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业务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股权托管业务的机构。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权交易、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透明的股权交易平台。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指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交易,对于挂牌公司来说,股份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和股权退出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和流程。
1.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适用范围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适用于已经在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是指已经完成了挂牌条件,通过股权托管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
2.转让对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让对象需要满足托管中心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转让方式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竞价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公开竞价转让是指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最终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
4.转让登记和履约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转让登记是指将转让双方的信息和交易信息录入到托管中心的系统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转让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交割和付款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监管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监管要求。
挂牌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证监会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相关费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转让费、登记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托管中心制定,并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中明确。
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的通知来源:上海市产管办2006-8-7 9:53:03 【大中小】【打印】【关闭窗口】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行为,经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我办制订了《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维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以下称托管中心)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托管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托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股权托管原则)股权托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负责对托管中心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权托管机构第六条(托管中心)托管中心是依法设立,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股权托管和服务机构。
第七条(业务范围)托管中心接受委托,管理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提供下列业务:(一)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初始托管登记、股权过户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撤销托管登记等;(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包括代理分红派息、挂失、股权查询、股权冻结、信息披露、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业务要求)托管中心应当及时为托管公司和股东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做好股权托管服务工作。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湖南金通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挂牌公司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挂牌公司以限制性股份、股份期权及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四条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聘请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为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项意见;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挂牌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三)最近一年内因严重违反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受到上海股交中心相关处理;(四)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挂牌公司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挂牌公司以限制性股份、股份期权及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聘请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为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项意见;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挂牌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三)最近一年内因严重违反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受到上海股交中心相关处理;(四)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1: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定稿1.19)

1: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定稿1.19)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会员管理,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参与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业务,包括推荐挂牌、定向增资及其他相关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上海股交中心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及管理第三条申请成为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
第五条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投资机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
第七条申请成为会员,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自律承诺书;(三)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四)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场外挂牌业务介绍

三、上海股交中心的设立依据•圍务院(国发[2009J19号)《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研究探索推进上海服务长三角地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0经国务院同意的《“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砂中心建设规划》(发改财金〔20113 2991号)》创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设为栽体,积极探索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和非公开转让市场建设”0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 ) 99号)、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第一层: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发打机制交易规则第二层:撕三板市场、上海股交中心挂牌门槛挂牌主体交易规则信息披霉第三层:产权交易市场五.上海股交中心的监麓架构见上海市政府上海市金融办・■ / i 丨环六. 上海股交中心的基本JFUML!上海欣文中心R# /I F * *J Af ■! 權荐机构会负专业服齐机构会员代駅集卖机构代理买卖推荐增资挂牌企业 投费者七. 上海股交中心的iTr场规则5・暂仔交易令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屯性因素的重大事项◎存在可能对股份转让价格造成重大彩响的情形 @召开股东大会当日6、恢复交易卓暂仔交易发生后不确定性亨项消除*暂停交易发生后造成重大彩响情形消徐七、上海股交中心的市场规则7、终止柱牌*±*市金紐办扯准豪转入斯三扳挂牌或在创业扳.中小坂、主板上市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8、仕息披露+挂牌前:股份转让说明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杜牌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重大于项临时扭告9、会员剣度•会员分典;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推荐机构会员:证券公司、银行、投资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会贸:会计艸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贵产评估机构等•会员认定;股交中心审檢八、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操作八、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操作片立肚份转让痒户丈价晏托血邊萋托<点矗T日弄入杓展1慕最早于T-5日卖出十. 企丈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好处十二.上海股权托爸交易中心简介事项新三板股交中心中介机构主办券裔推存机枸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推荐机构职责尽调、内垓、推荐、督导、监管尽调、财务横冋、督导财务审计两年加一期两年、不足两年妁到最近一期审核矣求■ ■ -从严充分伉息披张还原市场本»十二.上淘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介• 互联网址:www. china-see. comO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S£ff SHANGHAI EQUITY EKCMAMGEnn 中心《wc «s«K tr*Wtt«戲贸逢触颌sw 芸厲肓u 艷务譽台在u酱育上海股交中心与析三概市场的不同点I■■上瘴■枫X■交■中f为H Th日・sbm・nD« <*•«££llZt- 卫电_行去临上电•■匕•{*!■工竹・r»w RH・;・7•W»<MKri f JiaiftVWX 砂1订1・|•W flw wv・一»3ttET气CRTM*»6 3,11-H十二.上海股权托爸交易中心简介•信息披露揭示——••w- - i J<———■n—>—p——■— rtB————»•艮ttAMS »■»« i CHT® *A^R ■髀占IGaXHHMR9 W 饰11-中5洽mir«-u・丈干◎■JjBifl薫專峙眈囂斤打弟附曲公目!*■申■犬・・・aiiMrii ・32*•久禎青主桟村氐!17矶£坨时•肩血WfISIlx,,»^«-n •訥#•受泗■丄«e «tl£ fitM a JKF^I VIP» a..»^«-u• -*?aa 上■ero'Ur.Wt® 4«#ttt6hri!H<II1^F«.・・・・•曲曲公£)陡itbfiiHii瓮护泊旦 g…瑁・n输吉SIMf-U 勺皿討匸•栈M£5ii占•去利・X•电4JW帙£矶£云11|»•匕的3Pft炖f2・・»lf-»-l<• 奸5)・±舄3*1畔由仰込闽UHimi衿■MlAlt刃if・・・airw-H 十二.上淘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介•股份转让行情揭示Esaacs R^n“0Kl«««•>' wr I2worif i rl<nA»IWTtmmMAiiciMEE"lOXtlidXCXIOX<)_i尿IO)M*5W5伍"S4左行梯1・Humel©KttFg叮D&」Uh_3«知严” « x>::::;:::・::::g::•*g沏Illi二glulmflnwtlll:十三、中介机构的商机(一)推荐机构的商机1、企业改制财务顾问;2、企业挂牌推荐;3、挂牌后增资财务顾问;4、企业重组财务顾问;5、转主板承销、保荐;6、股权投资。
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汇总

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汇总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各板挂牌条件1.股份转让系统(E板)挂牌条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200名)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三)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四)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五)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六)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2. 股权报价系统(Q板)挂牌条件拟挂牌的非上市企业(股东数<200名)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组织与机构。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一)无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三)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五)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属的或违反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六)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各板挂牌条件1.交易板挂牌条件挂牌条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挂牌业务企业申请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十二个月。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持续督导;(六)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2.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信息展示板挂牌条件信息展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完整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制度法律法规汇编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应在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后,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电子化股份登记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五条登记结算各方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交纳登记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投资者应持有有关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
第七条股份转让账户的开立、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登记托管第八条非上市公司在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关于同意挂牌的通知及股份简称和代码后,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股份登记采取申报制,上海股交中心对非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非上市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非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登记申请;(二)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三)股份公司设立的批文;(四)签字盖章的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五)公司股东名册;(六)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名册和其他依法依约需限售的持股名册;(八)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九)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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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挂牌业务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荐机构会员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业务,明确推荐机构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拟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应与推荐机构会员协商后,聘请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推荐挂牌申请文件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对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推荐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
第二章挂牌业务人员设置
第六条推荐机构会员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非上市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申请文件等
第七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两人,其中须包括具有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项目小组成员分工负责拟推荐的非上市公司财务、法律和行业等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业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参与并成功完成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
第九条参与挂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十条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参与挂牌业务
第十一条持有拟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在拟推荐非上市公司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非上市公司挂牌业务
第三章项目预审核
第十二条推荐机构会员开展尽职调查前,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预审材料,包括:
非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
2
推荐机构会员立项报告;推荐机构会员项目小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律师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机构或人员发生变动的,推荐机构会员应及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上海股交中心收到预审材料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推荐机构会员反馈预审核意见推荐机构会员收到上海股交中心无异议意见后,可启动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为提高项目质量,防范业务风险,上海股交中心可指派人员对项目小组尽职调查、材料制作等推荐挂牌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章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项目人员应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非上市公司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股份转让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十七条推荐机构会员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
3
第五章申请文件的报送与审核
第十八条推荐机构会员经内部审核后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如下申请文件: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说明书;
非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决议;
非上市公司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相关协议;非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非上市公司审计期间至少需包括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成立未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非上市公司,审计期间为成立日起至最近一期月末,最近一期月末距申请文件报送日不超过六个月;
非上市公司法律意见书;
推荐机构会员关于非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附件;
推荐机构会员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上海股交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后,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上海股交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二十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进行审核:申请文件是否齐备;4
推荐机构会员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非上市公司进行了充分地尽职调查,出具的结论是否恰当;
非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非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基本挂牌条件;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其审核同意的推荐挂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上海股交中心要求推荐机构会员对申请文件
补充或修改的,受理申请文件的时间自上海股交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章股份托管登记
第二十二条非上市公司在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拟挂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简称及代码
第二十三条上海股交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关于股份简称及代码的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
第二十四条推荐机构会员应督促拟挂牌非上市公司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二十五条拟挂牌非上市公司办理股份托管登记的,需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供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持股数量、股份转让账户等信息;经上海股交中心核对无误后,向拟挂牌非上市公司下发股份登记
5
确认书
第七章申请办理挂牌
第二十六条拟挂牌非上市公司股份登记托管完成后,推荐机构会员应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第二十七条上海股交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提交的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挂牌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拟挂牌非上市公司最迟于挂牌日前三日,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上发布挂牌公告文件,包括:
股份转让说明书;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同时,推荐机构会员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上发布关于拟挂牌非上市公司挂牌公告第八章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