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管理规定。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在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中,安全是第一位的原则,要以预防为主,坚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 整体推进,多部门参与。
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该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形成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3. 法制管理,加强监督。
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相关法规应该得到严格执行,加强对其管理和监督。
三、责任及分工1.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和检查。
2. 公共场所责任人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定期的演练和培训,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员工和民众公共场所的员工和民众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不得擅自操作消防设施,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
四、消防设施和器材1. 消防设施建设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建设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器设施、疏散通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灭火。
2. 消防器材管理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还应组织培训员工,使其熟悉并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五、火灾应急预案1. 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明确应急组织、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人员疏散和救助等具体内容,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2. 火灾应急演练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使员工熟悉火灾发生时的应急程序和逃生通道,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和自救互救意识。
六、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责任人应当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包括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剧院、影院、展览馆、体育馆、学校、医院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控、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是场所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置适当数量和类型的消防设施设备,保持其完好有效,并按照要求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由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消防人员组成的消防队伍。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和用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验收、检查和评估,建立消防档案,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宣传教育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二章:场所布局与消防通道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防火分区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建立事故应急通道和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的畅通无阻。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合格的防火隔墙、防火门和防烟阀,确保其防火分隔性能满足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标志鲜明的安全出口标识,保持畅通。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堆放杂物或设置其他障碍物,确保消防车辆和救援人员的出入畅通。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相应数量和规格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水源等,并设置明显的标识,供人员及时使用。
第三章:电气设备与用火安全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保养,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的用电负荷应当与供电设备相匹配,不得超负荷使用。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三篇)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消防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共场所的消防管理。
第三条公共场所是指供大批人员聚集、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展览馆、体育馆、会议中心、剧院、酒店、宾馆、学校、医院、地铁站等。
第四条消防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公共场所消防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主责主体,明确消防安全任务的分工,形成工作联动。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八条公共场所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保证消防设施的合理布置和功能的完善。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消防主管部门报备建设方案,接受消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合适的防火分区,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避免火灾蔓延。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置合理的消防疏散通道。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电气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标准,防止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保火灾能够及时发现。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水源,确保灭火能力。
第三章使用要求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日常管理,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公共场所是指人员聚集、设施设备较多,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酒店、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等。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设施管理1. 公共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疏散通道等,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
2.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设施的数量、类型、位置等应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批。
3. 消防设施的使用说明应明确,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4. 消防设施的保养和维修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疏散通道管理1. 公共场所应设置合理、有效的疏散通道,通道宽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通道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
2. 疏散通道的标识应清晰可见,标识内容应明确,如疏散方向、距离等。
3. 疏散通道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通畅,疏散通道的堵塞情况应及时清理。
四、防火安全管理1. 公共场所应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确保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公共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如自动灭火系统、烟雾报警器等,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储存和管理;3. 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如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防火门的运行状态等。
4. 公共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受众的应急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撤离。
五、消防培训1. 公共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火灾的预防、灭火器的使用、疏散通道的使用等。
2. 消防培训应由消防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培训合格后发放相关证书。
3. 公共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知识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以备查验。
六、责任追究1. 公共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2. 发生火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及时报警、组织疏散,并配合调查,整改消防安全问题。
3.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2024年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在2024年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中,将针对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和安全管理措施做出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性和防火能力。
以下是关于该规定的一份____字的详细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娱乐场所、体育馆、医院、学校、文化场馆等,以及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和活动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职责明确、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消防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消防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得到解决。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合格的灭火器、灭火器具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置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疏散照明等疏散设施,并确保其畅通、照明齐全。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能够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确保报警信号能够被及时接到并进行处理。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配置有排烟设备、防烟设备和防火卷帘门等,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烟雾、控制火势。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防火墙、防火隔间、防火门等防火设施,以隔离火灾蔓延,保护人员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采取防火与防爆措施,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安全检测,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合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公共场合,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楼宇、写字楼、购物中心、宾馆酒店、展览中心、剧院、娱乐场合、医院、学校等。
第三条公共场合应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四条公共场合应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包含但不限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
第五条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公共场合应配备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标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信息,保证人员疏散的快速和有序。
第七条公共场合应订立消防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本领和逃命自救本领。
第三章火源管理第八条公共场合应做好火源的管理工作,严禁在公共区域使用明火或使用易燃、易爆等不安全物品。
第九条公共场合应加强对电器设备的安全监管,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使用老化或破损的电器设备。
第十条公共场合应加强对厨房的管理,确保油烟排放管道畅通,并定期清洗厨房设备,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四章安全巡查和检测第十一条公共场合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公共场合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的检测,如发现隐患应立刻整改,确保场合内没有火灾发生的隐患。
第十三条公共场合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记录档案,包含设施检测记录、巡查记录、演练记录等,定期进行备案和存档。
第五章灭火救援和报警求助第十四条公共场合应配备灭火器具,并进行培训,保证员工了解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公共场合应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项责任和应急逃命措施。
第十六条公共场合应建立有效的报警求助机制,员工应知晓火灾报警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能快速报警。
第六章外部合作和培训第十七条公共场合应与本地消防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沟通。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酒店、剧院、学校、医院等。
三、基本要求(一)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内部消防设施应设置齐全、无损坏、完好有效,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确保消防设施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二)对于不符合消防标准要求的公共场所,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三)各类公共场所应当建立消防责任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消防知识培训。
(四)各类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建立安全记录档案。
四、消防设施(一)公共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水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紧急疏散设施等。
(二)以上各类设施应当根据建筑物类型、建筑高度、使用性质、容纳人数等因素进行科学配置,保证其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和需要。
(三)各类消防设施应当放置在易于操作和接近的位置,每种设施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火灾应急(一)各类公共场所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和灭火、疏散救援等具体措施和步骤。
(二)各类公共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公众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应急能力。
(三)发生火灾情况时,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灭火措施,报警并疏散现场人员。
六、处罚公共场所应当确保消防安全,任何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破坏消防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消防管理等违法行为,都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
具体实施办法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结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正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条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确保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日常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经常进行检测和维护,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和标识,确保人员疏散的畅通无阻。
第八条在公共场所的主要出入口、通道和关键位置应当设置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报警、灭火。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灭火和疏散预案,确保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迅速疏散并灭火。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设施故障时应当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的巡查和监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火源检测、火灾扑救等工作。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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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
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
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
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
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
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
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