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协议(企业与上股交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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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挂牌前意向协议签订的风险管理

国有股权转让挂牌前意向协议签订的风险管理

国有股权转让挂牌前意向协议签订的风险管理⽬录⼀、意向协议的性质⼆、意向协议的法律效⼒三、意向协议的违约风险与法律后果四、⼩结2004年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办法》初步确⽴了国有股权转让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进⼀步完善了国有资产交易制度,并将适⽤范围扩⼤为国有股权转让、国有资产转让和国有企业增资。

⾄此,国有资产交易以挂牌公开为原则、⾮公开协议为例外的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基本形成。

然⽽,不同于资本市场,国有股权挂牌转让的实践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为突出,这就造成了⼀个困境:⼀⽅⾯,国有股权挂牌程序较为复杂,⼀旦流拍,国有企业前期花费的⼈⼒、物⼒、财⼒将付诸东流,尤其是对于还涉及职⼯安置等特殊事项需要解决的情况下,如未事先确定会有意向⽅报名摘牌,国有企业不敢轻易启动程序挂牌;另⼀⽅⾯,产权交易机构的公告信息难以被合适的投资⼈所接触到,即使接触到该信息,也可能因不了解情况或短时间内⽆法获取⾜够的信息作出决策,且加上不菲的报名保证⾦,投资⼈往往望⽽却步。

为解决前述困境,长期以来,许多国有企业都会在股权挂牌之前寻找合适的意向受让⼈,并与之签署意向协议,要求意向受让⼈交纳保证⾦或诚意⾦,以确保其报名参与摘牌。

意向协议签署后,意向受让⼈也能有⾜够的时间,在正式挂牌前对项⽬进⾏尽职调查,以便进⾏科学决策。

但对于上述做法,实践中存在⼀定争议,因为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要求,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国有企业在股权挂牌之前接触意向受让⼈是否违背前述原则?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从民法上看,该等意向协议的性质如何,是否合法有效?有哪些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国有企业如何既不违反国资监管的规定,⼜能防控法律风险,并顺利推进股权转让⼯作?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笔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与此有关的多个司法案例进⾏分析如下:⼀、意向协议的性质意向协议的性质对法律适⽤与双⽅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认定合同性质不在于合同名称如何,更多是看合同的实质内容,故对于国有企业在挂牌之前与意向受让⼈签署的意向协议性质,基于实质⼤于形式的原则,可能会有如下三种认定:(⼀) 认定意向协议构成预约合同,但可能性相对较⼩《民法典》第四百九⼗五条[注1]⾸次将预约合同法律化,如不按约定及时签署正式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土地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

企业土地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

企业土地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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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文(6篇)

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文(6篇)

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文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公司股权转让事宜拟定本合同:二、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本次转让为甲方将其所拥有的《_____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涉及职工安置零人,涉及银行债权零元。

一次性将股权转让给乙方。

公司名称由《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由A变更为B。

三、职工的安置本合同公司转让时所涉及职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处理:1、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由甲方自行安置,均与乙方无关。

2、甲方转让公司的人员在外发生的经济纠纷及一切违法行为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四、债权、债务处理1、因甲方转让公司遗留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公司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万元,甲方必须将所有手续变更为乙方后双方约定在七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款项。

六、税费负担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全部有甲方承担。

七、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九、其他1、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常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文(二)甲方: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住所:_____乙方: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住所:_____鉴于: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经营范围为:_____;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经营范围为:_____;3、乙方拟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投资购买甲方部分股权,同时甲方愿意向乙方出让部分股份。

海交所股权推荐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海交所股权推荐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推荐挂牌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会员机构推荐股权企业股权进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交中心)进行交易股权工作,明确推荐会员机构职责,根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申请挂牌的企业必须委托海交中心推荐机构进行股权挂牌推荐,并与海交中心推荐机构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海交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推荐机构对拟推荐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向海交中心出具推荐表,并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

第四条海交中心对推荐机构推荐挂牌业务进行自律性管理,审查备案文件,履行备案程序。

第五条推荐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推荐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谋取利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项目小组与人员第六条推荐机构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企业设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制作推荐挂牌相关文件。

第七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3人,其中具备财务或法律知识的人员至少各1名。

最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推荐机构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1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关于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海交中心会员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九条持有拟推荐企业股权,或者在该企业中任职,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不得成为该项目小组成员。

第二节内核机构与人员第十条推荐机构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并对下述事项发表审核意见:(一)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企业进行了尽职调查;(二)该企业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三)是否同意推荐该企业挂牌。

第十一条推荐机构应制订内核机构工作制度,对内核机构的职责、人员构成、审核程序、表决办法、自律要求和回避制度等事项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内核机构应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以及从事行业研究分析的分析人员各1名。

挂牌申请文件和格式指引(试行)

挂牌申请文件和格式指引(试行)

大连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根据《大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在大连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挂牌,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指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挂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查需要,交易中心可以要求申请挂牌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补充文件。

如部分文件对申请挂牌企业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接收,非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报送申请文件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与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WORD、EXCEL、PDF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格式)。

申请挂牌企业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挂牌企业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挂牌企业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挂牌企业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申请挂牌企业应根据交易中心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公司股权挂牌申请文件”字样,扉页应标明申请挂牌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推荐机构主管领导,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第九条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第十条申请文件应采用标准A4纸张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一条未按本指引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交易中心不予接收。

第十二条本指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股权投资协议书范本(通用5篇)

股权投资协议书范本(通用5篇)

股权投资协议书股权投资协议书范本(通用5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都跟协议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签订协议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股权投资协议书范本(通用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股权投资协议书1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盈利一事,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一、委托事项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出资_______元委托乙方进行投资,获取收益。

二、权利和义务1、甲方必须把投资资金以及相关资料证明交给乙方,供其进行投资操作;甲方有权查询投资操作情况,但不得干涉投资操作,不得泄漏操作情况,不得随意抽撤资金,不允许自行进行投资操作,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有甲方负责。

2、乙方对甲方账户全权管理,精心运作,自主操作并承担操作风险;对甲方账户资金有保本的责任,即在协议到期日,若甲方账户资金低于其存入本金时,差额部分由乙方补齐。

三、结算方式1、投资期限为_______年,每月收取利息。

2、以协议到期截止日为结算日,计算收益情况;以甲方账户资金总额减去账户本金后的收益为净收益;净收益有盈利时由双方按:的比例分配,净收益出现亏损时,其亏损部分由乙方补齐。

四、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一切损失。

2、甲方未依照本协定的规定提交出资额,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每月缴付违约金。

如逾期三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乙方未依照本协议规定支付乙方本金及利息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_每月缴付违约金。

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1、投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依法被终止。

2、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作,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上市挂牌辅导服务协议(2024年度版)

上市挂牌辅导服务协议(2024年度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上市挂牌辅导服务协议(2024年度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背景与目的1.1 背景1.2 目的2. 辅导服务内容2.1 上市前辅导2.2 上市过程中辅导2.3 上市后辅导3. 辅导团队组成3.1 辅导团队负责人3.2 辅导团队成员4. 辅导期限4.1 上市前辅导期限4.2 上市过程中辅导期限4.3 上市后辅导期限5. 辅导费用5.1 辅导费用构成5.2 辅导费用支付方式5.3 辅导费用支付时间6.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上市公司的权利与义务6.2 辅导机构的权利与义务7. 保密条款7.1 保密内容7.2 保密期限7.3 保密泄露责任8. 违约责任8.1 上市公司违约责任8.2 辅导机构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诉讼解决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条件10.3 合同终止条件11. 其他条款11.1 合同的履行地11.2 合同的适用法律11.3 合同的附件12. 签字盖章12.1 上市公司签字盖章12.2 辅导机构签字盖章13. 合同签订日期14. 合同编号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协议背景与目的1.1 背景1.2 目的乙方作为辅导机构,协助甲方进行股票上市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甲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财务会计制度、明确业务发展战略、优化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确保甲方符合股票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 辅导服务内容2.1 上市前辅导乙方应对甲方的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业务运营、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协助甲方制定上市方案,明确上市步骤和时间表,并指导甲方完成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2 上市过程中辅导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股票发行申报工作,包括编制和提交募股说明书、财务报表、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同时,乙方应指导和协助甲方完成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审核过程,确保甲方顺利通过审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第四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规则要求披露的内容,可以自愿披露。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cn)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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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上海签订:甲方: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峰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560号张江大厦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鉴于:一、甲方根据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授权,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及信息发布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且其进入上海股交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事宜已在上海股交中心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与定向增资业务规则》,以及《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企业信息发布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释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下列含义:企业指指非上市非公众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其他组织或机构股权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企业的股份、股权或出资份额上海股交中心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系统指即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是指上海股交中心为非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信息技术设施《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业务规则》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与定增规则》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与定向增资业务规则》《信息发布规则》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信息发布规则》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义务第一条甲方对进入系统挂牌的乙方实施信息披露分级管理,具体分级标准甲方将在系统上公告。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可行使以下权利:(一)依据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甲方发布的《业务规则》、《信息发布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乙方的信息披露及其投资者发布的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实施监管。

(二)依据《业务规则》,暂停、恢复、终止乙方系统挂牌和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

(三)依据《公司法》、《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和乙方提供的材料,对乙方股东的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进行限制。

(四)对乙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可对乙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及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乙方未能按照系统业务规则等要求和本协议应尽义务履行的,可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1、采取风险揭示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2、谈话提醒3、警告4、通报批评5、谴责6、降低企业分级层级7、终止乙方挂牌(强制摘牌)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乙方仍然未规范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可在系统上对其予以降级或强制性摘牌。

(七)可对业务规则、业务指引、收费标准等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毋须一一知会乙方。

(八)可在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时按照收费标准或通知向乙方收取相应的费用。

(九)在乙方违反本协议时,可暂停乙方信息披露、乙方股东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以及终止乙方挂牌。

第三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据《业务规则》、《挂牌与定增规则》、《信息发布规则》等相关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信息披露、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等有关服务,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股权备案登记服务包括:初始备案登记、变更备案登记等。

(三)甲方及其信息披露审核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甲方应按规定根据乙方有效送达的股权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股权备案登记和提供相关服务。

(五)除司法机关、上海股交中心主管部门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有权部门外,甲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关乙方的股权备案登记信息。

第三章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第四条乙方基本情况:(一)设立时间:年月日(二)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三)股东数量: 名第五条乙方就进入上海股交中心系统挂牌和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保证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乙方在系统挂牌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保证遵守。

第六条乙方享有以下权利:(一)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有权就企业法人治理、信息披露、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等获得甲方辅导,并可就相关的业务规则向甲方进行咨询。

(二)乙方有权就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甲方服务。

第七条乙方就其在系统挂牌,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乙方向甲方有效送达股权数据的方式为经乙方盖章的书面文件和确认的电子文件。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乙方披露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甲方指定系统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甲方指定系统披露的时间。

(四)乙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执行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披露信息应经乙方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乙方董事长(执行董事)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不得利用乙方尚未披露的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乙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八)将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甲方。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等变动,须及时告知甲方。

(十)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一)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甲方审核,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并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二)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应了解并遵守《业务规则》、《信息发布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三)全体董事、监事应按甲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有关的声明、承诺书。

(十四)董事长(执行董事)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及时将该情况告知甲方。

(十五)积极配合甲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十六)依甲方收费标准或通知,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章费用第八条依据甲方的收费标准,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序号项目明细金额(元)1 挂牌初费挂牌备案费5,000.00 挂牌服务年费5,000.00 小计10,000.002 挂牌年费挂牌服务年费5,000.00 小计5,000.00注:若甲方对收费标准作了修订或调整,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第九条自上海股交中心出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通知之日,乙方应将挂牌初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每一系统挂牌年度(系统挂牌日起顺推十二个月)结束前的15日内,乙方应将下一年度的挂牌年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序号项目内容1 户名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 账号10012443090066752183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第十条乙方终止系统挂牌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五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本协议依据《业务规则》、《挂牌与定增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甲方依据《业务规则》的规定,终止乙方系统挂牌和股权转让报价信息发布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六章免责条款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不可抗力并造成有关方损失时,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七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如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采用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十六条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协议》之签署页)甲方: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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