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各级医疗机构门诊输液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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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各级医疗机构门诊输液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各级医疗机构门诊输液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2]424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市属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最近,根据群众反映,我市各级医疗机构门诊输液不仅价格混乱且较高,对此我们进行了调查。
为了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规范医疗机构门诊输液的价格行为,经研究,对我市医疗机构的门诊输液及相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门诊输液收费门(急)诊输液不能实行打捆收费,只能按以下项目及内容收取:1、静脉输液2、一次性输液器3、一次性空针(按实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4、在留察病房为输液患者提供正规床位及空调的,可收取床位费、空调费(不足四小时应减半收取);根据医嘱对超过24小时仍需留察的患者可收取护理费。
5、提供座椅供患者输液的,可收取观察费;留察室有空调的还可收取3.00元/天空调费。
输液及留察时间不足四小时的,应按半天收费。
以上内容和项目的收费标准均按渝价(1999)593号文和渝价(2002)79号文规定执行。
二、门诊留察床位费问题。
门诊观察室床位费标准,可参照本院相同档次住院床位费标准收取,如果没有参照标准的,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级医疗机构营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应对输液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以上规定于2002年8月5日起执行。
——结束——。
2004版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

项目编码 21 2101 210101
项目名称 (一)医学影像 1.X线检查 X线透视检查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政府指导价
210101001 普通透视
食管钡餐透 210101002 视 床旁透视与 210101003 术中透视 C型臂床旁透 视与术中透 包括透视下 210101004 视 定位
包括胸、腹 、盆腔、四 肢等 含食管异物 、心脏透视 检查、钡剂 等 包括透视下 定位
每个部位
待定 冠状动脉成 象加收100元
每个部位 次
300 300
次
80
5.其他 红外热象检 210500001 查 红外线乳腺 210500002 检查 (二)超声检 22 查 2201 1.A超 图象记录 220100001 A型超声检查 临床操作的A 220100002 超引导 220100003 眼部A超 2202 220201 2.B超 各部位一般B 超检查 图象记录、 造影剂
210102001 5×7吋
片
11
210102002 8×10吋
片
13
210102003 10×12吋
包括7×17吋
片
15
21010200412×15吋
片
20
210102006 14×14吋
片
21
210102007 14×17吋 210102008 牙片 210102009 咬合片 曲面体层摄 影(颌全景摄 210102010 影) 头颅定位测 210102011 量摄影 眼球异物定 含眼科放置 210102012 位摄影 定位器操作 乳腺钼靶摄 210102013 片 8×10吋 乳腺钼靶摄 210102014 片10×12吋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表(二级医院标准)-重庆市物价局欢迎您

次
700.00
A340100028
生物波共振治疗
次
100.00
470000005
小针刀治疗
每个部位
80.00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加收20元
留置导尿第一天按规定标准计价,第二天起每日只收1元,更换普通引流袋每次3元
210102010
曲面体层摄影(颌全景摄影)
片
48.00
数字化加收30元
210102011
头颅定位测量摄影
片
55.00
数字化加收20元
A210500003
生物波共振检测
次
100.00
220301001
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
包括胸部(含肺、胸腔、纵隔)、腹部(含肝、胆、胰、脾、双肾)、胃肠道、泌尿系(含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妇科(含子宫、附件、膀胱及周围组织)、产科(含胎儿及宫腔)
150.00
250403065
各类病原体DNA测定
指PCR荧光定量法、蛋白芯片法、基因测序法
项
80.00
每类病原体测定计费一次,最高不得超过320元;获得验收合格证书的实验室才能收费
A250501037
细菌性阴道炎快速筛查
指唾液酸酶法
次
40.00
A250306015
缺血修饰性白蛋白测定
指化学法
次
20.00
120100012
造瘘护理
含冲洗、换药
一次性造口袋、底盘
次
10.00
1205
5.清创缝合
门诊拆线每次收取10元;多部位伤清创缝合收费总额不得超过800元,限外伤病人,术后换药不得按此收费
120500001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表(二级医院标准)-单位元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政府指导价
说明
120100010
气管切开护理
含吸痰、药物滴入、定时消毒、更换套管及纱布
气管切开套管
日
30.00
120100011
吸痰护理
含叩背、吸痰;不含雾化吸入
一次性吸痰管
次
2.00
每天收费不超过20元;支气管灌洗加收20元;多频体外振动排痰治疗每次收取20元,每天收费不得超过2次
拆线与换药不得同时收取
120700001c
高频振动雾化吸入
次
15.00
121400001
引流管冲洗
药物、抗返流引流袋
更换引流装置加收3元
121500001
灌肠
包括一般灌肠、保留灌肠、三通氧气灌肠
药物、氧气
次
8.00
121600001
导尿
包括一次性导尿和留置导尿
特殊导尿管、抗返流引流袋
日或次
15.00
留置导尿第一天按规定标准计价,第二天起每日只收1元,更换普通引流袋每次3元
210102010
曲面体层摄影(颌全景摄影)
片
48.00
数字化加收30元
210102011
头颅定位测量摄影
片
55.00
数字化加收20元
A210500003
生物波共振检测
次
100.00
220301001
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
包括胸部(含肺、胸腔、纵隔)、腹部(含肝、胆、胰、脾、双肾)、胃肠道、泌尿系(含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妇科(含子宫、附件、膀胱及周围组织)、产科(含胎儿及宫腔)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二、医技诊疗类

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
每个部位
300.00
颅脑、眼眶、视神经管、颞骨、鞍区、副鼻窦、鼻咽部、鼻骨分别减收100元;冠状面扫描加收250元
210300002
X线计算机体层(CT)增强扫描
每个部位
350.00
在平扫基础上做增强扫描:颅脑、眼眶、视神经管、颞骨、鞍区、副鼻窦、鼻咽部、鼻骨分别收取100元;其他部位收取200元
7.检验类项目均以检查目的立项。因许多检验项目可用成本差异悬殊的多种技术方法实现,本《医疗服务价格》将成本
差异悬殊的技术方法分别在说明栏目中定价。
8.因教学、科研、操作失误以及仪器性能差错等原因,需要重新检验、检查的项目,不得再向患者收费。
医技诊疗类价格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政府指导价
210103024
静脉泌尿系造影
次
90.00
210103025
逆行泌尿系造影
次
90.00
210103026
肾盂穿刺造影
单侧
70.00
210103027
膀胱造影
包括排泄性尿道造影
次
60.00
210103028
阴茎海绵体造影
次
70.00
210103029
输精管造影
单侧
70.00
210103030
子宫造影
含平扫
次
800.00
210200009
临床操作的磁共振引导
次
550.00
2103
3.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
含胶片及冲洗、数据存储介质
造影剂、镇静或麻醉及其药物、增强扫描用注射器耗材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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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二○○九年五月十三日渝价〔2009〕161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针对近期部分医疗机构医疗项目的申报和个别矛盾特别突出的情况,以及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聚焦超声热切除术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项目价格,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表。
二、新立项“高强度聚焦超声热消融肿瘤治疗”,项目碥码为240700004,同时取消渝价[2008]14号规定:“高强度聚焦超声热消融(热切除)肿瘤治疗,项目碥码为A331701001”。
三、各医疗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遵照通知精神及时更新项目及价格,并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和公示。
四、本通知于2009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表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政府指导价(元)说明A210200010磁共振三维成像后处理次400.00 210200003脑功能成像含平扫,包括弥散成像、灌注成像、磁敏成像、皮层功能定位次800.00体部功能成像加收100元;束示踪成像加收300元210200004磁共振心脏功能检查含平扫次800.00冠状动脉成像加收300元A210200011磁共振人体全景成像次2000.00类PET成像加收500元24(四)放射治疗医用射线防护喷剂除特定说明的项目外,均按治疗计划、模拟定位、治疗、模具等项分别计价240700004高强度聚焦超声热消融肿瘤治疗指使用高强度超声聚焦设备对实体性肿瘤(直径大于3cm小于或等于5cm)的一次毁损性消融治疗。
重庆市医疗收费项目《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2.00
1102
2.诊查费
110200001
普通门诊诊查费
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
次
副高医师加收2元;正高医师加收5元;门诊注射(输液)、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
110200001a
一级医院
1.00
110200001b
二级医院
2.00
110200001c
1104
4.院前急救费
110400001
院前急救费
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含诊查费、监护费
氧气、化验、特殊检查、治疗、药物、血液
次
40.00
1105
5.体检费
110500001
体检费
影像、化验及特殊检查
次
不收挂号费及诊查费
110500001a
一般体检
含内、外(含皮肤)、妇(含宫颈刮片)、五官等科的常规检查,写总检报告
5.00
110700001c
电空调(多人间)
4.00
110700001d
水暖、气暖
2.00
1108
8.空调降温费
110800001
病房空调降温费
床/日
中央空调加收30%
110800001a
1—2人间
10.00
110800001b
3—4人间
5.00
110800001c
多人间
4.00
1109
9.床位费
不提供住院收费一日清单的,床位费每日减收1元
次
250.00
创面在50cm2以上或伤口深度5cm以上,或伴有肌腱、血管、神经损伤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渝医保发〔2020〕7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全市政府办各级公立医院、各企事业单位办公立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各相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精神,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0〕31号),经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定我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价格政策(一)价格项目。
本次制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互联网复诊费”等9个项目,具体见附件1。
(二)价格项目执行范围。
我市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并同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执行本次制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不再执行“远程会诊”等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见附件2 。
(三)具体项目价格1.本次公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除“互联网复诊费”按医疗机构级别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外,远程会诊、远程监测类“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均为二级医院价格标准;三级医院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增加10%执行,一级医院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降低5%执行,其他医疗机构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降低1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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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文审[2006]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6.14
【实施日期】200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渝文审〔2006〕6号2006年6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法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本辖区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
第五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其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包括调整,以下同),医疗机构可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布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其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自行定价并报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需求自行定价。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社会平均成本、作价原则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制定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第七条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满足群众日益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二章医疗服务价格制定
第八条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基础,兼顾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反映医疗服务市场状况,促进医疗机构的公平竞争;
(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促进医疗技术进步;
(三)保持医疗服务的合理比价关系,发挥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