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车辆出租给公司使用 涉税问题
【会计实务】老会计解析: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风险分析

【会计实务】老会计解析:交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的账务处理,以及涉税风险分析对运输企业而言,由于对营运资质的要求,挂靠经营普遍存在。
一、挂靠经营的的方式: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1、实质挂靠经营“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
2、形式挂靠经营“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
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二、挂靠经营的特点(1)“挂靠者”的四证统一,即:“挂靠者”购买车辆的行驶证及使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者”的名称;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
(2)“挂靠者”向“被挂靠者”交纳管理费;名义车主不参与经营,不获取收益。
(3)挂靠双方签定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
三、挂靠车辆的资金来源:挂靠车辆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两种方式:1、挂靠人一次性将购车款支付被挂靠方,再通过被挂靠方购买车辆。
2、挂靠人将首付款交给被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贷款,取得车辆后,由挂靠人负责分期偿还银行借款。
四、挂靠经营的账务处理:(一)不同的资金来源的账务处理:1、挂靠人一次性将购车款支付被挂靠方,再通过被挂靠方购买车辆。
(1)收到挂靠方支付的购车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挂靠方(2)购买车辆时: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挂靠人将首付款交给被挂靠方,以被挂靠放的名义贷款,取得车辆后,由挂靠人负责分期偿还银行借款。
关于私车公用的情况说明

关于私车公用的情况说明
私车公用是指员工在公务需要时使用个人车辆完成工作任务。
这种做法通常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公共交通费用或应对突发情况。
然而,私车公用也涉及到一些管理和财务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和规范。
以下是对私车公用情况的一些说明:
1、合法性:私车公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需要明确约定相关细节,确保合法合规。
例如,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协议,明确使用私家车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事项、费用报销等事宜。
2、保险与安全:私车公用存在一定的保险与安全风险,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例如,企业可以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或商业综合险,保障员工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同时,应要求员工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
3、费用报销与核算:私车公用涉及到的费用包括油费、过路费、维修费等,需要建立完善的报销与核算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报销标准和管理流程,确保费用合理、透明。
4、管理规范:私车公用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规范,包括审批流程、使用记录、车辆维护等。
企业可以制定相关制度,明确使用私家车的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确保管理规范、有序。
5、涉税问题:私车公用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问题,需要关注相关税收政策并合规处理。
例如,员工使用私家车产生的费
用可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总之,私车公用是一种常见的用车方式,但需要充分考虑和规范相关细节,确保合法合规、安全可靠、费用合理。
企业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协调,实现有效管理和优化资源配置。
三个案例:“无偿使用”带来的企业税务风险

三个案例:“无偿使用”带来的企业税务风险案例1: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商业房一层对外出租给业户,杉杉服饰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挺高,因此跟业户私下达成了一个无偿使用房产的协议,有意隐瞒了每年近100万元的租金。
税务风险: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案例2: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闲散资金1000万元无偿出借给客户使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
税务风险: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十四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无偿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除特殊规定外)增值税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3: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自己没有汽车,但是经常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用于经营业务,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了一个无偿使用车辆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不支付租金,但是负责报销加油费、通行费等车辆费用。
税务风险:无偿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导致车辆相关费用存在不合理性,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涉税建议:除了公司跟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外,还应取得租金发票(员工车辆租金可以申请代开动产租赁发票),同时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
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

目前,私车公用现象较为普遍。
私车公用看似简单,却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处理不好容易出现问题。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扣除,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若无偿使用但费用在企业列支将会产生税收风险;二是企业租赁员工车辆的租金支出和承担的费用,应取得发票(员工车辆租金可以申请代开动产租赁发票);三是费用支出属于企业使用汽车发生的费用,如果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一般来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包括与车辆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等,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包括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
案例:李某和万某是某事业单位员工,上班时间将私家车交由单位使用,双方约定车辆保险费、维修费、折旧费等由个人负责,每月车辆租金或补贴为2000元。
万某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李某没签合同而是拿车辆补贴。
2016年8月两人各发生一次车辆维修费500元。
如上例,假设2016年8月李某和万某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工资均是4800元,当地规定的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500元。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00+2000-3500-500)×10%-105=175(元)。
万某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综合税率3.3%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便于计算,不考虑含税换算)。
则万某应缴纳综合税费=2000×3.3%=66(元),个人所得税=(4800-3500)×3%+(2000-2000×3.3%-800-500)×20%=165.8(元),合计231.8元(66+165.8)。
相比较,李某和万某两者相差56.8元(231.8-175)。
假设万某所在地规定,其动产租赁除了缴纳综合税率3.3%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还应预缴1.5%的个人所得税。
小汽车涉税风险应对总结

小汽车涉税风险应对总结近来,税务总局公开了两起汽车销售重大虚开案件,而各地税局也相继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一批汽车销售企业因虚开发票被查处。
随着今年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上线,过去的虚开行为极易暴露而被查处。
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汽车销售企业防范风险提供借鉴一、汽车销售领域虚开案件区域性爆发,风险应引起重视2021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2020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指出,涉税涉票问题依然存在,多发生在汽车销售、农产品采购、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等领域,有的企业跨省联手,通过虚构业务、串通定价等,短期内虚开大量发票抵扣税款并随即注销。
2021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8起虚开发票违法典型案例,其中第四起为“湖南查处‘1·23’增值税发票虚开案”:2021年1月,湖南娄底税务部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3家汽车销售公司存在重大虚开增值税发票嫌疑,迅速会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以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自2020年底以来,在娄底成立22家空壳公司虚开发票,涉及发票500余份,虚开金额6亿余元。
2021年1月底,联合专案成功收网,捣毁作案窝点3个,抓获嫌疑人5名。
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曝光了5起虚开骗税典型案件,其中第二起系2020年6月山东威海警税破获的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案。
威海警税成功打掉一个专门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团伙,捣毁犯罪窝点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挽回税款损失2亿元。
经查,该团伙冒用他人名义注册270余家汽车销售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2409份,虚开金额17.7亿余元。
2021年1月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对汽车销售领域也开展了专项行动,一大批汽车销售企业、企业负责人、销售人员虚开发票、走逃失联案件被查处,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风险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二、汽车销售领域虚开动机多样,应正确划分罪与非罪经检索相关裁判文书并结合对行业的深入观察,我们发现汽车销售企业虚开机动车发票的手段、动机各不相同,对不同行为的司法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
会计经验:如何避免私车公用的税务风险

如何避免私车公用的税务风险摘要: 税收与我们衣食住行日益相关。
该文从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和私车公用涉税风险如何应对两个方面,让我们对车改后突现出的私车公用问题的涉税业务处理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
私车公用,是指企业员工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以私家车为企业提供的支持或服务,包括代替班车上下班、取代公出打车,甚至以自己的车身为企业提供广告支出等。
与小汽车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购置费用,持有期间各类规费、保险费、维护修理费用,以及运行费用。
一、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 员工购买的车在会计上不可以登记为公司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基于此规定,在会计上登记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固定资产是企业拥有和持有的,即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在企业名下。
公司员工自己购买的车辆,在当地车管所登记的是员工本人的名字,机动车发票上的收票人也是员工本人。
因此,员工购买的车在会计上不可以登记为公司的固定资产。
员工购买车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在公司进行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企业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由于私家车的车主是公司员工而不是公司,所以员工个人购买的私车与公司无论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还是签订私车租赁协议,该车购进时的进项税金都不可以在公司进行抵扣。
私车公用开具的租赁发票,原则上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员工个人或其他个人与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公司支付给员工或其他个人的租金,可以申请代开的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挂靠车辆税法税法知识

挂靠车辆税法税法知识挂靠经营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社会现象,一般都发生在运输领域,主要源于相关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要求。
由于国家对运输行业的资格有限制性规定,一些个体运输户往往需要通过挂靠企业来获取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许可,接受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也往往不一致。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在目前“营改增”条件下比较普遍,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等方面存在不少涉税风险,亟待完善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一、销售额难以确定。
按照目前税收政策,年应税销售额满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对于挂靠经营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如何确定,是以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确定,还是以所有挂靠人的运输收入确定?政策未予以明确。
二、有效凭证难以取得。
挂靠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无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用,无法取得经营过程中的其他成本、费用票据,相应的进项税无法扣除。
如果按照规定对被挂靠企业按增值税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企业税负将会大幅增加。
大部分被挂靠企业均以收取挂靠人的管理费计收入,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购车、汽(柴)油和修理修配等费用全部由挂靠人承担。
挂靠人难以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三、虚开发票风险增多。
未实行“营改增”前,被挂靠企业均以交通运输业开具货运发票,按3%缴纳营业税,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货运发票虚开的风险。
实施“营改增”试点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被挂靠经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仅为挂靠人代开专用发票,不对挂靠人开展进项税管理和财务核算,就有可能成为“开票公司”,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对于挂靠经营,可逐步引导被挂靠企业回购挂靠个人实际拥有的车辆,个人再以承包形式经营,所实现的运营收入纳入企业收入核算,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税款,发生的购车、油耗等费用由企业入账抵扣,车主的收益为收入与承包费的差额,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私车公用操作方式及税费计算多篇私车公用报销方式

私车公用操作方式及税费计算多篇私车公用报销方式私车公用操作方式及税费计算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
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
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
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私车公用操作方式及税费计算2公务员公车改革后,就是按照级别给不同级别的人发放不同金额的车辆补贴,当然这部分补贴就是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同一级别的人每个月补贴金额是一致的,那么有了这个津贴,你平时办事这些就不能再单独报销任何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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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车辆涉税问题
日常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个人车辆给公司使用的情况,针对该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下面由博达瑞诚咨询公司简述一二。
个人出租汽车给公司使用,个人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给承租公司,承租方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费用。
这里涉及两个税务问题:一个是增值税问题,另一个是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增值税问题
根据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由上可知,个人出租车辆给公司按月收取的租金5000-20000以内的免增值税;同时不用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
二、个人所得税问题
1、个人出租车辆适用税目
个人出租车辆给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属于财产租赁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第八项规定“(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的规定,个人出租车辆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一下几条规定:
第十一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个人出租车辆适用税率
根据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同时根据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案例:
某人甲将自己名下车辆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并签订了租赁合同。
租期一年,按月支付租金,月租金1万元。
假定,当地规定的起征点为2万元。
计算甲每月应缴纳的税费。
根据政策,甲收到的租金未达到起征点,免交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额=10000*(1-20%)*20%=1600元
甲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元。
同时,如果甲在其他单位还有收入的话,应当每月到地方税务局合并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