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竞业禁止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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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案例18个

竞业限制案例18个

竞业限制争‎议案例【阅读导航】一、“竞业限制”约定有适用‎人员范围二、要求劳动者‎“竞业限制”须支付补偿‎三、“只限制无补‎偿”劳动者可以‎不守约【正文】一、“竞业限制”约定有适用‎人员范围【案例】赵某于20‎09年1月‎入职甲劳务‎公司,担任某楼宇‎的保安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

2011年‎,劳务公司大‎量保安工作‎人员离职,并在此后入‎职乙劳务公‎司。

甲劳务公司‎人事经理为‎保证公司人‎员稳定,要求赵某等‎保安人员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旦赵某离‎职后入职乙‎劳务公司等‎竞争公司,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2年‎3月,甲劳务公司‎降低赵某工‎资为180‎0元,赵某不同意‎并以甲劳务‎公司违法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乙劳‎务公司担任‎保安人员。

甲劳务公司‎认为赵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赵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仲裁机关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申‎请请求。

甲劳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上述案件‎中,赵某仅为从‎事基础体力‎性劳动的工‎作人员,并非掌握甲‎劳务公司商‎业机密的核‎心管理人员‎或员工,故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

甲劳务公司‎试图以“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限制劳动者‎再就业,从而保持用‎工的稳定,明显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约‎定。

二、要求劳动者‎“竞业限制”须支付补偿‎【案例】李某是某贸‎易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规定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

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1.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3.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4.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5.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6.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7.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8.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9.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10.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11.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12.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案例最新版

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案例最新版

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案例最新版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案例最新版甲方:(律师所名称)地址:(律师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律师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律师所电话)职业证号:(律师职业资格证号码)邮箱:(律师所邮箱)乙方:(被限制人姓名)身份证号:(被限制人身份证号码)职业:(被限制人职业)现居住地址:(被限制人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被限制人联系电话)邮箱:(被限制人邮箱)鉴于:甲方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法律服务的合法资格,且与乙方具有雇佣关系。

乙方是甲方服务期间的员工,拥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双方现就乙方离职后在同一行业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商业活动,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一、竞业限制1、约定期限:限制期限为(×)年/月,自乙方离职之日起生效。

2、限制范围:乙方在限制期限内,不得与甲方构成“竞业行为”,即在规定的行业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商业活动。

如果业务功能相似,则限制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二、违约责任1、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在限制期限内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商业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注:违约金的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协商)。

2、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置换股份(可按当时价格计算的股份)作为违约金,乙方也可以选择直接支付等额的违约金。

3、甲方在收到违约金或股份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向甲方履行所有义务,且甲方对此不具有其他索赔的权利。

三、其他条款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且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2、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国,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认为是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则该条款应被视为从该协议中删除,而其他条款仍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本协议经过双方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限制期限届满。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日期:日期:。

北京一中院发布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一中院发布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中院发布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10⽉22⽇上午,北京⼀中院召开竞业限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梳理竞业限制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审理做法与成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建议。

竞业限制,⼜称“竞业禁⽌”,是指⽤⼈单位禁⽌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定期限内,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同类产品及业务,或者⾃⼰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产经营活动。

⽤⼈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劳动者⽀付竞业限制补偿作为劳动者履⾏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

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应当向⽤⼈单位⽀付违约⾦。

科学技术的进步带动了经济的发展,⼈才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资源。

⼈才的⾃由流动成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发展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必要条件。

优秀⼈才在为单位创造效益和价值的同时,也⽆形中掌握了⽤⼈单位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资源,关乎企业的⽣死存亡。

伴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发展,企业间的⼈才流动越来越频繁,劳动者跳槽、离职带⾛⽤⼈单位的商业秘密,进⽽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案件不断涌现,⽽⽤⼈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滥⽤竞业限制制度对劳动者进⾏限制的情况也层出不穷。

在此情况下,如何在保护劳动者择业⾃由和⽤⼈单位的商业秘密之间寻求平衡,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优化⾸都营商环境,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北京⼀中院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中院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报了近年来竞业限制案件审理情况, 引导⽤⼈单位合理使⽤竞业限制制度,不滥⽤为限制劳动者的⼯具;引导劳动者合理选择⾃⼰的劳动岗位,进⽽促进劳动者与企业相互进步、共同发展。

竞业限制案件审判情况⼀案件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2014年⾄2019年6⽉,我院共审结竞业限制案件211件,平均年结案38件,整体呈稳中有增趋势,2019年⼤幅增长,仅1-6⽉就审结30件,接近之前全年结案数。

从上诉主体来看,劳动者上诉79件,占⽐37.44%,⽤⼈单位上诉97件,占⽐45.97%,双上诉35件,占⽐16.59%。

竞业禁止条款案例

竞业禁止条款案例

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案例●在任职期间和协议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非经公司同意,不得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竞争业务;若违反,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若干元。

企业如此使用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约定在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如何遵守才算有效?●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有权限制员工跳槽同行吗?企业如此使用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2009年3月10日,A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企业经理人保密和竞业禁止协定》。

协议约定,孙某在任职期间和协议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非经公司同意,不得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竞争业务;若违反,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同年12月30日,孙某提出辞职,与A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孙某离职后,到同行业的B公司任职。

A公司遂以乙某离职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定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那么,你认为A公司与孙某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定是否有效?A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例解析从表面上的证据来看,A公司与孙某双方确已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而且孙某离职后重新就职的企业与A公司生产同类产品,依条款规定,理应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但是因A公司在限制孙某就业同时,却未能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实质上是A公司利用雇佣关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孙某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和自由择业的权利。

这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合约,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应为无效的情形,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A公司的诉讼请求也就不能给予支持。

由此表明,企业合法的使用竞业禁止条款确实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但如果滥用竞业禁止条款,企图让劳动者离职后寸步难行,由此来达到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目的,最后遭受损失的必然是企业自身。

竞业限制案例18个

竞业限制案例18个

竞业限制争议案例【阅读导航】一、“竞业限制”约定有适用人员范围二、要求劳动者“竞业限制”须支付补偿三、“只限制无补偿”劳动者可以不守约【正文】一、“竞业限制”约定有适用人员范围【案例】赵某于2009年1月入职甲劳务公司,担任某楼宇的保安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

2011年,劳务公司大量保安工作人员离职,并在此后入职乙劳务公司。

甲劳务公司人事经理为保证公司人员稳定,要求赵某等保安人员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旦赵某离职后入职乙劳务公司等竞争公司,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2年3月,甲劳务公司降低赵某工资为1800元,赵某不同意并以甲劳务公司违法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乙劳务公司担任保安人员。

甲劳务公司认为赵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赵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仲裁机关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申请请求。

甲劳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上述案件中,赵某仅为从事基础体力性劳动的工作人员,并非掌握甲劳务公司商业机密的核心管理人员或员工,故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

甲劳务公司试图以“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限制劳动者再就业,从而保持用工的稳定,明显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约定。

二、要求劳动者“竞业限制”须支付补偿【案例】李某是某贸易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规定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

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李某从贸易公司离职后,为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一直待业在家。

后李某找到贸易公司要求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却遭到了拒绝,李某提起诉讼。

贸易公司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就竞业限制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约定无效,故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中国劳动法案例分析:公司强制员工签订违法的竞业限制协议

中国劳动法案例分析:公司强制员工签订违法的竞业限制协议

中国劳动法案例分析:公司强制员工签订违法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国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比较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有效期限、补偿标准等,对于公司强制员工签订违法的竞业限制协议这一情况,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阐述违法的原因、后果及应对措施。

一、案例介绍某公司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设定了过于苛刻的限制条件。

协议内容包括:1. 离职后一年内,员工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2. 违约金为员工薪水的10倍。

二、违法原因1. 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

而该公司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已经超出了合法范围。

2. 过高的违约金要求劳动法规定,雇主和劳动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额度应当适当。

该公司规定的违约金为员工薪水的10倍,远超了合理范围,属于过度的压榨,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三、违法后果公司强制员工签订违法的竞业限制协议,可能引发以下后果:1. 造成劳动争议员工意识到公司违法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有可能产生不愿意签订或解除协议的意愿,从而引发劳动争议和纠纷。

一旦劳动争议升级,可能会对公司的声誉和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 法律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劳动法规定的雇主,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如果员工提起仲裁或诉讼,公司可能面临需要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风险。

4. 雇主信誉受损公司强制员工签订违法的竞业限制协议,可能会导致员工流失增加,员工对公司的批评和投诉增多,从而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在员工市场的形象。

四、应对措施对于公司而言,遵守劳动法是维护员工权益、保护自身利益的基本前提。

为了避免违法强制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一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审查劳动合同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和合理性,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并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起止时间及违约金的额度。

有关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范本5篇

有关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范本5篇

有关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范本5篇篇1甲方(雇主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雇佣期间对商业机密及保密信息的保护有着共同的认识和重视,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竞业限制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保护甲方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防止乙方在离职后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行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竞业限制内容1. 乙方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如X年)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从事相同或类似的职业活动。

2. 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市场策略等。

3. 乙方在离职后不得诱使甲方的客户、员工等与其合作或参与其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三、补偿金条款1. 甲方为乙方在离职后遵守本协议所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同意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补偿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 补偿金的支付期限为乙方离职后的一定时间段(如X年),期满后即停止支付。

若乙方在此期间遵守本协议所有规定,甲方应按约定支付补偿金;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3. 若乙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确保支付补偿金;若甲方未按时支付补偿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内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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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竞业禁止赔偿案例篇一:竞业禁止违约行为案例分析竞业禁止违约行为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洋公司)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索贝公司)同为专业电视多媒体设备开发、生产企业,两公司经营业务相同部分主要为字幕制作设备、非线性编辑设备及非线性络,业务均居国内同行业企业前列。

被告陈晋苏在原告大洋公司担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务多年,掌握公司的技术秘密、价格体系、渠道政策、客户关系等商业秘密。

XX年1月21日,陈晋苏以进修为由辞职获准,同年3月大洋公司停发陈晋苏工资,同年6月免去其董事职务,但仍为大洋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

XX年8月,陈晋苏到被告索贝公司工作,次年1月,正式就任被告公司副总裁,负责市场推广、销售及部门协调。

大洋公司章程规定有董事、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陈晋苏对此做过书面保证。

陈晋苏到索贝公司工作之后,又有多名原大洋公司的员工加入索贝公司。

据此,大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晋苏与索贝公司终止劳动关系;陈晋苏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陈晋苏与索贝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洋公司与陈晋苏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一旦中断,顺延没有意义,且会造成对于劳动者自由择业的不适当限制。

现两年的期限已过,通过竞业禁止限制陈晋苏就业,从而维护大洋公司正当经营利益的意义已经失去,故对大洋公司要求陈晋苏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终止陈晋苏与索贝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陈晋苏应为其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作出适当赔偿。

对于聘任陈晋苏成为索贝公司的员工一事,索贝公司未尽诚信审查义务,与陈晋苏等数人从大洋公司离职一事存在关联性,具有不正当竞争的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2款规定,法院判决陈晋苏、索贝公司连带赔偿大洋公司50万元;驳回大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摘自北京市海淀区法院(XX)海民初字第5106号北京中科大洋公司诉陈晋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书一、竞业禁止的涵义、分类、适用范围(一)竞业禁止的涵义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企业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企业有业务竞争的企业,或禁止他们在原企业离职后从业于与原企业有业务竞争的企业,包括创建与原企业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二)竞业禁止的分类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基于竞业禁止义务的产生依据,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

1、法定的竞业禁止,由法律明文规定。

如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约定的竞业禁止,由当事人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文主要分析约定的竞业禁止相关事项)2对于在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可以采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方式予以确立;对于离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可与离职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形成双方的竞业禁止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与离职劳动者通过合同形成双方之间的竞业禁止权利义务关系,其必要性在于,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利益。

因为,知悉原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离职后,如果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者相关的职业,很有可能会不自觉的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因为熟悉原企业的经营情况而成为原企业的竞争对手。

(三)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竞业禁止适用于位居企业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

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的规定,我们认为,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一般包括以下范围:1、高级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含处于关键岗位的非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经理、股东及合伙人等)。

这类人员是企业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会引起竞争对手的特别注意;2、市场计划与营销、公关人员。

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企业经营秘密;3、财会人员。

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4、高级文秘与档案保管人员。

这些人员的职责包括经营决策会议记录整理,经营管理文件和研发技术文档的打印和管理,其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非常大。

因此,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用的“竞业禁止”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的;同时,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了解较少或者根本没有机会了解,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也是没有必要的。

二、竞业禁止协议的构成要素(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涵义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企业任职期间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3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内容的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构成要素符合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素:1、目的明确。

竞业禁止的目的,是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劳动者恶意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在于防止劳动者任意跳槽至竞争企业,或直接经营与原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形成恶性的同业竞争,造成原企业的经营不利。

2、主体适当。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

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的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

而相对方即企业员工,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

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主体。

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3、范围明确。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竞业禁止以与本企业的业务相同的竞争业务为限,即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以员工在本企业任职时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范围相适应,而不能扩大到任职人员所熟悉的整个专业领域或行业领域,更不能扩大到与本企业商业秘密无关的员工所掌握到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

4、期限恰当。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其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离职劳动者可以视行业状况、雇员个人状况、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存续期间等情况,灵活约定具体期限,达到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不限制劳动者正当就业的权利。

5、权利义务一致。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约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企业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三、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区别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常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导致人们产生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的模糊认识。

但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的涵义,前述不赘。

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

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综合考量法律与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理论界说法,我们认为,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有如下区别:1、商业秘密是财产权利,竞业禁止则是权利限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主体称为权利人,将商业秘密当作一种权利对待;《刑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称为所有人,表明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可以享有所有权,并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归入到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范围,与侵犯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并列,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

因此,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的财产权,也即知识产权,是有法律规定的。

竞业禁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限制。

基于法律规定或通过协议约定,设定了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相似的行业范围内就业的义务,势必会导致员工无法利用其自身拥有的谋生技能,且限制其个人发展。

但这并不表明竞业禁止是违法的,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讲,法律是允许的。

2、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期限的,竞业禁止期限最高二年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体现,即使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只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义务人就应永远遵守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一种不侵犯他5篇二:竞业限制案例18个竞业限制争议案例【阅读导航】一、“竞业限制”约定有适用人员范围二、要求劳动者“竞业限制”须支付补偿三、“只限制无补偿”劳动者可以不守约【正文】一、“竞业限制”约定有适用人员范围【案例】赵某于XX年1月入职甲劳务公司,担任某楼宇的保安人员,每月工资XX元。

XX年,劳务公司大量保安工作人员离职,并在此后入职乙劳务公司。

甲劳务公司人事经理为保证公司人员稳定,要求赵某等保安人员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旦赵某离职后入职乙劳务公司等竞争公司,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XX年3月,甲劳务公司降低赵某工资为1800元,赵某不同意并以甲劳务公司违法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乙劳务公司担任保安人员。

甲劳务公司认为赵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赵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仲裁机关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申请请求。

甲劳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上述案件中,赵某仅为从事基础体力性劳动的工作人员,并非掌握甲劳务公司商业机密的核心管理人员或员工,故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

甲劳务公司试图以“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限制劳动者再就业,从而保持用工的稳定,明显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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