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最新版】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子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的,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
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的,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第十一条地方律师协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律师协会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生效时,被处分的会员已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由现执业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执行。
律师协会管理制度

律师协会管理制度1. 引言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组织机构,旨在保护律师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和管理律师协会的运作,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协会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会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2. 组织结构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应当清晰明确,以便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一般而言,律师协会可以设立以下部门:•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
•执委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具体实施决策和日常管理。
•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理事会和执委会的工作。
•秘书处:负责具体办公事务和文件管理。
各部门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并定期召开会议,以便协调工作、解决问题。
3. 职责分工为了确保律师协会的有效运作,需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以下是各部门的主要职责:3.1 理事会•制定和修改律师协会章程、规章制度。
•决定律师协会的重大事项,如选举、任免等。
•监督律师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执委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
•组织和指导律师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维护律师权益,处理涉及律师利益的问题。
3.3 监事会•监督理事会和执委会的工作,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行。
•审计财务报表,防止财务违规行为发生。
•接受律师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3.4 秘书处•负责律师协会的日常办公和文件管理。
•组织和记录各级机构的会议,并起草相关文件。
•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4. 会员管理律师协会的会员管理是其重要职责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律师资格审核:负责审核律师的资格申请,确认其是否符合加入协会的条件。
•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制定和执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理。
•提供服务和支持: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培训、业务合作等服务和支持。
5. 财务管理良好的财务管理是确保律师协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以下是财务管理的相关内容:•预算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协会纪律管理制度

协会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协会内部管理,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协会内部所有会员,包括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志愿者。
第三条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协会内部管理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会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本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纪律第六条协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设立机构并明确职责、权限,确保协会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协会领导任人唯贤,任人唯才,选拔、任用和解聘干部均应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
第八条协会工作必须服从协会领导决定,不得违背决定擅自行事。
第九条协会各级组织及会员应当认真落实协会的各项决议和工作要求,不得拖延、搪塞或者不执行。
第十条协会内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范和纠正腐败现象。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一条协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勤勉尽责,服务会员,为协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协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从事危害协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协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离岗离职。
第十四条协会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或其他财物。
第十五条协会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协会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协会工作的任何机密信息。
第四章遵守纪律第十六条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协会章程和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协会会员应当保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言行举止要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和基本礼仪。
第十八条协会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协会进行损害和侵蚀,包括但不限于诋毁抹黑、造谣传谣、诬告陷害等行为。
第十九条协会会员应当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和组织,共同推动协会事业的发展。
浙江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组织规则

浙江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管理,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浙江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浙江省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纪律委员会的职责:(一)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二)规范律师惩戒工作;(三)处理投诉;(四)对违反执业纪律的会员进行惩戒;(五)参与建立健全全省律师诚信档案。
第四条纪律委员会及其委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纪律委员会职责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纪律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第五条纪律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纪律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至五名,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适当增减上述组成人员。
第七条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产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
届内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纪律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和威信;(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三)热心律师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四)能够保证为纪律委员会工作安排必要的履职时间;(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三章纪律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第九条纪律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纪律委员会的会议,享有表决权;(二)享有充分发表意见、对纪律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纪律委员会委员应承担以下义务:(一)积极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参加纪律委员会会议,完成纪律委员会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任务;(二)主动为纪律委员会工作献计献策;(三)积极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传递信息,宣传纪律委员会工作成果;(四)负责相关工作领域信息的收集,接受业内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咨询;(五)公正廉洁,遵守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要求,自觉维护省律协和纪律委员会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六)保守纪律委员会秘密,不得将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秘密或隐私向当事人利益相关人泄露,也不得擅自向社会媒体和公众披露。
舟山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工作规则-

舟山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工作规则正文:---------------------------------------------------------------------------------------------------------------------------------------------------- 舟山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是舟山市律师协会负责律师维权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律师的维权工作,对依法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帮助。
第三条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制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二)针对维权工作中存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三)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专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四)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包括新闻单位推动律师权益遭受侵权案件的尽快解决;(五)在律协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直接为受害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推动维权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维权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人选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执业三年以上、精通律师业务、政策水平较高、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中聘任。
第五条维权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
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二分之一以上维权委员会委员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维权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一)受理、登记各类律师权益遭受侵权的案件的维权申请,并做好建档工作;(二)对案件进行初审,如确属维权委员会职责范围,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市律协领导,书面答复申请人;(三)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根据维权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援助受害律师的方案并付诸实施;(四)如侵权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维权委员会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将材料报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根据维权委员会的报告向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争取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支持,其中,对危及执业律师人身安全或律师事务所重大利益的紧急维权案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市律师协会和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报告;(五)对不属于维权委员会职责范围的申请,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建议寻求其他方式解决。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重点)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其它的违规行为律师协会给的处分都是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最新版】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最新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子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的,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
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的,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第十一条地方律师协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律师协会指定管辖。
舟山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舟山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正文:---------------------------------------------------------------------------------------------------------------------------------------------------- 舟山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3年6月22日舟山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利开展舟山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协”)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舟山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律协会员进行业务研讨和交流的机构,负责组织会员在律师专业业务领域开展研讨、培训、交流与合作,负责在专业业务领域指导会员,并就专业业务领域的业务、工作、发展等进行宣传。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接受律协理事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会委托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律协秘书处负责协调、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四条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发动会员积极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舟山律师的整体实力;同时,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推动舟山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研究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专业角度就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形成律师专业的研究成果,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开展专业领域内的理论与实务研讨,组织全市律师在专业领域内开展业务交流;(三)及时宣传上级律协有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实务规则,或视情制定舟山律师业务规则等,指导和规范全市律师在专业领域中的执业行为,提高全市律师在专业领域内的业务水准;(四)组织、参与有重大法律争议的疑难案件的研讨、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五)组织、参与律师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六)负责本市律师在专业领域范围内的业务培训需求调研、拟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等;(七)承担律协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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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正文:
---------------------------------------------------------------------------------------------------------------------------------------------------- 舟山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切实履行市律协纪律与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委员会违规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职责):纪律与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二)投诉的处理;
(三)违规律师的谈话;
(四)决定对会员律师及事务所违规、违纪的惩戒。
第三条(召开):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成员:
1)应当勤勉尽责;
2)客观、公正地审查有关证据;
3)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4)应当对评议的内容保密;
5)有准时出席专业会议和参与讨论与表决的权利与义务。
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请假。
第五条(会议召集与主持):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二分之一以上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会议通知):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
第七条(审议与表决):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应当集体作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八条(解释):本规则由舟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实施):本规则由市律协理事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