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
公司班车司机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班车司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班车司机的行为,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员工乘车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班车司机,公司班车司机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班车司机应当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熟悉相关交通法规,且身体健康、精神正常。
第二章班车司机的基本义务第四条公司班车司机应当以保障员工乘车安全为首要任务,绝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违反交通规则。
第五条公司班车司机应当保证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车辆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才能进行运营。
第六条公司班车司机应当保持热情、礼貌,处理好与乘客的关系,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七条公司班车司机应当遵守班车出发、到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保证班车服务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公司班车司机应当遵守车辆使用规定,严禁擅自改变班车行驶路线或者私自使用公司车辆。
第三章班车司机的权利第九条公司班车司机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如有任何问题或困难可以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反映,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条公司班车司机享有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的权利,提升自身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公司班车司机有享受工作待遇的权利,包括工资薪酬、社会保险等。
第四章班车司机的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罚金、停驶车辆等。
第十三条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公司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到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严重事故和损失的行为,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保留对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六条公司班车司机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情况,公司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经公司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向班车司机进行宣传和培训。
客运出租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管理规定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的管理,依法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秩序,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运输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全行业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服务监督卡》管理,一人一卡、持卡上岗。
现规定如下:一、在全行业统一实行驾驶员持《服务监督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必须持有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否则,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上岗服务时,须将本人《服务监督卡》按要求放在规定位置,接受乘客及稽查人员的监督检查,要做到人、车、证、卡相符.否则,将按《乌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与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车主约定营运服务关系,签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协议》方可办理《服务监督卡》,每辆出租汽车办卡不超过3名驾驶员。
每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持有1张《服务监督卡》。
在12个月内每名驾驶员变更《服务监督卡》不得超过两次。
四、承包人或个体工商户同时拥有多辆出租汽车,由承包人或个体工商户及所在出租汽车公司共同确定固定替班人选,在办卡时注明替班车号,解决驾驶员换休及其他原因不能上车的问题。
但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核实承包人和车主及车辆牌号。
五、出租汽车更新或转让后涉及到驾驶员或车号变更的,须重新办理《服务监督卡》,填报《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登记表》。
六、出租汽车公司或出租车车主解聘驾驶员或聘用期满不再聘用的,应收回旧卡,到市运输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的不能再次办理《服务监督卡》。
七、若《服务监督卡》丢失、损坏不能使用的,应及时补办(详见补办程序)。
八、无《从业资格证》或被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服务监督卡》。
九、《服务监督卡》办理程序:1、办卡程序:⑴出租汽车驾驶员按“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协议”,并在出租公司注册登记后,填报《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登记表》,由出租车公司盖章后方可办理《服务监督卡》.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出租车汽车公司或车辆的,须在原出租公司办理终止营运服务关系手续。
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

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公司客运驾驶员队伍管理,规范驾驶员驾驶行为,保障客运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客运服务水平,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33号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驾驶员选拔聘用第一条 本章节适用于公司所有客车驾驶员的选拔、考核、聘用管理。
第二条 新聘驾驶员须进行面试,审核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进行驾驶适宜性测试。
第三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通过职业适应性选择:1、身体选择。
男姓,年龄 25~45周岁,身高 160cm 以上,生理条件和健康状况胜任驾驶工作;2、文化选择。
职业高中以上文化水平;3、职业道德选择。
精神面貌、社会公德、职业责任良好;4、心理素质选择。
感知特性、反应特性、个性特征适宜驾驶工作。
5、驾驶技能选择。
驾驶技能好,安全经验足。
第四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符合相应从业资质条件:1、 驾驶员必须经交通警察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 A1、A2 大客车驾驶证件;2、驾驶员必须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大客从业资格证件;3、驾驶“陇运快客”标识客运车辆必须持有公司或子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4、驾驶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大客车安全驾驶经历,安全行驶20万公里以上,且近3年内驾驶车辆无发生致人员伤亡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无酒后驾车、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纪录、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纪录等。
第五条 新聘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按照个人填写报名表、面视、岗前培训考核;公司(子公司)审核、发放内部《准驾证》;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交纳安全保证金、试用期实习;正式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聘用。
第六条 新聘驾驶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
公营车新聘驾驶员由安全质量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
培训内容分两部分进行。
1、理论科目: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规、车辆维修及技术管理知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等。
2、实际操作:驾驶技术、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行车安全检查等。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制度

客运驾驶员聘用制度为了加强客运驾驶员管理,规范其驾驶行为。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对公司所有驾驶员实行聘用上岗制度。
一、由营运客车的经营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驾驶员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安全科报道,同时上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三年无事故证明》原件。
三、安全科核实驾驶员信息符合公司要求后,对其进行路面驾驶操作、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和考核。
四、经考核合格后,进行登记备案。
驾驶员凭公司办理的公示卡,方可进行报班,参与道路旅客运输(其中试用期三个月)。
1、公示卡只有安全科有权办理,即办理时加盖安全科印章。
2、加盖公章后方可做为有效证件使用。
3、驾驶员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五、对没有在公司取得许可的驾驶员,公司实行谁放行谁负责的管理制度。
六、对一年内有酒后驾车记录和一个记分周期扣满分的、有超速和超载20%以上的、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违章的驾驶员公司不得录用。
七、对所有聘用驾驶员录入公司安全管理信息平台。
八、此制度的实施对新换驾驶员进行统一管理的同时,也是对已经从事多年运营的驾驶员进行的一次信息更新。
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驾驶员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全面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客运驾驶人再上岗前,必须学习国家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臵知识,职业道德,公司有关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三、提前熟悉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四、培训结束后实行考核,合格上岗。
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1、安全科负责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2、教育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臵、职业道德、公司规章制度等,无故不参加者将按照公司规定予以处罚。
最新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通用

最新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道路客运业务的驾驶员。
第三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确保驾驶员掌握道路运输安全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对驾驶员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激励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第二章驾驶员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客运企业招聘驾驶员时,应当严格按照招聘程序,确保驾驶员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类型与所驾驶车辆类型相符;(三)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四)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五)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六)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第七条客运企业应当对新招聘的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道路运输安全知识、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等。
第八条驾驶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知识、驾驶技能等。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实时更新驾驶员的基本信息、驾驶经历、安全记录等。
第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对驾驶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行驶里程、遵守交通规则情况、安全责任事故等。
第十一条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运企业应当暂停其驾驶工作:(一)一次记满12分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的;(四)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驾驶的;(五)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形。
第十二条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运企业应当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一)两次以上记满12分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四)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情况。
客车司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客车司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车司机的从业行为,提高客车运输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客车运输服务的司机,包括长途客车、城市公交车、旅游大巴等。
第三条客车司机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安全。
第四条客车司机应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包括驾驶证、从业培训证书等,不得擅自从事客车驾驶工作。
第五条客车司机应热爱岗位,尊重乘客,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到文明从业,以身作则,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客车司机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客车司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尊重乘客,礼貌待人,遵守公共秩序。
第七条客车司机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熟悉车辆性能和维护保养常识,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八条客车司机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熟悉线路和服务流程,提供周到的服务,让乘客感受到温暖和舒适。
第九条客车司机应具备良好的应变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能够冷静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保障乘客安全。
第三章客车司机的工作责任第十条客车司机应按时上下班,按规定服从调度,保证车辆准点发车,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客车司机应保障车辆安全运行,定期检查车辆状况,遵守交通规则,杜绝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客车司机应保证乘客安全,对乘客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和保护措施,确保车厢内秩序良好,杜绝乱扔杂物、大声喧哗等行为。
第十三条客车司机应保持车内环境整洁,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做到车厢整洁、车外清洁,提高乘客出行体验。
第十四条客车司机应遵守公司规定,服从管理,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扣款、扣分、停职等。
第四章客车司机的奖惩机制第十五条客车司机享有优秀表彰制度,根据安全出车次数、乘客满意度、服务态度等指标评选优秀司机,给予奖金或奖品奖励。
第十六条客车司机有违规行为或超警告次数者,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扣款、扣分、停职、开除等处理。
客车队驾驶员规章制度

客车队驾驶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车队驾驶员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提高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客车队驾驶员,所有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客车队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丰富的驾驶经验和优秀的服务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确保驾驶安全。
第四条客车队驾驶员应当熟悉客车的结构和性能,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做到安全驾驶。
第二章道德规范第五条客车队驾驶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做到言行文明,礼貌待人,保持良好的形象。
第六条客车队驾驶员应当维护车辆的内外卫生,做到爱护公共财物,保持车辆的整洁。
第七条客车队驾驶员应当尊重乘客,礼貌待客,积极帮助乘客解决问题,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八条客车队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章驾驶,保持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章驾驶技术第九条客车队驾驶员应当具备扎实的驾驶技术,熟练掌握客车的操控技能,确保行车平稳。
第十条客车队驾驶员应当遵守车速限制,根据道路条件合理控制车速,确保驾驶安全。
第十一条客车队驾驶员应当注意保持车距,避免急刹车和急转弯,确保行车平稳。
第十二条客车队驾驶员应当熟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知识,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水箱、刹车等部件,确保车辆的安全。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三条客车队驾驶员应当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准备,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做好现场管理,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客车队驾驶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工作,协助救护伤员、疏散乘客,确保事故处理的有序进行。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客车队驾驶员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停驶或解雇。
第十六条客车队驾驶员如遵守本规章制度,表现出色,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奖金、表彰等形式。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客车队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客车队所有,如有修订,将提前通知驾驶员,并适时调整。
车站驾驶员规章制度

车站驾驶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站驾驶员的行为,保障乘客和车辆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在车站从事驾驶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列车驾驶员、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司机等。
第三条车站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车站规章制度和本规章的规定,维护车站形象,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车站驾驶员应当服从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违抗。
第五条车站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保障乘客和车辆安全。
第六条车站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不得无证或过期驾驶。
第七条车站驾驶员应当服从定期体检,保持身体健康,确保安全驾驶。
第八条车站驾驶员应当维护车辆干净整洁,保持车辆设备完好。
第九条车站驾驶员应当保护车站设施和财物,不得私自挪用或损坏。
第十条车站驾驶员应当遵守工作岗位纪律,严禁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二章服务规范第十一条车站驾驶员应当礼貌待客,热情接待乘客,主动为乘客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车站驾驶员应当遵守排队制度,依次接送乘客,不得私自允许搭载。
第十三条车站驾驶员应当遵守收费规定,不得私自乱收费或漫天要价。
第十四条车站驾驶员应当遵守班次表,准时发车,确保乘客准点到达目的地。
第十五条车站驾驶员应当妥善保管乘客遗失物品,并及时上交车站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车站驾驶员应当熟悉各条线路和服务内容,为乘客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七条车站驾驶员应当随时保持车内卫生,不得在车辆内吸烟、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车站驾驶员应当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九条车站驾驶员应当积极配合车站管理部门的工作,不得半途放弃任务。
第二十条车站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心态,疏导矛盾,有效解决纠纷。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章的车站驾驶员,车站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劝诫、记过、降职、停职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严重违规行为的车站驾驶员,车站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犯罪的车站驾驶员,车站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警处理,并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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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驾驶员管理办
法
客运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客运驾驶员队伍管理,规范驾驶员驾驶行为,保障客运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客运服务水平,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3号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驾驶员选拔聘用
第一条本章节适用于公司所有客车驾驶员的选拔、考核、聘用管理。
第二条新聘驾驶员须进行面试,审核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进行驾驶适宜性测试。
第三条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经过职业适应性选择:
1、身体选择。
男姓,年龄25~45周岁,身高160cm 以上,生理条件和健康状况胜任驾驶工作;
2、文化选择。
职业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3、职业道德选择。
精神面貌、社会公德、职业责任良好;
4、心理素质选择。
感知特性、反应特性、个性特征适宜驾驶工作。
5、驾驶技能选择。
驾驶技能好,安全经验足。
第四条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符合相应从业资质条件:
1、驾驶员必须经交通警察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 A1、A2
大客车驾驶证件;
2、驾驶员必须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大客从业资格证件;
3、驾驶“陇运快客”标识客运车辆必须持有公司或子公司颁发的内部《准驾证》;
4、驾驶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大客车安全驾驶经历,安全行驶20万公里以上,且近3年内驾驶车辆无发生致人员伤亡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无酒后驾车、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纪录、无交通违法记分满分纪录等。
第五条新聘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按照个人填写报名表、面视、岗前培训考核;公司(子公司)审核、发放内部《准驾证》;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交纳安全保证金、试用期实习;正式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聘用。
第六条新聘驾驶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
公营车新聘驾驶员由安全质量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
培训内容分两部分进行。
1、理论科目: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规、车辆维修及技术管理知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等。
2、实际操作:驾驶技术、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行车安全检查等。
考核合格后,发放内部准驾证,进入试用期实习。
第七条新录用驾驶员,须在进入试用期实习前交纳安全保证金(公营车驾驶员交纳10000元,解约时结算退还),经3个月试
用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公营车新录用驾驶员试用期享受试用期工资待遇,签订公司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后,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第八条聘用驾驶员必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公营车驾驶员聘用劳动合同每年签订1次,合同期满,一方提出解约,需提前7天告知对方。
第九条驾驶员因年龄、身体或其它原因,失去职业资格的,自然解聘。
第十条加盟车主聘用驾驶员,须经过公司岗前培训考核,或经过公司驾驶员资格、驾驶技能审查合格,与加盟车主签订劳动用工协议(雇佣合同)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取得公司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司车辆。
第二章驾驶员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本章节适用公司所有客车驾驶员。
第十二条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驾驶员必须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及客运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精心保养车辆,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和例保制度,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开带“病”车和超员车。
2、遵守纪律,服从调度和现场指挥,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正
点运行,按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爱护车辆、车上各项设施齐备,确保有效使用,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或报修。
4、节约油料,做到“质优、高产、低耗”。
5、保持车容整洁,运行中协助乘务员维护乘车秩序,特殊情况车上未安排乘务员时,要做好行包的装卸和保管工作。
6、服从站内指挥和管理,保证正点发车。
第十四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以下上岗规定:
1、按要求着装和佩戴证章;
2、携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和公司内部准驾证及相关有效证件,按规定进行车辆安检和报班,在规定时间将车辆开到站台。
缺少证件或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
妥善保管公司内部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班和驾驶车辆:
⑴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⑵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⑶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渡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⑷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
公司(子公司)应当建立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出车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驾驶员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维护和检查,防止驾驶员酒后、带病或带不良情绪上岗。
4、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各系统、部件是否良好有效,
特别是制动、转向系统和发动机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轮胎是否符合正常运行条件,如发现有异常或异响现象(包括轮胎漏气或慢散气或充气不足)等现象,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处理;整理车容,检查各项设施是否齐备有效,油、水是否充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5、车辆上站后,应协助乘务员组织旅客上车,维护乘车秩序、检查行包装放;途中应协助乘务员装卸行包。
6、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车辆。
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按规定时速运行,礼貌行车,安全第一。
严禁穿拖鞋、吸烟、打移动电话、超速、疲劳驾驶等。
7、协助乘务员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8、途经收费站、检查点应主动停车,办理过境手续。
9、途中停、歇后,应协助乘务员核实人数。
10、遇有车辆发生机械故障、路堵或其它非常情况,应协助乘务员向旅客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必要时及时疏散旅客,并在最快的时间内处理故障。
如无法继续运行时,及时向公司领导和调度室报告,做好救济、转运和接收工作。
11、途中遇稽查人员检查时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12、严格执行凌晨2时——5时落地休息制度和400公里以上强制轮流休息制度。
13、按规定线路营运,按规定站点进站停靠,不越站、不甩
客、不超员,不停车办私事、不载无票乘客和行包。
临近车站时要减速行驶、平稳停靠,利用停歇时间抓紧检查车辆,发现故障立即排除,不带“病”运行。
14、未经批准禁止搭乘无票人员和行李货物,严禁在运行途中上下旅客和行包(非常情况除外)。
15、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回站卫生清洁和例检工作,加足燃料润料,将车辆停放在规定位置,做好第二天正常运行准备。
16、下班前,应及时交回行车路单,加油油票(当班驾驶员必须在其上签字确认)等单据,不准错交或遗失。
第三章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为加强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文明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甘肃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遵章守纪,讲究职业道德,具备过硬驾驶技术,掌握安全行车常识,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落实“84220”制度: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总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单程运行里程超过 400 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