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法律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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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3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3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价格管理是国家价格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商品房经营者)为销售而建设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第四条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市属市、县)从事商品房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有利于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以计划成本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商品房的楼层、朝向、环境地段等因素,按质定价。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组成及其他费用第六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一)计划成本1.征地费:系指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造地费、菜地建设费以及耕地占用税;2.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包括构筑物)按规定支付的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3.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4.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5.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系指室外接水、接电工程费,雨水和污水管道费,道路工程费等(不包括属于开发建设区之外的或属配套费列支的设施工程费);6.管理费:以上述4—____项为基数,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非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7.贷款及预收款利息。

(二)材料差价:系指实际发生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供应价格的差额。

凡向购房者收取建筑材料的,不再计收材料差价。

(三)计划利润:以计划成本的3—____项为基数,提取____%。

(四)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五)商品房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根据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朝向差价: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不同的差价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司法建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司法建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
治理的司法建议书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国商品房市场发展迅猛,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频发。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解决矛盾纠纷,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1. 健全商品房预售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商品房预售监管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加强对开发商的资质审核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杜绝违规行为。

2. 加强信息公示和透明度:要求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包括预售许可证、房屋设计图纸、价格等,确保购房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

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示平台,方便购房者查询。

3. 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制度:明确预售合同中的各方权益,加强对预售合同的监督和保护。

在合同中规定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开发商按合同履行义务。

加强对合同的法律解释和规范,避免合同条款过于倾向于开发商,保护购房者权益。

4. 加强纠纷调解和仲裁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纠纷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提供有效的调解和仲裁服务,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途径。

加强对调解和仲裁结果的执行力度,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是我们的司法建议,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重视商品房预售监管工作,加强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品房市场监管体系,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敬礼
XXX预售监管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组。

明码标价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明码标价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明码标价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对明码标价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如实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产地、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如实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产地、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明码标价,标明有关标识。

二、明码标价的具体规定1. 标价内容- 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内容。

- 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原价、折扣价、促销价、优惠价等。

2. 标价方式- 采用明显的标识,如价格标签、价目表、告示牌等。

- 标价应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识别。

3. 标价主体- 经营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 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专卖店、餐饮企业、服务行业等。

4. 标价时间- 经营者应当自商品或者服务上市之日起进行明码标价。

- 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提前明码标价。

三、违反明码标价的法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法律建议书

关于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法律建议书

XXXXXXXX事务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法律建议书XXXXXXXXXXX 有限公司:2011年3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见本建议书附件一),该规定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项规定,浙江省物价局于2011年5月17日发布《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见本建议书附件二),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出更细致的要求。

其他部分省、市价格主管部门针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也提出了相应的细则或者具体要求。

为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5月11日发布《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见本建议书附件三),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在该项通知发布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已会同浙江省物价局、杭州市物价局对杭州市部分在售楼盘进行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是存在较多的不规范情形。

为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于2011年6月8日特别向各地发改委、物价局发出《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见本建议书附件四),对于未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的,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按每个项目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于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的,对每个项目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对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意见非常严厉,而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大部分房产企业在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时都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为此,XXXXXXXX律师事务所特向贵公司出具本建议书,望贵公司尽快对各地在售房产项目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内部审查,以避免因明码标价不规范而被查处。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是指开发商将房屋建设完成后挂牌出售给购房者的一种行为。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持市场秩序,各地政府制定了不同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下面就是一些常见规定的总结。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

开发商在售楼处、房源公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上,必须明确标注房屋的售价和面积。

购房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到所购房屋的价格,以便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其次,房屋销售价格必须合理合法。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在明码标价时,必须保证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价格不能以低于成本价、虚报面积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同时,房屋售价不能违反《城镇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价格上限。

再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了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房屋和相关费用明细,以便核对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现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提出投诉和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了对开发商的处罚措施。

如果发现开发商虚报房屋面积、违规标价等行为,政府将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参与房地产开发等。

这些处罚措施起到了对开发商的警示作用,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购房者的权益。

总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持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可以通过明码标价来了解房屋的价格和面积等重要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决策。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房屋售价的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这样的规定促进了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

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

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报告关于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目录一、引言二、明码标价的法律意义三、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明码标价问题四、明码标价的强制性规定五、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追究六、案例分析结论一、引言商品房的销售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不透明、捆绑销售、虚假宣传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明码标价作为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明码标价的法律意义、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明码标价的强制性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追究以及案例分析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以期为优化商品房市场环境、保护购房者权益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明码标价的法律意义明码标价是指商家在商品的外包装、说明书、附属单证等媒介上,将商品的价格以明码标注出来,消费者可以直接了解到商品的价格信息。

明码标价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商家的不正当行为,促进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法律意义上讲,明码标价是履行商家告知义务的一种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卖方有义务在销售商品前告知买方有关的标的物特征、数量、质量、价款等情况,明码标价就是卖方告知价款的一种方式。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中,也对明码标价作出了规定,明码标价是一个重要的价格监管制度,在商品销售中具有法律强制力。

三、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明码标价问题在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较为普遍。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不提供明码标价,而是通过售楼处展示的样板间或者虚构的价格进行销售,导致购房者无法准确了解房屋的真实价格,增加购房风险。

2、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对不同购房者提供不同的优惠政策,价格不透明,导致购房者无法充分了解市场价格,提高购房成本。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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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法律建议书XXXXXXXXXXX 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见本建议书附件一),该规定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项规定,浙江省物价局于2011年5月17日发布《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见本建议书附件二),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出更细致的要求。

其他部分省、市价格主管部门针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也提出了相应的细则或者具体要求。

为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5月11日发布《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见本建议书附件三),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在该项通知发布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已会同浙江省物价局、杭州市物价局对杭州市部分在售楼盘进行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是存在较多的不规范情形。

为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于2011年6月8日特别向各地发改委、物价局发出《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见本建议书附件四),对于未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的,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按每个项目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于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的,对每个项目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对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意见非常严厉,而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大部分房产企业在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时都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为此,XXXXXXXX律
师事务所特向贵公司出具本建议书,望贵公司尽快对各地在售房产项目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内部审查,以避免因明码标价不规范而被查处。

浙江天册建议贵公司在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过程中,可以按照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意见实施;结合国家发改委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及处罚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浙江天册建议贵公司在对各地在售项目进行内部审查时,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是否实行“一套一标”;
(三)是否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四)一套一标的信息是否全面,标示与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五)如标示已售房源价格的,是否为实际成交价格;
(六)是否存在其他与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不符的情形。

XXXXXXXX律师事务所
2011-6-19
附件:
附件一: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附件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附件三: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附件四: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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