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要求见附件6).已经备案的项目公司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以上项目上任职,且主要人员(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原则上除不可抗力(调离原单位、伤亡、因法律法规被限制自由等)外不得变更,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事先取得厅的同意,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第九条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要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交通质监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交通造价站”)、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对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管控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基建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上述监管部门,并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抓落实,反馈整改结果.政府出资人代表除拥有股东合法权益外,原则上不应干预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管理,但对项目施工方案、工程变更、资金使用等涉及工程变更、技术标准、功能、质量、安全及资金支付等事项进行独立签认,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具体内容及细节在投资协议、项目合作合同或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第十条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应根据政府出资人代表和社会资本双方的特点,在组建项目公司、划分工作职责时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原则上,社会资本方的职责以项目融资、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金拨付、协调参建各方为主,政府出资人代表的职责以质量监管、安全监管、资.政府出资人代表拥有相应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也可以承担相应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一条项目合作合同签订30天内,项目公司应按照投标时的承诺制定项目实施建设计划报相应实施机构审核批准.第十二条项目公司要切实认真组织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认真学习高速公路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厅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熟悉每个阶段的建设管理流程.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积极主动对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质监局、交通造价站,及时获取监督管理要求和合理化建议,并落实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第十三条项目公司要按照“贵州省交通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等有关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管理信息;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要求填报相关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项目管辖权限及时上报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按办法规息化计量方式进行计量,按照“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动态审计与造价监督数据库系统”要求及时上报计量支付数据,报送相关信息.第十四条项目公司要重视技术档案的搜集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包括竣工文件)的搜集、汇编、归档工作.若项目公司不具备相应的人员,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对项目建设期间的内业资料及竣工文件编制提供全过程咨询及承办服务,协助项目公司加强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交(竣)工验收时能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档案文件.第十五条项目公司要根据桥梁、路基(边坡)、路面、隧道等4大管养系统及公路机电设备管理系统的要求,在建设期安排专人进行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在项目交工验收时完成项目的基础数据建立工作,为后续的养护工作打下基础.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编制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使用手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214号)的要求,依据《贵州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机构使用手册编制指南(试行)》编制项目营运、养护和维修手册,及时组织审查,报厅备案,在项目试运营前提交营运管理单位.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六条PPP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的规定执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管辖权限上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PPP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后,项目公司应加强对项目的调度管理,及时召开调度会,明确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设计指导书、通用图编制等工作的协调分工.项目公司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进行咨询.为降低审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鼓励项目公司直接委托勘察设计的代厅审查单位作为其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在厅通过招标建立的代厅审查单位库中随机选择,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技术咨询审查支持单位均在代厅审查单位库中随机选择.第十八条勘察设计的外业验收由项目公司主持,项目公司尚未组建的,由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初步设计招标人)主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基本建设管理处、安全监督处,贵州省路网中心、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交通造价站、高管局等)参与,并邀请项目所在地方政府、项目相关各方(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与本项目交叉(搭接)的公路项目业主单位)参加.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外业验收应达到如下要求:基本明确路线方案及重要工点方案(有一定的地勘资料支撑),基本确定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同精度比较的方案.地勘专项验收应达到如下要求:地勘完成工作量需达到计划工作量的95%以上.鉴于地勘工作和设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互为前置条件的情况,两项工作要加强协调沟通,相互配合,设计外业验收和地勘专项验收可以分别进行,也可视情况合并进行.验收纪要由项目公司印发,勘察设计单位据此开展后续工作.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桥隧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在地勘专项验收后与初步设计内业工作同步开展.评估报告的审查由项目公司组织,项目公司尚未组建的,由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初步设计招标人)组织.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加强与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的沟通协调,对初步设计的完成情况及预审查情况进行研究,在初步设计按预审查意见修改完,应及时提交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具备报批条件后,厅审批.有政府出资的PPP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上报时前,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时上报公文应附审查意见;由市州人民政府实施的项目,还应有市州交通运输局的审查意见.设计文件的第一册(总说明书)、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递交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公文中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性质、勘察设计招标(若有)、路线控制点、技术标准、工程规模、主要工程数量、概算等)进行简明扼要的说明,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要求明确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包括相应的监理选择方式)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建设管理法人、法人代表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等.完整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直接报代厅审查单位.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持.收到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职能部门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重点审查上报的工程规模、技术指标、路线起迄点及主要控制点、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工程项目核准批复意见(上报概算是否超过批复估算的110%).若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不符合要求,则及时向项目公司反馈补正要求.通过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后,由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单位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勘察设计单位直接沟通,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补正相关资料的,及时告知项目公司.审查期间,由审查部门组织进行现场复核并召开审查会.参加单位包括:相关监管部门及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省路网中心、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交通造价站、高管局等)、项目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与本项目交叉(搭接)的公路项目业主单位、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并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邀请交警部门、安监部门参加.必要时,审查部门可进一步邀请资深专家参与审查.现场复核前,审查部门先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简要汇报,现场复核后听取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的意见,以及参加现场复核各部门的意见.代厅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应着重以下内容:项目核准批复执行情况,环评、水保、土地、规划选址等专项批复执行情况,总体设计原则,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安全性总体设计、路线走向、路基路面、特殊结构桥梁及长大隧道设计方案、复杂互通立交设计方案、交通工程、服务设施的位置及规模、地勘工作、设计概算、土地指标及涉及其他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敏感问题.对于改扩建工程,还要审查对原路的各种评价报告、检测报告,并进一步审查保通方案.审查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将代厅审查单位和各类专题审查会的专家意见逐一落实,并将逐条落实的情况和修编后的设计文件在批复前按管辖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计文件直接送代厅审查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对概算的审查意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交通造价站进行审定,对机电工程的审查意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路网中心审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代厅审查单位及交通造价站、路网中心的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批复.第二十二条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工作制度》(2015年版)开展工作.除了审查制度中的规定外,应重点做好以下审查工作:——对初步设计工程量进行复核,提供对应审查表格;——对特大桥等复杂结构进行同步验算,提交相应的计算分析成果;——对概算进行全面审查,提交对应设计单位上报金额的审查金额表格,为交通造价站对数据进行逐项审定奠定基础;——过程咨询审查与结果咨询审查并重,按既定时间节点同步提交各阶段的咨询成果;——严格对后期变更方案进行把关,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质量缺陷责任期止,均应参与整个项目的较大、重大变更咨询审查工作;——对地勘监理单位对地勘工作质量及进度、地勘成果的真实性及可靠性把关情况进行评价.第二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的规定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审查,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应严格履行“外业验收-地勘专项验收-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报批”程序,各时间节点按项目启动初期专题调度会的时间节点进行过程控制,开展施工图阶段工作的时间应以初步设计审查会召开之日起算(施工图设计单位不是初步设计单位的,由施工图设计单位确定时间起算.该时间节点若在初步设计审查会召开之前,则仍按初步设计审查会召开时间确定).施工图阶段的各类验收会、审查会均由项目公司主持并形成纪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批,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完整.若项目进展过快,可以先行上报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适当推后上报.鉴于PPP项目的投资由工可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及工程决算控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不再批复预算.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PPP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项目公司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项目公司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第一管理责任单位的职责,认真抓好质量安全工作,制定明确的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环保、文明施工等目标并进行细化分解,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管理办法,落实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成效,相关管理办法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质监局备案.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黔交建设〔2014〕263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建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在项目动工前按项目管辖权限及时向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六条项目施工前,项目公司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要求按管辖权限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许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8);2.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5.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8.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PPP项目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项目公司应及时与海事部门联系,组织相关建设各方办理必要的施工作业许可手续;涉及与其它已投入营运的高速公路交叉、搭接施工的,应按规定到高管局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手续.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要按照《贵州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发展纲要(2016-2020年)》要求的发展目标,建立健全质量责任体系、质量标准体系,强化保障措施,制定品质工程的打造行动计划,提升项目建设的质量水平.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严格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厅关于施工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相应资金,推进项目标准化施工和平安工地建设,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施工安全.第三十条项目公司在加强主体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服务区、收费站、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以及绿化工程、取弃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管理,切实响应绿色公路建设和“多彩贵州·最美高速”创建工作要求,确保服务区及路政、治超、应急救援、交警等交通管理设施与主线同步建成并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项目公司要按照厅及交通质监局的要求,落实相关专项费用,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建立试验检测数据远程同步采集系统,实现试验数据同步自动上传,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真实、有效,并督促各方按相关规范要求的频率完成试验检测工作.第三十二条项目公司要建立信息化考勤系统,对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监控、监测、检测等从业单位主要人员打考勤,一旦发现出勤率不足,要依据合同文件进行处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进行信用评价.第三十三条项目公司要按照“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提供安全隐患排查相关信息,防患于未然,努力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要求,开展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并在风险较大的重要结构物部位(如高墩大跨桥梁、特殊隧道掌子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项目公司要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按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管局的要求,对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等,开展相关专项检查、报备、培训等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督查、检查和考核.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三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代厅审查单位应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设计后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170号)和《贵州省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工作制度》(2015年版)的要求,做好后期服务工作.要落实有经验的后期服务人员,确保后期服务工作反应迅速,切实、有效地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第三十七条经过审批的PPP项目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或抢险需要确需变更时,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设计变更的提出可以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公司,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变更理由.设计变更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第三十八条符合《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较大、重大变更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无论最初动议设计变更的单位是哪一方,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批的工作均由项目公司负责.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如下:(一)设计变更提出;(二)项目公司组织论证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三)经论证确实需要进行变更的,按管辖权限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相关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21);(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进行设计变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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