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管理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的,加强农机监理队伍正规化建立,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包括农机平安监理员、农机检验员、农机考试员和农机事故处理员。
农机平安监理员,是指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中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检验员,是指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中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检验的农机平安监理人员;考试员,是指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员进行各科目考试的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农机事故处理员,是指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中负责农机事故处理的农机平安监理人员。
第二章农机平安监理人员职责第三条农机平安监理员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核发工作;(三)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和审验工作;(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平安生产检查和违法驾驶人的教育、处分工作;(五)负责农业机械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六)履行农机监理法规规章和政府以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农机检验员职责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平安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平安技术检验。
第五条农机考试员职责(一)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二)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各科目的考试工作第六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职责(一)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二)负责农机事故的统计、分析, 提出平安防范措施。
第三章农机平安监理人员条件第七条农机平安监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农机化事业, 热爱农机监理工作。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选拔与培训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农机安全监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有农机操作、维修等相关专业背景;(3)身体健康,具备履行监理职责的身体条件;(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选拔程序:(1)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报名;(2)资格审查:农机监理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考试: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农机安全监理知识考试;(4)培训:考试合格者参加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培训。
三、岗位职责与权限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宣传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农机手安全生产意识;(2)负责农机安全技术检验、登记、核发牌证等工作;(3)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4)协助农机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5)参与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享有以下权限:(1)对违反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2)对农机安全隐患,有权要求整改,直至消除;(3)参加农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考核与奖惩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职业道德;(2)业务水平;(3)工作绩效;(4)廉洁自律。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农机监理机构应进行培训和整改。
3.对表现优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处分。
五、附则1.本制度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解释;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机监理工作制度

农机监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监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能源和农村建设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农用运输车、农用挖掘机、农村电工机械等。
第三条农机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监理效率,保障监理质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监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机监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机监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监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市、县(区)设立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监理工作。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农机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证件发放工作;(三)组织实施农机安全技术检验、登记注册、核发牌证、安全检查等工作;(四)负责农机事故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五)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六)对违反农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监理人员和权限第七条农机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农机监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农机监理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证上岗,规范执法;(二)公正、公开、公平执法;(三)接受人民监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四)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监理业务第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农机进行登记注册,核发牌证。
农机牌证应当放置在农机显眼位置。
第十二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农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农机安全运行。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4篇)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是指对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岗位职责、培训要求、工作纪律和考核评价等方面详细阐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岗位职责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负责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机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 完善农机安全监测体系,对农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提出安全改进建议。
3. 协助制定农机安全生产规范,指导农机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4. 定期进行农机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机使用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监督和指导农机使用单位执行农机安全监管政策,及时发现和处置违规行为。
二、培训要求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关工程技术知识。
2. 具有农机安全监测与评价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3. 具备良好的计划组织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4. 了解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管理法规政策,掌握农机安全监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三、工作纪律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保证工作的客观公正和保密性。
2. 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及时完成农机安全监测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 与农机使用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协助解决农机安全问题。
4.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考核评价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组织的考核和评价,评估其工作成效和工作态度。
2. 考核内容包括农机安全监测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奖惩和提升。
五、奖惩制度1. 表彰先进: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进行通报表彰。
2. 处罚违规: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警告处理。
3. 岗位晋升:根据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适时进行岗位晋升。
六、监督保障1. 设立农机安全监督和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农机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 监督机构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10•【文号】农机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能力的要求,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制定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业部二○○九年二月十日附件1: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和条件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规定

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规定监理员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
下面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加强农机监理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包括农机安全监理员、农机检验员、农机考试员和农机事故处理员。
农机安全监理员,是指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中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检验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考试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员进行各科目考试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农机事故处理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农机事故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第二章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职责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员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二)负责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核发工作;(三)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和审验工作;(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违法驾驶人的教育、处罚工作;(五)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六)履行农机监理法规规章和政府以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农机检验员职责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农机考试员职责(一)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二)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各科目的考试工作第六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职责(一)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二)负责农机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条件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农机化事业,热爱农机监理工作。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

农机监理站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监理工作,规范农机监理行为,保障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机监理站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公正、公开、高效。
第三条农机监理站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服务农业的原则,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为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农机监理站应当设立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名,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如:办公室、业务科、检验科、宣传教育科等。
第六条农机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知识和工作经验,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农机监理站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四)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登记、检验、签证、事故处理等;(五)负责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证件发放工作;(六)负责农机安全监理设施和装备的建设和管理;(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工作程序第十条农机监理站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
第十一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检查,对农机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农机安全技术状态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对农机驾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核发驾驶证,并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审验。
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高农机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三)科学合理,提高效率;(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农机安全监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规划和措施;(三)组织实施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四)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五)查处农机违章违法行为;(六)其他农机安全监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立以下岗位:(一)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等工作;(二)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员: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三)农机违章违法行为查处员:负责查处农机违章违法行为;(四)农机安全监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六条农机安全技术检验:(一)农机安全技术检验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三)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农机注册登记:(一)农机注册登记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农机注册登记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三)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审核证明材料,办理农机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农机驾驶证核发:(一)农机驾驶证核发由农机安全监理员负责;(二)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农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三)农机安全监理员应组织申请人参加农机驾驶证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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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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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和条件
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五条考试员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系统软件及考试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3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六条事故处理员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机事故的报案受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签署农机事故处理文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机事故勘察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熟悉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事故防范措施;
(五)熟悉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预案程序;
(六)熟悉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七条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熟悉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掌握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掌握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农机安全监理证(以下简称监理证)后,上岗从事相关监理业务工作。
监理证应当载明可从事的业务岗位。
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考核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统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办法。
第十条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和监理证核发。
第十一条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师资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证件
第十三条监理证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
第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申请办理监理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见附表),经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 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工作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情况等。
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监理证,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监理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监理证严重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七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监理证,并
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
一)调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
职的;三)审验不合格的。
第五章监督
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
志;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
农业机械驾驶证;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四)不公正处理
农机事故;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
驶证、驾驶证;
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推诿刁难、态度恶劣;
九)伪造、变造、倒卖牌
证;
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
为。
四)、(十)项行为,情节
严
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五)、
(六)
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第(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监理证
并依
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条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回避制
度。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的
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在农
机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3 日农业部
农机化管理司颁布的《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没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