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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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

野生动植物保护

野生动植物保护引言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状况日益严峻。

保护野生动植物不仅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需要,更是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性、当前面临的挑战以及我们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

重要性1. 生态平衡:野生动植物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在食物链和食物网中扮演关键角色,维持生态平衡。

2. 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人类提供食物、药物、清洁空气等重要资源。

3. 科学研究:野生动植物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对理解生物进化、生态系统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4. 文化价值:许多野生动植物是地区文化和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

面临的挑战1. 栖息地丧失:城市化、农业扩张等因素导致野生动植物的自然栖息地不断减少。

2. 气候变化:全球气候变化影响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导致物种分布和数量变化。

3. 非法贸易:非法猎捕和贸易严重威胁着野生动植物的生存。

4. 污染:水体和空气污染对野生动植物造成严重伤害。

5. 外来物种入侵:外来物种的引入破坏了本地生态系统的平衡。

保护措施1. 立法保护:制定和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和贸易行为。

2. 栖息地恢复:通过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措施,改善和扩大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

3. 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识,鼓励参与保护活动。

4. 科学研究: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科学研究,为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5.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问题。

结论野生动植物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和每个个体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综合施策,才能有效地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地球生物多样性,保障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让我们行动起来,为野生动植物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如何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如何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如何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而随着人类活动的扩张和环境破坏的加剧,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这些栖息地,以确保自然界的生物系统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

本文将探讨一些方法和策略,以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一、加强立法和监管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立法和监管体系。

各国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其得到切实执行。

这些法律法规应包括严禁非法捕猎、采伐和开垦栖息地等行为,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栖息地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任何潜在的破坏行为。

二、建立保护区和自然保护体系建立保护区是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重要举措。

保护区可以为野生动植物提供安全稳定的栖息环境,并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

各国应根据当地的环境条件和物种分布情况,科学规划和设立保护区,以确保不同类型的栖息地都能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建立自然保护体系也是非常重要的,这需要各级政府和民间组织共同参与,加强协作,合理规划和管理栖息地资源。

三、推动可持续利用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栖息地,如森林和湿地,推动可持续利用是保护的重要策略之一。

可持续利用可以使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还能满足人类的经济和社会需求。

例如,对于森林栖息地,可以推动可持续林业管理和森林认证,以确保木材的合法来源和采伐的可持续性。

对于湿地栖息地,可以鼓励湿地农业和生态旅游等经济活动,以提高栖息地的生态和经济价值。

四、开展生态研究和科学监测生态研究和科学监测是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重要手段。

通过了解栖息地的生态特征、物种分布和数量等信息,可以更好地制定保护策略和规划管理措施。

因此,各国应加强生态研究机构的建设和投入,推动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监测工作。

五、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国家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国家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国家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和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国家野生植物资源面临着巨大的威胁。

许多珍稀濒危的野生植物正在面临着生存危机,这时候,国家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就成了我们必须关注的话题。

国家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它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促进野生植物的合理保护、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繁育和利用,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调查和监测,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

该办法规定了野生植物的分类保护和区域保护等制度,引入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他
保护野生植物”等分类管理,对不同级别的野生植物实行不同
的管理措施,以更好地保护野生植物的生存和繁衍,同时也为野生植物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外,为了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该办法还规定了加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各项工作,如强化对野生植物资源的调查和监测,收集、保存、繁育并利用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加强对野生植物种苗的管理,防范非法野生植物资源的交易和利用等。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惩罚措施,如非法采集、传播野生植物的,将会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这些制度和措施
从根本上打击了非法采集、传播野生植物的行为,使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工作得到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总之,国家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出台为我们更好地保护和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它不仅在野生植物保护开展的各个环节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有效地防止了非法采集、传播野生植物的行为,为我们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深刻的启示和重要的指导。

如何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如何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如何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在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上,野生动植物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财富。

它们不仅丰富了我们的生态环境,还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干扰,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它们呢?首先,我们要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识。

这需要我们从教育入手,让人们从小就了解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以及它们所面临的困境。

学校可以开设相关的课程,通过生动有趣的方式向学生传授野生动植物的知识,培养他们对大自然的热爱和敬畏之心。

同时,媒体也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纪录片、新闻报道等形式,向公众展示野生动植物的美丽和脆弱,提高大家的保护意识。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该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猎、采伐、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对于那些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开发项目,要进行严格的环境评估和审批,确保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起到警示作用。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有效措施之一。

自然保护区可以为野生动植物提供一个相对安全和稳定的生存环境,避免它们受到人类活动的直接干扰。

在保护区内,要加强监测和管理,确保野生动植物的繁衍和生长。

同时,要合理规划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分区,充分考虑野生动植物的迁徙和栖息需求。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生态廊道,将分散的保护区连接起来,促进野生动植物的基因交流和种群扩散。

控制人类活动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破坏也是至关重要的。

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扩张等人类活动常常导致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丧失和破碎化。

我们应该合理规划城市发展,避免过度占用土地资源。

在农业生产中,推广生态农业和可持续农业模式,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保护农田周边的生态环境。

对于森林资源的开发,要采取科学合理的采伐方式,确保森林的可持续发展。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现状及对策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现状及对策

农业资源与环境NONGYEZIYUANYUHUANJING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现状及对策马艳贞(隆回县林业局,湖南隆回 422200)摘 要 社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但是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野生动植物是生态环境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会直接对生态稳定性以及平衡性造成严重影响,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有一定影响。

然而当前,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保护野生动植物非常重要。

基于此,分析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现状,提出相关的保护对策,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现状;生态环境;自然保护我国地域辽阔,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但是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采取措施较晚,且由于发展前期重视经济建设,出现了过度开发问题,给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带来了很大影响,原有生态环境被破坏,物种也不断减少,很多物种甚至灭绝。

所以,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要给野生动植物营造更适宜的生态环境,保证人和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

1 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现状我国有着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还有很多珍稀动物以及植物。

当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地位也不断提升,人们开始意识到生态环境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采取了很多的保护措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执法力度也在日益加强。

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聘请了经验丰富的护林工作人员,并且给他们提供上岗培训,让他们掌握专业的保护知识,提升他们的保护意识以及能力[1]。

同时,还构建了多级联动保护工作机构,建设了一些保护区以及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等。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在保护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能有效保持水土,调节气候。

还有一些民间组织成立了拯救工程,保护一些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

虽然我国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已经开展了较长时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在保护工作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比如缺乏健全的保护法规政策、思想意识存在偏差、资金不足、无法形成规模产业、资源利用过度、保护补偿机制不健全等。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的具体物种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执行。

第四条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其管理野生植物物种的分工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执行。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名录执行。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禁止破坏、毁损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第七条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掌握野生植物资源消长情况,建立健全资源档案,为保护和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条在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植物农学中的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

植物农学中的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

植物农学中的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植物农学是研究植物的生理和生态特性,并利用这些知识来改善农业生产的学科。

在植物农学的研究与实践中,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野生植物资源作为自然界的宝贵财富,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植物农学中的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相关问题。

一、野生植物资源的价值野生植物资源包括了众多植物物种,涵盖了植物的不同器官、不同部位以及不同性质的成分。

野生植物资源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包含了许多具有药用、食用、观赏和工业价值的植物种类。

药用植物资源是我们国家独有的宝贵资源,很多药材都是野生植物,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药用植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食用植物资源对人类的饮食安全和生活水平提升起着重要作用。

观赏植物资源是城市和社区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具有保护生态环境和提升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功能。

工业植物资源可以提供原料和能源,对于工业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这不仅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也是为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加强野生植物资源的调查与监测工作,全面了解野生植物资源的分布、数量与分布状况。

其次,建立健全的保护体系和法律法规,明确野生植物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禁止乱砍滥伐和滥采滥挖等行为。

此外,建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和绿色长廊等,保护和恢复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和生境。

同时,加强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建立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库,保存和繁育有潜力的植物物种。

最后,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三、野生植物资源的利用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首先,可以开展合法的药用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提取和开发有效成分,研制新药和保健品。

注重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选择适宜的采摘和种植方式,保护药用植物的数量和质量。

其次,通过农田生态系统的建设,提高农田的生态效益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减少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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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1号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业经2002年8月12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野生植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植物,包括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主管全国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野生植物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由部内有关司局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植物保护
第四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五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划定并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和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级或省级野生植物类型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和保护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

第七条农业部根据需要,组织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档案,为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保护方案提供依据。

第八条农业部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监测制度,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动态监测。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视、监测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变化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情况的影响,并将监视、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或周边地区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是否影响野生植物生存环境作出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对上述专项评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
作。

第三章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第十四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第十五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二)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三)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和本条前两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负责签署审核意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同意采集的,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负责核发采集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确需延长的,审批时间不超过60日。

接受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核发之后,审批单位应当向农业部备案。

第十七条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

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审批。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由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批准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为一次一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文件应当载明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限定采集方式和规定禁采期。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方式和禁采期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定。

禁止在禁采期内或者以非法采集方式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第二十一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经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在报批前应当征求部内相关业务司局的意
见。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国务院环境保
护部门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并经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批准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应当在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植物种类进行考察。

考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国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察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

外国人野外科学考察结束离境之前,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此次科学考察的报告副本。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等文书格式,由农业部规定。

有关表格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等其他文书格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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