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细则(4篇)

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地安全文明建设的管理,确保工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提高施工质量,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地实际,制定本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承建单位、分包单位在工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管理。
第三条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文明施工”。
第四条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的目标是降低事故发生率,提高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五条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设施、操作规范、岗位责任、安全教育等方面。
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标识清晰、易识别、易操作、易达标准的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工地出入口处应设置监控设备,确保进出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立相应的围挡,并注明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消防演练。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清晰指示危险区域、禁止区域,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章操作规范管理第十一条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作业,禁止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所有设备必须达到或超过相关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十三条所有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禁止未经许可和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五条在施工现场严禁违规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保持工地整洁。
第四章岗位责任管理第十六条所有分包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和职责。
第十七条工地安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和督促各个岗位的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安全管理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各个岗位人员应按照岗位责任制履行职责,勇于制止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任何人员发现安全隐患都有权力制止违规行为,并报告相关安全负责人。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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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和实际效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两种.在浙江省内所有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开展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并向当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单位和市政行业协会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备案的基础上填报省市政标化工地参选表(见附件二)和编制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市政行业协会在每次评审会议之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人员由省市政行业中从事施工安全管理的专家组成,由各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和市政行业协会推荐,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倍。
第七条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建筑业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例环保、治安、卫生、交通等)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龙岩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龙岩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龙岩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龙岩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
市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工地。
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
市级示范工地由龙岩市建设局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按工程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安全监督站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浙江省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浙江省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责任1.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建筑施工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安全问题。
三、工地准备1.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工地勘察和安全评估,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
2.建筑工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工地入口标志、安全警示牌等。
工地内应将施工区域、危险区域等明确划定并标明警示标志。
3.建筑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网、围挡、警示标志、紧急疏散通道等。
四、管理章程1.施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勤于检查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并及时做出记录。
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立即纠正并汇报给项目负责人。
2.建筑工地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的工序和时间安排,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保障1.建筑工地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控室,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控人员。
安全监控人员应全天候对工地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等突发情况的处理办法。
同时应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六、奖惩措施1.对严重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建筑工地,责令停工整改,并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优秀的建筑工地,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其他工地学习。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工期在3个月以上。
第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满足以下要求:(一)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已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制度(3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意识的培养1. 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所有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2. 加强对施工现场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1. 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和安全工作要求。
2. 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的技能和知识。
3. 每个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
4.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行为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教育。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1. 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安全警示标志,提示危险区域和注意事项。
2. 施工现场要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3. 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防护栏杆等。
4. 严禁在施工现场存在未经核准的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处理1. 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各种安全应急措施的准备工作。
2. 每个施工现场都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岗位,负责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3. 对每起安全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是一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细化。
这些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施工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施工单位、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所有施工单位、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并应当积极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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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安全作业环境,倡导绿色施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是指通过落实相关各方管理责任、开展全过程管理和进行量化评价考核,实现输变电工程安全制度执行标准化、安全设施标准化、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化、现场布置标准化、作业行为规范化和环境影响最小化,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条公司在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的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倡导积极采用有利于保障施工安全的技术装备、施工工艺和管理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建设管理输变电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管理职责(一)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评价、考核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引导各项目开展安全文明施工设标准化施统一配送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管理工作,持续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
第六条公司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本办法,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参建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组织研发和推广应用新型、适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
(三)监督所属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统一配送工作。
第七条管理职责(一)落实本办法,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学习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检查、评价、考核工程参建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
(二)组织审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中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内容,按规定在合同中计列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
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
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足额投入。
(三)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落实,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并对相关人员、单位提出考核意见。
组织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学习,经验交流活动。
第三章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第十一条施工项目部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标准化要求为工程现场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日常检查、保养等管理工作。
按标准化要求布置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现场,教育、培训、检查、考核施工人员按规范化要求开展作业,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配置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一节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二条安全隔离设施(一)危险区域与人员活动区域间、带电设备区域与施工区域间、施工作业区域与非施工作业区域间、地下穿越入口和出口区域、设备材料堆放区域与施工区域间应使用安全围栏实施有效的隔离。
安全围栏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
(二)高处作业面(包括高差2m及以上的基坑,直径大于1m的无盖板坑、洞)等有人员坠落危险的区域,安全围栏应稳定可靠,并具有一定的抗冲击强度。
(三)变电工程滤油作业区和油罐存放区等危险区域、相对固定的安全通道两侧应采用钢管扣件组装式安全围栏或门形组装式安全围栏进行隔离。
(四)带电设备区域与施工区域间应采用安全围栏进行隔离,安全围栏宜选用绝缘材料,并满足施工安全距离要求。
(五)施工作业区域与非施工作业区域间、设备材料堆放区域四周、电缆沟道两侧宜采用提示遮栏进行隔离。
第十三条孔洞防护设施(一)施工现场(包括办公区、生活区)能造成人员伤害或物品坠落的孔洞应采用孔洞盖板或安全围栏实施有效防护。
(二)盖板应满足人或车辆通过的强度要求,盖板上表面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三)直径大于1m、道路附近、无盖板及盖板临时揭开的孔洞,四周应设置安全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牌。
第十四条施工用电设施(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标准布设。
施工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以上时,应编制安全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以下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施工用电专篇,明确安全用电和防火措施。
(二)现场生活、办公、施工临时用电系统应实施有效的安全用电和防火措施。
(三)直埋电缆埋设深度和架空线路架设高度应满足安全要求,直埋电缆路径应设置方位标志,电缆通过道路时应采用套管保护,套管应有足够强度。
(四)各级配电箱装设应端正、牢固、防雨、防尘,并加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附近配备消防器材。
(五)总配电箱、开关箱内应配置漏电保护器。
配电箱内应配有接线示意图和定期检查表,由专业电工负责定期检查、记录。
电源线、重复接地线、保护零线应连接可靠。
第十五条起重作业防护设施(一)起重机械(含牵张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牵张设备应设置地锚锚固。
(二)采用抱杆组塔时,抱杆、绞磨、卷扬机、地锚、滑车、钢丝绳、绳卡、卸扣等起重工器具应正确配置。
(三)分段分片吊装组塔时,应使用控制绳进行调整。
为保护设备或杆塔、构架镀锌层,宜使用吊带。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防护设施(一)构架安装和铁塔组立时应设置临时攀登用保护绳索或永久轨道,攀登人员应正确使用攀登自锁器;(二)变电工程高处作业应使用梯子、高处作业平台,推荐使用高空作业车。
(三)线路工程平衡挂线出线临锚、导地线不能落地压接时,应使用高处作业平台。
(四)塔上作业上下悬垂瓷瓶串、上下复合绝缘子串和安装附件时,应使用下线爬梯。
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应使用绝缘梯或绝缘平台。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一)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宿舍、加工区、配电箱及重要机械设备附近,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砂箱、水桶、斧、锹等消防器材,并放在明显、易取处。
(二)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油料、氧气瓶、乙炔气瓶、六氟化硫气瓶等)等危险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实施有效隔离,并与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临时休息棚保持安全距离,危险品存放处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消防器材应使用标准的架、箱,应有防雨、防晒措施,每月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定期检验,保证处于合格状态。
第二节个人防护用品第二十一条依据不同施工作业要求,按照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化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作业人员一般防护(一)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
(二)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
从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毒面罩、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三)从事坑井、深沟下作业的施工人员时应配备雨靴、手套、保安照明等或手电、安全绳等。
从事混凝土浇筑、振捣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胶鞋(或绝缘鞋)和手套(或绝缘手套)。
(四)从事水上运输或跨越江河、湖泊架线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救生衣。
(五)冬季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寒类防护用品。
雨期施工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特殊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防护(一)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在杆塔上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宜(全高超过80m杆塔应)佩戴全方位防冲击安全带。
在垂直攀登过程中的施工人员应配备攀登自锁器,高处短距离垂直移动或水平移动应配备速差自控器、二道防护绳和水平安全绳。
(二)带电和近电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
从事高压电气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必要时配备防静电服(屏蔽服)。
从事手持电动工具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
(三)从事焊接、气割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面罩、防护眼镜。
在高处进行焊接、气割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四)在有尘毒危害环境下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毒面具(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尘口罩、密闭式防护眼镜和防护手套。
第三节现场布置第二十四条总体要求(一)通过施工总平面布置及规范建筑物、装置型设施、安全设施、标志、标识牌等式样和标准,以期达到现场视觉形象统一、规范、整洁、朴素、美观的效果。
(二)现场施工总平面应按实际功能划分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
办公区、人员住所和材料站应远离河道、易滑坡、易塌方等存在灾害影响的不安全区域。
施工作业场地应进行围护、隔离、封闭,实行区域化管理。
按作业内容分为施工作业区、混凝土搅拌区、材料加工区、设备材料堆放区等。
(三)施工作业现场全面推行定置化管理,策划、绘制平面定置图,规范设备、材料、工器具等堆(摆)放。
第二十五条现场办公区布置(一)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办公室应独立设置,做到布置合理、场地整洁,临时建筑设施主色调与现场环境相协调。
(二)变电工程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办公临建房屋,宜设置在站区围墙外,并与施工区、生活区分开隔离。
线路工程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办公场所可租用民房,并应做到布置合理、场地整洁、墙体无污物。
(三)施工项目部在办公区或施工区设置“四牌一图”。
设置会议室,将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工程施工进度横道图、应急联络牌等设置上墙。
适宜位置设置宣传栏、标语等宣传类设施。
(四)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应应用工程现场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利用电子邮件、传真、无线通讯等方式实现图文、声讯信息的即时、可靠传递。
第二十六条现场生活区布置(一)包含分包的所有施工人员宿舍应通风良好、整洁卫生、室温适宜。
现场生活区应提供洗浴、盥洗设施和必要的文化娱乐设施。
项目部生活区应设置水冲式厕所,缺水地区可采用旱厕,并保持洁净。
(二)食堂应配备厨具、冰柜、消毒柜、餐桌椅等设施,做到干净整洁,符合卫生防疫及环保要求。
应根据现场人员民族构成,单独设立小餐桌等措施,确保少数民族员工用餐方便。
炊事人员应按规定体检,并取得健康证,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第二十七条变电站(换流站)工程施工区布置(一)实行封闭管理,采用安全围栏进行围护、隔离、封闭,有条件的应先期修筑围墙。
开工初期应首先完成站区环形道路的基层路面硬化工作。
道路两旁应设置公示栏、标语等宣传类设施。
应搭建临时大门,控制人员车辆进出。
(二)工具间、库房等应为轻钢龙骨活动房、砖石砌体房或集装箱式房屋。
临时工棚及机具防雨棚等应为装配式结构,上铺瓦楞板。
(三)材料、工具、设备应按定置区域堆(摆)放,设置材料、工具标识牌、设备状态牌和机械操作规程牌。
(四)作业区应进行围护、隔离,设置施工现场风险管控公示牌等内容。
(五)施工现场应配备急救箱(包)及消防器材,在适宜区域设置饮水点、吸烟室。
第二十八条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区布置(一)施工区域应设置施工友情提示牌、施工现场风险管控公示牌、应急联络牌等,配备急救箱(包)及消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