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劳动法与大陆劳动法比对

合集下载

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差异分析

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差异分析

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差异分析《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曾被誉为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在施行的20 年间,《劳动法》取得了重大成果,为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2001 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尤其当前我国通过人民币国际化和一带一路开始主导国际主流社会,这也使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发生深刻变化。

现行《劳动法》因自身的局限性及与国际劳动标准之间的差异,已经不能有效调整和规范当前的劳动关系,修改势在必行。

必须对《劳动法》的修改统筹规划,全面考虑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与国际劳动标准,理清修改思路,树立科学合理的立法更新机制,促进我国《劳动法》与国际接轨。

一、我国《劳动法》及其局限性我国《劳动法》于1995 年1 月1 日施行,于2008 年进行一次修改,此后再无修改。

在《劳动法》施行期间,社会对其的普遍评价是: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协调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及促进各项劳动制度改革进程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在劳动法制体系中,《劳动法》是第一部劳动法典,具有基本法、母法及龙头法的重要地位,是我国劳动政策法规根本性转型的标志。

作为如此重要的一部法典,应当充分肯定其在劳动关系调整规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推动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重大作用,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它的局限性。

从《劳动法》立法的时代背景看,1995 年施行《劳动法》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不久,还没有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转移的局面,而且我国尚未加入世贸组织,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和劳动关系市场化在《劳动法》中的体现并不明显,但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使现行《劳动法》的历史局限性凸显;从《劳动法》立法形式看,其在劳动法制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地位,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基本法作用的发挥;从《劳动法》内容看,其中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空白,比如,不当解雇和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事实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涉外劳动关系等等;从《劳动法》实践操作看,部分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关于加班制度劳动法规定的是日加班最长 3 小时,月累计不超过36 小时的加班制度。

中美两国劳工保护制度的比较及启示-劳动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中美两国劳工保护制度的比较及启示-劳动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中美两国劳工保护制度的比较及启示-劳动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背景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简称BIT)作为两个国家就相互间的投资与保护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能够保护签约国彼此之间的投资活动。

尽管就BIT 是否具有促进签约国之间投资的作用存在着不同观点[1],但晚近研究对于BIT 在促进投资自由化,以及促进签约国之间进行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方面的作用仍持较为肯定的态度[2].基于美国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强势地位,迄今为止美国同各国进行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均以其制定的BIT 范本为谈判基础。

中美BIT 谈判曾于2009 年因美国开始制定新版的BIT 范本而终止,并于美国发布2012 年BIT 范本后重启。

2013 年7 月11 日,中美两国同意尽快就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进行实质性谈判。

对于中美签订BIT 的前景,有学者认为,由于中国具有对美投资的能力,因此中美BIT 将促进中美两国进行双向投资,对两国FDI 的促进作用将更为明显。

但同时,由于双方分歧较多,这项谈判也可能是有史以来最难达成的一个[3].对于美国2012 版BIT 范本,中美双方在谈判中存在诸多争议焦点,而范本中较为严格的劳工保护条款亦引起了中国学者的关注[4].由于中美的劳工保护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考察该条款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必要的。

二、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的劳工保护条款(一)美国2012 版BIT 范本的劳工保护条款美国2012 版BIT 范本①在序言部分即指出(协定双方)通过促进国际承认的劳工权利的方式达到本条约的签约目标,并在协定第13 条规定了劳工保护条款。

协定第13 条名为投资与劳工,其在第1 款指出缔约双方确认其各自作为国际劳工组织(ILO)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双方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以下简称《宣言》)下的承诺。

不同国家的工作制度对比

不同国家的工作制度对比

不同国家的工作制度对比世界各国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背景的差异,其工作制度也各有特点。

本文将对美国、日本、德国和我国的工作制度进行简要对比分析。

一、美国工作制度1. 工作时间:美国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平均每天8小时的制度。

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但美国人对加班文化的接受程度较高。

2. 休假制度:美国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员工每年有10-20天不等的带薪休假。

此外,美国还设有公共假期,如感恩节、圣诞节等。

3. 工资支付:美国工资支付采用月薪制,部分企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此外,美国员工还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4. 劳动法规:美国劳动法规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享有平等就业、安全和健康等权利。

美国工会组织较为发达,员工可以通过工会维护自身权益。

二、日本工作制度1. 工作时间:日本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平均每天8小时的制度。

日本加班文化浓厚,员工普遍存在加班现象,被称为“过劳死”。

2. 休假制度:日本员工享有带薪休假,每年有10-20天不等。

此外,日本还有丰富的公共假期,如新年、春分、昭和之日等。

3. 工资支付:日本采用月薪制,部分企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员工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4. 劳动法规:日本劳动法规定,员工享有平等就业、安全和健康等权利。

日本工会组织较为发达,员工可以通过工会维护自身权益。

三、德国工作制度1. 工作时间:德国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平均每天8小时的制度。

德国注重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加班现象较少。

2. 休假制度:德国员工享有带薪休假,每年有30天左右。

此外,德国还有丰富的公共假期,如新年、圣诞节等。

3. 工资支付:德国采用月薪制,部分企业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员工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4. 劳动法规:德国劳动法规定,员工享有平等就业、安全和健康等权利。

德国工会组织较为发达,员工可以通过工会维护自身权益。

四、我国工作制度1. 工作时间:我国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平均每天8小时的制度。

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的比较及建议分析

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的比较及建议分析

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的比较及建议分析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劳动立法和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然而,不同国家的劳动立法和国际劳工标准之间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可能导致国际竞争失衡、工人权益受损、环境污染等问题。

因此,比较和分析不同国家的劳动立法和国际劳工标准,寻求改进的方法和策略,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劳动立法的比较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劳动立法,可以发现如下几方面的差异。

1. 劳动时间和休息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每周的工作时间、每天的工作时间、休息天数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例如,美国每周工作时间最长可达80小时,而欧洲国家则规定了每周最长48小时的工作时间。

法定休息日方面,欧洲国家通常规定每周休息两天,而日本则只规定每月休息一日。

这些差异可能导致不同国家企业的成本、效率、工人身体健康等方面产生影响。

2. 最低工资和社保制度不同国家对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和实现也有所差异。

例如,法国规定最低工资按小时计算,每小时9.67欧元;而中国规定最低工资按月计算,低于当地城镇工人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社保制度方面,有些国家规定企业需要为员工购买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险,而有些国家没有强制要求。

3. 福利制度不同国家对于员工福利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例如,某些欧洲国家规定企业必须提供员工年假、带薪病假、育儿假等,而某些亚洲国家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可能对企业的人力成本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影响。

二、国际劳工标准的比较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劳工权益的保护和改善。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对于国际劳工标准的接受程度,可以发现如下差异。

1. 工作时间和休息国际劳工标准规定,每周工作时间应不超过48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休息天数应在每周工作时间内至少有一天。

然而,不同国家的接受程度有所不同。

例如,印度和丹麦均接受了国际劳工标准,而美国则未接受。

2. 禁止童工和强制劳动国际劳工标准明确规定禁止童工和强制劳动。

中美工作制度对比

中美工作制度对比

中美工作制度对比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美两国的经济、文化等领域交流日益频繁,工作制度方面的差异也愈发明显。

本文将从工作时长、假期安排、工资福利、企业管理、劳动法规等方面对中美两国的工作制度进行对比分析。

一、工作时长在中国,一般情况下,上班族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6点。

而在美国,标准工作时间因行业、地区和企业而异。

大部分企业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但部分行业如科技、金融等可能要求员工加班。

在硅谷等地,加班文化盛行,员工工作时间较长。

二、假期安排中国的假期安排较为固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

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根据工作年限不同,假期天数也有所不同。

美国则没有固定的假期安排,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为员工提供假期。

美国员工享有带薪假期、病假、事假等多种类型的假期。

此外,美国还有什么“家庭和医疗休假法案”(FMLA),为员工在面临家庭或健康问题时提供最长可达12周的 unpaid 休假。

三、工资福利在中国,员工的工资通常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组成。

此外,员工还可以享受到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

美国的工资体系较为灵活,员工的工资通常由基本工资、奖金、提成等组成。

此外,美国员工享有较为丰富的福利,如健康保险、退休金计划、带薪休假等。

在福利待遇方面,美国企业普遍重视员工的个人发展和职业规划,提供丰富的培训和晋升机会。

四、企业管理中国的企业管理模式较为严格,企业注重层级关系和权威。

在决策过程中,上级领导的意见往往具有决定性作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企业的崛起,一些新兴企业开始尝试更加扁平化管理,鼓励员工参与决策,提高工作效率。

美国的企业管理模式相对宽松,注重团队合作和创造力。

企业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参与决策。

在管理风格上,美国企业更加注重人性化、平等和尊重员工。

肯尼亚劳动法律与我国劳动法律存在的差异研究

肯尼亚劳动法律与我国劳动法律存在的差异研究

肯尼亚劳动法律与我国劳动法律存在的差异研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涌入各个国家,使得各国之间的商业合作及贸易往来空前增加。

在这样的背景下,必然激发出对不同国家的劳动法律的研究与比较。

作为一个典型的非洲国家,肯尼亚的劳动法律与我国的劳动法律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旨在对这些差异进行深入剖析,以期更全面深入地认识不同国家的劳动法律体系。

一、肯尼亚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在肯尼亚,劳动法律包含了一系列国家法律、政策、规章以及行业协议等等。

总体而言,肯尼亚的劳动法律与我国劳动法律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首先,肯尼亚的劳动法律并不包括像我国那样明确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对员工和雇主权利关系的规定。

此外,在肯尼亚,劳动法律的同一品牌的不同要素由不同部门掌管,导致了标准化低,难以有效维护员工和雇主的权益。

其次,在肯尼亚,员工的社会保障门槛较低,仅仅涵盖了不到70%的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福利待遇相当有限。

此外,肯尼亚官方休假制度非常简略,每年最多只有21天的带薪年假,这与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相差很大。

同时,肯尼亚的劳动法律还规定了取消出勤积分制度,这实际上与我国的每月出勤工资相呼应。

当然,同样是基于对员工权益的维护,肯尼亚维持了数个工会,但工会的权利尺度较小,远不如我国出色。

二、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主要由中央政府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劳动合同以及地方性规章等构成,它与肯尼亚的劳动法律体系有着很大的不同。

相较于肯尼亚,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律非常明确,同时还拥有劳动标准法规,如《工时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等。

在个人劳动关系方面,我国的劳动法律明显要比肯尼亚更加清晰明了,规定了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以及社会保障等等。

此外,劳动保障制度的门槛也比肯尼亚较高,实现了对员工的更全面保护。

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我国从1990年开展了保险全国统一制度的改革,使得员工都能享受到类似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医疗保险统一规则的好处。

中美劳动法的差异比较

中美劳动法的差异比较

中美劳动法比较中美差异:中美两国的劳动法在本质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美国的劳动法更多的是强调人权问题。

也就是说,同一份工作,你不能给张三的工资与李四的工资不一样。

你不能对白人与有色人种的待遇不一样,你不能对男女区别对待。

也就是说一定要公平。

当然最低工资上是必须遵守的。

其他就没有太多的要求了。

企业在用工上是有很大的自由。

对被解雇的员工,是政府来支付失业金的。

相关法案规定:《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规定40小时为每周基本工时,并要求超出40小时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补偿。

《平等工资法案》要求,如果男、女雇员在同等的工作条件下工作,并且技术水平、付出的努力和承担的责任相当,那么雇主应当向他们支付同等的工资。

最低工资:目前,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5.15美元。

这是美国最低工资的底线,如某一州规定了更高的最低工资,则以后者为准。

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了更高的最低工资水平,如纽约州为7.15美元;加州目前为7.50美元,2008年1月1日升为8.00美元。

联邦法律和某些州的法律针对20岁以下的雇员规定了低于一般法定最低工资的特殊最低工资,称做“培训工资”或“青少年最低工资”。

其中联邦法律规定是每小时4.25美元(但只适用于雇佣的最初90天,而且雇主不能用这类雇员来代替工资更高的雇员。

加班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加班规定要求雇主对1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的雇员支付相当于一般工资两倍的加班费。

此外,适用白领雇员豁免规定的行政人员、高管或专业型职工如果工资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即月薪1994美元或年薪23,920美元),将不适用这一规定。

此外,还规定,每日工作超过5 小时的职工应享受不少于30分钟的进餐时间,每日工作超过10小时的职工应享受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两次进餐时间。

工时限制与加班费规定:美国法律中除规定每周标准时间为40小时外,对加班时间(相当于我国劳动法中的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没有硬性的规定。

但对哪些活动属于“工作”,应算入工作时间,则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哪些国家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比中国更好?

哪些国家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比中国更好?

哪些国家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比中国更好?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不同国家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相比之下,有一些国家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比中国更好。

以下是一些值得借鉴的例子:1. 瑞士瑞士是一个法律规范严格,且极其注重民众福利与保障的国家。

相对于中国的法律环境来说,瑞士的政府和公民对于劳动保护都非常重视。

工人享有合理的薪酬和休假时间,还有保险和养老金等全面的福利。

此外,在劳动保护方面,瑞士的法律规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安全、工作时间预测等细节,更为严格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2. 日本日本是一个高度工业化和后工业化的发达国家。

在其劳动法方面,日本为职工提供了全面和周到的福利保障。

此外,日本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最大工作时间、劳动基准等,为工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在法律规定之上额外提供补贴。

这种以笔尖的方式呈现的福利,可以有效的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3. 德国德国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福利国家。

在德国,劳工条件和劳动保护都要达到高水平。

对于劳工健康、安全和福利保障,德国政府有极为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措施。

其法律规定的最低薪酬标准、8小时工作制度、最低假期等措施,都为德国劳工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4. 加拿大加拿大的劳动法比起中国的劳动法更为完善,其法律规定的最低薪酬标准、8小时工作制度、年度休假等对于劳动者的保障非常有力。

此外,加拿大的劳保法规在企业中的执行较强,很少出现劳动者因为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况。

5. 瑞典瑞典是职场环境最好的国家之一。

瑞典的工人享受着充足的时间用于休息、社会福利的完善、极佳的医疗体系等福利待遇。

此外,瑞典在性别平等、工作生物循环时等方面也有很强的法律保障。

总结:以上是一些比较优秀的国家,这些国家可以为中国的劳动保护和工作环境提供参考,让全社会对职场环境的关注度更加提高,积极维护员工权益,形成更加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外劳动法与大陆劳动法比对
一、大陆与港台
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异同
内地: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1995年国务院规定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施行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周六、周日双休制。

(3)全年法定假日共10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元旦(一天)。

另外“三·八”节(女职工半天)。

(4)有薪(或部分带薪)假:年休假、探亲假。

《劳动法》未规定年休假天数。

广东省地方规定,年休假自5天-14天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香港:
(1)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2)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7天可享有不少于1天休息日。

(3)法定假日共12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香港特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一天)、中秋节翌日(1天)、重阳节(1天)、国庆节(1天)、冬至或圣诞节(1天,由雇主选择)
(4)年休假由7天-14天不等,视受雇年资(工龄)而定。

台湾:
(1)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
(2)每7天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3)全年法定假日共14天以上:元旦(1天)、春节(约5天,政府每年公布天数)、清明节(1天)、妇幼节(4月5日)、“五·一”(1天)、中秋节(1天)、双十节(1天)、光复节(1天)、行宪日(1天)、国父纪念日(1天)。

(4)特别休假(年休假)由7-30日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工作时间法定假日天数、年休假差别不大。

内地对劳动的保障日益增加,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公休假日内地要多一倍(52天/年),另外还有探亲假。

这些是否太超前,要不有的民营或外企变着法子违反。

二、中国与法国
劳动法侧重保护的对象
在法国,企业员工的最低工资保障是每月至少1200欧元;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金也不低于800-900欧元;除周末和近十个节日休息外,每年还有四至五周的带薪假期;职员每星期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5小时。

而在中国,劳动法只是强调对劳动者最起码的保护。

法国的法劳动法对员工的限制也是非常严格的。

比如员工失职或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的不当行为可能会导致由于个人原因解雇。

在实行解雇前,通常会事先给与赞告。

在执行解雇前的协商中,员工须为自己的行为作解释,雇主必须遵守职工权益或公约所规定的预先通知期限原则上,对于几年以上工龄的员工是几个月。

如果该名员工严重失职,企业将不支付赔偿金。

而反观中国的情况,解雇员工可以用形形色色的各种理由在中国,企业要想解雇一个员工,简直易如反掌。

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企业
可以自己规定各种解除合同的理由。

比如违反企业内部规定,比如不愿意加班,比如故意制定苛刻的工作条件和上班时间,让员工自己不能承受,提出离开。

有的企业甚至说,不愿意加班是
吧。

想要加班费是吧,那你走人吧,反正这个工作有的是人干。

还有的中介公司作劳务派遣,根本不管劳动者的死活和利益,只要企业不想再用劳务派遣的员工时,中介公司可以找出各种理由,比如工作不上劲,严重违纪等,与企业串通一气,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并且不给于任何经济补偿四、对于歧视问瓜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惩罚法国的劳动法中,对于各种歧视都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并且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综观两国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在中国,大部分劳动者都是弱势群体,比较没有话语权,而作为发达国家的法国,劳动者的利益是优于企业的,所享受的福利也是很高的。

不过对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很多时候都是效率第一位,在现有的经济水平、现有的生产力和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来看,也很难效仿发达国家对于劳动者的侧重保护条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