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刑事案件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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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 公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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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部: 结束语: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办案单位名称及制作日期。
5、通缉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在逃的应当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制作的发布追捕归案命令的通知性文书。 (1)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123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 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 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 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己交纳保证 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首部:(1)制作文书机关;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 号; (4)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派出所 正文:(1)取保候审的原因;(2)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 别、年龄、住址; (3)取保候审的期限;(4)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尾部:(1)制作日期; (2)加盖公章; 需注意的问题:A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 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的答复,同意的依法办理手续;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B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安机关在取保期间不得 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应 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解除取保候审。
首部: 文书名称: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呈请破案报告书) 正文: 案件侦查结果 案件概况:(案件来源和案件发生经过和结果情况) 侦查结果。(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和犯罪的证 据。如是共同犯罪,还应写明谁是主犯、从犯、胁从犯等)。 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采取破案措施的组织领导,人员分工和具体的方法步骤 谁负责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制作逮捕计划; 谁负责填写法律文书办理法律手续; 谁负责物质方面的准备;

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

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

The real tenacity should be thorough when we cry, openness when we laugh, fullness when we speak, and don'thesitate when we d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为了更好地去处理案件,常常会在法律的允许下,对于相关案件有关联的人进行监视,以得到准确的案情相关信息。

在社会不断地发展下,国家对于这一法律条例也在做着完善,那么新的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呢。

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1、监视居住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材料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为了更好地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 12条,侦查期间可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的范围包括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

3、监视居住的解除。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解读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解读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12.2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决定”要有依据“执行”要讲规范——解读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借助修改后刑诉法正式落地后,一直存在着“是否会被滥用”的担忧。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就加强和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作出可操作性规定,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检察机关为什么要专门发布《规定》司法实践中,谁可以“动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答案是公检法三家都有权力作出这一决定:公安机关可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可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法院可对被告人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及面覆盖公检法,检察机关为何要就此专门发布《规定》呢?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

这名负责人表示,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并赋予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

为落实这一规定,最高检将“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纳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

“发布《规定》更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需要。

”这名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相关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积极作用,比如推动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等,但是也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本着强化自我监督的理念,最高检出台《规定》,这是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

”不能随意“决定”不可胡乱“执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人曾担心“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变相羁押嫌疑人、被告人等弊端”。

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一般需要经过的几个办案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一般需要经过的几个办案程序

犯罪嫌疑⼈被抓捕后⼀般需要经过的⼏个办案程序犯罪嫌疑⼈被抓捕后,对其涉嫌的案件处理,需要经过公检法三级层层把关,以便使其得到谨慎和公正的处理:具体要经过5个办案程序,下⾯店铺⼩编就办案细节及犯罪嫌疑⼈的权利告知如下。

⼀、犯罪嫌疑⼈被抓捕后⼀般需要经过⼏个办案程序1、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犯或者重⼤嫌疑分⼦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由的强制⽅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拘留的对象是现⾏犯或者是重⼤嫌疑分⼦。

现⾏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重⼤嫌疑分⼦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犯罪嫌疑的⼈。

其⼆,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

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列举的⽅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的现⾏犯或者重⼤嫌疑分⼦,。

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在⾝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被告⼈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时内通知被拘留⼈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什么是监视居住

什么是监视居住

什么是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类似于俗话说的软禁。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对取保候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一、监视居住的条件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4.03.21•【文号】法发[1994]4号•【施行日期】1994.03.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3月21日法发[1994]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准确、及时地审理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经验,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二)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重婚案(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五)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六)虐待案(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遗弃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

第二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也应当受理。

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聋、哑、盲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

公民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三条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文书形式与要求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文书形式与要求
保证书
犯罪嫌疑人或被取保候审人提供的担保凭证,用于保证其在 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不逃避侦查和审判。保证书应 由保证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明被保证人的姓名、案由、保证 的内容和期限等。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监视居住决定书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侦查过程中,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 住措施的凭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应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案由、监视居住的理 由和法律依据,以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和应当遵守的规定等。
缺席审判程序文书
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 ,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 或者无法出庭的案件, 需制作起诉书并注明相 关情况。
缺席审判申请书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在被告人缺 席的情况下申请审判的 ,需提交缺席审判申请 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判决书
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缺席 审判后,需制作判决书 并送达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和被害 人等当事人。
举报材料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 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进行检 举揭发所使用的书面材料,应提 供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
实、相关证据等。
立案决定书
01 02
立案依据
立案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 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依法作出 的立案决定的书面凭证。
02
立案阶段文书
报案、控告、举报材料
报案材料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 法院报案时所使用的书面材料, 用于陈述犯罪事实、提供证据线
索等。
控告材料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向司法机关控告犯罪人及其犯罪 事实所使用的书面材料,需包含 被控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

执行通知书(回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用)

执行通知书(回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用)

执行通知书(回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用)
文书类型: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用)
执行通知书(回执)
(××××)×刑×字第××号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刑字第号执行通知书已收到。

罪犯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年月日
(公章)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
一、本样式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通知羁押罪犯的单位交付监狱执行和通知罪犯本人时使用。

二、本样式第一、二联的抬头,填写羁押罪犯的单位名称。

三、“执行根据”栏,填写生效的裁判文书。

即:
(一)一审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填写一审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刑事裁定书;
(二)二审改判的,只填写二审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
(三)二审维持原判的,既要填写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又要填写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定书。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交付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或者自诉状复印件、结案登记表等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将付监狱执行。

五、没有内容可填的空栏,应当画上一道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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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刑事案件用)(二)
______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刑事案件用)
()刑字第号______公安局: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______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你局执行。

在监视居住期间,如发现被告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请及时告知本院
______庭。

附:监视居住决定书一份。

(院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监视居住人有关情况:
案由取保候审期限个月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年月

文化程

工作单位
住址
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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