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6.21•【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5年6月21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下称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保障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决策咨询工作机构,在理事会和会长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发展调研与行业规范起草和修改、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会员业务培训、业务研究与经验交流、国际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女律师和青年律师的培养及指导、律师行业宣传与联络、律师行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等工作。
第二章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第三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五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1、执行理事会决定;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3、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4、负责起草、制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建议;5、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第六条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应由本届理事担任;其他组成人员由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会长会议通过产生。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事务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团结、引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律师,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决策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划分,并由行业内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领域的政策、准则和标准,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员管理、会务组织、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批的律师。
高级会员是在普通会员基础上,具备一定资历和业绩的律师。
荣誉会员是对律师行业有杰出贡献者的表彰。
第八条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益。
高级会员享有更多的荣誉和特权,如参与重要决策、担任重要职务等。
第九条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律师将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等。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第十条本协会的职责是推动律师行业规范化发展,加强自身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推动律师队伍的整体能力提升。
第十二条本协会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推动律师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本协会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协会依法自主开展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务管理权。
第十五条本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收支情况,并进行定期审计。
财务报表应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公开。
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目标

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目标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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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协会针对实习律师考核的违法情形

深圳律师协会官僚化、特权化、腐败化严重自2012年7月开始,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通过率(20%~30%)竟低至与司考考试的通过率差不多,整个律师界为之震惊。
有道是“同行是冤家”,深律协的一帮执业律师涉嫌任意解释实习考核标准、刁难即将执业的上千实习律师,有何道理、依据?在当前“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中,各级政府大力打击各种“黑霸”、“行霸”,落实“三打两建”行动,将十分有利于维护各行各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经初步调查,深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可能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一、深律协组织的面试考核人员仅包括执业律师,人员构成不合规,涉嫌程序违法、损害公平竞争权。
按有关法规,面试考核人员应包括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但深律协的面试考核小组只由执业律师组成,人员构成不合规、涉嫌程序违法,而且,只由执业律师组成的考核小组极容易产生偏见、损害实习律师的公平竞争权,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公平公正。
因为律师与律师之间业务不同,对考核中“业务素质”及“技能素质”等的要求及观点容易有较大的偏差,如诉讼为主的律师与非诉为主的律师之间体现得尤为明显,进一步,深律协的考核小组只由执业律师组成,不能排除部分执业律师恶意提高考核通过的难度、达到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
程序不公平,实体的正义何来保障?深律协的此种行径对实习律师极不公平。
在实习律师生存状况堪忧、法治环境仍待改善的当前,实习律师艰难走往执业之路,律师又何苦为难律师呢?有关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具体人员构成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深律协的面试考核行为涉嫌超出上位法之授权,变相实施核准或增设行政许可。
从文义解释角度,考核意指“考查核实”而非“考查核准/审核”(可以查百度百科及各种词典)。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则(讨论稿)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则(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咨询委员”)的工作,根据《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结合咨询委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咨询委员受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市法律顾问室”)委托,履行咨询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咨询委员在接受咨询工作任务中应当遵循敬业、尽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法制办秘书行政处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咨询委员的资格审查、聘用、联络、解聘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咨询委员在接受咨询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关注政府法制发展动态,为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二)为市法制办的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服务;(三)参加重大问题或疑难纠纷研讨会议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第六条咨询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向市法制办秘书处或其他业务处室领取或查阅完成交办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二)了解与市法制办(法律顾问室)交办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三)向市法制办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四)按照有关约定领取咨询业务报酬。
第七条咨询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要求完成市法制办(法律顾问室)交办的事项;(二)准时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向会议或者活动的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报告;(三)联系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告知市法制办指定联系人;(四)对受聘期间参与的事项保守秘密;(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或借用市法制办(法律顾问室)名义进行本规则第五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聘用期限结束,由市法制办根据咨询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结合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
第九条本规则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则自市法制办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深圳律协: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文书内核操作指引(2022年)

深圳律协: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文书内核操作指引(2022年)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控制深圳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简称“律师事务所”)及执业的律师(简称“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书的执业风险,为委托人(当事人)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深圳律师业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应当适用本指引,对法律文书进行内部审核(简称“内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法律文书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委托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据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当事人)、办案机关、客户交易对手、社会公众、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或提交的陈述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四条法律文书内核的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应对内核的法律文书作全面审核,包括形式审核、实质审核及文字校对。
(二)及时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在法律文书出具前,及时完成法律文书内部审核。
(三)独立性原则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独立履行法律文书内部审核职责,独立审慎发表审核意见。
(四)责任制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法律文书内部审核机制,责任到人,确保内核工作常态化。
(五)分类分级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多层级的内核体系,不同类别法律文书进行不同层级内核。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工作第一责任人。
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组织、统筹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工作。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法律文书内核机构,负责实施法律文书内核工作。
第七条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由执业三年以上且熟练掌握内核工作的专职律师组成,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原有的内核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内设机构行使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的职权。
第八条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对法律文书进行形式审核、实质审核及文字校对,减少和避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风险。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团队内部或律师之间交叉审核机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规则制定规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规则制定规程(试行)编辑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征求意见的范围,根据行业规则内容的需要,可包括:律师协会会员、专家学者、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社会群众代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规则制定规程(试行)(2004年8月11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制定行业规则的权限和议案的提出▪第一节制定行业规则的权限▪第二节议案的提出3第三章制定行业规则的程序▪第一节议案的立项▪第二节起草▪第三节征询意见▪第四节审议▪第五节颁布▪第六节解释▪第七节适用4第四章地方性行业规则的备案与审查▪第一节地方性行业规则▪第二节备案与审查5第五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业规则,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订的规划和实施,并负责行业规则的起草、修改和审查;负责地方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的备案及审查工作。
第四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行业规则的起草、修改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会员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活动。
第五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应当依照本规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行业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行业规则的统一。
第六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七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分别采用"规则"、"规范"、"规程"、"纲要"、"指引"、"指南"等形式。
行业规则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
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根据内容可分章、节、条、款、项、目。
保定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保定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正文:---------------------------------------------------------------------------------------------------------------------------------------------------- 保定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保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有序开展,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在律师业务拓展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全市律师的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保定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由执业律师组成的,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就某一业务领域组织律师开展业务交流、业务研究和业务指导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对专业委员会的人员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专业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向全市律师予以公告。
第五条律师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管理、协调、指导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调查研究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发展状况,研究本专业领域的发展方向,开拓业务领域;(二)在律师协会秘书处的指导下,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意见;(三)宣传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理论和实务研究、业务交流,总结执业经验,提出业务指导性意见;(四)拟定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规则,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五)经律师协会秘书处同意,组织会员开展专业培训活动;(六)受律师协会秘书处的委托,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指导性意见;(七)组织开展对外业务交流活动,与国(境)内外同行建立良好的协作、交流关系;(八)收集印发信息资料,编辑业务工作简报;(九)完成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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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 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下称“律协”)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据《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研究、探索及拓展需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律协理事会委托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专门委员会(下称“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律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上级律协备案。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六条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发动会员积极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同时,要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推动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二)开展业务工作调研,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拓展律师业务范围;(三)就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放,编辑出版专业文集;(七)在律协的指导与监督下,与境外和港澳台律师开展交流与合作,并就出国人员考察、培训事项向律协提供推荐意见;(八)就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九)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专业职称评定等事项向律协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十)完成律协及上级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委员及组织机构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报名或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报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审核后,由专业委员会创立大会或专业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名,不多于30名。
如因业务领域需要,使得部分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10名或多于30名时,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报经理事会批准。
较大的专业委员会经委员会批准可以下设专业小组。
第九条新设立专业委员会,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提出,有超过10名以上的会员报名参加的,经律协理事会批准,可以设立。
新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及主任侯选人,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决定。
新设专业委员会若属于新型或新兴律师业务领域的,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资格条件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根据新设专业委员会的具体情况提出方案,由律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担任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作为执业律师连续执业三年以上;(二)本科以上学历,理论功底扎实,业务经验丰富,且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较高的知名度;(三)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代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发表过较高质量的专业文章;(四)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探索与研究。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议;(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享有提名权;(五)对撤销本专业委员资格享有建议权;(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一)应积极、按时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二)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三)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活动的,应事先书面请假;(四)每年向各自专业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五)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律协秘书处业务部和本委员会主任;(六)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七)服从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和律协秘书处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八)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的声誉;(十)遵守有关专业委员会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或者调离深圳市执业的,或者未进行律师执业注册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转任为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委员会委员资格。
律协会员只能加入一个专业委员会。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超过3名时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有权从中择优选择3名;超过50名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5名,超过5名时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有权从中择优选择5名。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一)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二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二)本届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会活动累计三次请假的;(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处分的;(四)不完成或经催告后不能按时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五)假借专业委员会名义或利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私利的;(六)有其他严重违反专业委员会规则行为的。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至三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同一律师事务所人员担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不得超过2名,担任各专业委副主任不得超过5名。
第十六条律协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条件(一)专业委员会主任的条件:1、具有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2、作为执业律师连续执业六年以上;3、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4、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条件:1、具有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2、作为执业律师连续执业五年以上;3、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4、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1、深圳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2、已担任过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职务,且任期已满两届;3、在此前担任主任、副主任职务时,因未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或工作不力,被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公开谴责的;4、未出席本次专业委员会选举会议的委员;5、有其他违法违纪记录,不适合担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
第十七条主任委员的职责:(一)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二)定期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本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经授权代表深圳市律师协会或以律协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积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四)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的业务研究活动及其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五)推荐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六)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七)定期向律协汇报工作,定期向委员通报情况;(八)完成律协或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一)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推选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律协委员会推荐及委员联名推荐两种方式产生,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应不少于两人。
采取委员联名推荐的,须由五名以上委员从当选委员中推荐主任候选人。
(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的产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由主任从当选委员中提名或由五名以上委员从当选委员中推荐。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应在选举时现场进行,每名专业委员会委员最多只能推荐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候选人。
(三)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选举前,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向全体委员发表参选演说,得票达参加投票委员半数以上且得票最多者,当选为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若参加选举的主任、副主任候选人首轮得票未达半数以上的,则由得票数靠前的两名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按应选人数一位计)参加第二轮投票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得票多数者当选。
第十九条主任会议是专业委员会的执行、指导机构。
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二十条主任会议的职责:(一)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二)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三)根据本规则制定适合本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四)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本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五)就律师专业评优、出国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二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其职责履行至下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产生。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限任期。
第二十三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和不称职的,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经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决定予以撤换。
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委会组建完成后,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及时组织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任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与会长或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签订《工作责任状》,以具体明确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的每一个工作年度所须完成工作目标,具体包括以下指标:1、业务指引或规范编写目标;2、本专业领域论文撰写及发表目标;3、专题研讨会次数;4、业务培训次数;5、业务拓展方面的具体举措。
对于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内不能开展或完成《工作责任状》所规定的工作指标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引咎辞职。
第四章专业委员会活动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律协和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鼓励各专业委员会之间的横向合作。
第二十六条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按照主任办公会议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督促、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体委员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特别是年轻律师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