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所和律师对外宣传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所和律师对外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所和律师对外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近期出现个别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以“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X X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发表表述欠妥的法律观点,引起媒体及市民对我市律师行业专业、完整的法律意见的质疑,损害了协会对外新闻发布的权威性,对我市律师业整体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现行《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深圳市律师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已就律师对外宣传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所和律师对外宣传工作,现就律师宣传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1、由我会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行业重大事件、社会焦点问题的行业法律观点,任何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未经协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以协会、协会X X专门/专业委员会名义代表我市律师行业对外发表法律意见。
2、根据《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进行业务推广宣传,不得包含以下内容:‘提及本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胜诉或成功率的’;未获有权机构认定,使用‘最……’、‘优秀’、‘著名’、‘资深’等文字的”;3、律师通过媒体发表个人观点可能造成公众误解为协会或协会X X专门/专业委员会观点的,须第一时间予以声明和澄清:“仅代表个人观点”。
长期以来,我市律师积极关注社会焦点问题,发出深圳律师的专业声音,受到媒体和市民的欢迎和赞誉。
希望广大律师一如既往支持律师宣传工作,强化大局意识,严格自律,规范宣传和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共同维护行业形象。
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

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行业作为执业法律人员的重要群体,在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服务和维权职责。
然而,在律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影响了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律师职业的形象。
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和规范,深圳律协提出了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以促进行业发展和社会公正。
要求一: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律师行业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律师行业作为一项特殊职业,其执业活动对社会稳定与公正至关重要。
深圳律协要求律师行业党支部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引导律师行业广大党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世界观,提高律师行业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要求二: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和监督机制,构建起有效的管理体系。
律师行业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必须具备自律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律师的执业行为合规且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深圳律协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律师行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组织律师行业的行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行业标准、专业规范和业务指导提供科学的监督和指导。
此外,深圳律协还将引导律师事务所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建立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积极互动,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求三:加强律师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律师服务质量。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其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深圳律协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律师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培养律师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要求四:加强律师行业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作为法律服务的从业者,律师行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深圳律协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入和发起公益项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解决纠纷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律发字第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已经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下发试行。
请注意总结此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和汇总试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会,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2006年3月20日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试行)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正确处理群体性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
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
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一)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群体性案件非诉、诉讼以及相关业务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由律师承办的其他群体性案件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
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
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接受政府、企业等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其专业职责范围内为当事人服务。
(二)律师应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群体性案件给予充分重视,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参与和促成群体性案件的妥善解决,维护国家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深圳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动态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动态(2018年6月1日-6月30日)一、基本信息6月,秘书处共收文办理32件,办结文件15件,并做好各项常规工作,具体如下:律师维权方面:共收到维权申请8起,其中网上申请3起,来信申请2起,来电3起,受理8起中3起不立案, 5起立案(2起已办结,3起正在跟进);慰问4起;处理办文3个。
纪律查处方面:(一)投诉案件受理情况接待情况:本月共接待投诉人来访与投诉咨询电话约230余次;案件初审情况:对受理的37起投诉案件(其中司法局移转5件)进行初步审核:其中25起投诉案件初审立案,12起投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初审不予立案。
案件移送调查情况:将34起答辩期满的投诉案件移交调查委调查处理;案件移送审议情况:将21起调查结束的投诉案件移交惩戒委审议处理;案件听证情况:召开3场听证会,对13起案件进行听证。
案件结案情况:结案案件11起,其中投诉不成立案件4起、中止调查4起、行业处分3起。
审定办结案件的结案文书(规范执业建议书、中止调查通知书、处分决定书、投诉不成立等),并呈报惩戒委和主管副会长审批、签发,并将结案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性涉黑案(事)件备案情况本月对18件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涉黑案(事)件备案登记,其中,涉黑案件3件,并呈报领导阅批。
(三)处分情况查询1.对会员部接收实习人员律所及指导律师行业处分情况进行查询;2.对省律协发来涉外律师人才推荐律师名单、11家律师所、46名律师行业处分情况进行查询;3.对党办发来的拟表彰党员律师行业处分情况进行查询。
(四)纪律信息报送1.对2018年6月投诉案件受理查处情况进行分类统计表及报送省律协;2.将2018年6月我市律协行业处分情况报省律协、市司法局及市律协党委;3.对2018年6月我市律师报备代理扫黑案件进行总类分析并报司法局。
(五)开具无行业处分证明6月,对受处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已转出外地执业律师、赴香港设所或派驻律师、参加美国加州律师资格考试律师等现场开具无行业处分证明8份。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 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下称“律协”)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据《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研究、探索及拓展需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律协理事会委托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专门委员会(下称“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律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上级律协备案。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六条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发动会员积极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同时,要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推动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二)开展业务工作调研,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拓展律师业务范围;(三)就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放,编辑出版专业文集;(七)在律协的指导与监督下,与境外和港澳台律师开展交流与合作,并就出国人员考察、培训事项向律协提供推荐意见;(八)就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九)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专业职称评定等事项向律协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十)完成律协及上级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积极参与维稳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积极参与维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1.20•【字号】粤司办[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积极参与维稳工作的意见(粤司办[2006]26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处:近两年来,针对律师代理敏感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和参与信访等问题,省厅陆续下发了《关于律师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对律师代理敏感案件进行排查及指导的紧急通知》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信访局关于律师参与接访工作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为维护全省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还很多,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地区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国企改制等问题而引发群体性纠纷和集体上访事件仍不少,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十分重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和谐广东建设。
为此,在总结过去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新要求,现就有关律师参与维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历史使命和重要责任律师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人民对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追求及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律师制度与政治紧密相连,讲政治是对律师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省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就是要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律师作为法律秩序的捍卫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发挥律师在广大群众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积极疏导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参与社会管理是律师的历史使命。
全省律师要从思想上正确认识参与维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原则,注意把握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委托人利益与案件整体公平的关系、个案胜败与社会影响的关系,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实习律师申请执业面试打印资料必背

通过面试必背职业道德题目(含政治题目)一、《律师法》40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项禁止):(两收费+两秩序,两违规、虚假与便利)(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3)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4)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5)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6)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引诱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7)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二、律师法规定吊销执业证的十种情形吊销律师执业证行为(两违规、两虚假、两秩序、两国、对方+故犯罪)(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泄露国家秘密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三、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注意什么?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定义(敏感性案件7条注意:3日内报备,不参与,不得鼓励,不协助,不发表,不炒作)1.律所接受委托后3日内向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部门报告,随后工作中及时报备。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粤律协〔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相关文本的通知粤律协〔2023〕111号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及《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示范文本)》《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告知书》《风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已经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2023年8月22日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服务费】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另行支付。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标准】本指引中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和采取的收费方式,设定的每项法律服务事项向委托人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数额或者范围、幅度、比例、限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
工作指引
(2011年5月27日市律协第七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协调指导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深圳、法治深圳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案件,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案件。
第三条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由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代理或辩护方案,指定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代理方案进行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承办律师办案全过程负督导责任。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
第四条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市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区属律师事务所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区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实行分阶段书面报告备案制度。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随后分阶段将工作情况报备。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案由、案件的基本情况,受理法院或其他管辖机关;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的事项;
(三)指派代理律师的个人情况;
(四)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辞和行为;
(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首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保守秘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对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遵循顾大局、讲政治的原则,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心,搞好代理工作。
要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勉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促成案件的依法妥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八条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不挑词驾讼,使用过激言词激化矛盾,激发当事人情绪;
(二)不参与当事人的上访、静坐、游行示威等活动,不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解决;
(三)不协助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
(四)不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虚假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素材,不利用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发表影响案件处理的言论,不煽动当事人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接受任何境外媒体的采访;
(五)在代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谨慎缜密应对媒体采访,不对案件进行炒作。
(六)不擅自对办案机关或主管机关以及市律师协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
第九条鼓励和倡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为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对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中,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做出突出成绩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表彰。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
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和承办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2011年5月27日起执行。