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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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与维修工理论水平检测练习题

电梯安装与维修工理论水平检测练习题

电梯安装与维修工理论水平检测练习题姓名:日期:用时:分钟得分:一、单选题(共5题每题0.5分,总计2.5分)答案1.额定速度大于及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时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其余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

1.答案:AA.0.63m/sB.0.75m/sC.1.0m/sD.1.5m/s2.接地线的颜色为绝缘电线。

2.答案:DA、绿色B、黑色C、黄色D、黄绿双色3.液压电梯因停电或故障把乘客困在井道中的救援方法是:用泵站面上的紧急救援用手动泵和手动3.答案:B()把轿厢上升或下降至靠近层站(门区范围)打开层、轿门让乘客离开。

A.盘车装置B.放油阀C.按钮D.检修开关4.电梯钢丝绳的绳股中央有一绳芯,绳芯的作用不包括()。

4.答案:AA. 提高钢丝绳的刚度;B. 增加绕性与弹性;C. 便于润滑;D. 增加强度5.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418-2007《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标准规定:当电梯发生了困人情况时,修理5.答案:C人员抵达的时间不应超过分钟.A.15分钟;B.20分钟;C.30分钟;D.45分钟;6.考虑机械强度的原因,连接门电气联锁电路的电线截面积应不小于()mm2。

A.0.5B.0.75C.1D.1.5 6.答案:B7.当电梯在开锁区内,并切断门电机电源或停电时,应能从轿厢内部用手将门拉开,开门的力应不大7.答案:B于N,但应大于N。

A、150;50B、300;50C、300;100D、150;758.自动扶梯应有便携式检修控制装置,其连接电缆的长度应不小于()m。

A.1B.2C.3D.4 8.答案:C9.电梯运行失控时,装置可以使电梯强行制停,不使其坠落。

9.答案:BA.缓冲器;B.限速器及安全钳;C.超载保护;D.补偿装置;10.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可以不()。

10.答案:CA. 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B. 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C. 与建筑物同步施工;D. 在电梯井道工程质量验收之后进行11.关于制动器的有关要求,正确的说法是()。

电梯安装与维修工理论过关检测练习题

电梯安装与维修工理论过关检测练习题

电梯安装与维修工理论过关检测练习题姓名:日期:用时:分钟得分:一、单选题(共5题每题0.5分,总计2.5分)答案1.杂物电梯机房或机罩内的环境温度应保持在()间。

A.25~50℃B.-5~40℃C.25~40℃D.5~40℃ 1.答案:D2.电动机的机械特性是指:()2.答案:AA. 转矩与负载的关系B. 转速与转矩的关系C. 转速与电压的关系D. 转矩与电压的关系3.进入底坑施工维修时,用紧急开锁的三角匙打开最低层的层门,先按下()开关后,才可以进3.答案:B入底坑。

A.底坑停止B.底坑照明C.底坑插座D.井道照明4.所有检修活板门,当处于关闭位置时,均应能支撑()个人的体重。

4.答案:BA. 一B. 两C. 三D. 四5.分布在机房和井道各处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起来接地。

A.串连B.并连C.单连D.双连 5.答案:B6.进入轿顶施工维修,用紧急开锁的三角匙打开层门,先按下轿顶()开关后,才可以步入轿顶。

6.答案:CA.照明B.门机C.停止D.慢上7.电梯发生故障如不及时排除,电梯带病运行可能使小隐患扩大成()。

A.毛病B.事故C.问题D.7.答案:B损坯8.曳引驱动电梯的制动器线圈()时,依靠制动弹簧将制动臂压紧在制动轮上。

8.参考答案:BA得电 B 不得电 C 受力 D 不受力9.曳引式电梯因停电或故障把乘客困在井道中,如有轿厢安全窗的救援方可以是:维修人员用紧急开9.答案:A锁三角匙打开层门进入轿顶,打开(),把乘客救出。

A.安全窗B.轿门C.层门D.安全门10.()系统主要由曳引机、曳引钢丝绳、导向轮及反绳轮等组成。

10.正确答案: BA、导向B、曳引C、门D、安全保护11.轿厢在两端站平层位置时,轿厢、对重装置的撞板与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耗能型缓冲器应为mm,蓄能型缓冲器应为mm。

11.答案:BA.150~350;200~350;B、150~400;200~350;C、200~350;150~400;D、150~400;150~350;12.《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不适用于:()12.参考答案:D A乘客电梯; B 病床电梯; C 载货电梯; D 杂物电梯13.接地电阻测量时,仪表的P应接极,E应接被测,C应接极。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电梯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电梯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救援预案人员组织组长:副组长:维修保养单位:一、电梯运行管理制度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度:1.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对电梯使用运行的安全负责,应至少设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一名,并建立健全电梯设备技术档案及有关管理制度。

2.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委托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有资质许可的电梯专业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以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3. 在用电梯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检验有效期为一年,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周期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4. 《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应粘贴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

每台电梯都应有明显的《安全乘梯须知》或《电梯使用须知》。

5. 严格执行电梯设备的常规检查制度,当发现电梯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整改,严禁带故障运行,各种检查均应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6. 新装、大修、改造电梯前,应到市或辖区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告知手续后即可开工,经检验合格后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7. 电梯维修、保养人员及司机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用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8. 电梯发生严重事故或致使人员伤亡事故,使用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二、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2、单位员工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办理借阅手续。

3、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案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4、任何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档案材料。

5、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北京市电梯安全工作规则(试行)

北京市电梯安全工作规则(试行)

北京市电梯安全工作规则(试行)北京市电梯安全工作规则目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电梯3.2使用单位3.3 生产单位3.4日常维护保养4.一般要求5.生产单位5.1 安装、改造、维修5.1.1 基本要求5.1.2工作要求5.1.2.1开工告知5.1.2.2施工作业5.1.2.3验收检验5.1.2.4事故处理5.2 日常维护保养5.2.1基本要求5.2.2工作要求5.2.2.1日常维护保养作业5.2.2.2事故处理6.使用单位6.1 基本要求6.2工作要求6.2.1 使用登记6.2.2 使用管理6.2.3定期检验6.2.4事故处理7.检验检测机构7.1基本要求7.2工作要求7.2.1验收检验7.2.2定期检验7.2.2.1催检工作7.2.2.2检验工作7.2.3事故处理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8.1基本要求8.2 工作要求8.2.1开工告知8.2.2施工作业8.2.3验收检验8.2.4使用登记8.2.5使用管理8.2.6日常维护保养8.2.7定期检验8.2.8变更8.2.9事故处理北京市电梯安全工作规则范围本规则规定了电梯的生产(含安装、改造、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

规范性引用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电梯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类别,由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3.2使用单位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3.3 生产单位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

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通告1994年第4号)第一条为保证本市住宅电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电梯管理单位和电梯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使用、服务和运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住宅电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本市安装有电梯的住宅,其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均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

第五条投入正式运行的住宅电梯必须按照规定验收合格,有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安装质量合格证》、市劳动局核发的安全运行标志。

电梯运行服务的管理可由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依法符合资质条件的电梯管理单位负责。

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将电梯委托电梯管理单位管理时,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托方负责电梯的运行服务和设备管理;委托方按照协议规定交纳委托管理费用。

第六条电梯管理单位(包括自管电梯单位,下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24小时运行服务制度,从6时至23时连续运行不间断。

法定节日(包括节日前一天)延长至24小时。

夜间有电梯司机值班,住房特殊用梯时随叫随到。

(二)电梯司机、维修工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在电梯运行服务中,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定,保证住户乘梯安全。

(四)电梯内张贴“服务公约”、“乘梯须知”。

第七条住房乘坐电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爱护电梯内设备设施,保持清洁卫生、自觉维护乘梯秩序;(二)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当服从电梯司机的指挥和安排,不得扒门踢门或者擅自操作电梯设备;(三)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不得携带狗或者超长超重、易燃易爆等物品乘梯;(四)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要求携带袋装垃圾乘梯,并将垃圾袋封闭严密,不得遗撒。

第八条住房装修房屋需使用电梯运送施工材料或者经商住户用电梯运送货物时,应当向电梯管理单位交纳特殊服务费用。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第205号《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684号)
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号)
关于答复在非注册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有关事宜的函(质检特函60号)
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3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62号)
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8号)
关于家用液压电梯有关请示的意见(私人住宅电梯不纳入强制性管理的批示)(质检锅便字第4026号)
关于对电梯能效测试问题的回复意见(质检特函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建住房3号)
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9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575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478号)
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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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号《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施工时,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北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

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二条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报警装置与电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二十三条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所需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二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

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三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属实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指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该单位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三十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三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并将全市在用电梯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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