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

工作指引

(2011年5月27日市律协第七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协调指导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深圳、法治深圳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案件,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案件。

第三条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由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代理或辩护方案,指定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代理方案进行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承办律师办案全过程负督导责任。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

第四条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市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区属律师事务所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区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实行分阶段书面报告备案制度。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随后分阶段将工作情况报备。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案由、案件的基本情况,受理法院或其他管辖机关;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的事项;

(三)指派代理律师的个人情况;

(四)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辞和行为;

(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首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保守秘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对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遵循顾大局、讲政治的原则,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心,搞好代理工作。要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勉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促成案件的依法妥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八条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不挑词驾讼,使用过激言词激化矛盾,激发当事人情绪;

(二)不参与当事人的上访、静坐、游行示威等活动,不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解决;

(三)不协助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

(四)不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虚假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素材,不利用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发表影响案件处理的言论,不煽动当事人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接受任何境外媒体的采访;

(五)在代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谨慎缜密应对媒体采访,不对案件进行炒作。

(六)不擅自对办案机关或主管机关以及市律师协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

第九条鼓励和倡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为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对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中,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做出突出成绩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表彰。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

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和承办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2011年5月27日起执行。

深圳律协2012年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考试题目及答案.

2012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 考试试卷答案 姓名单位学员编号 一、单项选择(请将正确答案的英文字母填在横线上。每小题1分,共计15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指哪种理念教育?(答案:A) A法治 B人治 3德治) 4法治与德治 2.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为(答案C) A.律师费 B.社会声誉 C.特定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D.社会公平和正义 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时,同一诉讼案件,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二审律师费应按一审标准的百分之?(答案A) A 50 B 60 C 70 D 80 4、刑辩律师是(答案C) A裁判者 B代表正义 C被告人权益的维护者 D为了谋生而出卖正义的人 5、律师参与法律尽职调查其主要目的在于揭示调查对象的(答案 D )。 A、主营业务 B、净资产 C、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D、法律风险 6、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起自签订之日起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答案:A) 1 A、30 B、20 C、15 D、60 7、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 (答案D ) 。 A:不视为侵权; B:可继续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 C:停止侵权,适当赔偿; D:不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答案B) A、3 B、6 C、9 D、12 9、下列哪一项属于刑法规定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答案C A、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B、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C、从犯 D、教唆未遂的

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在省委党校学习期间的第二单元,要求学员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我结合自身在基层政府工作,需要经常面对群众,解决群众反映的诸多问题和矛盾,较多接触到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特选取了《亚龙县平息槐树湾水电站被征地农民群体性事件》这个案例,进行评析。 一、案例情况 亚龙县位于我国中西部地区,槐树湾水电站位于其境内的化蝶河上,总投资3.9亿元,由省化蝶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营。该电站于2004年6月动工建设,2005年12月投产发电。 槐树湾电站共征用亚龙县土地1242亩,涉及拆迁户45户180人,征地560户2372人。按设计要求于2007年4月11日开闸放水,实施大坝消缺维修工程。然而次日上午,征地农民约80人聚集到电站坝首,阻拦电站检修施工。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征地补偿标准问题上,农民认为政府执行的标准过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加安置补助费)应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16倍。2003年省政府批准亚龙县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倍。亚龙县上报“一书四

方案”时2002年种植业产值尚未公布,补偿标准是按省政府公布的亚龙县1999-2001年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10倍报批后执行,即一类地(水地)每亩12000元,二类地(旱地)每亩7000元。但电站建设实际征地时间是2003年,此前2000-2002年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为一类地每亩15360元,二类地每亩8000元,形成征地补偿标准前后每亩一类地相差3360元、二类地1000元。 第二,要求解决因电站建设影响其生产生活的问题。电站建设确实影响了一些农户生产生活的水、电、路,存在临时用地恢复困难等问题。 第三,在国家补偿规定之外提出了很多要求。如,要进电站当工人,自己用电要免费,至少要低于正常电价等。 面对如此形势,亚龙县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组成“槐树洼水电站阻工事件”处置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副组长。 2、迅速对阻工事件性质作出判断:改革发展过程中由于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确定了处置的基本方法,即说服教育,疏散疏导,平衡利益,化解矛盾。 3、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阻工事件的复杂性严重性。形成了《阻工事件经济政治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这对以后有针对性制定、实施应对措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群体性事件处置方案

群体性事件 应急处置方案 为了及时有效处置好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根 据上级政府的规定,结合我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要求,积极稳妥 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正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基 本概念、等级和处置原则,规范处置群体性组织指挥机构、力量调度、装备配置、现场处置行为。力争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确保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二、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根源是利益矛盾问题, 表达的是利益诉求,表现为聚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形式。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主要包括10个方面的行为:①聚 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②聚众堵塞国家 干线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③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④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及经营场所物资的; ⑤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⑥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⑦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⑧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⑨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⑩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黎明居委会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居工作人员为成员。综治主任为处置应急小组长,处置应急组长负责现场疏导工作,在处置过程中,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掌握第一手资料,按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处置。 四、处置方法 接到群体性事件报告,处置领导小组要迅速安排相关负责人快速赶赴现场,要正确把握“四不”,即不懂政策没有经验的人不要派;导致群众情绪激化的话不要说;不符合政策、法律的态不要表;通过努力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不要开,防止造成工作被动。 1、征用土地和农民负担等方面而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根据掌握的信息,排出中间主要人,然后通组织干部单个做思想工作,必要时请上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造成损失的违法人员,在现场注意观察其动向,一方面让其慑于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为打击、处理提供依据。 2、针对非正常死亡或医疗事故等引发的闹丧和冲砸事件的处置。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9 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0年4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下称“律协”)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据《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研究、探索及拓展需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律协理事会委托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专门委员会(下称“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律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上级律协备案。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发动会员积极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同时,要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推动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 (二)开展业务工作调研,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三)就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放,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七)在律协的指导与监督下,与境外和港澳台律师开展交流与合作,并就出国人员考察、培训事项向律协提供推荐意见; (八)就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九)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专业职称评定等事项向律协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十)完成律协及上级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报名或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报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审核后,由专业委员会创立大会或专业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名,不多于30名。如因业务领域需要,使得部分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10名或多于30名时,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报经理事会批准。 较大的专业委员会经委员会批准可以下设专业小组。 第九条新设立专业委员会,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提出,有超过10名以上的会员报名参加的,经律协理事会批准,可以设立。 新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及主任侯选人,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决定。新设专业委员会若属于新型或新兴律师业务领域的,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资格条件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根据新设专业委员会的具体情况提出方案,由律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担任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作为执业律师连续执业三年以上;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2020年整理).pdf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 深圳市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2014年10月8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1)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1)

第三节管理人团队 (4) 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 (4) 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 (5) 第六节管理人报酬与责任 (6) 第七节管理人清算档案 (7) 第二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8) 第一节一般规定 (8) 第二节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9) 第三节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1) 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 (12) 第五节重整程序的终止 (15) 第六节重整计划执行期的管理人职责 (16) 第三章附则 (1)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指导标准宗旨】为指导深圳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

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导标准。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导标准。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均可要求其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第三条【管理人指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第四条【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律师】本办法所称的实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实习的各项工作。 管委会设考核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实习律师的考核管理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管委会执行主任负责组建并领导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三至五名管委会委员组成,任期直至下一届考核管理办公室成立为止。 管委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 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律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 (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律师实习: (一)设立满三年; (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律师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五)能为实习律师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七)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管委会可决定暂停或取消其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

深圳市律师协会代表提案办法

深圳市律师协会代表提案办法 (2013年3月1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保证律师代表提案的质量,及时、准确、规范地处理提案工作,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并结合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本办法提出的对深圳市律师各方面工作的提议。 第三条提案的提出: (一)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二) 10名以上的律师代表可以提出提案,不足上述人数的不能列为提案。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我市的法制建设、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律师执业素养的提高、律师业务和管理工作、深圳市律师业的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提案审查委员会为常设性机构,是律师代表提案交办部门,负责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及闭会期间提案受理,提出拟办意见,督促承办部门办理提案,起草提案受理、办理情况报告并向代表大会汇报。

第五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表决前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超过截止时间的不列为本次代表大会的提案。 需交付大会表决的提案,应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将提案提交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提案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接收并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不同意立案办理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即时说明理由并回复代表;同意立案办理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于10日内提出交办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承办部门对独办提案,直接答复提案者;对分办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提案者。 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10日内,向交办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部门。 第七条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案人。答复意见应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办理工作结束后,答复意见须同时抄送交办部门、监事会和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立案归档。 第八条提案的立案原则需符合以下条件:

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2019年精选范文

关于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性事件调研报告 一、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现状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复杂性多,稍有处理不慎,就极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从我县情况看,造成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因素是道路交通、生产安全、溺水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且总量居高不下,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至20xx年7月,我县共发生非正常死亡××*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其中: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20xx年1-8月共发生 ××*起,死亡××*人,引发不稳定事件××起,占总数的××*% 二、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主要特征 1、事发突然,人员聚集快。非正常死亡一般都无预兆,因事发突然,死者亲属会一时无措,马上会召集其亲朋好友以及邻里聚集在地一起,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难以及时准确地做到预警处置。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参与人员主要是死者家属、亲朋好友和邻里,同时也会造成群众的围观,造成人员的大量聚集,造成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事件,个别甚至会引起连锁反应。 2、情绪激动,手段多样化。非正常死亡往往一时无法让死者家

属接受,在承受丧失亲人的悲痛中,情绪都比较激动,无法冷静下来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当地党委政府来解决问题,丧失理性的当事人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常常做出违法出格的事情。而且在亲友邻里聚集后,往往会仗着人多势众,在别人的鼓动下,采取一些过激的方法,或是到肇事方或单位、或是到死亡发生地、或是到当地党委政府,采取围堵、抬尸闹丧、群体上访,甚至阻塞交通等极端做法,以期通过闹事来解决问题。 3、目的明确,期望要求高。非正常死亡发生后,不管是否引发闹事事件,取得最大的经济赔偿是死者家属的最终目的。其采取的闹事行为,一方面是悲痛情绪的发泄,另一个方面是为了扩大影响,采取多种方式,以达到其合理、不合理的诉求,在经济赔偿上获得最大化。特别是一些家属往往不分事故责任,以“人死为大”为要挟,用“死人”来压活人,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和赔偿要求,有的甚至漫天要价。 三、非正常死亡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分析 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需要深入分析原因,把握规律,找出症结所在。通过深入调研,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群众法制意识不强。虽然,通过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忙于勤劳致富或创业或经商或打工,平时很少参加学习,看书读报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基层还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思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所材料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所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5.03.20 【实施日期】2015.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所材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请以下有关律师所证照管理员或律师本人携带有效证件或律师所证明到市律协会员部领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所材料。 一、新批律师执业证名单(2015年3月新批证均需缴纳个人会费500元,3月新批证执业保险费50.1元,3月合计550.1元): 领取新批执业证律师请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深圳律师网登陆(用户名为律师执业证号,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最后一位为字母时,请输入小写字母。注:执业证号可通过广东省司法厅网站查询)填写完整个人信息并打印律师信息表(律师信息表需律师本人签名、加盖律师所公章); 2、提交如下相关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材料由律师所经办人员核对原件,并签署“复

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签名并加盖律师所公章)如: (1)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港澳台籍律师需同时提交回乡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验证书); (4)英语等级考试证书复印件; (5)如在粤执业前有执业经历的还需提供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 (6)如是广东省内跨市转所至深圳执业律师,还需原执业地律协出具是否缴纳2014年度会费、是否参加广东省全省统保(是否已缴纳统保费用)、上年度考核结果、有无受行业处分的证明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详见下方“附件下载”,请按照《声明》要求填写并加盖律师所公章)。

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维护公司安全稳定,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种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根据《XXXX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落实责任,分级处置,统一领导,有效处置的原则,凡发生3人以上到公司总部上访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同时,接受公司总部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按照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 成立公司总部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正常上访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接待处置,非正常上访或无理取闹滋事的,由公司政工部牵头处理,公司总部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工部。 三、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制定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宣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处置预案,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防及处置措施。 (二)组长:全面负责公司总部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副组长:协助组长具体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四)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五)专业工作组: 根据职能分工,成立以下工作组: 1、信访接待组:由办公室牵头,学习任组长,负责做好通信联络和接谈工作,当发生上访时,组织相关成员部门参与上访接谈,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和汇报情况。 2、治安防控组:由政工部牵头,学习为组长,主要负责现场保护治安维护及支援救护等工作。 3、应急协助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能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信号规定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警电话:110 火警:119 急救电话:120 组长: 副组长:1 组员: 四、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一)接报查询程序 办公室发现上访人员后,应主动将上访人员引到大办公室,了解上访起因及诉求情况,同时,立即联络事发单位核实情况,对前期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将核实后的情况及时报告公司总部应急领530

2018年深圳律师收费标准

2018年深圳律师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3000-2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 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四、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 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 200-3000元/小时。 三、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四、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规范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的执业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管理规定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会员作出非律师职务的不当行为,除直接损害律师行业的行为外,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处分的总类和适用 第四条根据会员违纪的性质和情节,纪律委员会对会员的处分

分为: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上述处分的,可限期改正或责令其参加律师岗前培训教育。 第五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律委员会给予训诫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四)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 (五)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虚假宣传的;通过户外灯箱、户外拉挂横幅或在移动交通工具进行推广宣传的;在公众聚集场合派发宣传单、册招揽业务、在餐饮、娱乐等不适合的场所设置广告标牌的。在名片上做虚假夸大宣传的。 (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明显低于收费标准低价竞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教案(含附件)

教学技能大赛教案 课目: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教师:赵云 学时: 2 学时 代表队: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治安类专业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教案 Ⅰ教学提要 ●教学对象 3年制治安管理专业三年级学员,人数40人(分组设计实训,每组5人)。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掌握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应遵循的原则;明确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任务流程和处置措施等。 能力目标:初步具备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基本能力。 ●教学内容 1.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遵循原则; 2.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的工作任务流程; 3.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措施的运用。 ●教学要求 1.教学内容的选择,要以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工作任务为驱动,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2.充分考虑教学重点和难点内容,增加授课的直观性,激发学员学习的兴趣、积极性;

3.严格学员考勤,注重学员课堂表现及学员主体的参与度,做到教与学的活动有机结合。 ●教师分工 课目团队主讲教师,主要讲授本课目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和实训。辅助教师,可配合主讲教师组织开展本课目基本技能的实训课前准备工作、单项内容实训组织、案例分析讨论等环节的教学工作,另外,要加强本课目团队的集体备课、教研活动。 ●教学重点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应遵循的原则和现场处置的工作任务流程。 ●教学难点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措施运用,引导学员如何将理论应用于模拟现场情景实训演练。 ●教学方法 重视教师讲解、提问式教学、启发式教学、多媒体教学、案例分析讨论、单项内容实训、学生互评、点评指导、现场答疑以及条件允许下的模拟情景实训演练等方式,正确灵活使用多种教学方法,使教学效果明显。 ●教时安排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 工作指引 (2011年5月27日市律协第七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协调指导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深圳、法治深圳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案件,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案件。 第三条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由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代理或辩护方案,指定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代理方案进行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承办律师办案全过程负督导责任。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 第四条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市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区属律师事务所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区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实行分阶段书面报告备案制度。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随后分阶段将工作情况报备。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案由、案件的基本情况,受理法院或其他管辖机关;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的事项; (三)指派代理律师的个人情况; (四)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辞和行为; (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首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保守秘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对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遵循顾大局、讲政治的原则,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心,搞好代理工作。要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勉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促成案件的依法妥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八条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不挑词驾讼,使用过激言词激化矛盾,激发当事人情绪; (二)不参与当事人的上访、静坐、游行示威等活动,不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解决; (三)不协助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 (四)不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虚假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素材,不利用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发表影响案件处理的言论,不煽动当事人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接受任何境外媒体的采访; (五)在代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谨慎缜密应对媒体采访,不对案件进行炒作。

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及时有效控制与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得危害,保障职工、病人得身体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与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得通知》精神,结合实际、为应对可能发生得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制定本预案。 一食物中毒得定义及情形 食物中毒就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得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得食品出现得急性、亚急性疾病。可分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真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通常进食后感觉肠胃不舒服,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共同进餐得人常常出现相同得症状。 二组织协调与职责 (一)组织原则: 成立职工食堂、营养餐厅群体性食物中毒时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明确分工、明确任务得原则,在"事件"发生时,由分管院领导根据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得实际情况召集小组成员到位,争取时间,积极救治患者,统一协调,实施得处理。 (二)小组名称: 中山一院职工食堂、营养餐厅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 (三)工作小组成员: (1)总指挥:主管后勤副院长

(2)副总指挥:后勤处处长 (3)小组成员:医务科、急诊科、护理部、院感科、保卫科、总务科、食堂主管经理、食堂监管员、食堂安全员、行政总值、后勤总值、等 (四)工作职责: 1、总指挥:负责对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得统一领导指挥。 2、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处理好相关事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中毒人员得救治与事故得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3、部门职责及分工: 医务科:负责组建应急救援医疗队,组织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助及转运。 急诊科:负责参与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现场救治,按中毒人员得中毒情况,急重轻缓进行处理。 护理部:协助医务人员现场开展救治观察护理工作。 院感科:按规定向越秀区卫生局、越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事故调查。 食堂、餐厅安全员:对事发现场得疑似中毒食物及有关设备、工具与现场进行有效监控。 食堂、餐厅主管:收集可疑食物并及时送有关部门检验以确定中毒原因。协助做好就餐人员得工作,确保食堂各项工作稳定有序。 保卫科:负责封锁与保护事故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食堂、餐厅监管员:及时掌握中毒病人动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通过深圳律协面试考核经验

2012深圳实习律师通过律协面试考核经验谈 众所周知,由于深圳执业律师日益增多,为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接上级通知,再加上深圳律协新任会长上台,律协大概自2012年09月开始严控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据我所知,09月以前的面试考核基本上是全部通过,但最严的09、10月,通过率最低居然在50%左右,这引起了大批未过实习律师的大量投诉。可能迫于舆论压力,到我面试考核的11月通过率有所回升,我考的那次大概在70%左右。到2013年04月,通过率时高时低(具体情况大家可以到深圳市律协官网的通知公告中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公示中了解),基本不会全部通过,但也不会像2012年09、10月那样严格,可见律协考核的原则是“适度从严”吧。 鉴于以上情况,我参加面试考核时有一定的压力,但在精心准备下,还是顺利通过了考核。现就通过考核的一些心得与大家分享如下: 1、最好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好所实习,尤为重要的是一定要选择好的指导老师。除了少数有一定经验的实习律师外,建议立志从事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还是老老实实的在律所实习,虽然工资较低(大概在2000到3500之间),但从长远来看,对自己的执业水平有很大的帮助。对此我深有体会,我的指导律师是一位很专业、敬业的律师。正因为老师的认真、负责的精神,使得毫无背景的她成为了一名大律师,案源很多,我只在她哪里之学习了一年,但这一年基本大部分案件类型都接触过,加上老师对实习律师要求很严格,比如对法律文书

一个标点符号的错误都不允许,而且老师很乐于教学生,我这一年也许相当于别人实习2至3年,为今后执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后来暂时到公司做风控时,我明显感觉到很多没经过正规实习培训、过了司考就在公司做法务的同事只是知道法律是怎么回事,但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很差。此外,为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建议大家拜读一下高云著的《思维的笔迹》一书。其实,有了律所的实习经验后,通过律协的面试考核应该不是难事,律协主要想卡的也应该是挂所的假实习律师吧。不过,有些挂所的实习律师也能过考核,但一定要把下述的相关法律文书资料准备好。 2、最好多向刚通过考核的实习律师请教。由于律协的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动,因此最好请教刚过的实习律师。至于律协最新的要求,一般可在律协的官网上查询最新的《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我在面试前就请教了一些刚过的兄弟,他们详细给我说了律协最新的要求及很多细节,更让我感动的是,一些兄弟是主动打电话给我说的,这不由让我更加相信“多结善缘,必有福报”的古训。因为我在所里的时候,经常主动帮助他们,正所谓“助人就是助己”,这的确帮了自己。尤其律师的业务主要靠人脉资源,更是要多结善缘。 3、按照律协的考核要求认真准备相关问题答案及法律文书资料。 (1)关于相关问题答案。律协一般问的主要就是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有关办案的问题,此外,可以适当准备一些最近的热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与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及实习考核工作将全面由各市律师协会受理。为了规范深圳市(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更好的开展实习律师管理考核工作,经深圳市律师协会(简称“市律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依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市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的实习活动进行专门管理。 市律协根据《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度本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一、申请提交方式 1、电子网络提交方式 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须先登陆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提交相关业务申请,并将业务编号记录在书面申请表格(或文档)的右上角位置。 在线审批网网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562850293.html,/) 2、书面资料提交方式 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且记录了业务编号的申请材料提交管委会,并同时提交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申请受理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 二、材料收取要求 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表格、资料须统一用A4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由律师事务所先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多页的资料须加盖骑缝章);随后再将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管委会审核。 三、管委会的审核程序 1、初审阶段 经办人在受理申请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录入电子文档。对于不齐或不符合标准的材料,一次性通知律师事务所补齐(补材料期间不计入申请业务办理期限)。经办人完成初审后,将资料整理移交复核人。

群体性事件案例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逐渐凸显出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事实表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与当地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对于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群体性事件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启示 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绝大多数都与干部作风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敲响了警钟,也给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1、发展不够和深化改革带来的震荡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深层原因,这为领导干部如何求真务实地解决好发展和民生两大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贫富差距拉大造成部分群众仇富乃至仇官心理。有些地方发展不够,以及发展中某些政策的制定忽视了群众利益,造成民众心理不平衡。一些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积累到一定程度最后以一种非正常的途径迸发出来,就形成群体性事件。其根本原因是发展不够,发展不科学。这就告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方法措施,妥善解决好发展和民生两大问题。 2、认识上的误区和处置上的迟缓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主观原因,这为领导干部如何正确对待群众提出了新要求。事实表明,一些地方少数领导干部在认识群体性事件问题上存在误区,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形成的重要原因。有的认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群众素质太低、法制观念淡薄、不听话;有的认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是有人故意破坏所致;有的认为,群体性事件难以预测,落到谁头上谁倒霉。这些对群体性事件认识上的误区带来处置上的迟缓。这就告诉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群众观,正确理解群众,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 3、困难群体利益受损和诉求表达途径不畅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这为领导干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一些困难群体的利益表达途径不畅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下岗职工、失业青年、失地农民,他们的利益受到侵害,其表达权不畅通,就容易产生过激行为。这就告诉我们,有些群体性事件虽然规模很小,暴露的却是重大社会问题。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转变作风,通达民意,站在群众立场上耐心听取他们的诉求,深入做好群众工作。 4、领导干部不作为和责任心缺失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这为领导干部如何增强执政为民的责任感提出了新要求。重大群体事件,往往都是因为一点小事引起的。由于部分干部不作为和责任心缺失,许多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不少小问题拖成了“老大难”问题,一般性的矛盾被人为地激化。群体性事件对干部不作为和责任心缺失敲响了警钟。它提醒各级领导干部,在矛盾凸显期,一定要增强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遇事要敢于担当,亲临现场化解民怨,积极回应和解决他们的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5、少数领导干部管理技能和应急能力存在缺陷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这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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